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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煤集团安全管理强制性若干条规定 一、采掘专业(8条) 1、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队长亲自审核签字,科室审批严禁采用传阅签字方式;现场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补充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凡不按作业规程、施工措施施工作业,安检工必须停止现场作业。 2、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必须使用专门的敲帮问顶工具。严禁未敲帮问顶进入下道工序作业。 3、采煤工作面进入煤帮作业(除检修外),跟班干部、当班班长和安检工必须三员到岗,严禁三员不到岗进行作业。 4、严禁空顶及超控顶作业,机掘工作面必须使用机载式临时支护或锚杆钻车;炮掘工作面必须使用可靠有效的临时支护。临时支护不符合以上要求严禁施工作业。 5、断面高度超过3.5米的掘进工作面进行临时支护必须采取封迎头措施(使用锚杆钻车等具有可靠防护功能设备除外),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专用封迎头网。严禁未采取封迎头措施进入下道工序作业。 6、回采工作面超前支护段、巷道顶帮压力较大地段、留设巷道、人员密集地点、行人路线等地点必须对锚索加设专门的防射出锚索套。严禁进入以上无锚索套区段施工作业。 7、各矿井使用及改变顶板支护、矿压观测的新工艺、新装备、新技术、新支护材料时,必须按规定上报生产处,未经批复严禁使用和作业。 8、基建、改扩建矿井验收时必须达到省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各类检查中达不到省二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生产矿井严禁组织生产。 二、运输专业(9条) 1、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行车区段严禁有人行走、停留、作业。 2、严格控制大巷行走人员及频次,确需行走大巷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包括行走人员数量、日期班次、经过路线、安全措施,并报生产处审核备案。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大巷行走。 3、无极绳运输必须做到梭车与行人“车停人行”、“人躲车行”,无极绳运输巷道必须设置躲避硐室(相邻硐室间距不超过100米),严禁人、车同时共行。 4、小绞车运输实施“绞车设施完好、司机审核备案、异体跟班监管”,所有小绞车必须安装安全识别系统。凡设施不完好、司机未备案或现场无跟班干部(安检工),一律不准作业。 5、同一地点严禁多家单位同时交叉运输作业;同一运输线为倾斜井巷,严禁上、下部同时运输作业。 6、倾斜井巷停车时,必须设有可靠的阻车装置,阻车形式可采用卡轨式阻车器、打飞机杠等,但飞机杠必须与轨道固定牢固,严禁使用木楔。 7、所有掉道车辆上道,必须安检员在现场。严禁现场无安检员进行复位。 8、建立健全运输线路竣工验收制度。凡验收不符合标准的线路严禁投运。 9、凡使用或改造运输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必须上报生产处,经论证批准后实施,否则严禁使用与改造。 三、机电专业(21条) 1、煤矿机电岗位操作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本岗位操作规程作业。严禁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违章操作。 2、矿井在用机电设备及材料 “两证一标志” 必须齐全有效。严禁使用证件不全或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及材料。 3、大型固定设备必须保证台台完好。严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备投入运行。 4、大型固定设备检修,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五定”、“五落实”。严禁对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技术标准的设备进行检修。 5、大型固定设备、特种设备必须按周期进行检测检验。严禁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投入运行。 6、大型固定设备、特种设备必须配齐安全保护,保护装置灵敏可靠。严禁安全保护装置不全或保护装置失效的设备投入运行。 7、在用提升机必须安排专人进行日常检查。严禁无专职维护工进行日常检查的提升机投入运行。 8、提升人员的提升机、安全保护装置、井筒装备、连接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提升装置提升人员。 9、主排水泵、主通风机必须定期倒机运行。严禁单台设备长期运行,不进行倒换。 10、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必须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严禁无使用许可证的特种设备投入运行。 11、电梯、起重机械、燃气锅炉燃烧器必须与特种设备专业化维保机构签订维保协议,定期进行维保。严禁未经专业化维保的电梯、起重机械、燃气锅炉燃烧器投入运行。 12、防爆电气的使用、维护与管理必须符合晋城煤业集团矿用电气防爆检查暂行规定和晋城煤业集团防爆电气(器)管理办法要求。严禁防爆电气设备及设施出现失爆现象。 13、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检修、搬迁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 14、井下电缆的连接(修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与电压等级不相适应的电缆连接装置。 15、井下使用胶带、电缆入井前必须进行阻燃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严禁非阻燃胶带、电缆入井使用。 16、所有生产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产量监控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并实行24h不间断运行。缺少任何一个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矿井严禁组织生产。 17、矿井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18、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19、安全监控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严禁擅自停止运行安全监控设备。 20、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必须真实反映监测数据。严禁故意移动或遮挡传感器。 21、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必须设置人员定位读卡器,每一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唯一识别卡。严禁出现监测中心站不能准确显示井下区域人员分布情况现象。 