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考前知识点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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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规范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 2.法的分类(1)创建和表现形式成文法(国家依法制定)和不成文法(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2)法按照法律地位和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3)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也称为主法和助法。(4)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5)效力范围特殊法和一般法。 3.社会主义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核心是依法办事。 4.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从发的不同层级上位法和下位法(2)从同一层级法的效力上分为普通法和特殊法(3)法的内容上分为综合性法和单行法。 5.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一致;社会监督;综合治理;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章 中法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员的配置(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员;从业人数少于300人,可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并制定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 5.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6.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 7.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有4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监管理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一、矿山安全法1993.5.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管辖的领陆、领水和领空,领水包括12海里以内的领海。其它海域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 2)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3)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察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矿山企业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品。 5)矿山安全法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1页 二、消防法2009.5.1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抽查。 2)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3)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论证和技术鉴定制度。 4)消防机关的职责除承担重大灾害事故救援外,还要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5.1 1)非机动车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等。 2)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 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15km. 4)最高车速低于70km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120km。 四、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 1)突发事件的特征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者社会性,突发性和紧迫性,危害性和破坏性,需要公权介入和社会力量。 2)突发事件分为4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3)突发事件分为4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分级的目的是“分级负责”和“分级响应”。 4)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分工负责较大和一般市级和县级,重大和特别重大省级,其中全国区域的由国务院。 5)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6)突发事件预警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为一、二、三、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一、刑法2006.6.29 1)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平等、罪罚相适应的原则。 2)犯罪的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事处罚性。 3)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 4)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存在犯罪的预备、中止和未遂。 5)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由政府收容管教。 6)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7)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主观恶性、客观危害、刑事违法。 8)刑法功能剥削功能、威慑功能、改造功能、安抚功能 9)安全生产犯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页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安全生产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谎报事故罪。 11)矿山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 矿山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定义①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③其他严重后果。 二、行政处罚法-1996.10.1 1)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2)行政法学行政处罚的种类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声誉罚。 3)行政处罚法出发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处罚。 4)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权利保障、一事不再罚原则。 5)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 6)处罚设定权的立法配置1.法律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2.行政法规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3.地方性法规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人大及其常委会。 7)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决定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8)行政处罚的管辖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 9)不满14岁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与行政处罚。 10)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①简单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的,可当场决定。②一般程序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③听证程序 11)行政处罚的执行①行政处罚机关和收费罚款机构相分离,当事人收到处罚书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款。可当场收缴的情况小于20元、不当场事后难以执行的、交通不便的。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③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逾期不交加3处罚款,查封存款等抵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许可法 1)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统一的综合性行政许可法 2)行政许可的特征1.是一种行政行为2.依据申请的行政行为3.有限设禁和解禁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规范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4.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5.行政许可的种类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 6.许可制和登记(备案制)的区别是许可制以事前审查为重点,后者倾向于事后监督检查。 7.除以上种类,还包括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权力性许可与附义务许可,长期、短期和临时许可。 8.行政许可的原则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保障被许可人合法权利原则;许可监督检查原则。 9.实施机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的范围内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 四劳动法-1995.1.1 第3页 1.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2.女工保护①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②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第三级强度劳动③禁止安排女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第三级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④禁止安排女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事项。 五、职业病防治法-2002.5.1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均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服务机构进行。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资料。 六劳动合同法-2007.6.29 1.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2.三方机制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的地方总工会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 3.劳动者的权利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劳动合同解除权、获得经济补偿权。 4.劳动合同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使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5.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6.监督检查主管机关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7.劳动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经常性、集中力量和有针对性检查。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1.13 1.安全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五类危险性较大企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三类六种企业矿山企业分为煤矿企业和非煤矿企业;危险品生产企业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生产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建筑施工企业。 3.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45个工作日。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满的免审延续不是自动延续,需提出申请。 5.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2级发证。特别规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由国务院国防科技主管部门发证。 6.煤矿投入生产前申请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垂直管理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证。 7.非煤矿矿山企业由相关安监部门发证。 8.危险化学品企业(中间品和最终品是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由相应安监部门。 9.