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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20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实施 --发布 地下运矿车安全检验规范 Safety inspection code of mining truck for underground mine (讨论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3年6月) AQ 2013 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ICS 备案号 1 AQ 2013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产品分类1 5 技术要求2 6 检验规则5 7 检验方法7 II 前 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非煤矿山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安全生产长沙矿山机电检测检验中心、金属矿山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地下运矿车安全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运矿车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中使用的无防爆要求的地下运矿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T25706-2010 矿山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metal and nonmetal underground mines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2 地下运矿车 mining truck for underground mine 为运送矿石或材料而设计的在地下矿山巷道中行驶的轮胎式机械。 3.3 行车制动器 service brake equipment 使地下运矿车停止和保持不动的制动系统。 3.4 停车制动器 parking brake equipment 使地下运矿车保持不动的制动系统。 3.5 应急制动器 Secondary brake equipment 在行车制动失效时,使车辆制动的系统。 3.6 最小转弯直径 minimum turning diameter 地下运矿车前轮处于最大转角状态行驶时,车体离转向中心最远点形成的轨迹圆直径。 3.7 最大静制动力 the maximum static brake force 地下运矿车在额定载荷、静止状态下,以其制动装置对地下运矿车实施制动所产生的最大制动力。 4 产品分类 4.1 型式 地下运矿车是以柴油机为原动机,液力或液压、机械传动,铰接式车架,轮胎行走,液压举升的运输和卸载设备,由柴油机系统、传动系统、机架和液压系统、车箱、电气系统、操纵和制动机构等主要部分组成。 4.2 产品型号 地下运矿车型号表示方法应符合GB/T25706-2010的规定。 U K □ □ 改进代号 额定载重量,单位为 t 无轨运矿车 辅助运矿车辆 示例 1额定载重量为20 t的地下运矿车的产品型号为UK-20 5 技术要求 5.1 整机几何参数 5.1.1 地下运矿车车架摆动角应不小于8。 5.1.2 地下运矿车在额定载荷下的最小离地间隙应大于160 mm。 5.1.3 地下运矿车卸载时机器最大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1.4 地下运矿车车箱最大举升角与设计值之差不应超过2。 5.1.5 地下运矿车在运输状态下的外形尺寸(长度、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1.6 地下运矿车装载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2 最小转弯半径 地下运矿车的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5.3 行驶速度 地下运矿车每档行驶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4 最大牵引力 地下运矿车的最大牵引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5.5 车箱升降性能 5.5.1 地下运矿车车箱空载举升到最大举升角的举升时间应不超过20 s,地下运矿车车箱空载从最大举升角下降到与车架贴合的下降时间应不超过20 s。 5.5.2 地下运矿车在额定载重量110的工况下,车箱举升10,停留5 min,车箱自降量不得超过 2.5。 