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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 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本章以下简称条例,2000年1.1月7日朱镕基总理签署第296号国务院令予以发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历程中具有开创性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进入依法推进的新阶段。 一、立法目的 1.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新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确立,改变了长期以来政企不分、在安全监督管理上重管理轻监督的现象,使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新形势下,必须转变观念,依法监察,依法治矿,使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从制度上、机制上防范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2.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煤矿生产是在一种特殊条件下进行的生产活动,由于受多种自然灾害及人为因素的影响,使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繁发生6我国煤矿发生的伤亡事故次数和死亡人数之多,在世界主要产煤国家中是少有的,这不仅给无数矿工家庭造成无可挽回的痛苦,也使国家财产遭到了巨大损失。条例在生产、管理、监督、处罚等多方面都有较为明确的规范,目的就在于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及职工的身心健康,促进煤矿安全形势好转。 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在条例第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 这一方针是国务院通过立法确立的法定方针,是从我国煤矿安全状况的实际提出的,是我国几十年煤矿安全工作经验的结晶,充分体现了保障煤矿安全,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这一根本目标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宗旨,反映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内在规律和特点。条例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方针的概括,使得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方向和目标更加明确,可操作性更强。 1.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 这也是整个煤矿安全工作的方针,是用血的教训换来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是预防事故的发生,是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根本目的决定的。在处理事先监察与事后监察、防止事故与处理事故的关系时,一定要把前者放在突出的位置,保证少发生事故或不发生事故,这正是检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是否有效的标志。当然,对于事故的处理,用事故的教训警示他人,也是必要的,但不是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 2.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必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这是做到预防为主的关键性措施,是预防为主的具体化,也是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最基本的要求。只有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才能从根本上防止事故发生。而且发现要及时,发现之后还要消除。如果发现不及时,发现了不能消除,不仅是监察机构的失职,也会造成事故发生。为做到这一点,条例赋予监察机构许多权力和手段,并要求监察机构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重点安全检查、全面安全检查或重点抽查。同时条例还规定,对于监察人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事故隐患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3.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应当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 这既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责任与义务,也是预防事故的重要保证。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只有依法予以纠正,才能防止事故。应当注意的是,这种纠正是依法进行的,而且必须有效。为了做到这一点,条例设置了许多行政处罚条款。而且对监察人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违法行为的,或者不及时处理、报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4.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必须实行两个结合 这也是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方针的重要内容。一是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监察本身不是目的,而是通过监察促进安全管理,防止煤矿事故发生,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行政执法部门,不干预和参与企业的安全管理。二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从某种意义上讲,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本身就体现了教育的功能,防止事故最终要通过煤矿企业及职工自身的努力来实现,因此要把宣传教育、提高煤矿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抓好。当然,对违法违规者依法进行惩处也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就不能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就不能有效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这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法律的权威,但这种惩处要与教育相结合,起到惩一儆百的作用。 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贯彻实施条例,必须从法律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提高贯彻条例的自觉性,为贯彻实施条例奠定基础。 1条缅J是一部行政法规,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广大煤矿职工的迫切愿望和要求。不仅全国各煤矿,而且上上下下、方方面面,无一例外地都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办事,不得违反。因此,条例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法律的强制性和贯彻实施的普遍性。 2条例是我国煤矿安全监察的专门立法,是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深化和发展,是我国煤炭法律、安全法律、矿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煤矿安全监察立法的空白,必将把我国煤矿安全监察立法及法制建设推向新的局面,为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煤矿安全监察法律体系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3条例是煤矿安全监察的主体法规,是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条例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权利、责任、义务和约束要求,确立了其不可侵犯的法律地位,明确了监察工作的内容、程序j手段。因此,条侧的出台与实施,为依法监察、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步入健全的法制轨道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4条例为促进煤矿安全工作与管理,减少伤亡事故,推动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既是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宗旨,也是条例的立法原则和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条例的条文设置、各项法律制度的确立,以及行政处罚力度的加大j都是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的。对于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在煤矿安全方面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能做和禁止做的,都有十分明确的规定,这就使管理部门和煤矿在安全工作中有法可依,为大家提高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促进和加强煤矿安全工作,提供了法律手段。 5条例为制裁和打击危害煤矿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条饲专设罚则一章,充分体现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条例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以及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等各个方面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和情形,.都有相应的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任何煤矿和任何人必须无条件地执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标准。,凡有违反,必得惩处,以身试法,,必受制裁,这体现了法律1约尊严和安全监察机关的权威。 四、煤矿安全监察制度 条例总则第2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这就表明这一制度是国家所设立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确立起来的制度,如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制度是由煤炭法确立的,采矿许可证制度是由矿产资源法确立的毛法律制度以相应立法为依据,受法律的保护与约氯具有贯彻实施的强制性与权威性,它既是某立法的主干与骨架;又体现了法律的立法目的与宗旨。 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内涵丰富具体来讲,主要有七项 一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度 这是中国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中第一次建立的法律制度,这项制度,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员的条件、任免程序职责、权利、义务及其执法要求;并特别规定了对监察员进行监督、约柬和对其违法行为要进行行政处罚等。这就为监察员明确了行为规范,为其依法行使职权,树立其工作权威,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护。 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制度 这二制度,规定了煤矿的各项建设工程,其设计是否符合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及其竣工后,其安全设施和条件是否达到安全要求,这对煤矿安全影响极大。煤矿建设工程设计达不到要求,其工程质量不合搭,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这是日后造成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审查,不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其竣工投产前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此外,还规定了审查、验收程序及要求、处罚办法。这就为从源头上保证煤矿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手段。 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这是十分重要的监察法律制度,是针对煤矿生产过程而言的,在各项监察法律制度中处于中心地位。这一制度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以及监察主体与监察对象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与处罚的办法与措施等。 条例第20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这是监察内容中最基本的制度,除此之外还规定了以下几点 , 1对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监察。这主要包括煤矿是否制定事故预防应急计划;是否制定消除隐患的措施;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是否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是否向职工发放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等。 2对管理者的强制性要求。这主要包括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不得违章指挥,不得强令工人违章作业;矿长或主管人员对工人违章作业必须加以制止,对事故征兆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才允许上岗作业,职工上岗作业前,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安全培训。 3对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的监察。 4对煤矿生产设备、器具的安全检查。 5开采方面的强制性要求j煤矿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进行独眼井开采的煤矿,必须无条件关闭等。 