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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2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第二条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 t/a 为计量单位,年工 作日按 330d 计。 第三条第三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 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服务年限以及是否具备煤矿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井工煤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井下 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 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防灭 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 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 能力的需要。 矿井灾害等级升级或发生瓦斯、冲击地压、水害、火灾 等事故的煤矿,重新评估并核定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 数 0.85,且不得增加生产能力。 露天煤矿主要核定钻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 2 力。防尘、防灭火、供电、疏干排水、边坡防护、地面生产 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四条第四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用已公布 或批准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 据。 第二章 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第五条第五条 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 (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 (三)采(盘)区回采率达到规定标准; (四)安全煤柱的留设符合有关规定; (五) “三量”符合要求; (六)上行开采及特殊开采的批准文件; (七)厚薄煤层、难易开采煤层、不同煤种煤质煤层合 理配采; (八)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 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 ; (九)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第六条第六条 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应有资源保障,核定生 产能力后的矿井服务年限应与煤炭工业设计规范中改扩建 矿井(露天煤矿)规定保持一致。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一 井一面,实现智能化开采,井下单班作业人数少于 100 人的 3 煤矿核定后服务年限不得少于 20 年,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 矿核定后的服务年限仅作为参考依据。 第三章 井工煤矿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七条第七条 核定主、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升系统设备、设施配套完整,符合有关规程规 范要求,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并出具报告 ; (二)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完善、运转正常; (三)提升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 事故记录完备。每日强制性检查和维护时间应不小于 4h。 第八条第八条 主井提升系统核定生产能力的范围及运行时 间 (一)主井提升能力是指从主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 的能力; (二) 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 330d、 每日提升时间 16h 计算。采用定量装载并实现数控自动化运行、提升机滚筒直 径在 2m 以上的主井,以及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且设有井底 煤仓的主井,每日提升时间可按 18h 计算。 第九条第九条 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一)主井采用箕斗、矿车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 式计算 4 1 2 360010 M btP k A k k T 式中 A主井提升能力,万 t/a; 4 b年工作日,330d; t日提升时间,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 PM每次提升量,t/次; k装满系数。立井提升取 1.0,当为斜井串车或箕斗 提升时,倾角 20及以下取 0.95、2025取 0.9、 25以上取 0.8; k1提升不均衡系数。有井底煤仓时取 1.1,无井底煤 仓时取 1.2; k2提升设备能力富余系数,取 1.15; T提升 1 次循环时间,s/次(现场实测时,取 3 次实 测的平均值) 。 (二)主井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 式计算 1.