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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起草实施单独的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法律如注册安全工程师法时机尚不成熟。但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已近3年,因此在修正或修订安全生产法时,应明确提出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切实可行的。 尽管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由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在安全生产法颁布两个月之后才得以颁布实施,因此在安全生产法中没有明确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条款。 2002年9月,国家人事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 工作 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不但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关键技术岗位准入制度开始实施,也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领域人才 社会 化评价工作开始与国际接轨。同时,也是贯彻安全生产法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加强 企业 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满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需求的一个重要措施。 在下一步修正或修订安全生产法时可考虑补充下列 内容 在第十九条中补充“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在第二十条中补充“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或“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可免于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将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修订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并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二、起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 1. 会计 、律师、注册 建筑 师等资格人员的法律依据早在1985年1月21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此后,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对会计法进行了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又进行了修订,并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5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又以局1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和执业行为要求等。 此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今年4月又先后下发了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 工作 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5号)和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8号),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和注册管理工作又作了补充规定。 3.起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如前所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起草实施单独的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法, 目前 时机尚不成熟。因此,可以借鉴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在现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文件及规章的基础上,及时起草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以确立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法律地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中,应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资格条件、注册和继续教育要求,特别是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和执业标准,以及在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强制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以保障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与健康 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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