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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工作分解表 章节内容序号具体内容负责单位配合单位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煤炭行业发展的新要求,创新煤矿管理,推动煤矿企业走向高标准、 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 文明”发展新模式,实现集约高效、安全人文、现代文明、生态和谐、科学 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生产处 各相关业务 处室及各单 位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各类合法煤矿含露天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各级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标准履行管理职责。 资源保护第四条 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科学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对稀缺和特殊煤种实 行保护性开发,禁止越层越界开采和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资源环境局生产处第五条 坚持合理开采顺序,不断优化矿井和采区设计,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 术,不得随意采厚丢薄、采易丢难、采肥丢瘦,提高煤矿资源回采率。 不同煤质的煤层可进行合理配采; 经严格论证并经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三下”开采试 验;小窑采空区复采; 历史上形成的小窑破坏严重区域,不具备井工开采条件的,经省煤炭厅组织 论证并报请省政府常务会批准,可以进行露天复采; 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小煤柱开采、充填开采技术、大倾角煤层和0.7m以 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 对于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的,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要报集团公 司总部审批,其他煤矿报所在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生产处资源环境局 资 源保护第六条 加强煤矿资源回采率管理。建立、健全煤矿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 建立专门的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采区 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工作,制定提高回采率的相关措施,生产煤矿采区及工 作面回采率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生产处资源环境局 生产建设第七条 新建、改扩建矿井要严格按照批准能力进行建设改造,不得批小建大。未经 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通过增能扩建擅自提高矿井生产能力。 基本建设局 第八条 新建井工矿井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12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最高规 模不得高于50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800万吨/年,瓦斯 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1500万吨/年;露天煤矿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 重组整合矿井应严格按照省煤矿重组整合办批准方案的矿井能力或矿井核 定生产能力组织建设、生产。 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要按照批复生产能力均衡组织 生产,严禁随意增大矿井生产能力。 第九条 煤矿生产和建设应坚持集约高效原则,大力推广“一矿一井一面”生产模式。 产能在9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属于薄、厚煤层配采,高、低硫灰煤 层配采,开采薄煤层或开采解放层的,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300 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 对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不论能力大小,要严 格按照“一井一面”进行设计和组织建设、生产;高瓦斯及水文地质条件复 杂的矿井,一个采区只能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矿井符合布置“一井两面” 条件的,两个工作面须布置在不同采区。 基本建设局生产处 生产建设 现有生产矿井井下工作面布置个数超过以上规定要求的,应在本标准发布3 年内完成设计优化和改造,在上述时限内仍达不到标准的矿井要重新进行生 产能力核定。 生产处 第十条 大力提高矿井机械化、信息化水平。建设矿井要坚持科学设计、高质 量建设、高标准验收,所有矿井投产时全部实行机械化开采,信息化管理。 基本建设局 机电处 通信分公司现有生产矿井要加大提升改造矿井技术装备力度,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 备,井下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及工艺。推广应用综采、综掘 生产工艺,厚煤层推广应用一次采全高工艺,加快机械化、信息化两化融合 改造提升。 机电处 第十 一条 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现行的建设程序,严格实行招投标制,严格审查设 计、施工、监理队伍资质,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按照 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 也不得故意拖延工期。露天开采矿井有关规定从略 基本建设局 第十 二条 全面推进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和重组整合建设改造矿井 投产时要达到省最低规定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否则不予竣工验收、不 予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现有生产矿井在本标准下发1年内达到省最低规定 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达不到的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生产处基本建设局 第十 三条 生产矿井必须按核定生产能力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做到均衡生产,并严格 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生产处 人力资源中 心 生 产建设 煤矿应当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维护、值 班和技术人员,保证系统正常联网运行。 调度中心 机电处 通信分公司 第十 四条 加强基础技术资料的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煤矿要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 等级鉴定、瓦斯涌出量预测、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 告等。完善各类技术资料,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和报表。 通风处 资源环境局 生产处 机电处 安全保障第十 五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 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依法依规生产建设。 安监局 各相关业务 处室 第十 六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技 术、安全、“一通三防”、地质及防治水、机电运输管理、调度及应急救援管 理等机构,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 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 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 灾害预防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入井人员管 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职 业危害防治制度及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 安监局 各相关业务 处室 安全保障第十 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生产处 新建及改扩建矿井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生产和使用,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通过。 