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矿用电梯安全检验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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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20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实施 --发布 在用矿用电梯安全检验规范 Safety testing specification of in-service elevator for mines (讨论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3年6月) AQ 200 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ICS D 备案号 1 AQ 200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2 6 检验方法11 7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15 8 检验项目的分类和检验程序15 9 检验判定规则16 10 检验周期16 II 前 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安全生产长沙矿山机电检测检验中心 。 参加起草单位安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矿业大学、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金属矿山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在用矿用电梯安全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矿山在用矿用电梯安全检验的基本要求、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的内容、检验判定规则和检验周期。 本规范适用于矿山竖井专用于升降人员的电力驱动的曳引式矿用电梯的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也可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管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10058 电梯技术条件 GB 1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监督检验 Supervision inspection 由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根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矿用电梯在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监督过程中进行的检验;监督检验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 3.2 定期检验Periodical inspection 由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根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在用矿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定期检验应当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 3.3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metal and nonmetal underground mines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附属设施。 3.4 基站main landing 轿厢无投入运行指令时停靠的层站。 3.5 滞留工况 retention condition 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下方向选择时,应不能提升空载轿厢。 4 一般要求 4.1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新购置安装的矿用电梯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2 资料和文件 4.2.1 制造资料 矿用电梯制造单位应提供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a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施以前,制造单位应至少持有电梯生产许可证B级以上(含B级); b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该矿用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且有矿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c 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以及矿用电梯中的电气部件防护等级试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d 机房或硐室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e 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f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4.2.2 安装资料 安装单位应提供以下安装资料 a 施工方案;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施以前,安装单位应至少持有电梯生产许可证B级以上(含B级); b 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c 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d 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矿用电梯安装合同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的验收检验报告以及竣工日期。 4.2.3 改造、重大维修资料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应提供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 a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施以前,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应至少持有电梯生产许可证B级以上(含B级); b 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c 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d 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或者证明文件中包括矿用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具有制造同规格或型号矿用电梯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和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以及竣工日期。 4.2.4 使用资料 使用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a 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b 安全技术档案应保存完好,至少包括4.2.1、4.2.2、4.2.3所述文件资料,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自行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本规范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4.2.1、4.2.2、4.2.3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c 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矿用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矿用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4.3 环境条件 矿用电梯应设置机房或硐室,矿用电梯使用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使机房或硐室的环境条件符合GB/T10058的要求。 4.4 电气设备防护要求 矿用电梯中底坑内的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GB 4208规定的IP67,其余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GB 4208规定的IP55。 4.5 安全部件防锈蚀 矿用电梯中安全钳、限速器的提拉、转动部位,应确保其动作灵活、可靠。 