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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了解总体原则 推行合理使用能源、提高煤炭质量、高效低污染燃烧以及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根据技术的经济可行性,逐步严格二氧化硫排放污染控制要求,促进燃煤设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 2、了解能源合理利用的有关规定 (1) 鼓励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逐步改善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 (2) 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 清洁能源应优先供应民用燃烧设施和小型工业燃烧设施; (4) 城市地区应发展集中供热和热定电的热电联产,热网区外和未进行集中供热的城市地区,新建燃煤锅炉的产热量应在4t/h以上; (5) 0.7MW以下的采暖炉应禁止燃用原煤,提倡使用清洁能源(燃气、轻油、电和固硫型煤); (6) 鼓励建设坑口电厂; (7) 到2003年,淘汰50MW(含)以下的机组;到2010年,淘汰100MW(综合利用电厂除外)以下的机组。 3、煤炭生产要求 含硫量 建设性质 规模 要求 >3 新建 不准许 现有 小煤矿 关闭 大煤矿 近期限产,2005年仍未达标排放,关闭 >1.5 新建 - 配备煤炭洗选设施 >2 现有 - 补建煤炭洗选设施 4、了解电厂锅炉、工业锅炉和窑炉脱硫的有关规定 (1) 脱硫要求 电厂性质 条件 脱硫措施 新、改、扩建电厂 若燃煤含硫量大于0.7 应建设烟气脱硫设施,且在主机投运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成电厂 SO2不达标(浓度或总量)且剩余寿命大于10年 补建脱硫设施 SO2不达标(浓度或总量)且剩余寿命低于10年 低硫煤替代等 (2) 技术路线 项目条件 脱硫要求 燃煤含硫量 机组容量 脱硫方法 脱硫率 投运率 >2 >=200MW 湿式石灰石-石膏工艺 >90 >98 <2 <200MW 半干法、干法或其它成熟技术(经100MW以上机组应用示范) >75 96 剩余寿命低于10年的老机组 (3) 为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应配备二氧化硫和烟尘的在线连续监测装置; (4) 工业锅炉和窑炉 锅炉规模 燃煤要求 除尘要求 名称 条件 要求 中小型(<20t/h) 低硫煤、动力煤 配备湿法除尘的,采用湿式除尘脱硫一体化工艺 燃中低硫煤 利用锅炉自排废碱水除尘脱硫 燃中高硫煤 双碱法工艺 大中型(>=20t/h) 低硫煤替代、循环流化床、烟气脱硫 脱硫设备的寿命大于10年,脱硫设备的主要工艺参数有自控装置,脱硫产物应稳定化或经适当处理,没有二次释放二氧化硫的风险。 二、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 了解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原则 (1) 设市城市和建制镇均应规划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2) 达标排放工业废水应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3) 工业废水应严格控制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达标排放; (4) 分散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应就地处理达标排放 处理级别 条件 二级处理 城市、重点流域及水资源保护区的建制镇 二级强化处理 受纳水体为封闭或半封闭 一级强化处理 非重点流域和非水资源保护区的建制镇 2、污水收集系统的有关原则 (1) 城市排水规划中明确排水体制和退水出路; (2) 新城区,完全分流制;旧城区,可维持合流制,合理确定截留倍数;降雨量小城市,合流制; (3) 发达地区或受纳水体要求高的区域,初期雨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 (4) 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 3、了解污水处理工艺选择的原则和工艺选择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 原则处理规模、水质特性、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当地实际情况和要求,经全面技术经济比选后确定; (2) 指标处理单位水量投资、削减单位污染物投资、处理单位水量电耗和成本、削减单位污染物电耗和成本、占地面积、运行性能可靠性、管理维护难易程度、总体环境效益。 4、污水处理工艺技术 处理工艺 处理规模 处理方法 一级强化处理 物化强化处理法、AB法前段工艺、水解好氧法前段工艺、高负荷活性污泥法 二级处理 20万t/d以上(不含) 常规活性污泥法 10-20万t/d 常规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SBR法和AB法 10万t/d以下 氧化沟法、SBR法、水解好氧法AB法和生物滤池法或常规活性污泥法 二级强化处理(除磷除氮) 10万t/d以上 A/O法、A/A/O法 10万t/d以下 A/O法、A/A/O法或氧化沟法、SBR法、水解好氧法、生物滤池法,必要选用物化法强化除磷效果 自然净化处理 土地处理、稳定塘(严格防止污染地下水) 5、污泥处理技术 污水处理条件 污泥处理技术 注意事项 规模 工艺 10万t/d以上 二级处理 厌氧消化 综合利用沼气 10万t/d以下 / 堆肥和综合利用 / 延时曝气法、SBR法 稳定化 / 一级强化处理 妥善处理处置 (1) 处理后污泥,无害化后可农田利用,不能农田利用的,应卫生填埋; (2)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农田时不得含有超标重金属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3) 卫生填埋时严格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了解处理原则 (1) 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2) 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利用 条件 处理技术 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自然条件适宜 卫生填埋 具备经济条件、垃圾热值条件(热值高于5000kJ/kg)且缺乏卫生填埋场地 焚烧处理 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40 高温堆肥处理 (3)鼓励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多元化、运营市场化、设备标准化和监控自动化。 