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2 4 1 330 10 kB v Ct k A 式中 A年运输量,万 t/a; k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 物料煤动堆积角(θ) 25 30 35 650 355 390 420 8001000 400 435 470 12001400 420 455 500 16001800 470 520 k 带宽 (mm) 20002200 480 535 B输送机带宽,m; 5 v输送机带速,m/s; C输送机倾角系数,按下表取值 倾角 2 4 6 8 10 12 14 16 18 20 C 1.0 0.99 0.98 0.97 0.95 0.93 0.91 0.89 0.85 0.81 倾角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C 0.78 0.76 0.73 0.71 0.68 0.66 0.64 0.61 0.59 0.56 注 表 中 取 值 与 带 式 输 送 机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GB50431-2008)规定一致。 k1运输不均衡系数,取 1.2; γ松散煤堆容积密度,t/m3,取 0.850.9; t日提升时间,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当乘人时,应 扣除运送人员时间。 2.钢丝绳牵引输送机 2 4 1 330 10 kk B v A Ct k 式中 kk“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 物料煤动堆积角 (θ) 25 30 kk“ 180125 220130 其他字母含义与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计算 公式相同。 3.实测的输送机能力计算公式 7 1 3600 33010 wvt A k 式中 w单位输送机长度上的负载量,kg/m。该参数实测 6 时,应根据在用输送机实际情况,同时观察电流 变化情况和电动机、减速器等的运行情况,找出 其变化规律后,确定准确的计算参数。 其他字母含义与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计算 公式相同。 第十条第十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范围及运行时间 (一)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是指从副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 系统的能力; (二)副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 330d、三班作业、班最 大提升时间 5h 计算。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 4 330 35 3600 10 RQ GC GC TD T RM TT PP A 式中 A副井提升能力,万 t/a; R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 ,; P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 TG每次提矸循环时间,s/次; M吨煤用材料比重, ;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次; D提升其他材料次数, 每班按 510 次计 (指下炸药、 设备、长材等) ; TQ每次提升其他材料循环时间,s/次; TR每班人员上下井总时间,s/班。工人每班下井时 7 间,取实测最大值。升降工人时间为工人下井时 间的1.5倍, 有综采工作面的矿井为1.61.8倍 (全 部为综采的取大值) ;升降其他人员时间为升降 工人时间的 20。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范围及运行时 间 (一)混合井提升能力是指从承担矿井主副提升任务的 混合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混合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 330d、三班作业、班 最大提升时间 6h 计算。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 4 11 6 3600-- 10 330 3 RQ MGC MGC TD T kk RM TTT PPP A 式中 A混合井提升能力,万 t/a; R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 , ; P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 TM每次提煤循环时间,s/次; PM每次提煤重量,t/次; TG每次提矸循环时间, s/次; M吨煤用材料比重,;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 s/次; D提升其他材料次数, 每班按 510 次计 (指下炸药、 设备、长材等) ; 8 TQ每次提升其他材料循环时间,s/次; TR每班上下人总时间,s/班,与副井提升能力核定 相关规定相同; k1提煤和提矸不均衡系数,取 1.25。 第四章 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核定井下排水系统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水系统完善,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经具 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并出具报告。 (二)按规定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有依规审批的 地质报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以及近 5 年生产 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 (三)排水设施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 有每年雨季前的一次的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联合排水 试验报告。 (四)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 矿井,应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 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 大涌水量的潜水泵。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排水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矿井有多级排水系统的,应对各级排水系统能力分 别核定,根据矿井排水系统构成和各级涌水情况,综合分析 确定矿井排水能力。