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发证;除中央管理的建筑使用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都要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后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 第4页 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 10.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发证。 1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体现了“谁持证谁负责、“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 12.行政处罚的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3.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原则“谁发证、谁管理、谁处罚”对安全生产行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不是1个而是4个(1)国务院和省级安监部门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实施处罚(2)国家煤矿安监机构和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对煤矿企业实施处罚 (3)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处罚(4)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民用爆破器材实施处罚。 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12.1 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煤矿安全检查机构的职责行政处罚权、安全检查权、建议报告权、事故调查处理权。 3.事故处理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监总局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处理;较大事故由煤矿安监分局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安监分局调查。 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9.3 1.15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远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6)有严重水患(7)越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9)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10)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11)新建、改建和扩建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2)煤矿实行整体承包后,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14)改制期间,未明确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改制完成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其他 2.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 煤矿依法取得的“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资格证书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并不是所有的建设工程都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3.总承包单位专职安全员应满足(1)建筑、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米以下不少于1人;1-5万不少于2人,5万以上不少于3人。(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按照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不少于2人;1亿元以上不少于3人。 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施工现场由总承包单位全面统一负责,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承包和分包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不服从导致事故的,油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特种作业人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灯、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5页 6.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是施工单位,被保险人是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工期相同。 7.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综合和专项监督管理。 8.行政处罚的种类6种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12.1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2.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3.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质、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4.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及时向工业和信心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将安评报告和整改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6.危险化学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7.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化学品。 8.道路、水路运输的资质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水路运输许可证。 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1.21 1.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等物品。 2.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3.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9.1 1.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2.适用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 3.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登记后3日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5.1 1.锅炉(1)容积≧30L的承压蒸汽锅炉(2)出口水压≧0.1MPa且Pe≧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3)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P≧0.1MPa,且P*V≧2.5 MPa的气体、液体、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容器;(2)工作压力≧0.2 MPa,且P*V≧1.0 MPa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60的气瓶、氧舱等。 3.压力管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管道公称直径大于25mm。 4.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5.起重机械(1)额定起重≧0.5t的升降机;(2)额定起重≧1t,提升高度≧2m的起重机和电动葫芦。 第6页 6.客运索道 7.大型游乐设施最大运行速度≧2m,或者距地面高度≧2m的设施。 8.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9.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安全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10.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监部门许可方可从事设计工作。 11.应当进行型式实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新材料、新部件必须进行形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12.特种设备应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特种设备安监部门登记。 13.至少每月自检一次;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14.电梯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1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16.特种设备事故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①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②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③压力容器、管道有毒介质泄漏,15万人以上转移的;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48小时以上的。 (2)重大事故①10≦x≦30死亡,或50≦X≦100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X≦1亿元;②600兆瓦锅炉安全故障240小时;③泄漏造成5≦X≦15万人转移的;④游乐设施滞留100人以上24≦X≦48小时的。 (3)较大事故①3≦X≦10死亡;或者10≦X≦50以下重伤或者1000≦X≦5000万元经济损失。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③有毒泄漏造成1≦X≦5万人转移的;④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一般事故①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或者1≦X≦1000经济损失;②有毒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③电梯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④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⑤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⑥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X≦12小时的。 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 1.高度物品目录共54种,包括苯、苯胺、汞等。 2.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应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高度作业场所应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 3.高度物品作业场所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十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4.21 1.立法原则以人为本、权责一致、责罚相当。 2.追究范围包括7类范围1、特大火灾事故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4.9 1.这是我给第一部全面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规。 2.原则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四不放过”原则。 3.环境污染、核设施、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7页 4.通过人员伤亡的数量、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社会影响将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5.特大事故30人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重大事故10≤X≤30人死亡,或50≤X≤100人重伤,5000≤X≤1亿元经济损失。 较大事故3≤X≤10人死亡,或10≤X≤50人重伤,1000≤X≤5000万元经济损失。 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6.有事故报告义务的主体事故发生单位现场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7.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不得超过2小时)上一级安监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 8.事故发生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补报。 9.事故调查特别规定提级调查(提1级或者2级)、升级调查、跨行政区域调查和法律授权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10.升级调查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7日)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依照本条例应由上级人民政府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1.特别重大以外的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一地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应当派员参加。 12.国家和省、设区的市、县分别负责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3.事故调查组属性法定性、临时性、专业性、建设性。