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相关法律法规(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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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全htt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管理技术研究所所长 樊晶光自2002年9月国家人事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htt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管理局联合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来,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已顺利推行了近3年的时间。2004年有9424人通过了首次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加上2003年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认定的1620人,目前我国有11044人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仍属新生事物,如何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如何解决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问题,以及如何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地位和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还需要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本文仅就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相关htt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法律法规进行探讨。 一、在安全生产法中应明确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目前,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起草实施单独的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htt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法律如注册安全工程师法时机尚不成熟。但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已近3年,因此在修正或修订安全生产法时,应明确提出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切实可行的。 尽管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htt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htt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管理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由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在安全生产法颁布两个月之后才得以颁布实施,因此在安全生产法中没有明确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条款。 2002年9月,国家人事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htt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htt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htt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不但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关键技术岗位准入制度开始实施,也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领域人才社会化评价工作开始与国际接轨。同时,也是贯彻安全生产法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htt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管理机构建设、加强企业安全htt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管理队伍建设,满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生产htt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管理需求的一个重要措施。 在下一步修正或修订安全生产法时可考虑补充下列内容在第十九条中补充“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htt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htt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管理服务。” 在第二十条中补充“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htt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htt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或“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htt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htt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管理人员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可免于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htt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管理能力的考核。” 将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修订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并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二、起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 1.会计、律师、注册建筑师等资格人员的htt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法律依据早在1985年1月21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此后,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对会计法进行了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又进行了修订,并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1996年5月15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后颁布实施的。此后,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我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首先是从立法做起的。1995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确立了注册建筑师的htt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法律地位,并对注册建筑师的htt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教育、报考、考试、合格及执业等作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自建立之始,就已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1996年7月,建设部又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具体明确了注册建筑师考试资格条件、考试办法及注册建筑师执业及htt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管理办法等。 2. 现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文件及规章2002年9月,国家人事部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htt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并同时印发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开始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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