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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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启示 0 引 言 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人事部制定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明确提出“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安全生产工作关乎国计民生,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安全管理体制和更好地贯彻安全生产法,2002年人事部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开始启动,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关键技术岗位准入制度开始实施,我国安全领域人才社会化评价工作开始与国际接轨。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以来,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相关的规定,保证了考试和注册等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自2004年首次开考以来,每年均有8万人报名参加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已有4万余人通过认定或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得到了生产经营单位与社会的广泛关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法律效力太低问题,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中注册安全工程师合理配备问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教育方式和合理的学时规定等。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香港特别行政区自1978年开始推行注册安全主任计划,迄今已有近3 000多名注册安全主任。完善的资格制度体制,强制性的配备政策和科学的继续教育方式使得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在香港得到了良好的持续发展。探讨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发展对于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法律体系、探索企业配备原则和科学的继续教育方式不无裨益。 1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与香港安全主任资格制度 20世纪50年代初,大量的内地资金及技术流入香港,令香港的纺织业及其他制造业开始陆续发展,工厂及工人的数目大幅增加。香港为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以便有效监管和保障在工业经营中工人的安全、健康及福利,1955年以英国1937年的工厂法为蓝本,制定了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为香港工业安全及健康的发展写下了崭新的一页。 随着香港经济及工业的发展,自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制定以来,香港劳工处不断修订该条例,并按需要订立有关的附属规例,以保障工业经营中工人的安全、健康及福利。20世纪60~70年代,针对香港蓬勃发展的工业和海底隧道、高架道路、地铁等大型基建工程以及建造业的迅速发展,先后通过18条规例,包括工厂及工业经营木工机械规例、建筑地盘安全规例、工厂及工业经营电解铬工序规例等。 1986年订立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规定了安全主任的资格及注册制度,同时也规定了建造行业承建商在雇用200人以上时须聘用“注册安全主任”,该规例是香港政府首次强制性要求某些危险行业雇用专职的安全主任。1995年规例作出修订,200人的基数改为100人,并且将强制性聘用全职注册安全主任的要求扩至船厂。同时,政府就香港的工业安全进行了全面的检讨,立法保障所有雇员的工作安全与健康,以及规定聘用50人或以上的雇主及承建商须实施安全管理制度。 1997年通过的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将法例的保障范围由工业经营扩展至各类经济活动,非工业界的雇员及政府员工亦同样受惠。 迄今该条例已有包括建筑地盘安全规例、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等30个附属规例。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制定以来的50年的实践经验可以证明,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已成为推动香港工业安全及健康发展的火车头。 2 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主要内容 2.1 安全主任咨询委员会 劳工处为实施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设立安全主任咨询委员会,主要审核安全主任的注册资格及相关事宜。委员会按劳工处处长委任为委员会成员的人数组成,而每名成员的任期则由劳工处处长酌情决定。委员会任何成员可随时向劳工处处长递交书面辞呈。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或按照劳工处处长的指示召开会议。 2.2 注册资格 在香港注册成为安全主任的资格如下 1属职业安全和健康范畴的获承认学位或研究院文凭,或相等学历,以及不少于一年的有关经验。 2科学或工程学学位,或相等学历,及属职业安全和健康范畴的获承认证明书、文凭或高级文凭,以及不少于一年的有关经验。 3属职业安全和健康范畴的获承认证明书、文凭或高级文凭,以及不少于2年的有关经验,而其中一年经验必须于考取上述学术资格后获得。 4获承认的建筑业安全证明书,以及不少于2年的有关经验,而其中一年经验必须于考取上述学术资格后获得。 2.3 职责 安全主任的职责是协助有关的工业经营的雇主促进雇员的安全及健康。为实现该目标具体职责如下 1就应采取的安全及健康措施向雇主提供意见,并且在雇主的批准下实行措施。 2亲自检查或者指导安全督导员检查受聘的企业,是否有任何机械工业装置、设备、器具或工序或在该企业中进行的任何类型工作,存在潜在的危险。 3将上述检查的结果向雇主报告,并就该检查结果而应采取的措施作出建议。 4指导并监督该企业安全督导员工作。 5对该企业的任何场所及使用的器具、设备、机械或工业装置进行的修理或维修工作,向雇主提供意见。 6就该企业发生的任何意外或危险事故的情况,作出调查或安排调查并向雇主报告,并就防止同类意外或危险事故的发生向雇主提出建议。 7就该企业受雇的人受到身体伤害的情况,作出调查或安排调查并向雇主报告,并就防止有人受同类身体伤害事故的发生向雇主提出建议。 8就该企业发生的每宗致人死亡事故作出调查并向雇主报告,以及就防止同类致命意外的发生向雇主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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