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行业准入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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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铝行业准入条件 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规范投资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协调 健康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 政策,制定铝行业准入条件。 一、 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 新建或者改建的铝土矿开采、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 生铝) 、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要求,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依法 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工作。必须依法严 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 各地要根据国家铝冶炼发展的总体规划布局, 按照生态功能 区划的要求,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 铝冶炼生产规模总量,合理选择铝冶炼企业厂址。在国家法律、 法规、 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 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 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 业周边 1 公里内,不得新建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 企业及生产装备。 1 开采铝土矿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严格 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 破坏浪费资源。。 新建铝土矿开采项目,必须规范设计、正规开采。矿山投资 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 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 总投资 5 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 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申请核准的矿山投资项目,总生产建设规模 不得低于 30 万吨/年,服务年限为 15 年以上。 新建氧化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利用 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 80 万吨及以上,落实铝土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建铝土 矿山比例应达到 85以上,配套矿山的总体服务年限必须在 30 年以上;新建氧化铝企业,必须在矿产资源规划允许的范围内按 规定首先申请铝土矿采矿权, 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部门批 准的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开采铝土矿资源,氧化铝生产企业不得 收购无证开采的铝土矿。 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 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 60 万吨及以上,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 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 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 5 年以上铝土矿 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 60以上,并落实交通运输等外部 生产条件。 2 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 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 近期只核准环保改造项目及国家规划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置换项目。改造的电解铝项目,必须有氧化铝原料供应保证,并 落实电力供应、交通运输等内外部生产条件。对于确需建设的环 保改造项目及国家规划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 必须经过 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后, 方可办理项目用地和环 评审批手续。 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 5 万吨/年以上;现有再生铝 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为大于 2 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 规模必须在 3 万吨/年以上。 新建铝加工项目产品结构必须以板、带、箔或者挤压管、工 业型材为主。 多品种综合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 10 万吨/ 年以上。单一品种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板带材 5 万吨 /年、箔材 3 万吨/年、挤压材 5 万吨/年以上。 铝矿山、 冶炼、 再生利用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 35及以上。 二、 工艺和装备 新建大中型铝土矿山要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 采矿方法,尽量采用大型设备,适当提高自动化水平。 氧化铝项目要根据铝土矿资源情况选择采用拜耳法、 联合法 等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 果好的生产工艺系统。必须有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设计 选用余热回收等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 、 清洁 3 生产促进法 、 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报请核准的电解铝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 项目,必须采用 200KA 及以上大型预焙槽工艺,且新建生产线阳 极效应系数要小于 0.08 个/槽日。 严禁将已经淘汰的自焙槽重新 改造。 禁止湿法工艺生产铝用氟化盐。 铝用炭阳极项目必须采用连 续混捏技术,禁止建设 10 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发展循环经济,提高铝再生回收企业的技术和环保水平,按 照规模化、环保型的发展模式回收利用再生资源。禁止利用直接 燃煤的反射炉再生铝项目和 4 吨以下的其他反射炉再生铝项目, 禁止采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 新建铝加工项目, 必须采用连续铸轧或者热连轧等生产效率 和自动化程度高、技术先进、产品质量好、综合成品率高的连续 加工工艺,严禁利用“二人转”式轧机生产铝加工材。 按照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 发[2007]15 号)等文件和产业结构指导目录(2005 年本) 、 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等产业政策规定, 淘汰落后电解铝生产能力, 杜绝已经淘汰的自焙槽电解铝生产能 力死灰复燃,力争在“十一五”末期电解铝行业全部采用 160KA 以上大型预焙槽冶炼工艺, 立即淘汰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工艺 及二人转轧机生产铝加工材工艺。 三、 能源消耗 按照 1 千瓦时电力折 0.1229 千克标准煤的新折标系数, 对 4 铝行业能源消耗提出如下准入指标。 铝土矿地下开采原矿综合能耗要低于 25 千克标准煤/吨 矿,露天开采原矿综合能耗要低于 13 千克标准煤/吨矿。 新建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 500 千克标 准煤/吨氧化铝, 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800 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现有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 须低于 520 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综 合能耗必须低于 900 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 新改造的电解铝生产能力综合交流电耗必须低于 14300 千 瓦时/吨铝;电流效率必须高于 94。现有的电解铝企业综合交 流电耗应低于 14450 千瓦时/吨铝;电流效率必须高于 93。综 合交流电耗高于准入水平的不予准入, 符合综合交流电耗准入条 件的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 改造企业能耗水平。 新建及现有再生铝合金项目,必须有节能措施,采用先进的 工艺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能耗标准。 新建铝加工项目铝加工材综合能耗要低于 350 千克标准煤/ 吨;综合电耗低于 1150 千瓦时/吨。现有企业铝加工材综合能耗 要低于 410 千克标准煤/吨;综合电耗低于 1250 千瓦时/吨。现 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企业 能耗水平。 四、 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四、 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铝土矿采矿损失率地下开采不超过 12、露天开采不超过 5 8;采矿贫化率地下开采不超过 10、露天开采不超过 8。禁止 建设资源利用率低的铝土矿山及选矿厂。 矿山企业应按照上述要 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铝土矿 的实际采矿损失率和选矿回收率不得低于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 利用方案规定的指标及设计标准。 新建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达到 81以 上,新水消耗低于 8 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小于 1 平方米/吨氧 化铝。新建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达到 90 以上,新水消耗低于 7 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小于 1.2 平方米/ 吨铝。现有氧化铝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降低资源消耗,在“十一 五”末达到新建系统标准。 新改造的电解铝生产能力,氧化铝单耗要低于 1920 千克/吨 铝, 原铝液消耗氟化盐低于 25 千克/吨铝, 阳极炭素净耗低于 410 千克/吨铝,新水消耗低于 7 吨/吨铝,占地面积小于 3 平方米/ 吨铝。现有的电解铝企业,氧化铝单耗要低于 1930 千克/吨铝, 原铝液消耗氟化盐低于 30 千克/吨铝,阳极炭素净耗低于 430 千 克/吨铝,新水消耗低于 7.5 吨/吨铝。现有企业要通过提高技术 水平加强管理降低资源消耗, 在 “十一五” 末达到新建企业标准。 新建加工企业铝加工材金属消耗要低于 1025 千克/吨, 其中 铝型材金属消耗要低于 1015 千克/吨; 铝加工材综合成品率要高 于 75,其中加工材成品率高于 78、熔铸成品率高于 91;铝 板材加工成品率高于 70、带材加工成品率高于 77、箔材加工 成品率高于 79、型材加工成品率高于 88。