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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释义 煤矿防治水规定总体结构 o第一章总则第1-10条10条 o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11-19条9条 o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20-40条21条 o第四章矿井防治水第41-87条47条 o第五章井下探放水第88-101条14条 o第六章水体下采煤第102-108条7条 o第七章露天煤矿防治水第109-114条6条 o第八章水害应急救援第115-129条15条 o第九章罚则第130-140条11条 o第十章附则第141-142条2条 o附录1-6 6个 o共10章142条,6个附录 第一章总则 总则内容有防治水规定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与各种防治水规程、规范、标准等的关系,防治水十六字原则和五项治理措施,防治水机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防治水规划,职工培训和教育,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等。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防治水规定)是在现行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以下简称规程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是为了适应当前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进一步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地防治矿井水害。一是总结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教训,需要对原规程和条例进行补充。如2005年广东梅州大兴煤矿“8.7”透水事故,死亡121人;2007年山东华源矿业公司发生洪水淹井,死亡172人,还导致与其相邻的名公煤矿死亡9人等。事故原因分析均反映出规程和条例的一些条款不适应;二是随着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我国不少煤矿已经在湖底下、水库下、河流下甚至在海底下进行采煤,急需对相关防治水工作做出规定;三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水害探测仪器与技术、防治水工程与装备、矿井防治水理念与预测评价方法和综合机械化采煤方法与工艺等已经有了长足发展和进步,需要对防治水技术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四是近年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发生了变化,制定防治水规定,提升为部门规章,有利于加强对煤矿企业防 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防治水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对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规定更加严格。针对近几年发生的重特大水害事故,防治水规定在内容上做出了相应补充和完善。二是对防治老空水害规定更加严密。据统计,老空透水事故占煤矿水害事故的80以上,主要原因是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在有透水征兆的情况下仍违规作业。为此,在防治水规定中对探放水设计、工程施工以及探放水设备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三是对强化防治水基础工作做出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水文地质勘探等工作是矿井搞好防治水工作的基础。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及本规定与现行有关防治水规程、规范、标准等关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类煤矿企业(矿井),以及从事煤矿防治水的地质勘探单位、设计单位、科研院校、中介机构等单位都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认真开展煤矿防治水工作。 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现有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股份制煤矿、合资煤矿和个体煤矿等,按井型大小可分为大型煤矿(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上的煤矿)、中型煤矿(年生产能力在45-90万吨的煤矿)、小型煤矿(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煤矿);按建设类别可分为基建煤矿、生产煤矿、技改煤矿、资源整合煤矿等。无论何种类型的煤矿在防治水方面都要依照本规定做好水害防治工作。现行有关煤矿防治水规程、规范和标准等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治水十六字原则和五项综合治理措施的规定。 防治水十六字原则科学地概括了水害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预测预报”是水害防治的基础,是指在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水害做出科学分析判断和评价;“有疑必探”是指根据水害预测预报评价结论,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综合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先探后掘”是指先综合探查,确定巷道掘进没有水害威胁后再掘进施工;“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再安排采掘工程,如井下巷道穿越导水断层时必须预先注浆加固方可掘进施工,防止突水造成灾害。 五项治理措施是水害治理的基本技术方法。“防”主要指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和修建各类防水闸门或防水墙等,防隔水煤(岩)柱一旦确定后,不得随意开采破坏;“堵”主要指注浆封堵具有突水威胁的含水层或导水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通道;“疏”主要指探放老空水和对承压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排”主要指完善矿井排水系统,排水管路、水泵、水仓和供电系统等必须配套;“截”主要指加强地表水(河流、水库、洪水等)的截流治理。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在防治水方面的责任规定。 