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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报 2 01920 部门文件 国有及民营文艺院团、文化和旅游培训基地等, 结合实施国家艺术基金艺术人才培养 资助项目 、 专业艺术人才培训等人才项目 , 培养 一批适应旅 游演艺发展需要的创作、表演、舞美设计、运营 管理、市 场营销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支持艺术院 校特别是职业院校与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开展深度 校企合作。推动各类企业联合体等合作机制建 设。加强旅游演艺统计工作,做好统计数据的分 析、发布和运用。加快推进旅游演艺安全、服务 和管理等方面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 踪分析和评估监督。各省 (区、市)文化和旅游 行政部门要及时评估意见落实情况 ,总结经验, 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确保意见精神落到实处。 应急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注册安全工程姉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 办法的通知 应急 〔2019〕 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 (局) 、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 (局)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的意见和国家职业资格g录有关要求 ,完 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经商住房城乡建设 部、交通运输部同意 ,现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 施办法 印发给你们 。 自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施行之日 起,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 〔2002〕 8 7号) 和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 13号) ,原人事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 关于实施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 通知 (国人部发〔2007〕 121号) 同时废止。 应 急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1月25 日 70 国务院公报 201920 部门文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 一章 总则 第 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 质,维 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 法 (安监总人事 〔2 017〕 1 18号) 和国家职业 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 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 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 职业资格证书) , 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 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准人类职 业资格 ,纳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 高 级 、中级、初级。 髙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和管 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别注册安全工程师中英文名称分别为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SeniorCertifiedSafety Engineer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IntermediateCertified SafetyEngineer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AssistantCertified SafetyEngineer 第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 煤矿安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 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 他安全 (不包括消防安全) 。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共同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 并按照 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 施与监管 。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全国统 一大 纲 、统 一命题 、统 一组 织。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考试全国统 一 大纲,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 施, 一般应按照专业类别 考试 。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拟 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 ;组织编制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 业科目 (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专业 科目除外)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 作 ;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 构编制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 构分别负责组织拟定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 全类 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 目的考试大纲 ,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作 。 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 试大 纲,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的考务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确定中级注册安全 71 国务院公报 201920部门文件 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应急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会同有关 行业主管部 门 ,按照全国统 一 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确定考试 合格标准 。 第+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 律、法规 ,具有良好的业务素 质和道德品行,具 备下列条件之 一者 ,可以申请参加中级注册安全 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 一 )具 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 学 历 ,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5 年 ; 或具有其他专业 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7 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 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3 年 ;或具有其他专业 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5 年 。 (三)具有 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 位 ,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2年 ;或具有其他专业 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 生产业务满 3 年。 (四)具有 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 , 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1年 ;或具有其他专业硕士 学位 ,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 。 (五)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1 年。 (六)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 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3年 。 第+ 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 律、法规 ,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具 备下列条件之 一者 ,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 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 一 ) 具有 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 , 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4年 ;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 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5 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 历 ,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2年 ;或具有其他专业 72 大学专科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3年 。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从事安全 生产业务。 第十二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 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中级) 。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 一印 制 ,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共同用 印 ,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三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 试合格者 ,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颁 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初级)。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 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用印 ,原则上在 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跨区域认可办法 。 第十四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安全工 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 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注册 第十五条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实行执业 注册管理制度 ,按照 专业类别进行 注 册。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经注册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 其授权的机构按照职责分工 ,分别负 责相应范围 内建筑施工安全 、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 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和经应 急管理部授权的机构 ,负责其他中级注册安全工 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应急管理部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终审工作 ,具体工作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实施。终审通过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 国务院公报 201920 部门文件 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住房城乡 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第十七条申请注册的人员 , 必须同时具备 下列基本条件 ( 一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 (二)遵纪守法, 恪守职业道德; (三) 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 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 事安全生产 专业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年龄不超过 70周岁 。 第+八条申请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 册的,应当自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证书之日起 5 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 。 本规定施行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证书, 申请初始注册的 ,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 起 5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 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 ,按逾期初始 注册办理。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 ,由应急管理部核发中级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纸质或电子证书)。 第十九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 为 5 年。有效期满前 3个月 ,需 要延续注册的 , 应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有效期 满 未延续注册的 , 可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 第二十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 期内变更注册的 , 须及时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 申 请。 