5 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5.1 机房或硐室及相关设备 5.1.1 通道与通道门 a 应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b 通道应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c 机房或硐室通道门的宽度应不小于0.60m,高度应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门应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或硐室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应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它类似警示标志。 5.1.2 机房或硐室的用途 机房或硐室应专用,不应用于矿用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且通风良好。 5.1.3 安全空间 a 在控制屏或控制柜前应留有一块净空间,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不小于0.50m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00m; b 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应留有一块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2.00m; c 机房或硐室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 5.1.4 地面开口 机房或硐室地面上的开口应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50mm。 5.1.5 照明、插座与消防措施 a 机房或硐室应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和应急照明;在机房或硐室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b 机房或硐室应至少设置一个2P+PE型电源插座; c 应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 d 机房或硐室不应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应配备不导电的灭火器和隔绝式呼吸机,灭火器在有效期限内,取灭火器不应需要任何工具。 5.1.6 主开关 a 每台矿用电梯应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易于接近和操作。 b 主开关不应切断轿厢的照明和通风、机房或硐室的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c 主开关应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的防止误操作; d 如果不同矿用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或硐室,则每台矿用电梯的主开关应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 5.1.7 断、错相保护 每台矿用电梯应具有断相、错相保护功能;矿用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5.1.8 驱动主机 a 驱动主机工作时应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b 曳引轮外侧面应涂成黄色; c 曳引轮轮槽不应有严重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5.1.9 制动装置 a 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制动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分两组装设; b 矿用电梯正常运行时,应至少设置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两者均可切断制动器电流;当矿用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矿用电梯再运行。 5.1.10 紧急操作装置 a 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应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矿用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2 松闸扳手应涂成红色,盘车手轮应为无辐条结构,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应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3 在矿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应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不能拆卸,则可在手轮上标出轿厢运行方向; 4 应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5 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应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b 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紧急电动运行时应通过持续揿压按钮的方式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措施,按钮上或其近旁应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2 一旦进入检修运行,则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应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3 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应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c 在机房或硐室内应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5.1.11 限速器 a 限速器上应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的内容应相符; b 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监测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c 对于速度为2.5m/s以上或提升高度为200m以上的矿用电梯,应配有用于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的辅助装置; d 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当使用过程中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或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矿用电梯,应重新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 5.1.12 接地 矿用电梯电动机、控制柜(屏)应可靠接地。其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地面不应大于4Ω; b 井下不应大于2Ω。 5.1.13 电气绝缘 矿用电梯电动机绝缘电阻应符合表1的要求;轿厢上使用的电气应使用安全电压。 表1 电气绝缘要求 安装位置 标称电压 V 测试电压直流 V 绝缘电阻 MΩ 地面 ≤100 250 ≥0.25 >100~500 500 ≥0.50 >500 1000 ≥1.00 井下 ≤100 250 ≥0.25 >100~250 500 ≥0.50 >380V~500 500 ≥1.00 >500 1000 ≥2.00 其他电压等级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1.14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矿用电梯应设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相符;矿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应在控制屏或者紧急操作屏上标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方法;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满足本规范5.6.1的要求。 5.2 井道及相关设备 5.2.1 梯子间 井道一侧应设有梯子间,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b 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 c 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 d 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 e 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蹬间距不大于0.3m; f 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 5.2.2 井道封闭要求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完全封闭。 