做好防治水工作,必须要有人力、物力和资金等的大力支持,因此,将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规定为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矿防治水工作技术性较强,因此,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规定负责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提出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装备和专项资金等建议。组织对矿井水文地 质类型划分,制定防治水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编写防治水规划、专门防治水设计、措施等。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治理措施。煤矿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全力支持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做好防治水工作,遏止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 本规定有关防治水设计、方案除个别由企业负责人组织审批外,大部分设计和方案在规定中明确由企业总工程师、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审查实施。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指集团公司负责技术的总工程师,下同。煤矿企业(矿井)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治水责任。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设备、队伍以及机构等方面的规定。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要求所有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专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的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煤矿企业、矿井可配备1-3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标准。 大部分水害事故都是由于探放水措施不落实造成的,所以,要求煤矿必须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不能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水钻机。 如果探放水任务少的煤矿,探放水队伍可与探放瓦斯的队伍合在一起。探放水作业人员须经培训上岗。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确定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集团)、矿井要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可与地测部门合署办公),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防治水机构负责人,以保证防治水工作得到充分重视,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 为了使防治水工作任务明确、责任清楚,煤矿企业、矿井要建立健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和有关防治水技术制度。特别要建立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或极复杂的矿井还要建立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等。制定的各项制度都要组织宣传学习,并悬挂在醒目位置,做到人人皆知。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防治水规划及实施要求的规定。 防治水工作具有专业性和系统性较强的特点,煤矿企业、矿井要组织专家广泛收集矿区和矿井资料,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5-10年),分析水情和水害特点,提出目标和保障措施,分步组织实施;同时要及时总结规划实施效果,并不断修改完善规划。每年年初要有年度计划,落实资金和工程项目等,并及时进行总结验收,研究水害形成和防治水规律,提升防治水整体工作水平。防治水规划编制、实施可采取现场专业技术人员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专家合作的方式。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和有突水征兆时所采取措施的规定。 近几年,一些煤矿在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未查清的情况下,盲目建井,水害频发;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关闭了大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煤矿,煤矿周边水文地质条件日趋复杂,盲目开采导致水害事故也时有发生。因此,本规定明确要求,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要通过物探、化探和钻探等多种手段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方可进行采掘工程活动。特别要指出的是超层越界开采导致的水害事故频发,所以煤矿要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大部分透水事故发生前均会显现出不同的透水征兆,如煤层变湿、松软,煤邦出现滴水、淋水,矿压增大,底板膨起、产生裂隙等,只要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就要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可以大大减少人员伤亡。 案例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1起透水事故,造成56人死亡。新井煤矿属张家场乡乡办集体煤矿,始建于1992年,该矿批准开采4煤层,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但于2005年10月,该矿主井却违规通过暗斜井延深至8、11、14-1和14-2煤层,进行超层采掘活动。 事故发生后,新井煤矿承包人及相关责任人不是积极组织抢险,而时蓄意逃避责任,瞒报事故被困人数,破坏调度出勤牌板,转移藏匿财务和销售台帐,删除计算机数据资料,抽逃和转移帐户资金,负责该矿安全、生产、技术的副矿长,该矿调度室主任、包工队队长等相关人员先后逃匿,后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 经过40天的紧张排水,共排出井下积水42.2万m3,56 名遇难矿工遗体全部找到。 