这一制度内容丰富,覆盖面广,涉及到煤矿安全生产的各个关键部位,其操作性很强,对于保证煤矿安全,作用极大。 四煤矿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这是针对我国煤矿事故多发,调查处理难度大而专门设立的法律崩度。该制度明确了事故报告的要求、调查处理的主体、程序以及对隐瞒事故、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等。这对于从事故调查处理的角度,促进各方面吸取教训,从而搞好煤矿安全是很有利的。 五煤矿安全监察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 这是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要求0规定了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安全信息进行搜集、分析和定期发布,必须建立安全监察档案。这对于监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六煤矿安全监察监督约束制度 这是促使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能够秉公执法、政务公开,搞好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重要保证。明确将监察执法机构置于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约束其行为,体现了权力与义务相统一、监察主体与对象在法律上平等的原则,体现了安全监察机构为人民服务,为煤矿安全工作服务的宗旨。 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制度 这一制度体现了立法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体现了国家和人民的意志,这是保证行政执法有效性必不可少的0这一制度明确规定了对各类违法行为如何处理与处罚,以及适用范围、处罚的种类与幅度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操作性。 1.行政处罚的作用 行政处罚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实施的一种惩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行政处罚目的在于改正和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煤矿安全,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行政处罚的主要作用是 1规范煤矿建设行为。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其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其竣工或投入使用前,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 2规范煤矿生产行为。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矿井使用韵设备、器材、仪器j仪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促进煤矿生产规范化、制度化。 3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矿井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煤矿职工上岗作业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4加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煤矿发生事故,。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不得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不得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不得拒绝接受调查取证0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2.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 条例规定了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许可证、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等多种行政处罚。另外,条例还规定了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做出当场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达到要求、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等现场处理决定。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责令关闭。行政处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 1煤矿建设阶段的行致处罚。一是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经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否则,给予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是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或投产前j必须经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否则,给予责令停止生产,处5~10万元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煤矿生产阶段的行政处罚。一是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实施和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规程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限期达不到要求的,给予责令停产整顿、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是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火明电照明,限期不改正的,给予责令停产整顿、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三是煤矿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限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给予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四是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作业,否则,给予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五是煤矿擅自开采安全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否则,给予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3煤矿安全培训方面的行政处罚。一是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即指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二是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逾期不改正的,给予4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 4违章指挥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一是煤矿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煤矿有关人员 52煤矿安全法律法规 拒绝、阻碍安全监察,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给予警告、并处5~1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 5事故调查中的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处3~15万元罚款、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 第二节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一、制定目的 为了保证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贯彻实施,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效行使监察,国家安全监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本办法。 二、监察中的现场处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作出现场处理决定。现场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罚 1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2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达到要求; 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有严格的程序,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据程序办理。该办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l等法律,对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煤矿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对煤矿及其人员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煤矿及其人员的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查明事实。在作出行政处罚前,要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一般程序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及其人员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终结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不予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按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印章方可有效。 3.听证程序 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在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停产整顿、吊销煤炭生产许口』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听证程序主要青 .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后3日内提出。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稳私外,所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叮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2人代理。 6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审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作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u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当事人被处罚煤矿及其人员有其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 (1当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一 2当事人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仅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正 2.义务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调查时,煤矿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五、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责令停止生产施工。这是对违法者给予停产以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较重的处罚。责令停产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只有当停止生产的原因得到解决方可恢复生产 2责令限期达到要求改正。这是指对违法者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达到要求的处罚。如果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或不改正,则采取更严厉的处罚。 3责令停产整顿。这是对违法者给予的停止生产以纠正其违法行为的处罚。通常由有权作出该决定的机关作出整顿合格、恢复生产的决定 4罚款责令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缴纳一定的金钱,属于经济制裁 5责令改正这是指给违法者必须立即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较轻的处罚。在给予责令改正的同时.还可以并处罚款 6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这是对违法者给予~种剥夺其煤炭生产许可权的最为严厉的处罚没有煤炭生产许可证,就不能再进行煤炭生产活动 7各种行政纪律处分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可分别给予警告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8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指严重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思考题 1.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煤矿安全培训及违章指挥的行政处罚有何 . 3.行政处罚的程序有哪几种 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被处罚的煤矿及其人员规定了哪些权利和 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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