四、供电专业(10条) 1、矿井必须有两回路供电电源线路,电源线路上不得分接任何负荷。严禁矿井采用单回路电源供电或在矿井电源线路上分接其它负荷。 2、矿井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立井绞车、瓦斯抽放泵、为压风自救系统供风的空压机、主排水泵、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等主要设备房和井下变(配)电所必须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定期切换供电线路运行。严禁单回路供电运行。 3、矿井必须使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4、矿井电气设备保护装置和继电整定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进行试验。严禁电气设备甩保护运行。 5、矿井电气设备容量及电缆、线路截面必须满足正常工作需求。严禁超负荷运行。 6、矿井供电系统的操作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严禁违反规程规定进行操作。 7、矿井供电系统的检修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严禁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检修。 8、电力系统调度命令必须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严禁不具备资格的人员发、受调度指令。 9、矿井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管理制度。严禁约时停送电。 10、井下掘进工作面局部扇风机供电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定期进行切换试验。严禁局扇供电不符合规定的掘进工作面生产施工。 五、通风专业(10条) 1、矿井(盘区、采掘工作面)必须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2、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设计要求全部掘完巷道工程(包括联络横川)后方可回采,巷道工程不到位严禁组织生产。 3、矿井排放瓦斯必须按规定制定瓦斯排放措施,无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严禁排放瓦斯。 4、高、突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体系,抽采效果不达标严禁组织生产。 5、突出矿井、突出管理矿井、预防突出矿井必须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未消突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6、有自然发火危险矿井必须建立防灭火系统,防灭火措施不到位严禁组织生产。 7、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煤层未注水、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严禁组织生产。 8、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严禁违章爆破作业。 9、矿井必须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无安全监控系统或运行不正常的地点严禁作业。 10、“一通三防”装备、新工艺、新材料必须执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严禁使用。 六、地测防治水(20条) 1、必须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严禁“不探就掘、不探就采”。 2、探放水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作业。 3、探放水时,必须使用“专业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或手持钻机进行探放水作业”。 4、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必须首先检查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情况,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栏板,否则严禁施工。 5、钻机开工前,必须检查钻杆方位倾角是否与设计相符,检查钻机各部位安装是否稳固,否则严禁开钻。 6、在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放水时,必须安装孔口装置,严禁无孔口装置探放水。 7、在水压大于1.5MPa的地点探放水时,必须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反之严禁探放水。 8、探放水施工时,必须要有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无设计和措施施工。 9、探放老空积水时,应当撤出探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危险区域内的所有人员,严禁探水点以下有人进行作业。 10、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严禁拨出钻杆。 11、测量工接收任务,必须要有开工单,明确工作要求,认真检查、复核设计图纸。严禁口头接收任务,直接使用未经检查、复核的图纸。 12、测量工抄录起始数据和放线数据,必须经两人核对无误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未经核对的数据。 13、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测量工作时,必须使用防爆仪器。严禁使用未取得防爆合格证的仪器。 14、仪器观测时,必须严格按照煤矿测量规程执行,整平、对中、按测量程序操作。严禁在未经整平、对中的情况下进行观测及违反测量程序进行作业。 15、测量设立点位,必须在顶板及辅助登高设备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严禁在不检查顶板及辅助登高设备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16、测量延伸导线前,必须对上次测量的最后一个水平角和边长进行检查测量。严禁直接进行导线延伸。 17、施工放线必须按两个镜位标定,取其平均位置。严禁用一个镜位标定。 18、大型贯通必须要有设计、审核、总结,一般贯通有措施,并按规定要求及时下发贯通通知单。严禁先施工后设计、无计划贯通。 19、原始观测值和记事项目,必须在现场用铅笔记录在手簿中,数字记载正确、清楚、整齐。严禁涂改、擦改、转抄、凭记忆补记。 20、测量数据必须经过检查、对算、审核、并建立台帐。严禁将观测数据直接用于计算。 七、洗选专业(10条) 1、所有工艺系统改造及大型检修项目必须报审,严禁未经批准进行。 2、每周必须有不少于10小时以上的固定检修时间,严禁边生产边检修。 3、所有检修、施工,必须按规定制定适合特定环境和条件的专用安全措施,严禁用通用措施代替。 4、所有安装检修工作,必须按规定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未停电进行安装、检修、维护、除杂和擦拭设备等工作。 5、处理煤仓堵仓跑仓事故时,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处理煤仓堵仓跑仓的管理规定,严禁在处理堵仓跑仓事故时组织生产。 