新井煤矿没有严格执行探放水的有关规定,从事故发生前的5月12日,邻近的同煤燕西一号井采空积水区的东13巷和东14巷,就已经出现了明显的滴水和淋水等透水征兆。东13巷附近的异常水文地质情况引起了矿方的注意,从东6巷抽调钻机到东13巷与东14巷之间进行探水,但遗憾的是,5月17日钻机在施工中出现了故障,5月18日安排修理。但就在透水征兆明显、尚未完成探放水工作的情况下,矿方没有停产,也未撤人,继续违章冒险组织生产,最终导致突水事故发生。 事故直接原因为 新井煤矿在14-1煤层掘进巷道透水征兆十分明显的情况下,未能严格按照防治水有关规程和条例,采取真正有效的防治水措施,仍违规在燕西1#井采空区附近组织生产,冒险作业,由于受放炮震裂松动、水压浸泡以及采掘活动带来的矿山压力变化影响,破坏了燕西1井采空积水区的有限煤岩柱,最终导致了这起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培训、教育的规定。 煤矿企业、矿井有责任和义务对煤矿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基本知识,掌握井下透水征兆的有关知识,组织井下职工开展水害应急救援演练,提高职工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区 队长、班组长必须经过防治水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使用、推广新技术、新装备和配备救灾设备的规定。 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为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煤矿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要加强与科研院校合作,攻克防治水技术难题,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和新工艺。同时要不断总结防治水规律,遏制重特大透水事故。 为了及时、有效地对透水事故进行救援工作,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防治水抢险救灾的配套设备。主要设备要包括适合矿井救灾的排水泵、排水管路以及配套的电缆等。大中型企业要储备足够的抢险排水设备和材料;每一个产煤省(区、市)也要建立健全防排水抢险救援基地,可依托大中型企业建立并加强管理。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有关的 1.划分的原则、依据和具体划分方案。 2.类型划分报告的编写内容。 3.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修订的时间要求。 第十一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释义』本条是关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依据和具体划分方案的规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矿床水文地质类型,两者划分的原则和依据基本相同。但由于矿井仅是矿床的局部开发地段,涉及范围小,受开采影响明显,因此分类的基本出发点也不完全相同。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的目的是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确定水文地质类型,指导矿井防治水工作,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一)国内外矿床水文地质分类简介由于地区和研究者的观点不同,国内外许多专家和学者曾提出过各种分类方案。1940年,前苏联的Д.И.谢戈列夫提出的第一个矿床水文地质分类方案依据的是地质断面特征。他把矿床分为三类第Ⅰ 类,地质断面中主要是坚硬裂隙岩层的矿床;第Ⅱ类,地质断面中主要是松散砂质和黏土质岩层的矿床;第Ⅲ类,地质断面中主要是喀斯特和易溶岩层的矿床。其后又有П.C.普罗霍洛夫(1945,1951)等多人,先后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的分类。 我国矿床水文地质的分类始于20世纪50年代。就煤矿床而言,1955年燃料工业部苏联专家П.З.克兰尼涅夫按照地质、水文地质及开采条件,将我国煤田划分为具有裂隙性的坚硬岩石且在煤层的顶板以上覆盖着厚层充水性强的疏松岩层的煤田、具有裂隙性坚硬岩石的煤田和具有喀斯特化岩石的煤田等三种水文地质类型,这是国内最早的煤矿床水文地质分类。1958年煤炭工业部沈尔炎按照开采方式,将我国煤田分为地下和露天开采两组;每组又根据矿山岩层的充水性分为疏松岩石、裂隙坚硬岩石和半坚硬岩石、喀斯特化岩石等三种水文地质类型;每一类型再按自然地理条件、地质构造、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特征,分为简单、复杂、极复杂三类。1962年地质部与煤炭工业部制定的矿区水文地质工作规范(暂行)(第一分册煤及油页岩)中,根据我国的自然地理、地质及水文地质特征,将煤田划分为充水岩层以疏松未胶结岩层为主、以坚硬裂隙岩层为主、以喀斯特溶洞化岩层为主和以坚硬裂隙或喀斯特溶洞化岩层为主,并为厚的疏松含水层覆盖的煤田等四种水文地质类型;每类又根据煤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划分为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1990年武强根据成煤时代(类)、充水水源(亚类)、充水方向(型)和充水方式(亚型),提出了中国华北型煤田矿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方案。 为了指导煤矿防治水工作,煤炭工业部于1984年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中,首次提出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的划分方案。 与此同时,地矿系统也曾先后提出过若干矿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方案。其中,影响较大的是原地质矿产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局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研究所1959年提出的中国固体矿床水文地质分类方案,该方案奠定了按主要充水岩层划分矿床水文地质类型的基础。 此后,1982年地质矿产部在其颁发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普查勘探规范中,提出了新的矿床水文地质勘探类型;1986年,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在其颁发的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中,也提出了新的煤矿床水文地质勘探类型。上述两个分类基本上大同小异,无本质区别。 1991年,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12719-1991)中,第一次明确了矿床水文地质勘探类型的国家标准。 (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原则 在参考上述各种矿井(床)水文地质分类方案的基础上,本规定提出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分类的原则和要求如下 1.分类以矿井防治水工作为目的,考虑与矿井地质勘探工作相结合。 2.分类要全面考虑矿井充水诸因素的影响,要突出其中主要因素的作用。 3.分类应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反映近年来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的特点以及在防治水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力求简单明了,便于实际应用。 4.本类型划分所考虑的各种因素(指标)具有同等地位,并且为了煤矿生产安全,类型划分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例如,根据矿井及其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某矿井应为极复杂类型,但其它指标均未达到极复杂类型要求,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将该矿井定为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类型矿井;同理,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突水量Q3,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5.同一井田内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例如,华北型煤田,开采上组煤时,矿井可能是水文地质简单或中等类型的,而开采下组煤层则可能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 (三)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依据 根据我国的矿井水文地质特征和主要影响因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的划分依据如下 1.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其中包括含水层性质及补给条件和单位涌水量。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也就是矿井充水的主要含水层。例如,在华北型煤田中开采上组煤层时可能主要是顶板砂岩含水层,而在开采太原组底部煤层时可能是煤层底板奥陶系灰岩含水层和顶板薄层灰岩含水层。单位涌水量q是反映充水含水层富水性的重要指标,q的取值应以井田内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关于单位涌水量q的具体的标准计算方法可参照附录二。 2.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老空水包括古井、小窑、矿井采空区及废弃老塘的积水等。我国煤矿开采历史悠久,老空水分布广泛,对矿井或相邻矿井造成极大威胁,矿井采掘工程一旦揭露或接近,常会造成突水。老空水一般位置不清,水体几何形状不规则,空间分布无规律,积水位置难于分析判断,突水来势 迅猛,破坏性强。老空水多为酸性水并具有腐蚀性,但也有含有诸如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老空水。老空水事故约占总水害事故的80以上,因此,在本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中,老空水分布状况作为类型划分的一个重要指标。 3.矿井涌水量。考虑矿井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我国西北地区矿井涌水量明显偏小,因而分类表中西北地区矿井涌水量界线值不同于其它地区。 4.矿井突水量。含水层或含水体中的水突破隔水体而突然进入采掘系统空间的水量,往往造成灾害,因此,将突水量作为分类指标之一。 5.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主要根据矿井是否经常突水,以及突水的频率和突水量的大小进行分类。 6.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主要根据防治水工程量及经济效益等进行分类。如果投入的防治水工程量太大,经济效益差,目前就不宜开采,待将来科技进步了再进行安全高效开采。根据以上分类依据,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方案见表2-1。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二条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 (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 (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 (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编写要求和编写内容的规定。 我国煤矿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对煤矿安全生产影响很大,历史上曾多次发生水害事故,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为了煤矿安全生产,有针对性地作好矿井防治水工作,本条规定所有煤矿都必须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煤矿企业、矿井根据确定的水文地质类型制定防治水规划、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类型确定,由煤矿企业 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在系统整理、综合分析矿床勘探、矿井建设生产各阶段所获得的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编写。至少应当包括本规定的七项内容。 报告具体编写提纲参考如下 (一)矿井及井田概况 1.矿井及井田基本情况 概述煤矿开发情况,包括矿井投产年限、设计年生产能力、现今实际产量;矿井开拓方式、生产水平及主要开采煤层。 2.位置、交通 井田位置、行政隶属关系。地理坐标、长、宽、面积、边界及四邻关系。通过矿区或临近城镇的铁路、公路、水路等交通干线,以及距矿区最近的车站、码头和机场的距离。附矿区交通位置图。 3.地形地貌 井田地形地貌主要特征、类型、绝对高度和相对高度、总体地形和有代表性地点,如井口、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等标高。主要河流的最低侵蚀基准面。 4.气象、水文 概述矿区及其临近地区地表水体发育状况,包括江、河、湖、水库、沟渠、坑塘池沼等。河流应指出其所属水系,并根据水文站资料,分别说明其平均、最大、最小流量及历史最高洪水位等。湖泊、水库等则应指出其分布范围和面积。 说明矿区所属气候区。根据区内和相邻地区气象站资料,给出区内降水分布,包括年平均降水量、最大和最小降水量以及降水集中的月份。还应指出年平均、年最大蒸发量;最高、最低气温;平均相对湿度;最大冻土深度;年平均气压等。