第二十 _ 条中级 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 册 、延续注册 、变更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 注册的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 行。 第二+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的 , 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 , 5年内不予重 新注册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 事责 任。 第二+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 应当由注册证书发证机构向社会公布, 促进信息 共享。 第二十四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 办法由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依法制定。 第四章执业 第二+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 中, 必须遵纪守法 ,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 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 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不得允许他人以本 人名义执业 ,不得出租出借证书。违反上述规定 的 , 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 , 5 年内不予重 新注册;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 括 ( 一 )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 ; (三)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四)安全评估评 价、咨询 、论证、检测 、 检验、教育、培训及其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可在各类 规模的危险物品生产 、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 等单位中执业 ,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单位 规模由各地结合实际依法制定 。 各专业类 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 见附 表 。 第二+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在本人执业 成果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按规定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称谓和本 一7 3 国务院公报 2019 20 部门文件 人注册证书; (二)从事规定 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 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 ,并向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 务 ( 一 )遵守国家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 ,客观、公正执业,不 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 责任 ; (三)维护国家、集体、公众的利益和受聘 单位的合法 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 执业中知悉的单位 、个人 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 一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 的人员 ,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 有关规定 接受继续教育 ,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 务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三+二条本规定施行前取得的注册安全 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 证书 ,分别 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 中级、初级注册 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三+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安 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 业资格, 即视 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 ,并可作为申报 高 一级职称 的条件。 第三+四条加强 注册安全工程师国际交流 与合作,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国际化。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应急管理部和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按职 责分工负责解释 。 第三+六条本规定自 2019年 3月1日起 施行。 附表 各专业类 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 界定表 (略, 详情请登录应急部网站)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 一条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 法和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 格制 度规定 (以下简称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中级注册安全工程 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应急管理部委 托中 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皖承担中级注册安全工 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 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专业科目除外)考试 7 4 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组织工作 ,会同国务院有关 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编制初级注册安全 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 构分别负责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 别中 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 纲的编制和命审题工作。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应急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 国务院公报 20192 0 部门文件 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 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考试工作 ,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 第三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设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安全生产管理、安 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 4个科 目。其中, 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 安全生产管 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科目,安全 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科目。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 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 (不包括消防安全) ,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 作需要选择其 一 。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 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 2个科 目。 第四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分 4个半天进行, 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 2.5小 时。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 2个半 天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时间为2 小时 , 安全生产实务 科目考试时间为 2.5小 时 。 如采用电子化考试 ,各科目考试时间可酌情 缩短。 第五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成绩实行 4年为 一个 周期的滚 动管理办法,参加 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 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免试 1个科 目的人员必须 在连续的 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免试 2 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 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 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 格证书。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 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 必须在连续的 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 目,方 可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已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 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类别考试的, 可免试公共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统 一 印制的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 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变更专业类别等事项的依 据。 第七条符合 规定 中的中级注册安全工 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具有高级或正高级 工程师职称 ,并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10年的人 员 ,可免试 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 基础 2个科目 。 符合 规定 中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 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 本科毕业时所学安全工程专 业经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人员,可免试安 全生产技术基础 科目 。 第八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 ,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 定的程序和要求 完成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有关 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企业 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 第九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的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 、 中专 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 资格考试的考点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 际情况自行设置。 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 则上每年举行 一次 。 第十条坚持考试与培训相分离的原则。凡 参与考试工作 (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 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 者举办与 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 持自愿原则。 7 5 国务院公报 2019 20 第+ 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 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 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 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 祛密工作,严防泄密 。 . 第+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 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 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条为保证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 资格考试的平稳过渡 ,新旧制度衔接按以下要求 人事任免 进行 原制度文件规定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 有效期顺延 ,按照新制度规定的 4年为一个周期 进行管理。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 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 安全生产 事故案例分析 科目合格成绩分别对应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 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合格成绩。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施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 2019 年 4月29日 免去王超的外交部副部长职务。 2019年6月26日 任命崔 晓峰为中国 民用航空局副局长。 7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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