5.6 驾驶室或顶棚 5.6.1 地下运矿车必须安装驾驶室或顶棚。 5.6.2 驾驶室应具有良好的视野,司机的座椅应为司机提供一个舒适而稳定的坐姿,驾驶室工作区不能存在任何可能损伤操作者的锐角、利棱和凹凸不平的表面或部位。 5.6.3 各显示仪表应设在驾驶员易于观察的位置,各控制部件应设在驾驶室内,各操纵手柄、按钮操作方便,无卡滞现象。操纵部分的仪表、指示标牌应完整、正确,并有指示正确启动的说明。 5.6.4 驾驶室如配防风玻璃,应使用安全玻璃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材料。采用安全玻璃时应在司机室内明显部位配置击碎玻璃的手锤。 5.6.5 驾驶室车门应为外开式(侧向驾驶除外)。如果不设车门,则应设置活动栅栏或其他安全设施。 5.6.6 驾驶室应装置后视镜,能看清地下运矿车后部的情况。 5.6.7 地下运矿车的柴油机排放气体时,排放孔应避免朝向驾驶室。 5.7 启动性能 在环境温度大于或等于5℃、常压条件下,柴油机和冷却水均不预热,自开始启动(手摇或按开关)计时至柴油机自行运转止为启动时间,采用人力启动时的启动时间应不大于30 s;采用其他方式启动时的启动时间应不大于15 s。 5.8 操纵系统 5.8.1 地下运矿车的离合操纵机构、换档机构、油门、制动机构、转向机构应操作灵活,工作可靠。 5.8.2 操纵手柄与相邻零部件之间的最小净宽距应符合表1的规定。脚踏板和相邻零部件之间的最小净宽距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1 操作手柄与相邻零部件之间最小净宽距 操纵力/N ≤50 >50 最小净宽距/mm ≥25 ≥50 表2 脚踏板与相邻零部件之间最小净宽距 踏板位置 踏板前方 踏板两侧 最小净宽距/mm ≥100 ≥50 5.8.3 操纵装置的操纵力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操纵装置的的操纵力 操纵装置名称 直接操作手柄 脚踏制动装置 方向盘 操纵力/N ≤ 120 ≤ 350 ≤ 50 5.8.4 转向系统应反应灵敏,地下运矿车静止时车架从最右位置转到最左位置(或反之)的全转向时间应满足 使用方向盘操纵转向的地下运矿车,全转向时间应为6s1s; 使用单杆操纵转向的地下运矿车,全转向时间应为5s1s。 5.9 消防装置 地下运矿车应配置自动灭火系统或便携式灭火器等消防装置,便携式灭火器应能方便地取出使用。 5.10 制动系统 5.10.1 地下运矿车应配置行车制动器、停车制动器和应急制动器。如果行车制动器采用全封闭多盘湿式制动器,制动液压回路必须采用双回路。如果行车制动器采用全封闭湿式弹簧制动器,制动液压回路可采用单回路,但必须配置手动松闸液压泵。若停车制动器可以替代应急制动器的功能,则可不设应急制动器。 5.10.2 行车制动器的最大静态制动力应不小于车辆最大重量的40%。 5.10.3 行车制动器应保证地下运矿车在水平干硬路面上,额定载荷条件下,在按式(1)计算的距离内停车 L=Vt ‥‥‥‥‥‥‥‥‥‥‥‥‥‥‥‥‥‥ (1) 式中 L 制动距离,单位为米 (m); V 制动初速度,单位为米每秒 (m/s); t 制动反应时间,单位为秒 (s); t0.35 液压制动器; t0.6 弹簧制动器; t0.5 辅助制动器。 a 地下运矿车制动最低减速度,单位为米每二次方秒(m/s2); a 0.6 行车制动器; a 0.5 辅助制动器。 5.10.4 应急制动器的最大静态制动力应不小于车辆最大重量的25 %。 5.10.5 应急制动器应保证地下运矿车在水平干硬路面上,额定载荷条件下,在按式(1)计算的距离内停车; 5.10.6 停车制动器只能采用机械制动,停车制动器应保证地下运矿车以额定载荷、在坡度为20%的干硬坡道上保持不动,其时间不少于10 min。 5.11 传动系统 5.11.1 地下运矿车各传动件应传动平稳,无冲击、过热等异常现象;各绞接处转动灵活,无卡滞现象。 5.11.2 油路系统不得有渗漏现象。 5.12 爬坡能力 地下运矿车的爬坡能力应满足在额定载荷下,在坡度≥12的坡道上,能平稳起步、正常运行且停车稳定。 5.13 照明及信号 5.13.1 地下运矿车应在运行前方装设照明灯,应保证地下运矿车前方20 m处至少有4 lx的照度。 5.13.2 地下运矿车尾部应装设信号灯,尾部信号灯能见距离至少为60 m。 5.14 音响报警信号装置 地下运矿车应装有一个由驾驶员控制的音响报警信号装置,以警告在作业区的人员与车辆,音响报警信号装置的声压值在距离地下运矿车正前方40 m处,应不小于70 dBA。 5.15 噪声 在空载、额定最高速度运行条件下,在地下运矿车驾驶员头部位置测得的噪声声压值应小于90 dBA,若采取措施也无法小于90 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并在使用维护说明书中注明,日接触噪声时间不得超过GB 164232006中7.1.9条规定。 5.16 尾气排放 地下运矿车应采取尾气净化措施,排放的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 CO≤1500 ppm; NO≤900 ppm; 自由加速试验时排气光吸收系数 ≤2.5 m-1自然吸气式; ≤3.0 m-1涡轮增压式; 5.17 安全保护装置 5.17.1 液压系统必须安装压力安全阀。