资料齐全时应附气象资料汇总表或月平均降水量、蒸发量、相对湿度、温度曲线图(插表和插图)。 5.地震 历史上地震发生次数、最大震级及地震烈度等。 6.矿井排水设施能力现状 主要是井下各水平排水设施,包括水仓容积,排水泵型号、台数;排水管路直径、趟数;井下最大排水能力;是否具有抗灾能力,是否满足疏水降压的要求等。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按普查、详查、勘探、建井和矿井生产或改扩建几个不同阶段分门别类总结已完成的地质、水文地质工作成果,指出各类报告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1.预查、普查、详查、勘探阶段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成果评述按时间顺序(由老到新)总结“报告”或重要图纸名称,包括完成年限,完成单位和报告主要内容及结论。 2.矿区地震勘探及其他物探工作评述包括完成单位、勘探时间、勘探范围、测线长度和物理点的密度。概述物探的主要地质和水文地质成果,特别是地震勘探对各种构造的控制情况。 3.矿井建设、开拓、采掘、延伸、改扩建时期的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试验、研究资料或专门报告评述总结水文地质工作成果(报告)完成时间、单位和主要 内容。详细说明矿区存在的主要水文地质问题,对已往的水文地质和防治水工作进行综合评述。 (三)地质概况 1.地层 按井田所在水文地质单元(或地下水系统)和井田内发育的地层由老到新的顺序描述,例如震旦系→寒武系→奥陶系→石炭系→二叠系→白垩系→侏罗系→新近系→第四系。某些“系”的地层可再按“统”、“组”细划。描述内容主要包括厚度、岩性、分布与埋藏条件。煤系、可采煤层及储量描述,包括煤系地层和主要可采煤层。 2.构造 按照中国大地构造纲要的划分,给出地质构造隶属关系。对褶曲构造逐一进行描述,内容包括背斜、向斜、单斜、地堑和地垒等。对背、向斜应给出轴向、产状等。对区内的断裂构造进行详细描述,其中包括断层的数量、编号、展布方向、倾向、倾角、性质、落差和延伸长度等。附断层发育一览表和构造纲要图等。 (四)区域水文地质 主要描述矿区所处水文地质单元或地下水系统名称、范围、边界;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强径流带展布规律及岩溶泉群流量等。特别应指出矿区所处地下水系统的具体位置。附矿区所处水文地质单元或地下水系统示意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 1.井田边界及其水力性质描述矿井四周边界的构成,一般是断层、隐伏露 头、火成岩体和人为边界等。分析边界可能造成的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和矿区以外含水层的水力联系。 2.含水层 按由新到老的顺序对含水层逐一进行描述。主要内容包括含水层名称、产状、分布、厚度(最大、最小和平均厚度)、岩性及其在纵横向上变化规律;地下水 位标高、单位涌水量、渗透系数;水化学类型、矿化度、总硬度等。指出含水层地下水补给来源及其与其他含水层水力联系。岩溶裂隙含水层还应指出岩溶发 育情况和钻孔涌水量、泥浆消耗量、单位吸水量等。特别应指出岩溶陷落柱存在与发育状况。附主要充水含水层等水位(压)线图等。 3.隔水层 按由新到老的顺序逐一进行描述,重点是构成煤层顶、底板的隔水层。内容主要包括岩性、分布、厚度(最大、最小、平均厚度)及其变化规律、物理力学 指标和阻隔大气降水、地表水和含水层之间水力联系的有关信息。 4.矿井充水条件 矿井充水条件主要是指充水水源、充水通道和充水强度。充水水源指矿井水来源,充水通道指水源进入矿井的通道。对各种可能的充水水源如大气降水、地表水、老窑水和地下水等,可能的充水通道如断层和裂隙密集带、陷落柱、煤层顶底板破坏形成的通道,未封堵和封堵不良的钻孔以及岩溶塌陷等进行详细描述,并应列表加以说明。 5.井田及周边地区老窑水分布状况详细描述井田及其周边地区老窑水分布状况,包括位置、积水范围和体积、水压以及与其他水源的联系等。必要时进行专项调研。 6.矿井充水状况 对井下涌(突)水点进行调查,描述涌(突)水点位置,水量和水质变化规律以及涌(突)水点处理情况;统计分析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涌水量构成包括井筒残留水量,巷道涌水量、工作面涌水量和老空区来水量等。 (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1.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评价 根据表2-1所列内容,评价水害对矿井生产影响的大小,并进行等级划分。 2.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从技术和经济两方面评价矿井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1.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根据表2-1的规定,对不同煤层的开采,按照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性质及补给条件、富水性、矿井及周边老窑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突水量,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同一矿区不同煤层开采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可以不同。 2.防治水工作建议 说明矿井存在的主要水害问题和应采取的防治水对策措施。 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在安检总煤调[2009]233号文中明确指出“各煤矿企业应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三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释义』本条是关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修定时间的规定。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贯穿建井、生产、乃至闭坑的整个过程。这是因为对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的认识是逐步深化的,过去认为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矿区,后 来采矿实践证明水文地质条件十分复杂,出现了淹工作面、淹采区甚至淹井的重大水害事故。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在认为很难解决的某个矿井防治 水问题,也许未来不再是什么难题。概括来说,这就是为什么要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修定的原因。 本条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要求矿井必须根据过去3年矿井掘进、开采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水文地质问题,对矿井防治水工 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先前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确定,可能与原来类型基本一致,也可能比原来简单或复杂,使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更加符合 本矿的实际情况。