分区建设独立排水系统的矿井,排水能 9 力根据分区预测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计算; (二) 取经审批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提供的涌水 量和近 5 年正常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最大值作为矿井 排水系统能力的计算依据; (三) 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 20h 内排出矿井 24h 的正常 涌水量,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的 70,检修水 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 25。工作和备用水 泵的总能力应能在 20h 内排出矿井 24h 的最大涌水量,配电 设备、排水管应与水泵能力相匹配。 (四)矿井水仓容量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主 要水仓容量必须符合以下计算要求 1.正常涌水量在 1000m3/h 以下时 V≥8Qs 2.正常涌水量大于 1000m3/h 时 V≥2(Qs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s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h。 采(盘)区水仓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 4h 的采(盘)区正 常涌水量。 (五)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1.矿井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 4 20 33010 n n n B A P 2.矿井最大涌水量排水能力 10 4 20 33010 m m m B A P 式中 An排正常涌水时的能力,万 t/a; Bn工作水泵小时排水能力,m3; Pn按经审批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提供的 正常涌水量和近 5 年矿井正常生产年份实际正常涌水量的最 大值,计算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扣除主动停产、限产等因素 影响)所需排出的正常涌水量。m3/t; Am排最大涌水时的能力,万 t/a; Bm工作水泵加备用水泵的实际小时排水能力,m3; Pm按经审批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提供的 最大涌水量和近 5 年矿井正常生产年份实际最大涌水量的最 大值,计算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扣除主动停产、限产等因素 影响)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 以上 2 种计算结果取其小值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 第五章 供电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核定供电系统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供电系统合理,设备、设施及保护装置完善,技术 性能符合规定要求,运行正常; (二)供电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 事故记录完备,管理维护制度健全; (三)矿井应有两回路独立的、不得分接任何负荷的电源 线路,两回路应均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 11 (四)单回路电源供电时,应有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 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 10min 内可靠启动和运行的备用 电源。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供电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 正常情况下, 两回路电源线应采用分列运行的方式。 当采用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能力核定计 算为工作线路和工作变压器的折算能力,备用线路、备用变 压器、备用发电机组不计入供电容量; (二) 电源线路的供电能力, 需符合允许载流量的要求, 并应满足线路电压降不超过 5的规定; (三)电源线路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4 330 1 1 6 0 X P w A 式中 AX电源线路的折算能力,万 t/a; P线路合理、允许的供电容量,kW。按线路允 许的载流量和线路电压降不超过 5取最小值计算; w矿井吨煤综合电耗,kWh/t,取上一生产年度 (扣除主动停产、限产等因素)的实际吨煤综合电耗。 (四)主变压器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4 330 1 10 6 b w A S 式中 Ab变压器的折算能力,万 t/a; S工作变压器容量,kVA; ψ为全矿井的功率因数,取 0.9~0.98; w矿井吨煤综合电耗,kWh/t,同电源线路能力核 12 定计算式采用数。 取 (三) 、 (四) 项计算结果较小值为矿井供电系统能力。 (五)井筒电缆可不折算矿井生产能力,但需保证当任 何一回路发生故障或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仍能担负井下全 部负荷用电,安全载流量及电压降均符合要求。 第六章 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核定井下运输系统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井下运输系统完善,保护齐全,运转正常; (二)倾斜井巷内按规定装备有完善、有效的防跑车及 跑车防护装置; (三)各种行车、调度信号设施齐全,安全标志齐全、 醒目,车场、巷道内照明符合规定。 (四)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所用设备必须为防 爆型; (五)井下轨道运输仅承担辅助运输时,不核定其能力。