如果压力安全阀是可调的,则应具有防松和防止对其进行随意调整的措施。 5.17.2 电气线路应采用合适的保险丝或保护装置进行保护。 5.17.3 为了防止运矿车在运输与维修期间移动,前后车架之间应配置铰接车架锁紧装置。 5.17.4 所有外露的旋转零部件和可能对操作人员构成危险的传动机构都必须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5.18 安全警示标志 地下运矿车在前后车架铰接处和可能对操作人员构成危险的部位,应装设预防人身事故的醒目安全标志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地下运矿车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其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见表4。 6.2 出厂检验 地下运矿车的出厂检验应逐台进行,每台提升机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3 型式检验 6.3.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 正式生产时,每2年进行一次; d 产品停产1年后,恢复生产;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6.3.2 地下运矿车的型式检验由国家授权的检验部门进行。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数量为1台。 6.4 判定规则 6.4.1 出厂检验项目见表4,出厂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被检验产品出厂检验不合格。 6.4.2 型式检验项目见表4,型式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受检样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6.4.3 对检验不合格的项目,允许进行调整,调整后重新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判该受检样品为不合格。 表4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条款号 检验类型 检验方法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1 整机几何参数 5.1 √ √ 7.1 2 最小转弯半径 5.2 √ √ 7.2 3 行驶速度 5.3 √ √ 7.3 4 最大牵引力 5.4 √ 7.4 5 车箱升降性能 5.5 √ √ 7.5 6 驾驶室或顶棚 5.6 √ √ 7.6 7 启动性能 5.7 √ √ 7.7 8 操纵系统 5.8 √ 7.8 9 消防装置 5.9 √ √ 7.9 10 制动系统 5.10 √ √ 7.10 11 传动系统 5.11 √ √ 7.11 12 爬坡能力 5.12 √ 7.12 13 照明及信号 5.13 √ 7.13 14 音响报警信号装置 5.14 √ √ 7.14 15 噪声 5.15 √ √ 7.15 16 尾气排放 5.16 √ 7.16 17 安全保护装置 5.17 √ √ 7.17 18 安全警示标志 5.18 √ √ 7.18 注1)表中“√”表示必检项目;“ ”表示不检项目 7 检验方法 7.1 地下运矿车整机几何参数的检验 7.1.1 车架摆动角用角度测量仪器检验; 7.1.2 最小离地间隙的检验在额定载荷状态下静止停车,用长度量具测量车身最低点与地平面间的间隙。 7.1.3 卸载时机器最大高度,用常规长度测量仪器检验。 7.1.4 车箱最大举升角, 用常规角度测量仪器检验。 7.1.5 运输态下的外形尺寸,用常规长度测量仪器检验地下运矿车在空载状态下处于运输状态时的长度、宽度和高度。 7.1.6 装载高度,用常规长度测量仪器检验地下运矿车在空载状态下的装载高度。 7.2 最小转弯半径的检验在地下运矿车轮廓最外侧缘加装喷印装置,启动地下运矿车,当偏转至最大转向角度时,保持方向盘(或转向把)不动,地下运矿车慢速旋转,待行驶稳定后,用喷印装置对地喷水,行驶一圈后,驶出喷印轨迹,从地面的轨迹中量出最小转弯半径。 7.3 行驶速度的检验将速度测试仪器固定于地下运矿车适当位置,测量地下运矿车各档位、各方向的速度。每个档位测三次,取其算术平均值。也可采用标杆秒表法或其他等效方法检验。 7.4 最大牵引力的检验用拉压力传感器进行检验,在额定载荷状态下,在地下运矿车与固定桩基间用连接装置串联上拉压力传感器或其他拉力测量装置,启动地下运矿车,逐渐加油门至最大时读取测试仪器示值,该值为地下运矿车的最大牵引力。该试验在地下运矿车行驶的正反方向各作三次,取其算术平均值。 7.5 车箱升降性能的检验 7.5.1 举升时间用秒表测量空载车箱从与车架贴合位置举升到最大举升角位置时的时间;下降时间用秒表测量空载车箱从最大举升角位置下降到与车架贴合位置的时间。