矿井首次发生突水量达300 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时,应全面分析突水原因,在事故后1年内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 型,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发生。规定1年内是指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这项工作进行的越快越好,但最慢必须在1年内完成。 第二节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包括 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废弃矿井的闭坑报告等 图件五种基本图件等 台帐十五种台帐 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矿井应当具有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的规定。地质报告一般可分为普查、详查和精查地质报告。建井设计主要依据精查地质报告。建井设计是矿井建设的依据,建井过程中所揭露的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是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的重要资料,因此,本规定要求矿井必须具有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并且要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还应根据受水害威胁的情况编制一些专题分析报告,供制定防治水措施时参考。 现有矿井缺少三个必备报告的,要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聘用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在本规定实施后尽快编制完成,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新建矿井没有精查地质报告的,不得进行设计;没有建井设计的,不得进行矿井建设;建井期间没有收集有关地质、水文地质资料提交建井地质报告的,不得移交生产,不得进行安全试生产。 第十五条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 『释义』本条是关于矿井防治水必备五种图件和图件数字化的规定。 为了有针对性地做好防治水工作,防止误揭地质构造、误穿老空区导致事故发生,本规定要求矿井必须编制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和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有关图件的内容和要求参考本规定附录一。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还应根据受水害威胁的情况,编制专门图件,如带压开采评价图、注浆堵水平面及剖面图和水化学分析图等。 防治水图件是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基础,所编制的图件内容要真实可靠,并数字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及时对收集的资料和井下揭露的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反映标注在各种图件上,并进行综合分析,总结水害形成的规律和防治水措施。矿井不得建立两套真假图件应付检查。绘制数字化图件主要是便于及时修改,矿井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相关图件进行修正完善1 次。 案例2009年9月13日,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鑫泰煤业公司发生水害事故,死亡10人。该矿为乡镇煤矿,正在进行技改,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井田内有一正在使用的水井,储水量约450m3。为了防止透水,在井下施工时,进行了探放水,已发现有10m3/h的透水量,决定绕道施工,由于矿上测量人员对水井位置测量后,上图的水井位置偏离实际位置直线距离约70米。在施工11051绕巷时,也未再进行探放水,水井井筒内积水瞬间溃出,导致事故发生。经现场勘察,事故发生时,11051绕巷迎头右帮距水井井壁只有1米距离。 第十六条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释义』本条是关于矿井应当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的规定。 矿井必须建立本规定十五种基础台账,为分析水文地质条件提供基础资料。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还应根据防治水的需要,建立专门的基础台账。为了便于及时利用和更新,台账应建立计算机数据库。专业技术人员要认真收集,进行全面整理、分析相关资料,为防治水措施提供决策依据。建立的防治水台账要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新建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图件 (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 (二)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 (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建矿井在移交生产时应提交水文地质资料的规定。 建井期间揭露的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比勘探阶段更直接和精细,一些水文地质问题暴露更充分和具体,因此,对基建矿井也要高度重视水文地质工作,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全面熟悉地质报告、建井设计,收集揭露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指导矿井建设,防止水害事故发生。 建井期间应收集的主要资料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建井结束后,根据收集的资料,提交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建井完成后,必须将建井期间收集的资料和建井水文地质报告移交生产单位使用,在移交时要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十八条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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