现有加工企业铝加 工材金属消耗要低于 1035 千克/吨, 其中铝型材金属消耗要低于 6 1020 千克/吨;铝加工材综合成品率要高于 72,其中加工材成 品率高于 78, 熔铸成品率高于 91; 铝板材加工成品率高于 69、 带材加工成品率高于 75、箔材加工成品率高于 78、型材加工 成品率高于 87。现有加工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降低金属消耗, 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企业水平。 五、 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 五、 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 严禁矿山企业破坏土地及污染环境。 要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审批和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土地 复垦规定,坚持“谁破坏、谁复垦”原则,履行土地复垦法定义 务。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生产建设 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225 号)要求,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将土地复垦费列入生产成本并足额预算,依 法缴纳土地复垦费并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努力做到“边开发、边 复垦”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 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逐步建立环 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矿 山投资项目的环保设计,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和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 目录要求由有权限环保部门组织审查批准。必须按照环保、土地 复垦和水土保持要求完成矿区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利用。铝冶 炼、加工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 准 ( GB9078-1996 ) 、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7 (GB16297-1996)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工业 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要求及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 必 须符合经合法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控制值和总量指 标要求。氧化铝厂要做到废水“零排放” ,赤泥的最终处置包括 堆场应当严格按照环评文件批复的要求执行。防止电解铝冶炼 氟化物、 粉尘等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氧化铝赤泥随意堆放造成的污 染。电解铝项目吨铝外排氟化物(包括无组织排放量)要低于 1 千克。严禁将电解铝厂的含氟电解渣添加在煤中燃烧。 铝冶炼项目的原料处理、中间物料破碎、冶炼、浇铸、装卸 等所有产生粉尘部位,均要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进行处理, 并安装经环保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 格的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测。 新建及现有再生铝项目,废杂铝的回收、处理必须采用先进 的工艺和设备, 禁止采用露天焚烧的方法去除废铝芯电线电缆的 塑料、橡胶皮以及废碎料中的杂质;采用火法对废铝芯电线电缆 和废铝碎料进行预处理的,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满足危险 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2001)中有关要求和有关地 方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 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持证排污 (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除外) ,达标排放。新建铝土 矿山、铝冶炼及加工生产能力,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 8 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 (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 外)后,企业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现有生产企业改 扩建的生产能力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 也要按照规定办理 排污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环保部门对现有铝冶炼企业执行环 保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发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 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的企业, 应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 生产审核。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的企业,由环保部 门决定限期治理,治理不合格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给予 停产或关闭处理。 六、 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 六、 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 矿山、冶炼、加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 、 矿山 安全法 、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 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 章制度;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铝土矿和 氧化铝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要依法经过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设施,配 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配备铝液泄漏、 爆炸、 火灾、雷击及设备故障、机械伤害、人体坠落、灼烫伤等事故防 范设施,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通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 矿山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7 9 号) 等有关规定, 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氧化铝企业赤泥堆场应符合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及技 术规程。 七、 监督管理 七、 监督管理 新建和改造铝土矿山、 铝冶炼及加工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 条件。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 和融资等手续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规定。 建设单位必 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电解铝和氧化铝项目的环评报告书, 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环保总 局报批。 符合产业政策的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达到新建企业 在资源综合利用、能耗、环保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新建或改建铝土矿山、铝冶炼(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 及加工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以上投资、国土资源、环保、安全 监管、劳动卫生、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 查组监督检查,检查工作要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经检查认为 未达到准入条件的,不允许投产。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 根据设计要求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 对未依法取得土地或者未 按规定的条件和土地使用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未按规定履行土地 复垦义务或土地复垦措施不落实的,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土 地管理法规和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予以纠正和处罚, 责令限期纠 正,且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法打击矿山开采中的各种违 法行为;对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主管 10 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各地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工业办和国土资源、 环保、工商、安全监管、劳动卫生等有关管理和执法部门要定期 对本地区铝矿山、冶炼和加工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督 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跟踪监督工作。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铝土矿山、铝冶炼及加工 新建和改造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或者备案,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授信,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依 法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 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铝土矿山、铝冶 炼及铝加工生产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并进行动态管理。 八、 附则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港澳台地区除外) 所有类型的铝土矿山、铝冶炼和加工行业生产企业。 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 的新标准执行。 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 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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