按倾卸方向,各进行3次测量,取其算术平均值。 7.5.2 车箱举升角和车箱自降量用精确度为0.1的角度仪测量,时间用秒表测量,载重量用拉压力传感器或地磅进行检验。 7.6 驾驶室的防风玻璃使用的材料,通过查阅材料合格证明资料进行验证。 7.7 启动性能的检验在大于或等于5℃环境条件下,发动机和冷却水均不预热,按规定方式启动地下运矿车,启动的同时用计时器记录从开始启动(手摇或按开关)到发动机自行运转的时间,此为启动时间。反复做三次,每次之间间隔至少2 min,三次启动应至少两次启动成功,结果取最长启动时间。 7.8 操纵系统的检验 7.8.1 操纵机构灵活、可靠性检验按规定程序启动地下运矿车,做各档位的行驶操作、制动操作、转向操作,检查各操纵机构是否灵活有效、工作可靠。 7.8.2 用常规长度测量仪器检验操纵手柄与相邻零部件之间的最小净宽距、脚踏板和相邻零部件之间的最小净宽距。 7.8.3 操纵力的检验直接操作手柄的操纵力用测力计检验;脚踏制动装置的操纵力采用汽车踏板力测定仪器或其他有效方法进行检验。测力计检验;方向盘的操纵力采用方向盘转向力测定仪器或其他有效方法进行检验。 7.8.4 转向系统全转向时间的检验用秒表或其他计时器检验地下运矿车静止时车架的全转向时间。 7.9 消防装置的检验目测检查地下运矿车是否配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或便携式灭火器等消防装置,如配置的是便携式灭火器,是否能方便地取出使用。 7.10 制动系统的检验 7.10.1 最大静态制动力检验 方法1地下运矿车在额定载荷状态下停在清洁、干燥、平坦的干硬沥青或水泥路面上,在地下运矿车与固定桩基间用连接装置串联上拉压力传感器或其他力测试装置,启动地下运矿车将连接装置拉紧,然后采用行车制动器(或应急制动器)实施制动,待地下运矿车制动后熄灭发动机,操纵拉压力计或测试装置,至地下运矿车产生位移时读取仪器示值,该值即为地下运矿车行车制动器(或应急制动器)的最大静态制动力。 方法2被测的地下运矿车在额定载荷状态下停在清洁、干燥、平坦的干硬沥青或水泥路面上,用连接装置串联上拉压力传感器或其他力测试装置,将地下运矿车与另一牵引车辆连接,地下运矿车采用行车制动器(或应急制动器)实施制动,启动牵引车将连接装置拉紧,操纵拉压力计或力测试装置,至地下运矿车车轮发生滚动时读取仪器示值,该值即为地下运矿车行车制动器(或应急制动器)的最大静态制动力。 7.10.2 制动距离的检验将测试仪器固定于地下运矿车适当位置,地下运矿车以额定载荷状态在水平干硬路面行驶,当初速度达到设计规定最大速度的80至100时,只采用行车制动器(或应急制动器)实施制动,测量其平道制动距离。该试验反复作三次,取其算术平均值。 7.10.3 停车制动检验试验时地下运矿车为额定载重量,停在干燥、硬实、清洁、坡度为20%的干硬坡道上,只采用停车制动器进行制动停车,观察地下运矿车能否保持稳定的静止状态,有无产生位移,制动器的效能连续考核10min之后,地下运矿车调头转过180再重复上述试验。 7.11 传动系统的检验观察运行的地下运矿车,各传动件传动是否平稳,有无冲击、过热等异常现象,各绞接处转动是否灵活,有无卡滞现象。在地下运矿车进行空运转60min或额定载荷下试车30min后,观察油路各密封处渗漏油情况,如油液沿缝渗出,作渗油评定,渗出油形成油滴或淌到机体底部、地面,作漏油评定。 7.12 爬坡能力的检验地下运矿车加载至额定载荷,在设计的最大坡道上,作起步、运行和停车试验,检查地下运矿车是否能起步平稳、运行正常且停车稳定。 7.13 照明及信号的检验 7.13.1 照明灯照度的检验检验应在无光源干扰的环境下进行。将地下运矿车停放在无光源的试验场地,在距地下运矿车照明灯正前方20 m并与地面垂直距离1 m处为测试位置,将测试背景牌固定在测试位置,测试牌面积为0.5 0.5 (mm),均布9个测试点。开启地下运矿车的照明灯,并对准测试牌照射,用照度计分别测试9个测试点的照度值,检验结果取算术平均值。 7.13.2 尾部信号灯的检验在距地下运矿车信号灯60 m处检验其可见情况。 7.14 音响报警信号装置的检验将地下运矿车停放在距测试点40 m处,按动其警铃或喇叭的同时用声级计测量其声压值,连续测试三次,取其算术平均值。 7.15 噪声的检验在启动地下运矿车前先测定背景噪声并做好记录,背景噪声应低于被测地下运矿车噪声值10 dBA以上。地下运矿车在空载、额定最高速度运行条件下(带有门窗的地下运矿车,检验时允许将门窗关闭),用声级计测试驾驶员头部位置的噪声,连续测试三次,取其算术平均值。 7.16 废气排放的检验采用汽车排气分析仪和不透光烟度计进行检验,检验工况 1)地下运矿车不运行,柴油机在最低空载稳定转速(怠速)时; 2)地下运矿车不运行,柴油机在最高空载转速时。 7.17 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目测进行。 7.18 安全警示标志的检验目测进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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