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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 D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唇冒 G B5 0 6 1 8 一 2 0 1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T esting technolo 舒management codefor building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quality 2 0 1 1 一 0 4 一 0 2发布2 0 1 2 一 1 0 一 0 1 中 华 人民共和国 住 房和城 乡建 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T estingtechnofogy mana罗mentcodefor building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englneeringquality G B 5 0 6 1 8 一 2 0 1 1 主编部门 批准部门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 2 年 1 0 月 l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 0 1 1北京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T estingtechnologymanagement codeforbuildi 鳍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quality G B 5 0 6 1 8 一 2 0 1 1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 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同文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印刷 开本85 0 火 1 1 6 8毫米 1/3 2印张2% 字数5 6千字 2 0 1 1年8月第 一 版 2 0 1 1年8月第 一 次印刷 定价n .0 0元 统 一 书号1 5 1 1 2 2 0 3 0 0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 (邮政编码1 0 0 0 3 7 本社网址hitP刀~ .cabp.C om.C n 网上书店http //www .china- - building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9 7 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的公告 一 现批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 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 B 5061 8 一 201 1, 自201 2年1 0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3.0.3、3.0.4、3.0.1 0、3.0.1 3、4.1.1、 4.2.1、4.4,1 0 、5.4.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 0 1 1年4月2日 前 .、. 曰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 2 0 0 8年工程 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 一 批) >的通知(建标〔2 0 0 8〕 1 0 2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和福 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工程使用期间的工程质量检测 工作为对象,编制组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年来的实践 经验,按照规范编制程序,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在全国 范围内广泛吸收了有关方面的建议,并与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标准等相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 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 基本规定、检测机构能力、检测程序、检测档案等。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 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 议寄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地址北京市海淀 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 0 0 83 5,D mailjdfh fyi ,传 真 0 1 0 一 5 89 3 4 1 0 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 和主要 审查 人员 主 编单 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主要起草人员 主要审查人员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 宁波三江检测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中集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口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广州粤建三和软件有限公司 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吴松勤林海洋杨玉江林爱花 潘延平张大春艾毅然 韩跃红 袁庆华刘南渊蒋屹军张爽 姚新良张党生乐嘉鲁吴忠民 罗宗标黄俭蒋荣夫叶保群 沈舜民梁世杰金 元姚建强 孙和生 金德钧张昌叙姜 红白玉渊 张元勃徐天平唐民陈明珠 陈肠 目次 1 总则 ... ⋯⋯ 1 2 术语 ⋯ ⋯ 2 3 基本规定 ⋯ ⋯ 4 4 检测机构能力 ⋯ ⋯ 5 4.1 检测人员 ⋯ ⋯ 5 4.2 检测设备 ⋯ ⋯ 5 4.3 检测场所 ⋯ ⋯ 7 4.4 检测管理 ⋯ ⋯ 8 5 检测程序 ⋯⋯ 1 0 5.1 检测委托 ⋯ ⋯ 1 0 5.2取样送检 , ⋯⋯ 1 0 5.3 检测准备 , ⋯ ⋯ n 5.4 检测操作 ⋯ ⋯ 1 2 5.5 检测报告 ⋯ ⋯ 1 4 5.6检测数据的积累利用 ⋯ ⋯ 1 4 6 检测档案 ⋯ ⋯ 1 6 附录A检测项目、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表 ⋯ ⋯ 1 7 附录B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基本岗位及职责 ⋯ ⋯ 2 5 附录C常用检测设备管理分类 ⋯ ⋯ 2 9 附录D ’ 检测合同的主要内容 ⋯ ⋯ 3 1 附录E检测原始记录、 检测报告的主要内容 ⋯⋯ 3 3 本规范用词说明 ⋯ ⋯ 3 6 附条文说明 ⋯ ⋯ 3 7 C ontents 1G eneralP rovisions ⋯⋯ 1 2T erms ⋯⋯,.. ⋯⋯ 2 3 B asicR equirements ⋯⋯ 4 4 T estingservicesC ompetence ⋯⋯ 5 4.1 T esting P ersonnel ⋯⋯ 5 4.2 T estingE quipment ⋯⋯ 5 4.3 T esting P lace ⋯⋯ 7 4.4 T esting I nation M anagement ⋯⋯ 8 5 T estingP rocedures ⋯⋯ 1 0 5 . 1S ervicesC ontraC t ⋯⋯ 1 0 5.2 S ampleD elivery ⋯⋯ 1 0 5 . 3 P reparation ⋯⋯ 1 1 5.4 O peration ⋯ ⋯ 1 2 5.5 R eport ” ⋯ ⋯ 1 4 5 . 