5.2.3 顶部空间 5.2.3.1 轿厢制导行程和相关空间 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轿厢导轨应提供不小于式1所得的数值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l10.10.035v2 1 式中 l1---导轨的最小制导行程(m); v---矿用电梯额定速度(m/s) b 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式2所得的数值; l21.00.035v2 2 式中 l2---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m); v---矿用电梯额定速度(m/s)。 c 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应小于式3所得的数值,与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式1所得的数值; l30.30.035v2 3 式中 l3---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最小间距(m); v---矿用电梯额定速度(m/s)。 d 轿顶上方应有一个不小于0.5m0.6m0.8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即可)。 注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0.035 V2可以用下值代替 ① 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2,但是不小于0.25m; ② 电梯额定速度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3,但是不小于0.28m。 5.2.3.2 对重制导行程 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应有不小于5.2.3.1中式1 所得的数值的制导行程。 5.2.4 导轨 a 每根导轨应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2.50m(如果间距大于2.50m应有计算依据); b 支架应安装牢固,焊接支架应采用双面连续焊缝,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应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 c 每列导轨工作面每5m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值,对于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应不大于1.2mm,对于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应不大于2.0mm;所有T型导轨不应使用空心导轨;滑动导靴与导轨的啮合长度不应小于30mm。 d 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值,轿厢导轨应不大于2.0mm,对重导轨应不大于3.0mm; e 采用钢丝绳作导轨时,应优先选用密封式钢丝绳。每个轿厢设有4根导轨绳时,每根导轨绳的最小刚性系数不得小于500N/m,各导轨绳张紧力之差不得小于平均张紧力的5。1个轿厢只有2根导轨绳时,每根导轨绳的刚性系数不得小于1000 N/m,各导轨绳的张紧力应相等。每个对重设有2根导轨绳时,每根导轨绳的刚性系数不得小于500 N/m,各导轨绳的张紧力应相等。 5.2.5 层门地坎下端的井道壁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为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连续垂直表面,该表面应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其高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50mm,该表面的宽度方向两侧应分别超出层门入口25mm以上。 5.2.6 井道内防护 a 对重(或者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采用刚性隔障保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到离底坑地面至少2.50m的高度,该隔障的宽度方向两侧应分别超出对重(或者平衡重)0.10m以上; b 在装有多台矿用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矿用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设置隔障,隔障应至少从轿厢、对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以上2.50m高度,并且有足够的宽度以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矿用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0m,隔障应当贯穿整个井道,隔障的宽度方向两侧应分别超出运动部件或者运动部件需要保护部分0.10m以上; c 采用柔性导轨的矿用电梯,轿厢与对重之间应设置防撞措施。 5.2.7 极限开关 井道上下两端应装设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有)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5.2.8 随行电缆 随行电缆应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器钢带、限位与极限开关等装置干涉,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应与底坑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当矿用电梯的提升距离大于200m或速度大于2.5m/s时,还应设置防止随行电缆横向摆动的措施。 5.2.9 井道照明 井道应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 5.2.10 底坑设施与装置 a 底坑底部应光滑平整,并设置有排水措施; b 如果没有其他通道,应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如梯子),该装置不应凸入矿用电梯的运行空间; c 底坑内应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措施; d 应设置在进入底坑时能方便操作的井道灯开关。 5.2.11 底坑空间 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底坑空间尺寸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a 底坑中应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1.0m的空间(任一面朝下即可); b 底坑底面与轿厢最低部件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0m,当护脚板和相邻井道壁之间,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此垂直距离允许减少到0.10m;当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0.15m但小于0.5m时,此垂直距离可按等比例增加至0.50m; c 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30m。 5.2.12 限速器绳及张紧装置 a 限速器绳应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有导向装置; b 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通过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矿用电梯停止运转。 c 当矿用电梯的提升距离大于200m或速度大于2.5m/s时,还应设置防止限速器绳横向摆动的措施。 5.2.13 缓冲器 a 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应设置缓冲器;蓄能型缓冲器仅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的矿用电梯,耗能型缓冲器可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矿用电梯; b 缓冲器上应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相符; c 缓冲器应可靠固定; d 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正常,设置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e 对重缓冲器附近应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识,标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该实际垂直距离不应超过铭牌上的最大允许值。 