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启示(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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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启示一 【摘 要】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实施仅有4年的历史,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自1978年实施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以来,已形成完善的资格管理体系,并实现在工业经营场所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主任。笔者通过探讨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发展历程,提出可借鉴的运作方法和管理经验,对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法律体系、探索企业合理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原则并对其继续教育方式等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 香港; 注册安全主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 强制配备; 继续教育 0 引 言 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人事部制定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明确提出“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安全生产工作关乎国计民生,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安全管理体制和更好地贯彻安全生产法,2002年人事部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开始启动,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关键技术岗位准入制度开始实施,我国安全领域人才社会化评价工作开始与国际接轨。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以来,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相关的规定,保证了考试和注册等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自2004年首次开考以来,每年均有8万人报名参加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已有4万余人通过认定或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得到了生产经营单位与社会的广泛关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法律效力太低问题,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中注册安全工程师合理配备问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教育方式和合理的学时规定等。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香港特别行政区自1978年开始推行注册安全主任计划,迄今已有近3 000多名注册安全主任。完善的资格制度体制,强制性的配备政策和科学的继续教育方式使得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在香港得到了良好的持续发展。探讨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发展对于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法律体系、探索企业配备原则和科学的继续教育方式不无裨益。 1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与香港安全主任资格制度 20世纪50年代初,大量的内地资金及技术流入香港,令香港的纺织业及其他制造业开始陆续发展,工厂及工人的数目大幅增加。香港为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以便有效监管和保障在工业经营中工人的安全、健康及福利,1955年以英国1937年的工厂法为蓝本,制定了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为香港工业安全及健康的发展写下了崭新的一页。 随着香港经济及工业的发展,自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制定以来,香港劳工处不断修订该条例,并按需要订立有关的附属规例,以保障工业经营中工人的安全、健康及福利。20世纪60~70年代,针对香港蓬勃发展的工业和海底隧道、高架道路、地铁等大型基建工程以及建造业的迅速发展,先后通过18条规例,包括工厂及工业经营木工机械规例、建筑地盘安全规例、工厂及工业经营电解铬工序规例等。 1986年订立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规定了安全主任的资格及注册制度,同时也规定了建造行业承建商在雇用200人以上时须聘用“注册安全主任”,该规例是香港政府首次强制性要求某些危险行业雇用专职的安全主任。1995年规例作出修订,200人的基数改为100人,并且将强制性聘用全职注册安全主任的要求扩至船厂。同时,政府就香港的工业安全进行了全面的检讨,立法保障所有雇员的工作安全与健康,以及规定聘用50人或以上的雇主及承建商须实施安全管理制度。 1997年通过的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将法例的保障范围由工业经营扩展至各类经济活动,非工业界的雇员及政府员工亦同样受惠。 