基本建设局 第十 八条 煤矿要加强现场管理。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煤矿安 全规程、技术作业规程、工种操作规程,落实瓦斯、水患等重大灾害 防治机构、队伍、资金及安全措施;落实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严格领导 带班下井和下井人员数量核查制度,带班下井领导和当班下井人数要在井口 明显位置挂牌公示;加强班组安全建设,推行“人人都是班组长”的班组管 理经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治理。 生产处 通风处 资源环境局 人力资源中 心 财务中心 调度中心 安监局 各相关业务 处室 第十 九条 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煤矿应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 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 治理工作体系。健全瓦斯防治机构,确立“人人都是通风员”的瓦斯防治理 念,建立完善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机制。 通风处 煤矿要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系统要与主体企业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联 网,确保信息畅通,未实现联网或不能实时上传数据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限期整改;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 采不达标的矿井,要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机电处 通风处通信分公司 安全保障 安全保障 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及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 入采区施工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 防突治理措施。对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 瓦斯突出矿井,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活动。 通风处 第二 十条 煤矿应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配足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探测超前、预报 准确、防治达效、管理到位”的防治水工作体系,落实防治水责任;坚持“预 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探后采”防治水原则,采取“物 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手段,摸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 严格执行“探掘分离”等井下探放水规定,防止水害事故发生。 资源环境局 第二十 一条 煤矿要高度重视顶板管理工作。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及 矿压观测工作,推广顶板在线监测系统,掌握基础资料。加强巷道支护管理, 合理确定顶板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加强井巷维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井巷 维修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推广应用顶板支护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露天开采矿井有关规定从略 生产处 资源环境局 第二十 二条 煤矿要建立完善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 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未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新建、改扩建矿井不 予竣工验收;现有生产矿井未按有关规定期限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暂扣其 煤炭生产许可证。 机电处 各相关业务 处室 第二十 三条 矿井应具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或电源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 回路或电源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机电处 第二十四条煤矿要加大安全投入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 费用提取使用规定,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安 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财务中心安监局 第二十五条煤矿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定救 护协议,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储备救援物资,每年至少组织 1次矿井救灾演习。 调度中心 安监局 第二十六条新开办或兼并重组煤与瓦斯突出或高瓦斯矿井的煤矿须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已开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 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 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 兼并重组的,地方政府应当予以关闭。 通风处 第二十七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以及采用放顶煤开采工艺的,要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专项规定要求。煤矿必须针对自然发火、冲击 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编制开采设计和综合防治措施计划,并组织 实施。露天开采矿井有关规定从略 生产处通风处 生 态环境第二十 八条 煤矿要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 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提足用 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发展规划局 资源环境局 调度中心 物业分公司 生态环境第二十 九条 煤矿地质灾害防治、矸石山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矿区绿 化和生态综合整治等要纳入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设计,并制定相应的年度治 理计划。煤矿要加快绿色矿区建设,按年度考核目标完成造林绿化任务。 第三 十条 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应建立 群矿选煤厂,提高原煤洗选率;矿井水防治坚持“防、治、用”相结合 原则,煤矿应建立矿井水、生活污水处理站;配备锅炉脱硫除尘设施;不断 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率;抽采瓦斯的矿井,抽出的瓦斯要按规定予以利用; 应建设原煤筒仓或者其它封闭式储煤场,转载落地煤应当采用挡风抑尘网或 者其他有效防尘设施,所有污染物排放要达到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露天开采矿井有关规定从略 洗选处 资源环境局 发展规划局 第三十 一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制度。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评 估。 资源环境局 从业人员第三十 二条 煤矿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煤 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区队 长,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矿建、 采掘、机电、运输、通风、调度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 管理等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及其它从业人员,必须 经相关部门培训,符合相关准入标准,审核合格后,持从业人员年检手册 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人力资 源中心 组织部 安监局 从业人员第三十 三条 煤矿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 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 煤矿规模达到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万 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 于100人,煤矿规模120万吨/年以下的,不少于50人。