5.2.14 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护 如果对重(平衡重)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的实心桩墩上,或者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 5.3 轿厢与对重平衡重 5.3.1 轿顶电气装置 a 轿顶应装设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 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检修开关)控制检修运行方式; 2 进入检修运行方式时,应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等运行方式,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矿用电梯恢复正常工作; 3 通过持续揿压按钮的方式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措施,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4 该装置上应设有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措施; 5 检修运行时,安全装置应仍然起作用; b 轿顶应装设一个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措施。如果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设在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该停止装置也可设在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 c 轿顶应装设2PPE型电源插座。 5.3.2 轿顶护栏 轿顶应装设护栏,并满足下列要求 a 由扶手、0.10m高的护脚板和位于护栏高度一半处的中间栏杆组成; b 当自由距离不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70m,当自由距离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 c 护栏与轿顶边缘的距离应不大于0.15m,并且其扶手外缘和井道中的任何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10m; d 护栏上应设置有关于俯伏或斜靠护栏危险的警示标志或者其它类似警示标志。 5.3.3 轿厢安全窗门与防水措施 矿用电梯轿厢应设有安全窗(门),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如果轿顶有援救和撤离乘客的轿厢安全窗,其尺寸不应小于0.35m0.50m; b 在有相邻轿厢的情况下,如果轿厢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大于0.75m,可使用安全门。安全门的高度不应小于1.80m,宽度不应小于0.35m; c 应设有手动上锁装置,并能不用钥匙从轿厢外开启,用规定的三角钥匙从轿厢内开启; d 轿厢安全窗不应向轿厢内开启,并且开启位置不应超出轿厢的边缘,轿厢安全门不应向轿厢外开启,并且出入路径无对重(平衡重)或者固定障碍物; e 应设置有能监测其锁紧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f 轿顶应设置防水措施,且防水措施不能影响安全窗的正常打开。 5.3.4 轿厢和对重(平衡重)间距 轿厢及关联部件与对重(平衡重)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0mm。 5.3.5 对重(平衡重)的固定 如果对重(平衡重)由重块组成,应可靠固定。 5.3.6 轿厢面积 轿厢有效面积应满足每人所占底板面积不小于0.2 m2。 5.3.7 轿厢内铭牌 轿厢内应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乘人数、制造厂名称或商标;改造后的矿用电梯,铭牌上应标明额定载重量、乘人数、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5.3.8 应急照明和紧急报警装置 轿厢内应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 a 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应能够自动接通应急照明电源; b 紧急报警装置应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矿用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或硐室(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应设置对讲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来自前条所述的应急照明电源或者等效电源;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应不需再做其他操作。 5.3.9 地坎护脚板 轿厢地坎下应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应小于0.75m,宽度不应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5.3.10 超载保护装置 矿用电梯应设置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在轿厢内的载荷超过110%额定载重量(且超载量不少于75kg)时,应能够防止矿用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5.3.11 安全钳 a 安全钳上应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铭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与实物应相符; b 轿厢上应装有防止电梯驱动主机启动或立即使其停止运转以及切断制动器电源的电气安全装置,该电气安全装置应在安全钳动作之前动作,或与安全钳同时动作。 c 轿厢采用两个以上的安全钳时,应采用渐进式安全钳。 5.4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及旋转部件防护 5.4.1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报废 a 出现笼状畸变、绳芯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b 断丝分散出现在整条钢丝绳,任何一个捻距内单股的断丝数大于4根;或者断丝集中在钢丝绳某一部位或一股,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大于12根(对于股数为6的钢丝绳)或者大于16根(对于股数为8的钢丝绳); c 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90。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5.4.2 端部固定 a 悬挂钢丝绳绳端应可靠固定,弹簧、螺母、开口销部件应无缺损; b 当矿用电梯的提升距离大于200m,固定曳引绳的绳端应装设有松绳与过载保护装置;当矿用电梯的提升距离大于350m,固定曳引绳的绳端还应设有曳引绳自动平衡张紧装置; c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5.4.3 补偿装置 a 补偿绳(链)端应可靠固定; b 应使用电气安全装置监测补偿绳的最小张紧位置; c 当矿用电梯的额定速度大于3.5m/s,应设置补偿绳防跳装置,该装置动作时应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使矿用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d 当矿用电梯的提升距离大于200m或额定速度大于3.5m/s时,补偿绳底部还应设置导向张紧装置。 5.4.4 旋转部件的防护 在机房或硐室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在井道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及张紧轮、补偿绳张紧轮,在轿厢上的滑轮、链轮等与钢丝绳、链条形成传动的旋转部件,均应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防止钢丝绳或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链轮,防止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 5.5 轿门与层门 5.5.1 门地坎距离 轿厢平层后,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5mm。 5.5.2 门间隙 a 水平移动门门扇之间及门扇与门套的间隙,不应大于6mm;使用过程中如有磨损,不应大于10mm; b 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人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前条所述的间隙允许增大,但对于旁开门不应大于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应大于45mm。 