迄今该条例已有包括建筑地盘安全规例、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等30个附属规例。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制定以来的50年的实践经验可以证明,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已成为推动香港工业安全及健康发展的火车头。 2 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主要内容 2.1 安全主任咨询委员会 劳工处为实施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设立安全主任咨询委员会,主要审核安全主任的注册资格及相关事宜。委员会按劳工处处长委任为委员会成员的人数组成,而每名成员的任期则由劳工处处长酌情决定。委员会任何成员可随时向劳工处处长递交书面辞呈。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或按照劳工处处长的指示召开会议。 2.2 注册资格 在香港注册成为安全主任的资格如下 1属职业安全和健康范畴的获承认学位或研究院文凭,或相等学历,以及不少于一年的有关经验。 2科学或工程学学位,或相等学历,及属职业安全和健康范畴的获承认证明书、文凭或高级文凭,以及不少于一年的有关经验。 3属职业安全和健康范畴的获承认证明书、文凭或高级文凭,以及不少于2年的有关经验,而其中一年经验必须于考取上述学术资格后获得。 4获承认的建筑业安全证明书,以及不少于2年的有关经验,而其中一年经验必须于考取上述学术资格后获得。 2.3 职责 安全主任的职责是协助有关的工业经营的雇主促进雇员的安全及健康。为实现该目标具体职责如下 1就应采取的安全及健康措施向雇主提供意见,并且在雇主的批准下实行措施。 2亲自检查或者指导安全督导员检查受聘的企业,是否有任何机械工业装置、设备、器具或工序或在该企业中进行的任何类型工作,存在潜在的危险。 3将上述检查的结果向雇主报告,并就该检查结果而应采取的措施作出建议。 4指导并监督该企业安全督导员工作。 5对该企业的任何场所及使用的器具、设备、机械或工业装置进行的修理或维修工作,向雇主提供意见。 6就该企业发生的任何意外或危险事故的情况,作出调查或安排调查并向雇主报告,并就防止同类意外或危险事故的发生向雇主提出建议。 7就该企业受雇的人受到身体伤害的情况,作出调查或安排调查并向雇主报告,并就防止有人受同类身体伤害事故的发生向雇主提出建议。 8就该企业发生的每宗致人死亡事故作出调查并向雇主报告,以及就防止同类致命意外的发生向雇主提出建议。 9定期收取、讨论及加签安全督导员上交的报告。 10每月定期向雇主呈交一份按认可格式作出的报告。 11就该企业实施安全管理制度方面,向雇主提供意见,包括①协助订立或修改该企业的安全及健康政策;②协助举办安全及健康训练计划;③协助制定内部安全规则及规例;④协助实施安全及健康计划、活动、安排及措施;⑤协助设立安全委员会及实施其建议;⑥协助分析工作危险、评估潜在危险、找出危险状况及承受危险的情况;⑦协助执行与促进安全、保健及个人 3 强制配备 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自1986年订立以来,经过多次修订,对于安全主任强制配备方面要求的变化,主要有 订立之初,规例规定了建造行业承建商在雇用200人以上时须聘用“注册安全主任”,这是香港政府首次强制性要求某些危险行业雇用专职的安全主任。 1995年规例作出修订,200人的基数改为100人,并且将强制性聘用全职注册安全主任的要求扩至船厂。 2002年,立法会通过了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修订规例,明确注册安全主任负有管理职能,使他们可在工业经营内更有效协助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并赋予劳工处处长酌情权,可规定工业经营须聘用全职的注册安全主任。 2004年1月,该规例又规定货柜处理作业工场须聘用注册安全主任。这种强制配备规定的变化具体如表1所示。 几十年来,劳工处多次修改该规例,投放更多资源,安全主任已经成为实现增强雇员安全意识、形成良好安全文化的目标的核心人物。 香港现行的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对于安全主任的强制配备情况,可以总结为无论该雇主经营一个或多个建筑地盘或船厂或货柜处理作业工场,只要受雇于该建筑地盘或船厂或货柜处理作业工场的工人总数达到或多于100人,就必须雇用一名安全主任。中小企业员工不足100名、20名以上必须雇用安全督导员。1990年建筑市场约定,投标企业50人以上的要雇用一名注册安全主任。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中对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强制配备的要求如表2所示。 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还规定雇主未按规定雇用安全主任,或者雇用未注册、吊消注册的人士担任安全主任,或让安全主任从事其职责以外的工作,则将被处以5万港元的罚款。 4 继续教育 香港立法会2002年6月5日通过2001年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修订规例。该修订规例订明安全主任的注册有效期为4年,但可续期或重新确认生效。同时规定,安全主任应按照注册安全主任专业进修计划指引,在申请前的4年内,已完成总共不少于100小时关于职业安全及健康的专业进修计划的情况下,才会批准将其注册续期或重新确认生效。其中,专业进修计划是指与注册安全主任的需要及专业水准相关的,且能提高注册安全主任专业才能的课程、讲座、研讨会或其他研习计划,包括远程教育。 4.1 专业进修计划的要求 注册安全主任专业进修计划指引认可的专业进修计划应满足以下的要求 1专业进修计划必须和职业安全及健康有关,并与安全主任的需要及专业水准配合。 2该计划能够提高注册安全主任的专业能力。 3该计划应有一套清晰的目标。 4该计划应具备正统的结构,以发展或传授专业知识例如讲座、课程、研讨会、简报会或参观等。 5该计划应由政府、与政府有关的机构、专业团体、教育机构、顾问公司、雇员组织或雇主正式举办。 6该计划应需要安全主任的参与例如以学生、会议代表或者讲者身份参与。 4.2 专业进修计划类别模式 注册安全主任专业进修计划指引认可的专业进修计划一般可分为以下类别 1持续教育课程 包括面授课程和远程教育课程。