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井下运输系统能力主要包括工作面顺槽、上(下) 山、集中巷、暗斜井、大巷的运输能力; (二)核定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时,若实测数据大于设备 额定能力,以设备额定能力为准;若实测数据小于设备额定 能力,以实测数据为准; (三)井下运输系统中最小的环节(或设备)能力为井 13 下运输系统的核定能力; (四)井下运输系统有多个独立的系统时,其核定能力 为各独立系统最小环节能力之和; (五)当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核定能力按主井提升 带式输送机核定方法和计算公式计算, 其中 k1不均匀系数取 1.1,大巷为平巷运输时,倾角系数 C 取 1.0; (六)当采用电机车运输时,大巷运输及井底车场通过 能力按下式计算 (万 t/a) 4 1 10 60 16 330 1 NG k A R T 式中 N每列车矿车数,辆/列; G每辆车载煤量,t/辆; R通过大巷运输矸石、材料、设备、人员等占原煤 运量比重,; k1不均衡系数,取 1.15; T大巷中相邻两列车间隔时间, min/列。 按下式计算 12 2L tt v n T 式中 L大巷运输距离,m; v列车平均运行速度,m/min; t1装车调车时间(含中途停车时间) , min; t2卸载调车时间,min; n运煤列车的列数,列。 (七)当采用无轨胶轮车作为井下主要运输时,其能力 14 核定按下式计算 4 1 330 6 1 0 0 ntG A Tk 式中 A运输能力,万 t/a; t每天工作时间,取 16h; G胶轮车载重量,t/台; k1运输不均衡系数,取 1.2; n胶轮车平均日工作台数,台; T运输 1 次循环时间,min/次。按下式计算 12 2L t v Tt 式中 L加权平均运输距离,m; v胶轮车平均运行速度,m/min; t1装车调车时间(含中途停车时间) , min; t2卸载调车时间,min; 用该公式计算出结果后,须按下式验算井底车场和大巷 通过能力,然后取其小者为矿井运输能力 4 1 60 16 11 330 0 x k G kT A R 式中 A′井底车场和大巷通过能力,万 t/a; G胶轮车载重量,t/次; kx运输线路系数,单线时为 0.5,完全形成环线时为 1; R运输矸石占原煤比重,; 15 k1不均匀系数,取 1.2; T′大巷中相邻两车间隔时间,min,取 1。 (八)当采用无轨胶轮车作为辅助运输时,其能力核定 按下式计算 4 5 3600 10 33 0 3 C RQ G GC x tD t R Ak M tt PP 式中 A辅助运输核定能力,万 t/a; M吨煤用材料比重,; PC每次运材料重量,t/次; tC运材料车间隔时间,s; D每班运其他材料次数,次/班,按 510 次计(指 运炸药、设备、长材料等) ; tQ运其他材料车间隔时间,s; tR每班人员进出井车辆间和与其他车辆间隔时间总和, s; R矸石占原煤产量的比重,; PG每次运矸石重量,t/次; tG运矸石车间隔时间,s; kX运输线路系数,单线时为 0.5,完全形成环线时为 1,平硐以下形成环线时为 0.8。 按上式计算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 进出井运人车辆间和与其他车辆间隔时间按60s计算 ; 2.每车乘人数量,加长车不超过 18 人,双排座车不超 过 16 人; 16 3.运送其他人员车辆间隔时间为 60s; 4.材料车相互间隔时间按 60s 计算。 (九)所有使用内燃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必须按车辆 尾气排放量和巷道中废气浓度核算合理的车辆使用数,以确 定矿井的最大运输能力。 (十)暗立(斜)井运输能力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有关公式计算。 第七章 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核定采掘工作面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采掘工作面个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规 定和要求; (二)严格按批准的定编定员标准组织生产; (三)采煤工作面必须为正规开采,采煤方法不属于国 家明令禁止范围; (四)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 采用后退式采煤方法(充填开采的除外) ; (五)冲击地压矿井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 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规定,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 集中区内没有 2 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2 个掘进工作 面之间距离不小于 150m、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距 离不小于 350m,2 个采煤工作面之间距离不小于 500m; (六)采区生产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压风、供 17 电、运输等生产、安全系统,严禁非正规下山开采; (七) 必须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 均衡稳定生产, “三量”符合有关规定。开拓煤量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 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小于 5 年 ; 高瓦斯、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得小于 4 年;其它矿井不得少于 3 年。准备煤量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煤与瓦斯 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 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 0.7 的矿井不得少于 14 个月;其它矿 井不得小于 12 个月。