6、值班或跟班干部必须按规定履职,严禁干部不在现场,处理生产事故。 7、各岗位必须保证温度在15度(输送机栈桥8度)以上,严禁在有瓦斯区域使用火炉取暖。 8、洗煤厂必须有独立的安监部门,严禁兼职挂靠。 9、新上岗人员、转岗人员、停工复工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严禁不放心人上岗操作。 10、必须控制好洗选参数,减少质量过剩,严禁私自调整洗选参数。 八、调度专业(10条) 1、必须严格“信息畅通、令行禁止”的调度工作原则,严禁谎报、隐瞒安全生产事故。 2、必须严格执行矿领导24小时不间断调度制度,严禁在值班值守期间以任何事由不在岗、不在位延误处置突发险情时机。 3、必须严格执行矿领导24小时不间断轮流带班下井制度,严禁出现空岗、空班。 4、必须严格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时间,与工人同上同下,严禁推迟入井或提前升井。 5、必须严格矿领导带班下井线路及地点,落实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严禁走过场、应付差事。 6、必须严格区队长井下带班作业,严禁工人在跟班干部不到位的情况下下井作业。 7、必须严格按矿井核定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 8、必须严格按“优化采掘衔接、保持正规循环”的原则组织生产,严禁超强度生产。 9、必须严格按矿井每班核定人员数量入井作业,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10、必须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组织生产,严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 九、安全管理专业(10条) 1、煤矿生产建设必须做到证件齐全有效,依法组织生产建设,严禁证件不全、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 2、煤矿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建程序,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条件的施工队伍和监理进入煤矿承揽工程项目。 3、煤矿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组织生产、建设,严禁越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 4、煤矿必须严格落实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矿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5、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取证,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上岗作业。 6、煤矿生产建设必须建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制度,配齐人员,严禁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人员配备不足组织生产建设。 7、煤矿生产建设必须按规定排查和治理各类隐患,严禁隐患未排除进行生产作业。 8、煤矿生产建设必须设立专职救护队或与有资质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严禁在不能保证救护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建设。 9、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安全措施,严禁安全措施不落实进行生产作业。 10、煤矿必须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十、煤层气专业(10条) 1、必须经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2、必须落实煤层气产业“防泄漏、防明火、防燃爆”的各项措施,严禁措施不落实进行操作。 3、必须遵守煤层气场站“十大禁令”,严禁违反“十大禁令”的行为发生。 4、必须建立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严禁危险场所无应急预案运营。 5、必须按规定检测、校验各种仪器、仪表、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具,严禁使用未经定期校检的上述设备和用具。 6、必须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完好,严禁消防设施设备不定期试验,消防器材过期和损坏。 7、必须对煤层气设备设施实行包机制并定期进行巡检,严禁因责任不落实而出现管理空白。 8、必须做好煤层气运输车辆、通勤车辆和作业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严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发生。 9、必须执行危险场所动火规定,严禁未经办理动火措施和程序擅自检修和施工。 10、必须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且在安全范围内,方可进入密闭空间,严禁未经检测盲目进入地井等有限空间内作业。 十一、煤化工专业(10条) 1、必须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严禁未批先建、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生产经营。 2、必须落实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3、必须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4、必须依法提取安全费用,严禁安全投入不足进行生产经营。 5、必须排查治理隐患,严禁隐患未排除进行生产作业。 6、必须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八项作业安全规范,严禁不办理票证组织检修作业。 7、必须执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严禁迟报、谎报、瞒报事故和不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8、必须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严禁未配置职业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经营。 9、必须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严禁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销售、充装危险化学品。 10、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的源辨识和管理,严禁不完善安全监测监控体系、不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不组织事故应急演练。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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