5.5.3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 自动水平滑动门应设置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当人员通过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该装置应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5.5.4 门的运行和导向 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应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由于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应设置应急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5.5.5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果层门开启(无论何种原因),应设置有能让该层门自动关闭的装置;自动关闭装置采用重块时,应有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 5.5.6 紧急开锁装置 每个层门均应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保持开锁位置。 5.5.7 门的锁紧 a 每个层门都应设置门锁装置,其锁紧动作应通过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应导致开锁; b 轿厢应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c 应设置有电气安全装置监测门的锁紧状态,该装置应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d 如果轿门采用门锁装置,该装置也应符合以上有关要求。 5.5.8 门的闭合 a 正常运行时应不能打开层门,除非轿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停站;如果一个层门或者轿门(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不能启动矿用电梯或者不能保持继续运行; b 每个层门和轿门都应设置电气安全装置监测其闭合状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便监测其闭合状态。 5.5.9 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 自动轿门门刀与层门地坎,层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的间隙不应小于5mm;矿用电梯运行时不应互相碰擦。 5.5.10 乘人数公告 每个层站的层门外均应明确公布额定载重量和乘人数。 5.6 整机性能试验 5.6.1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当轿厢上行速度失控时,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动作,使轿厢制停或者至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该装置动作时,应使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5.6.2 耗能缓冲器试验 耗能缓冲器动作后,回复至其正常伸长位置,矿用电梯才能正常运行;耗能缓冲器完全复位的时间不应超过120s。 5.6.3 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a 安装验收检验或改造或者重大维修验收检验轿厢装有下述载荷,以检修速度下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可靠 ①瞬时式安全钳,轿厢装载额定载重量; ②渐进式安全钳,轿厢装载1.25倍额定载重量。 b 定期检验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下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可靠。 5.6.4 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上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可靠。 5.6.5 平衡系数试验 曳引电梯的平衡系数应在0.40~0.50之间,或者符合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 5.6.6 空载曳引力试验 a 如果满足滞留工况,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不能提升空载轿厢; b 如果不能满足滞留工况,应设置轿厢防冲顶和坠地的保护措施。 5.6.7 运行试验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呼梯、层站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 5.6.8 消防返回功能试验 如果矿用电梯设有消防返回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消防开关应设在基站或者撤离层,防护玻璃应当完好,并且标有“消防”字样; b 消防功能启动后,电梯不应响应外呼和内选信号,轿厢应直接返回基站或指定撤离层,开门待命。 5.6.9 矿用电梯速度 矿用电梯速度不应大于额定速度的105%,不宜小于额定速度的92%。 5.6.10 上行制动试验 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时,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被可靠制停,并且无明显变形和损坏。 5.6.11 下行制动试验 轿厢装载1.25倍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曳引机应停止运转,轿厢应完全停止,并且无明显变形和损坏。 5.6.12 启动加速度和制动减速度 矿用电梯启动加速度和制动减速度最大值均不应大于1.5m/s2。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周期 矿用电梯的检验周期为1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验 a 安装完成且自检合格后正式使用前; b 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再次使用前; c 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矿用电梯,再次使用前; d 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后,再次使用前。 6.2 检验项目及分类 矿用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类、B类和C类,检验项目及分类情况见表2。 表2 检验项目及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类别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检验项目 定期检验项目 1 A 4.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 2 A 4.2 资料和文件 4.2.1 制造 资料 a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 b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 c安全装置、主要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及有关资料 √ d机房或硐室及井道布置图 √ e电气原理图 √ f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 3 A 4.2.2 安装 资料 a施工方案 √ b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 √ c 变更设计证明文件 √ d安装质量证明文件 √ 4 A 4.2.3 改造、重大维修资料 a施工方案 √ b更换的安全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及有关资料 √ c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 √ d改造质量证明文件 √ 5 B 4.2.4 使用 资料 a使用登记资料 √ √ b安全技术档案 √ √ c管理规章制度 √ √ 6 C 4.3环境条件 √ 7 B 4.4电气设备防护要求 √ 8 B 4.5安全部件防锈蚀措施 √ √ 9 C 5.1 机房或硐室及相关设备 5.1.1 通道与通道门 a通道畅通 √ √ b通道照明 √ √ c通道门 √ √ 10 C 5.1.2 机房或硐室的用途 √ 11 C 5.1.3 安全空间 a控制屏(柜)前的净空面积 √ b维修、操作处的净空面积 √ c楼梯(台阶)、护栏 √ 12 C 5.1.4 地面开口 √ 13 C 5.1.5 照明、插座与消防措施 a机房照明、照明开关 √ √ b电源插座 √ c井道、轿厢照明和插座电源开关 √ d 消防措施 √ √ 表2检验项目分类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内容(续) 序号 检验项目类别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检验项目 定期检验项目 14 A 5.1 机房或硐室及相关设备 5.1.6 主开关 a主开关设置 √ b与照明等电路的控制关系 √ √ c防止误操作装置 √ d标志 √ 15 C 5.1.7 断、错相保护 √ 16 B 5.1.8 驱动 主机 a工作状况 √ √ b曳引轮安全色 √ c轮槽磨损 √ √ 17 A 5.1.9 制动 装置 a机械部件设置 √ b电气装置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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