2、垃圾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处理工艺 处理要求 相关法规和标准 基本要求 污染物排放要求 卫生填埋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 1、 场址防渗 2、 场内雨污分流 3、 设置渗沥水收集系统 4、 设置填埋气体导排系统 5、 填埋时单元分层作业,每日覆盖 6、 填埋终止后,封场、生态恢复 7、 填埋场稳定后,适宜开发利用,不宜用作建筑用地。 1、 渗沥水达标排放 2、 填埋气体综合利用、达标排放 3、 填埋终止后,地下水、地表水、大气定期监测 焚烧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 以炉排炉为基础的成熟技术,禁止使用不达标焚烧炉; 2、 烟气在后燃室应在不低于850度条件下停留不少于2秒; 3、 热能回收利用 1、 对烟气、污水、炉渣、飞灰、臭气和噪声进行控制 2、 烟气达标排放,可采用半干法加布袋除尘工艺; 3、 垃圾贮坑内渗沥水达标排放; 4、 炉渣分类处理一般固废回收利用或填埋 堆肥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1、 保证堆体内物料温度在55度以上保持5-7天; 2、 堆肥过程中的残余物可进行焚烧处理或卫生填埋 1、 渗沥水排放应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 2、 臭气应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堆肥产品应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 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 了解总体原则 (1)要求 截止年份 条件 原则 2005 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 1、 危险废物得到妥善贮存,有条件的实现安全处置 2、 实现医院临床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3、 将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控制在2000年末的水平; 4、 在全国实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和许可证制度 2010 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 基本实现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2015 所有城市 基本实现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3) 总原则是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4) 鼓励并支持跨行政区域的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5) 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处置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 (6) 各级政府应鼓励 2、了解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和要求 处理方式 适用条件 执行标准 要求 备注 焚烧处置 不宜回收利用、具有一定热值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 焚烧处置前必须进行前处理或特殊处理,在炉燃烧均匀、完全 2、 炉内温度应达到1100度以上,烟气停留时间应在2秒以上,燃烧效率大于99.9,焚毁去除率大于99.99,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小于5(医院临床废物和含多氯联苯废物除外) 3、 焚烧设施必须有前处理系统、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4、 危险废物焚烧产生的残渣、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飞灰,须按危险废物进行填埋 1、 宜采用以旋转窑炉为基础的焚烧技术; 2、 鼓励改造生产水泥的旋转窑炉附烧或专烧危险废物 3、 鼓励焚烧余热利用,热电联产 4、 医院临床废物和含多氯联苯废物在专门设施中焚烧 安全填埋处置 不能回收利用其组份和能量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1、 有防渗层; 2、 单元式作业,作好压实和覆盖; 3、 做好清污分流,设置渗沥水导排设施和处理设施 4、 易产生气体的,应设置排气孔 5、 地下水、地表水、大气要定期监测 6、 终场后,封场,生态恢复 7、 封场后,经审定,才可进行非农业开发 1、未经处理的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填埋为危险废物的最终处置手段 3、了解特殊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要求 名称 要求 医院临床废物(不含放射性废物) 1、 分类收集、分别处理 2、 人体器官、血液制品、沾染血液、体液的织物、传染病医院的临床废物、病人生活垃圾以混合收集的医院临床废物宜建设专用焚烧设施处置 3、 城市应建设集中处置设施,收集处置城市和城市所在区域医院临床废物 4、 禁止一次性医疗器具和敷料的回收利用 含多氯联苯废物 1、尽快集中到专用焚烧设施,不宜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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