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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安全消费 科学 研究 院安全管理技术研究所所长 樊晶光自2002年9月国家人事部、原国家安全消费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来,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已顺利推行了近3年的工夫。2004年有9424人通过了首次全国 中国 安全消费 科学 研究 院安全管理技术研究所所长 樊晶光自2002年9月国家人事部、原国家安全消费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来,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已顺利推行了近3年的工夫。2004年有9424人通过了首次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 ,加上2003年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认定的1620人, 目前 我国有11044人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仍属新惹事物,如何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如何解决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 问题 ,以及如何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地位和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还需要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本文仅就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相关 法律 法规进行探讨。 一、在安全消费法中应明确施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目前,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起草施行单独的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法律如注册安全工程师法机遇尚不成熟。但安全消费法颁布施行已近3年,因此在修正或修订安全消费法时,应明确提出施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切实可行的。 尽管安全消费法对消费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消费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消费管理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由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在安全消费法颁布两个月之后才得以颁布施行,因此在安全消费法中没有明确施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条款。 2002年9月,国家人事部、原国家安全消费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消费经营单位中安全消费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消费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施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消费经营单位中安全消费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消费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施行,不但标志着我国安全消费领域关键技术岗位准入制度开始施行,也标志着我国安全消费领域人才 社会 化评价工作开始与国际接轨。同时,也是贯彻安全消费法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加强消费经营单位安全消费管理机构建设、加强 企业 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满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消费管理需求的一个重要措施。 在下一步修正或修订安全消费法时可考虑补充下列 内容 在第十九条中补充“消费经营单位中安全消费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消费管理服务。” 在第二十条中补充“消费经营单位中安全消费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消费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或“消费经营单位中安全消费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消费管理人员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可免于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消费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将安全消费法第六十二条修订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并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二、起草、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 1. 会计 、律师、注册建筑师等资格人员的法律依据早在1985年1月21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此后,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对会计法进行了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又进行了修订,并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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