成员包括有关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安监部门的有关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同级工会。邀请单位是检察机关。 14、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人民政府指定。调查时限为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可延长,但是不超过60日。 15.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法律属性真实性、证据性、建议性、不可复议、诉讼性。不可复议、诉讼的原因提交调查报告的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 16.事故处理批复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做出的有行政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事故处理批复虽然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约束力,但是不是而且不能替代有关机关根据事故批复对事故责任者下达的行政处罚等文书。 17.行政相对人对事故批复持有异议的,可以发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工伤保险条例-2011.1.1 1.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 2.无证照等单位员工受伤害或职业病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家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 3.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伤事故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4.工伤保险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即以一个周期内的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额度,确定征缴的额度。 5.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 6.工伤(1)工作时间、地点,因工受伤(2)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收尾工作受伤(3)工作时间、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4)职业病(5)因公外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7.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2)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中受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8.工伤保险申请时限30日,申请时效1年。 第8页 9.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0.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伤接受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可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 11.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2)从工伤保险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本人工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3)退休后停发津贴,享受养老保险。 12.死亡待遇按规定从工伤保险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补恤金分配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儿童在此基础上增加10。(3)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为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3.影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若被借调,由原用人单位承担,但原单位与借调单位可约定补偿办法。 14.出境工作的参加当地,国内中止,不能参加当地的,国内继续。 第六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9.3 1.报考条件中专7/9年,大专5/7年,本科3/5年,第二学历/研究生3年,研究生1/2年。 2.注册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再次注册。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3.1 1.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煤矿安全、非煤矿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其它安全等5类。 2.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职业活动1.取得执业证2.参加继续教育(每个注册周期不小于48h)。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1.14 1.单位是个中性词,不同于企业,即各种所有制企业或者其经济组织都可以称作单位,也包括自然人。 2.安全培训实行“综合监管、专项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监管”。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不少于12小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初次不少于48学时,每年不少于16学时。 4.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人员培训不少于72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7.1 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2.特种作业包括电工(高、低压,防爆电气作业)、焊接与热切割(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 第9页 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运行和安全修理)、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司钻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煤气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证为IC卡,记录本人信息。 4.职高、技校以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对口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可免予培训。 5.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有效期内连续10年以上守规定的,经发证机关同意可6年复审一次。 6.特种作业人员离岗满6个月,需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确认合格方可上岗。 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9.1 1.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取得国家安监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3.配备要求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2008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识管理。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11.1 1.安监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5.1 1.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变更、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农村自建住宅,公共用房等。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2.1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进行系统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监有关部门报送。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5.1 1.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2.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3.应急预案的种类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岗位)。 4.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5.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6.应急预案至少应当每3年修改一次。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7.1 1.生产经营单位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检机构对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法。 2.较大涉险事故1.涉险10人以上事故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事故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4.因安全生产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5.危机重要场所和设施 第10页 安全的事故6.其他 3.事故信息的报告(1)较大涉险事故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地县级安监部门。(2)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地县级安监部门,同时(1小时内)省级安监部门。(3)重大、特大事故除上1.2项外,可国家安监总局。 4.较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较大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1小时内电话快报省级安监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5.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1小时内电话快报省级安监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要时电话快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6、事故出现新情况应当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一次。自事故发生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7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应当当日补报。 十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10.1 1.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自制分为甲、乙两种。甲级由国家安监总局审批,乙级由省级审批。 2.必须由甲级承担的项目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建设项目。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项目4.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企业。 3.资质抽查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4.资质证书的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 十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2.1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包括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 2.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 第七章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一、安全标准概述 1.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指国家标准(GB)和行业标准(AQ/MT/LD/JB),大部分是强制标准。 2.ISO、IEC、TIU是目前世界上最大、最具有权威的三个国际化标准化专门机构。ISO国际标准化组织(68),TEC国际电工委员会18.5,ITU国际电信联盟13.5。 3.安全生产标准的种类基础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 二、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1.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包括(1)煤矿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包括综合管理、井工开采、露天开采、职业危害安全标准系统4各部分。(2)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体系(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4)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体系(5)个体防护装备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2.国家标准制定程序预阶段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出版复审废止。行业标准有一个备案阶段。 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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