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意见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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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意见汇总 1.应比照国办发99号文件精神,增加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内容,对“三下”开采审批进一步细化。 2.应对采煤工作面回收油母页岩作出明确规定,严禁在回采煤炭的同时,回收油母页岩。 3.增加人员定位、紧急避险系统等内容。 4.明确监控分站、人员定位系统分站电源取向。 5.安全出口应该明确规定垂深小于300米的立井,必须设梯子间;垂深大于300米的立井,应设置仅限提人的提升装置,提升装置应双回路供电,并每月检查一次;用做安全出口的立井井底应设置避难硐室。 6.在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中已有针对性较强的相关规定的,建议煤矿安全规程相应进行简化或取消。 7.现行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煤矿维修方面的条目章节太少,建议适当增加部分内容。 8.建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出台与煤矿安全规程相对应的执行说明。 9.一些AQ标准里面提及的设施设备在现行煤矿安全规程里没有相应的条目,如地面瓦斯抽放站的设置位置及要求;现行规程的瓦斯等级划分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不相符。 10.全国各地地质条件相差较大,煤层赋存条件各不相同,煤矿安全规程有些规定不应全国统一,适当赋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权。 11.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企业的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布置都不够明确,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布置建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来承担。 12.建议国有企业煤矿的采区设计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审批,工作面设计布置由国有煤矿所在的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地方煤矿的采区设计由地级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批,工作面设计布置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批。 13.在对矿井多水平延深、工作面数量、巷道断面等提出要求时,建议充分考虑老矿井和地方乡镇煤矿的实际情况,不宜规定太苛刻、标准太高。 14.海拔2000米以上高寒缺氧气候对身体健康和设备正常运行均有影响,建议在煤矿安全规程中增设高原篇。 15.建议在煤矿安全规程中,根据海拔标高的不同,明确设备功率降效的取值范围标准。 16.根据现有的生产技术水平和人体承受能力,应明确煤矿井工开采地面所处海拔标高和氧气含量的极限。 17.考虑高寒缺氧气候对身体健康的影响,建议海拔3000米以上的井工矿井的员工,其年龄在50岁以上的不得从事井下繁重的体力劳动,同时呼吁有关部门对在井工矿井工作满25年、年龄在50岁可办理退休。 18.修订中应将煤矿安全规程与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标准化的规定衔接。 19.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现有矿山使用的主要设备的安全要求,应进行统一的规定,没有的进行补充。 20.如何吸取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今年全国发生的事故案例,总结问题出现的原因,并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补充、完善、细化。 21.煤矿安全规程作为国家级标准,一定要做到用词规范,概念明确。如第209条避难硐室应为避灾硐室,第225条井下消防材料库应为井下消防硐室,第222条道碴面应为道砟面,第460条井下中央变电所和采区变电所应为主变电硐室和采区变电硐室等。 22.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建议在本次修订时,同时编制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执行说明应与规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建议系统整理归纳近年各级职能部门下发的各项通知、规定、要求等涉及煤矿安全的文件内容,一并纳入新的煤矿安全规程,以后针对实际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由行业协会定期进行释义,补充或修订。 24.建议取消现行规程前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文号以及局长签名等带行政色彩的内容,将相关技术内容汇编成正式文本,以后的增减、解释说明由协会或行业委员会发布。 25.应广泛增加煤矿井下紧急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安全的相关规定内容,以统一目前众多部门有关六大系统的通知精神及暂行规定内容等。 26.在目录中把一、二、三、四编用黑体字排版比较醒目。 27. 建议将矿井基本建设的相关要求延伸到矿井生产。对矿井延深接续、采掘布局,严格按设计执行,将建设阶段要求按设计施工的规定,扩展到生产阶段。有重大变更,需到原批复部门重新审批和备案。 28.在对多项煤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过程中,常常会引用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内容。由于现行煤矿安全规程不属于正式标准没有标准号,导致难以采用引用标准的方式直接引用。建议将煤矿安全规程作为安全标准AQ,并给出标准号。 29.煤矿安全规程应在技术层面规定方向,与现行科技发展协调,尽可能多地包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要求。 30.框架方面建议对建井、生产、收尾闭坑的整个过程加以规范,吸纳有关国家、行业强制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新规定形成良好衔接,整合编制成一本规程。 31.将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安全保障方面的审批事项内容纳入煤矿安全规程,靠法律法规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提升煤矿安全规程的法律地位。名称建议为煤矿自主保安规程,体现企业主体责任。 32.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针对煤矿安全系统、设施设备制定了许多行业管理标准和规范,如关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六大系统”的标准和规范等,应将这些标准和规范主要内容纳入煤矿安全规程,并作为煤矿管理人员工作标准和监管人员执法依据,同时应将企业安全投入、管理层以及员工准入条件纳入规程。 33.为了体现煤矿安全规程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必再制定实施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条件下的各类情况。有些可在“执行说明”中加以阐述。 34.关于与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关系处理。建议将现行的行业规章规范进行梳理,纳入煤矿安全规程,如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等一批专项规定。专项规定可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特定的一部分或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5.煤矿安全规程基建部分内容多、系统大、涉及面广,应独立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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