由政府、与政府有关的机构、专业团体、教育机构、顾问公司举办的教育课程包括短期课程,或由雇主举办,并由公司内部培训人员或外部培训机构负责授课的公司内部培训课程,或上述两种课程的混合课程,只要以面授讲课及讨论的形式进行,均获接纳为这类别下的面授课程;可接受的远程教育课程包括由政府、与政府有关的机构、专业团体、教育机构或其他课程主办机构举办的有系统的自修课程。这些课程可透过函授、录音带、录像带、电视广播及网络的方式进行。 2专业会议/研讨会 包括会议、研讨会、座谈会、论坛、简报会及参观等各类专业活动或聚会。这些活动提供合适的场地和环境,以进行与安全行业有关的专业技术资料交流。 3发表专业文章及创新 凡在刊物、期刊及书籍发表关于职业安全及健康的著作,以及创新安全科技和管理,皆可在这个类别下取得专业进修时数。 4专业服务 指安全主任参加由法定团体或专业团体设立有关职业安全及健康的咨询委员会、技术或研究委员会,或特别工作小组的工作。 5制定安全及健康策略/训练计划 包括为一个机构制定安全及健康策略或训练计划的活动。负责制定上述策略或训练计划的安全主任有资格取得此类专业进修时数。 4.3 专业进修时数的计算方法 注册安全主任专业进修计划指引认可的专业进修计划形式多种多样,最终能够被劳工处认可需要转化成进修时数,以确认是否可以续期注册或重新确认生效。为保证专业进修的有效性,香港劳工处对于上述各类进修计划的最高许可时数和转化方法都作了规定见表3。 在持续教育课程类别中,面授课程计算的专业进修时数为上课的实际时数;远程教育方面,专业进修时数应根据课程主办机构公布的规定修读时数来确定。 在专业会议/研讨会类别中,可计算为专业进修的时数只限于出席该等活动的实际时数。 在专业服务类别中,可计算的专业进修时数只限于出席上述提及的有关团体、委员会或小组会议的实际时数。 在发表文章及创新类别中,发表的专业文章每500字可计算为一小时的专业进修时数,而每项创新则最高可计算为50小时的专业进修时数。 制定安全及健康策略/训练计划类别中,每项策略或训练计划可计算的专业进修时数最高为10小时。 5 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启示 5.1 加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立法 与香港安全主任制度相比,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法规制度不完善,现有制度法律效力层次较低,配套政策不健全,部分规定需要进一步调整和细化,制度实施力量薄弱。参照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做法,应尽快出台与之地位相对应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提高执业资格制度的法律地位,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有效地发挥作用。 5.2 通过强制配备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 参照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做法,结合企业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实际需要,首先应在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高危行业和中央大型企业强制性配备适当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同时,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和遵照安全生产法立法初衷,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动用社会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促进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中小企业服务始终是该项制度实施的重点。 5.3 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参照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做法,应灵活继续教育的方式、内容。通过对远程教育和面授课程效果的比较,以及其他继续教育模式效果的检验,提出结合具体国情的继续教育方案。 另外,从实际出发,为满足不同行业的需要,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需要体现行业差异,目前不适宜通过考试来区分,可行的方法是结合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通过具有行业特色的继续教育来实现合理分类。 6 结 论 1通过对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分析表明,立法是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健康发展必要手段。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应该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2由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有限,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强制配备制度应综合考虑行业风险的特点和企业的规模。可以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数量、职工数量、安全生产业绩、风险指数等,按比例逐步强制配备。 3为实现科学的人才培养模式,应该尽快建立贯穿注册安全工程师整个职业生涯进程的多层次的现代继续教育实施体系,应通过构建科学完备的继续教育体系,将继续教育学分制度和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制度相结合,建立以目标为导向的继续教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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