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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制订日期 2016.9.1 Xx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版 本 文件编号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持有部门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污染,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环保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3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权利和义务 3.1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3.2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业务,从设施运行委托单位获得运行服务费; 3.3无违法行为不得被剥夺设施运行管理权,正常运行业务活动不受干涉; 3.4严格遵守设施委托运行合同,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5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违反本条例和设施运行不达标排放产生的环境责任。 4管理要求 4.1环境保护设施,是指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的处理处置、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废水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利用设施、自动监测系统等设施。未经上级环保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停用、拆迁或损坏。 4.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指从事环境保护设施操作、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和利用的活动。 4.3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操作运行等规章制度。 4.4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4.4.1自行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单位对自己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4.4.2委托运行分为代理运行和社会化运行。代理运行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的委托,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社会化运行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的委托,利用社会投资或自己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为其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的社会化服务,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4.5自行运行环境保护设施达不到污染排放标准要求的,必须实行委托运行。 4.6各班组应加强对环保设施的巡检,并做好环保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清扫、检修,确保完好率100,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转。 4.7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4.7.1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施施工和建设,无工艺设计缺陷和工程质量问题,设施建设应优先采用“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推荐的技术; 4.7.2能满足所处理处置污染的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4.7.3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 4.7.4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故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 4.7.5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上述条件(但不仅限于上述条件)。组织对将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考核,符合上述条件的设施方可投入运行。不符合运行条件的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的,由设施运行单位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关环境责任; 4.8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严重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应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达到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4.9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所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单位必须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证书;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活动。 4.10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必须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岗位的工作。 4.11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4.12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环境保护施投入运行后,应保证设施无故障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与环境保护设施配套的自动监控设施应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 4.13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持证上岗、岗位责任、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运行记录台帐、监测报告、运行信息公开,做好运行记录,确保与主体生产设施的同步运行率达到100。 4.14要对环保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和隐患,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出现故障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因不可抗拒原因,设施必须停止运行时,应当事先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停止运行的原因、时段、相关污染预防措施等情况,并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恢复设施运行的,环保部门责令污染物产生单位停止生产,待环保设施修复后,经环保部门批准,方可恢复生产。 4.15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因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消除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4.16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设施运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设施的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取样和监测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设施的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取样和监测情况、连续运行记录等。 公司有义务将设施的运行状况、日常监测数据和各项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从监督。 4.17必须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现场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阴碍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不得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4.18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服务合同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要求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服务要求与承诺。合同正式签署后,合同正式文本应于10天内向当地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19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运行合同的内容进行,违反合同造成的后果由违反合同一方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相关责任。 5.附则 5.1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上级规定。 5.2本办法由公司环安处负责解释。 5.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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