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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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使用管理,确保井下各局部通风机使用地点正常供风,杜绝出现无计划停风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单位职责 第二条 机电管理部职责 1.负责局部通风机的设备选型、购置、到货验收工作。 2.负责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入井前的防爆性能检查,凡不符合防爆性能要求的设备严禁入井。 3.负责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的日常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4.负责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的理论及实操技术培训。 5.负责联系局部通风机的年度性能检测。 第三条 各单位职责 1.机修车间负责局部通风机及开关的维修、试验工作,建立维修、试验和发放台账,局部通风机及开关入井前必须进行试验,确保入井后能正常使用。 2.各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的日常维护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局部通风机及开关进行检修更换。 3.各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风机看护工及电工局部通风机相关操作的技术培训。 第三章 相关规定 第四条 各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需领用局部通风机及开关时,必须提前向机电管理部提出物资申请,经机电管理部同意批准并开具领用单后,方可到机修车间领用,机修车间值班人员凭领用单做好发放记录,因紧急情况急需领用时,由领用单位负责人向机电管理部经理或供电主管说明原因,在经同意方可到机修车间领用,待领用后必须补办领用手续。 第五条 各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在局部通风机及开关入井前必须联系机电管理部,经机电管理部防爆检查员对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同时由通风队安排测风员配合机修车间对入井局部通风机进行试验。试验合格后,由机电管理部、机修车间及使用单位联合签发防爆电气设备入井试验单,并由机电管理部签发防爆设备入井证后方可入井,未经试验或试验不合格的局部通风机及开关一律不得入井。 第六条各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因检修局部通风机或开关需停电时,必须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并提前一天办理停电申请,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由申请单位将停送电申请复印,将复印件报送机电管理部、调度室、信息中心各一份。 第七条 机电管理部根据局部通风机或开关检修停电影响范围及单位,提前一天在调度会上通报影响单位,并宣读注意事项。 第八条 各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因检修或更换局部通风机及开关时,必须安排业务熟练的专职电工到现场,在施工前确保在用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行。 第九条 各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必须安排具有经培训合格后的风机看护工看护风机,严禁其他工种代替,风机看护工必须熟悉风机切换流程,并具有局部通风机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各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每天进行一次风机切换试验,切换试验时必须由风机看护工、电工及瓦检员三人到场的情况下,方可切换风机,在将主机切换备机至少运行20分钟后,再切换至主机,若在切换过程中遇突发情况不能及时切换至备机时,必须在短时间内恢复主机运行。 第十一条 要求各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每15天做一次风电闭锁试验,每7天对局部通风机电机及开关电缆绝缘进行一次遥测,并做好记录,同时每天将风机切换试验报表报送至机电管理部分管供电处。 第十二条 要求各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每3个月对风机主机进行一次更换,每6个月对风机备机进行一次更换,每6个月对风机双电源切换开关升井检修一次,每15天对风机切换开关组合按钮灵活性进行一次处理。 第十三条 要求各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必须在局部通风机下方悬挂风机安装使用管理标志牌和完好牌,标志牌备注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时间。 第十四条 各局部通风机开关使用单位要求风机开关整定值必须由机电管理部核定设置,严禁私自修改,需修改时必须经过机电管理部分管供电技术员同意后方可修改,风机开关标志牌整定值必须与实际相符。 第十五条 所有局部通风机开关跳闸后应查明原因,若无故障显示情况可试送1-2次,若显示过负荷、短路或漏电等故障,严禁送电,所有停电操作必须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并在停电开关上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警示牌。 第十六条 局部通风机停电,在恢复供电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要求瓦斯浓度在低于0.5时, 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局部通风机及开关每次入井前,必须通过机修车间试验,凡未经试验入井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 元,责任人800元,单位负责人500元,入井安装后还未正常运行出现故障时,每次处罚机修车间试验负责人500元,机修车间负责人300元。 第十八条 局部通风机及开关入井前,必须由机电管理部防爆检查员检查防爆性能,并签发防爆入井合格证,凡未办理入井合格证私自入井的,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责任人300元,处罚机电队把钩工300元。 第十九条 各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未按相关规定要求,定期对局部通风机及开关检修,未按要求定期检修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分管机电副队长500元,单位负责人300元。 第二十条 各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在切换风机时必须严格执行三人同时制,即瓦检员、电工、风机看护工同时在场, 未按照要求私自切换风机,每次处罚责任人 500 元,分管机电副队长200元。 第二十一条 各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对风机电机及开关电缆绝缘进行遥测,并做好记录,同时要求局部通风机下方悬挂局部通风机安装管理标志牌,在检查过程中每发现一次无记录时,处罚局部通风机或开关包机人300元,处罚分管机电副队长200元,记录未及时填写或填写内容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时,处罚责任人200元,未悬挂局部通风机安装管理标志牌或标志牌内容与实际不符,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二条 各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在切换风机时,因风机看护工或电工业务不熟练,责任心不强导致风机掉电,不能正常切换而造成停风事故,由机电管理部组织追查,相关处罚根据追查报告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局部使用单位要求安排专人看护风机,风机看护工必须持证上岗,并熟悉岗位作业流程,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风机看护工脱岗或所持证件与实际不符,按“三违”界定标准进行处罚,同时对责任单位安排其看护风机者处罚500元,每次抽查风机看护工岗位作业流程,凡对切换操作流程不熟练,每次处罚风机看护工200元。 第二十四条 机电管理部负责联系设备厂家定期组织局部通风机专题培训,凡在培训时无队长或分管机电副队长带队的,处罚队长200元,在培训过程中无故离开的,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五条 各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按规定要求每天报送局部通风机切换报表,对未按要求报送或报表数据弄虚作假的单位,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各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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