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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前培训 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 一、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四、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五、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1.法的概念(P1) (一)法的概念 *广义的法--统治阶级的利益、强制力保证实施、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具体(包括成文法、不成文法。注意判例、 习惯法、国际条约) (二)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3要素假定、处理和制裁 (四)法的效力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 结合的原则。 (五)法的特征(P3) 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法是按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的本质--阶级性 法的分类(P5) * 按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 成文法、不成文法 * 按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宪、法、行、地、行) * 按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 宪法性法律、普通法律 * 按法律效力范围特殊法、一般法 注意以下术语 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1. 以下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是( )。 B A.宪法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部门规章 解释 宪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 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制定、颁布; 地方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颁布 国家标准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国际劳工安全公约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 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P7) *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基 本准则和目标。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 统一。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P10)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 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的活动; 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 生产规范性文件。 (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P11) 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深层次的, 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突出表现在 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 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 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 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 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 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 要体现在 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 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 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的需要; 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4.2 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①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②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产 和财产安全; ③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④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 安全生产的领导 4.2 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⑤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⑥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 素质; ⑦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 法律意识; ⑧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 为。 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①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②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法律地位和效力),可以分 为上位法和下位法 法律 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部门规章 国家标准 地方政府规章 行业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二)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和特殊法 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 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 法律问题。 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 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 操作性。 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 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二、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三) 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我国安全生产立法分为综合性法和单行法。 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 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者某一领 域的主要方面。 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节 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一、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当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 安全事故居高不下 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 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 展。 适用范围(第二条、第九十七条) 时间效力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97条) 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香港、澳门除外) 对人的效力(第二条) 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 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只限定生产经营领域。公共场所集会、正在使用的民 用建筑垮塌造成的安全问题,不属于本法适用范围。)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 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六先 安全意识在先; 安全投入在先; 安全责任在先; 建章立制在先; 隐患预防在先; 监督执法在先;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 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 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 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 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 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根本目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三)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P31) 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① 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 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② 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 意见。 ③ 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四项权利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 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 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 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立即作出处理; 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 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 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领导地位;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 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 予以协调、解决; 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 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及其职责 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 有关部门及其职责(某一方面和行业安全) 国务院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公安部的职责; 铁道部的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职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职责; 交通运输部的职责; 质检总局的职责; 有关机构的职责 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 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 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 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一、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 独立性 服务性 客观性 有偿性 专业性 八、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①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自然灾害事故 人为责任事故 ② 事故责任主体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 部门的责任人员 ③ 法律责任追究 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它与行政责任的区别 负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从 业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九、安全生产标准 ① 按内容可以分为 产品标准 方法标准 管理标准 ② 涵盖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 全生产意识。 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 制度,充分体现了()的宗旨。 A 综合治理B 联合执法C 综合监管D强化监管 答案C *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 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此款中的国标和行标属于()标准。 A 一般 B 强制性 C 通用 D 推荐性 答案B 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①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 各类生产经营企业 个体工商户 公民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② 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P41)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①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④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⑤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⑥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P44) 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 ② 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③ 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 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 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 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 训的经费。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 第十九条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资格的规定 ①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③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 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①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② 安全培训的要求 ③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七、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①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 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确定。 ② 必须持证上岗。 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①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②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九、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 ①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② 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 ① 安全设施设计报有关部门审查; ②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P47) ①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② 验收部门及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十二、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①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三十五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管理 (寿命周期)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 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 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 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 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 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 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安全管理 (淘汰制度) 十六、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审批监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 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 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 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管理。 十七、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①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② 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③ 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 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 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十八、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场所与宿舍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 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 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 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十九、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基本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 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 措施的落实。 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制定严格操作 规程和周密的保安措施,禁止违法规程操作和无关人员 擅入现场。 二十、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 则佩戴、使用。 二十一、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 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 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 协调。 二十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管理 ① 发包或出租给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②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③ 合约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④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二十三、发生重大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① 及时、如实报告 ② 立即组织抢救 ③ 坚守岗位,配合调查,不得擅离职守 二十四、工伤保险的规定(P51) ① 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义不 容辞的责任 ② 工伤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 ③ 民事赔偿是工伤保险的必要补充 ④ 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赔偿相互补充,不可替代 下述4个企业,哪一个的做法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 A.企业从事机械加工,员工332人,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B.企业从事建筑施工,员工298人,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 C.企业是一个甲醇转运站,员工52人,委托具有国家规 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 服务; D.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员工22人,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 ① 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 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享有相应的赔付金 从业人员权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② 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第四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重视和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权,是贯穿安全生产法的主 线。 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建议权 (第45条) 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46条) 安全保障权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第46条)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第47条) 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赔偿请求权) (第48条) 62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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