煤矿管理、技术人 员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以上标准 要求的限期三年内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 人力资 源中心 第三十 四条 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煤炭主体 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 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须具备安全生 产技术或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 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调度监测、防治水 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的部门负责人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 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达不到以上标 准的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以煤矿为单元按照 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在省煤炭厅备案,同一人不 得在两个及以上煤矿同时任职。 人力资 源中心 组织部 安监局 第三十五条煤矿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工种人员。 2015年底,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 历,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煤矿特有工种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 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初级以上职业技能。 人力资 源中心 第三十六条煤矿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三十七条煤矿要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机构,配备专职老师及管理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及档案管理,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 劳动保护第三十 八条 煤矿要加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实现煤矿用工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从 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之百”。按照 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为煤矿从业人员按规定交纳各种社会保险。 人力资 源中心第三十 九条 煤矿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最低工资制度、煤矿井下职工最低工资制度和煤 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职工工资随企 业效益提高而增长,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企业一线 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幅;推行以安全技能帐户工资和安全结 构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保障职工收入合理增长。 第四 十条 煤矿要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 时”管理。煤矿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 95%以上,职业 危害申报率达到 85%以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 70%以上, 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 95%以上, 粉尘危害监测合格率达到 80%以上,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 95%以 上,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 5%以内。煤矿企业必须提供足够的 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按照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 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安监局 通风处 财务中心 第四十 一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每周工作五天,推行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进一步落实 职工带薪休假制度 人力资 源中心 第四十 二条 煤矿应当为矿工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居住条件。为单身职工提供公寓化宿 物业分公司 舍,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每个单身职工 5m2。煤矿应当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 发展规划局 职工澡堂、食堂。 第四十 三条 煤矿要大力实施文化强煤工程,推进煤炭文化建设。坚持“制度管企、文化 管人”的管理思路,打造具有特色的矿区文化。提炼总结企业精神和企业理 念,通过设立矿区文化长廊、制作矿区文化宣传册、谱写矿区文化歌曲等不 同载体和形式,形成深厚的矿区文化氛围,凝聚成矿区发展的巨大动力,促 进煤矿健康发展。 宣传部 秘书局 矿 区 文 化 第四十 四条 加快文化矿区建设。进一步加大文化建设投入,建立文化建设资金投入长效 机制。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建设职工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阅览室、体育活动 室等,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加强矿区文化建设,营造文明和谐的矿区 文化氛围。 大力开展群众性文化建设。通过定期举办书法、美术、摄影展、体育比赛, 利用节假日、庆典节日安排一些大型文艺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 见、参与性强的文化活动,满足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不断加强精 神文明建设。 宣传部 工会 发展规划局 第四十 五条 工会 宣传部 第四十 六条 大力践行弘扬 “山西煤炭精神” 。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营造宣传弘扬山西 煤炭精神的的良好氛围,把学习宣传、弘扬践行山西煤炭精神,纳入重点工 作范畴,加大考评力度,形成长效机制。 宣传部 党委办公室 工会 团委 第四十 七条 其 他 煤矿要健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三会”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会)运作,保障公司决策机构科学健康运作,建立产权清晰、 责任明确、管理科学、同股同利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科学高效、集中统一 的管理架构体系。同时要保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的决策权力。 秘书局 第四十 八条 煤矿应发展循环产业,鼓励建设坑口电站,发展煤、电、运综合一体化项目、 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加大非煤产业投资力度,实现多元发展,加 发展规划局 快转型发展。 煤矿要建立和完善科技研发机制,鼓励职工和科技人员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 动,加大科技投入,开展科技攻关,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产业升级,不断提高 完善科技创新体系。 基本建设局 第四十 九条 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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