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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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安全监督总局认可,省级注册机构;中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安安全监督总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 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专利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习以为书面凭证;申请材料后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核查意见申请配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三) 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执业印章,并在公众媒体上以公告;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配料; (一) 注册申请表; (二) 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为能力的; (二) 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注册的; (四) 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不予注册之日起计处。 第十三条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末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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