回采煤量2 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 生产的矿井不得小于 5 个月;其它矿井不得小于 4 个月; (八)工作面回采率应不低于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核查内 容 (一)核查矿井各可采煤层厚度、煤层结构、煤层倾角、 层间距、期末可采储量,以及矿井开拓方式、采煤方法、采 煤工艺、生产水平、采(盘)区等情况; (二)核查生产采(盘)区和准备采(盘)区地质勘探 情况及构造、煤层赋存情况,核查煤层顶底板、采(盘)区 巷道布置以及采掘工作面数量、位置、工艺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的核定 根据当年矿井生产和今后 3 年采掘(抽)接续安排、采 煤工艺、采掘机械化程度等情况,分别计算采煤工作面生产 能力和掘进煤量,确定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各参数的取值 可参考前几年的实际情况,不得以增加工作面个数提高采掘 18 工作面生产能力。计算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时,生产采(盘) 区最多按 2 个计算,回采工作面最多按 3 个计算。 实行瓦斯抽采的矿井须满足抽掘采平衡要求,冲击地压 矿井须确保安全推进速度。 (一)采煤工作面能力计算公式 4 10 C l h rAb n N c a 式中 AC采煤工作面年生产能力,万 t/a; l采煤工作面后三年平均长度,m; h采煤工作面煤层平均采高,m,放顶煤开采时为采 放总厚度; r原煤视密度,t/m3; b采煤工作面平均日推进度,m/d; n年工作日数,d,取 330d; N正规循环作业系数,,应根据采煤设备技术性 能、生产组织和职工素质等因素确定,一般取 0.8-0.9; c采煤工作面回采率,,按实际选取; a采煤工作面平均个数,个。 (二)掘进煤量按掘进巷道分类长度、断面计算 -4 1 10 n ii i J rS LA 式中 AJ掘进煤量,万 t/a; r原煤视密度,t/m3; Si第 i 个巷道平均纯煤面积,m2; Li第 i 个巷道年总进尺,m。 19 (三)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为 AACAJ(万 t/a) 。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核定采掘工作面能力时,应根据矿井开拓 和准备情况,按采(盘)区设计和工作面布置,采用表格形 式按采掘队和年份排出采煤工作面后 3 年的接续表,并按不 同图例(或不同颜色)绘制出后 3 年采掘工程计划(规划) 图,并保证工作面正常接续、采掘(抽)平衡、灾害治理时 间和效果。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冲击地压矿井、高温热害矿井采掘工作面 核定能力要求 (一)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进行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在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掘作业时,应当 按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结果明确采掘工作面安全推进速度, 确定采掘工作面的生产能力,核增矿井生产能力时应组织专 家论证。 (二)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 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 措施的,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 30;采掘工作面空气 温度超过 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 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 能力。 第八章 井工煤矿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核定通风系统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20 (一)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及安全监 控系统,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完好可靠; (二)必须采用机械通风,运转主要通风机和备用主要 通风机必须具备同等能力,矿井主要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 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三)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性能可靠; (四)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规定; (五)矿井瓦斯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条 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矿井通风系统的完整性、独立性,核查生产 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核查采掘工作面、硐 室的独立用风状况; (二)核查矿井主要通风机的运转状况; (三)实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核查矿井瓦斯抽采系 统的稳定运行情况; (四)有多个回风井通风的,应分别核定通风能力,矿 井通风能力为各通风能力之和; (五)矿井采用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通风方式的,应核 查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风速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矿井需要风量计算办法 (一)生产矿井需要风量按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 巷道等用风地点分别进行计算,包括按规定配备的备用工作 面。包括按规定配备的备用工作面。现有通风系统必须保证 各用风地点稳定可靠供风。 21 Qra≥∑Qcti+∑Qhti+∑Quri+∑Qsci+∑Qrlikaq 式中 Qra矿井需要风量, m3/min; Qcti第 i 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hti第 i 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uri第 i 个硐室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sci第 i 个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rli第 i 个其他用风巷道实际需要风量,m3/min; kaq矿井通风需风系数(抽出式 kaq取 1.15~1.20,最 大通风距离大于 10000m 时取 1.20;压入式 kaq 取 1.25~1.30,最大通风距离大于 10000m 时取 1.30) 。 (二)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每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 风量,应按工作面气象条件、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 工作人员和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 然后取其中最大值。采煤工作面顺槽行驶煤矿用防爆柴油动 力机车的矿井,应当按同时运行最多车辆数增加配风量,配 风量不小于 4m3/min﹒kW。 Qcti Qcfi 4∑Pcfi,m3/min(新增) 式中Qcfi采煤工作面计算需要风量,m3/min; Pcfi该采煤工作面运行第 i 台车辆的功率,kW。 1.按气象条件计算 Qcfi6070vcfiScfikchikcli(m3/min) 式中 vcfi第 i 个采煤工作面的风速, m/s。 按采煤工作面进 风流的最高温度从表 8-1 中选取; 22 Scfi第 i 个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有效断面积,按最大和 最小控顶有效断面的平均值计算,m2; kchi第 i 个采煤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具体按表 8-2 取值; kcli第 i 个采煤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具体按表 8-3 取值; 70有效通风断面系数; 60时间单位换算产生的系数。 表 8-1 采煤工作面进风流气温与对应风速 采煤工作面进风流气温/℃ 采煤工作面风速/ (ms-1) <20 1.0 20~23 1.0~1.5 23~26 1.5~1.8 26~28 1.8~2.5 28~30 2.5~3.0 表 8-2 kch采煤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 采高/m <2.0 2.0~2.5 >2.5 及放顶煤工作 面 系数(kch) 1.0 1.1 1.2 表 8-3 kcl采煤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 采煤工作面长度/m 系数(kcl) <15 0.8 15~80 0.8~0.9 80~120 1.0 23 120~150 1.1 150~180 1.2 >180 1.30~1.40 2.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cfi100qcgikcgi(m3/min) 式中 qcgi第i个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平均绝对瓦斯涌 出量,m3/min。抽放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应扣除 瓦斯抽放量进行计算; kcgi第 i 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 数。正常生产时连续观测 1 个月,最大绝对瓦 斯涌出量和月平均绝对瓦斯涌出量的比值; 100按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的浓度不应超过 1 %的换算系数。 3.按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Qcfi67qccikcci(m3/min) 式中 qcci第 i 个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平均绝对二氧化 碳涌出量,m3/min; kcci第 i 个采煤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 量系数。正常生产时连续观测 1 个月,最大绝对 二氧化碳涌出量和月平均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 的比值; 67按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二氧化碳的浓度不应超 过 1.5%的换算系数。 4.按炸药量计算 (1)一级煤矿许用炸药 24 Qcfi25Acfi(m3/min) (2)二、三级煤矿许用炸药 Qcfi10Acfi(m3/min) 式中 Acfi第 i 个采煤工作面一次爆破所用的最大炸药量, kg; 25每千克一级煤矿许用炸药需风量,m3/min; 10每千克二、三级煤矿许用炸药需风量,m3/min。 5.按工作人员数量计算 Qcfi4Ncfi 式中 Ncfi第 i 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 4每人需风量,m3/min。 6.按风速进行验算 (1)验算最小风量 Qcfi≥600.25Scbi(m3/min) Scbi lcbihcfi70(m2) (2)验算最大风量 Qcfi≤604.0Scsi(m3/min) Scsilcsihcfi70(m2) (3)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 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验算最大风量 Qcfi≤605.0Scsi(m3/min) 式中 Scbi第 i 个采煤工作面最大控顶有效断面积,m2; lcbi第 i 个采煤工作面最大控顶距, m; hcfi第 i 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采高, m; 25 Scsi第 i 个采煤工作面最小控顶有效断面积,m2; lcsi第 i 个采煤工作面最小控顶距,m; 0.25采煤工作面允许的最小风速,m/s; 70有效通风断面系数; 4.0采煤工作面允许的最大风速,m/s; 5.0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 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 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允许的最大风速,m/s。 7.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满足瓦斯、二氧化碳、 气象条件等规定计算的风量,且最少不应低于采煤工作面实 际需要风量的 50。 (三)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每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 风量,应按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工作人员、爆破 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以及局部通风机的实际吸风量等规定 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掘进工作面行驶煤矿用 防爆柴油动力机车的矿井,还应当按同时运行最多车辆数增 加配风量,配风量不小于 4m3/min﹒Kw。 Qhti Qhfi 4∑Pcfi,m3/min 式中Qhfi掘进工作面计算需要风量,m3/min; Pcfi掘进工作面运行第 i 台车辆的功率,kW。 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hfi100qhgikhgi 式中 qhgi第i个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平均绝对瓦斯涌出量, m3/min。 抽放矿井的瓦斯涌出量, 应扣除瓦斯抽 放量进行计算; 26 khgi第 i 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 数。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 1 个月,最大 绝对瓦斯涌出量与月平均绝对瓦斯涌出量的比 值; 100按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的浓度不应超过 1 %的换算系数。 2.按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Qhfi67qhcikhci 式中 qhci第i个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平均绝对二氧化碳涌 出量,m3/min; khci第 i 个掘进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 量系数。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 1 个月,最 大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与月平均绝对二氧化碳 涌出量的比值; 67按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二氧化碳的浓度不应超 过 1.5%的换算系数。 3.按炸药量计算 (1)一级煤矿许用炸药 Qhfi25Ahfi(m3/min) (2)二、三级煤矿许用炸药 Qhfi10Ahfi(m3/min) 式中 Ahfi第 i 个掘进工作面 1 次爆破所用的最大炸药量, kg。 按上述条件计算的最大值,确定局部通风机吸风量。 27 4.按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计算 (1)无瓦斯涌出的岩巷 Qhfi∑Qafi600.15Shdi(m3/min) (2)有瓦斯涌出的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 Qhfi∑Qafi600.25Shdi(m3/min) 式中 ∑Qafi第 i 个掘进工作面同时运转的局部通风机实际 吸风量的总和,m3/min; 0.15无瓦斯涌出岩巷的允许最低风速; 0.25有瓦斯涌出的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允许的最 低风速; Shdi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最大断 面积,m2。 5.按工作人员数量计算 ∑Qafi4Nhfi(m3/min) 式中 Nhfi第 i 个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 6.按风速进行验算 (1)验算最小风量 无瓦斯涌出的岩巷 ∑Qafi≥600.15Shfi(m3/min) 有瓦斯涌出的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 ∑Qafi≥600.25Shfi(m3/min) (2)验算最大风量 ∑Qafi≤604.0Shfi(m3/min) 式中 Shfi第 i 个掘进工作面巷道的净断面积,m2。 28 (四)各个独立通风硐室的需要风量,应根据不同类型 的硐室分别进行计算。 1.井下爆炸物品库需要风量计算 (m3/min) 4/60 urii QV 式中 Vi第 i 个井下爆炸材料库的体积,m3; 4井下爆炸材料库内空气每小时更换次数。 但大型爆炸材料库不应小于 100 m3/min,中、小型爆炸 材料库不应小于 60 m3/min。 2.充电硐室需要风量计算 (m3/min) 200 urihyi Qq 式中 qhyi第 i 个充电硐室在充电时产生的氢气量, m3/min; 200按其回风流中氢气浓度不大于0.5的换算系数。 但充电硐室的供风量不应小于 100 m3/min。 3.机电硐室需要风量计算 发热量大的机电硐室,应按硐室中运行的机电设备发热 量进行计算 (m3/min) 3600 60 i uri iP W Q Ct 式中 第 i 个机电硐室中运转的电动机(或变压器) i W 总功率(按全年中最大值计算) ,kW; 机电硐室发热系数。按表 8-4取值; 空气密度。一般取1.20kg/m3; 空气的定压比热。一般可取1.006KJ/kgK; P C P C 第 i 个机电硐室的进、回风流的温度差,K。 i t 29 机电硐室需要风量应根据不同硐室内设备的降温要求进 行配风;采(盘)区小型机电硐室,按经验值确定需要风量 或取 60~80m3/min; 选取的硐室风量,应保证机电硐室温度 不超过 30℃,其他硐室温度不超过 26℃。 表 8-4 机电硐室发热系数( )取值 机电硐室名称 发热系数 空气压缩机房 0.20~0.23 水泵房 0.01~0.03 变电所、绞车房 0.02~0.04 (五)其他用风巷道的需要风量,应根据瓦斯涌出量和 风速分别进行计算,取其最大值。 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rli133qrgikrgi(m3/min) 式中 qrgi第 i 个其他用风巷道平均绝对瓦斯涌出量, m3/min; krgi第 i 个其他用风巷道瓦斯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 系数,取 1.2~1.3; 133其他用风巷道中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 0.75所 换算的常数。 2.按风速验算 (1)一般巷道 Qrli≥600.15S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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