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基础资料及安全管理检查实施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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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基础资料及安全管理检查实施清单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检查依据 1 探放水设备及物资 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探放水设备台账,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台账。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八十三条。 2 防治水制度 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及应急处置制度。 防治水岗位责任制文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现场检查。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第六条。 3 防治水规划 煤矿应当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防治水中长期规划,生产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完成资料。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八十四条。 4 防治水计划 煤矿应当编制防治水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防治水年度计划,年度生产计划,计划完成情况。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八十四条。 5 防治水图纸 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每半年修订1次。图纸内容要符合要求。 相关图纸,水害预报,地质预报。核对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八十七条;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附录二。 6 井巷出水点和积水区标绘 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绘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范围、底板标高、积水量、地表水体和水患异常区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对本矿开采有影响的古井、老窑、小煤矿、本矿井采空区应进行调查,标绘在井上下对照图和充水性图上,并标注积水量、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 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纸,调查记录、台账,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九十八条;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第二十四条。 7 防治水台账 建立防治水各种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基础台账,长期保存,每半年修正一次。 相关台账,相关设计,钻孔施工原始记录,观测数据原始记录,相关观测、施工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核对检查。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第十五条。 8 地质信息化管理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查看矿井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第十九条。 9 复杂、极复杂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 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 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方案,人员分工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一般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报表,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治理方案,事故隐患“五落实”报表,隐患排查整改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抽查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八十四条。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相关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按规定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十条、十四条、十五条。 10 中等、简单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 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 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方案,人员分工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一般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报表,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治理方案,事故隐患“五落实”报表,隐患排查整改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抽查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八十四条。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相关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按规定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十条、十四条、十五条。 11 防隔水煤岩)柱留设及管理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和煤柱留设相关文件资料、批准文件。现场核查。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九十七条。 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九十九条。 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应当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符合要求。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第九十二条、九十三条。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应当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按规定审查批准后实施。 12 矿界隔离设施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井上下对照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防隔水煤岩柱设计及批准文件。现场核查。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九十七条。 13 水体下煤柱留设 河流、湖泊、水库和海域等地面水体下采煤,留足防隔水煤(岩)柱。 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防隔水煤(岩)柱设计及批准文件。现场核查。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第八十四条。 按照裂缝角与水体采动等级留设不同类型的防隔水煤(岩)柱(防水、防砂或者防塌煤岩柱)。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第八十七条。 14 顶板含水层煤柱留设 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应当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防隔水煤(岩)柱设计及批准文件,“两带”高度观测记录。现场核查。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三百零四条。 15 导水通道煤柱留设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强或者极强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和封闭不良钻孔等通道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并采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防治水措施。 矿井充水性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水害防治措施。现场核查。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三百零二条。 16 煤柱变更 煤柱变更设计应当由煤矿企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完成,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论证、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认证报告、论证资料,变更设计、批准文件。现场核查。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安监总煤装〔2017〕66号)第一百零八条。 17 水淹区下开采设计 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井上下对照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专项开采设计及批准文件。现场核查。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九十九条。 18 水害预测预报 根据采掘计划,编制年度、月度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年初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和水害预测图。 水害分析预测表和水害分析预测图,审批、验证情况。现场抽查。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第三十七条。 19 突水事故报告 大中型煤矿发生300m3/h以上、小型煤矿发生60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当将突水情况及时上报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调度记录,调度录音。现场核查。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第二十七条。 20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水文地质类型报告主要内容符合规定。 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企业总工程师批准文件。现场抽查。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第十三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一次,发生较大及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矿井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第十三条。 21 煤矿闭坑报告 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煤矿闭坑报告。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十一条。 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 22 地下水动态监测监控 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 现场查看动态监测资料、突水预警系统建立等情况。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第九条。 23 防治水知识教育培训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行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育,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水灾的应急能力。 查看培训记录、现场抽考工人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第十条。 24 其它要求 国家及地方其他有关规定及要求。 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抽查。 有关规定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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