6D ata M anagement , , ⋯⋯ 1 4 6 T estingF ilesM anagement ⋯⋯ 1 6 A ppendix AT ableof T estedI tems ,T esting E quipment and P ersonnel ⋯⋯ 1 7 A ppendix B T esting S ervices C ompetence B asic P osition andR esponsibilities ⋯⋯ 2 5 A ppendix CC lassificationofE quipment M anagement ⋯⋯ 2 9 A ppendix DM ain C ontentsof S ervicesC ontract ⋯ ⋯ 3 1 A ppendix EM ain C ontentsoforiginalR ecordand R eport ⋯ ⋯ 3 3 E xplanation ofW ordingin T hisC ode ⋯ ⋯ 3 6 A ddition E xplanation of P rovisions ⋯⋯ 3 7 7 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技术活动,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建 筑材料、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活动的技术管理 。 1.0.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工程质量检测 testing for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 - neerlflg 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采用试验、测试等技术手段确定建设 工程的建筑材料、工程实体质量特性的活动。 2.0.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testing servicesfor quality ofcon - structlon englneerlng 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资质,对社会出具工程质量检测 数据或检测结论的机构。 2.0.3 检测人员testingpersonnel 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有关机构的考核,从事检测技术管 理和检测操作人员的总称。 2.0.4 检测设备testingequipment 在检测工作中使用的、影响对检测结果作出判断的计量器 具、标准物质以及辅助仪器设备的总称。 2.0.5 见证人员 witnesses 具备相关检测专业知识,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委派,对检 测试件的取样、制作、送检及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过程真实性、规 范性见证的技术人员。 2.0.6 见证取样 witness sampling 在见证人员见证下,由取样单位的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 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建筑材料在现场取样、制作,并送至有 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2.0.7 见证检测 witnesstest 在见证人员见证下,检测机构现场测试的活动 。 2.0.8 鉴定检测appraisal test 2 为建设工程结构性能可靠性鉴定(包括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 用性鉴定)提供技术评估依据进行测试的活动。 2.0.9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ination managementS ys - temof testing forconstructione九gineering 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工程质量 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管理系统。 3 基 本 规 定 3.0.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 ‘ 3.0.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取得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3.0.3 检测机构必 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 展检测 工作。 3.0.4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5 对实行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的项 目,不符合见证要求的, 检测机构不得进行检测。 3.0.6 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并增强纠错能力和持 续改进能力。 3.0.7 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应符 合本规范附录A中各相应专业检测项 目的配备要求。 3.0.8 检测机构应采用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检测管理 效果和检测工作水平。 3.0.9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档案及日常检测资料管理制度。 3.0.1 0 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标准留置 时间无 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 7 2 ho 3.0.1 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检测。 3.0.1 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检测标准的要 求编制检测计划,并应做好检测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和送检等 工作。 3.0.1 3 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 的规范性、真实性 负责。 4 检测机构能力 4.1 检 测 人 员 4.1.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4.1.2 检测机构检测项 目的检测技术人员配备应符合本规范附 录A的规定,并宜按附录B的要求设立相应的技术岗位。 4.1.3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项 目负责人 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掌握相关领域知识 , 具有规定的工作经历和检测工作经验。检测报告批准人、检测报 告审核人应经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掌握相关领域知识,并 具有规定的工作经历和检测工作经验。 4.1.4 检测机构室内检测项目持有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不得少 于2人;现场检测项 目持有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 4.1.5 检测操作人员应经技术培训、通过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 有关机构的考核,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4.1.6 检测人员应及时更新知识,按规定参加本岗位的继续教 育。继续教育的学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4.1.7 检测人员岗位能力应按规定定期进行确认。 4.2 检 测设备 4.2.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 目要求的检测设备。 4.2.2 检测机构检测项 目的检测设备配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并宜分为A 、B、 C 三 类,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宜符合 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 4.2.3 A 类检测设备的范围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第C .0.1条的 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单位的标准物质(如果有时); 2 精密度高或用途重要的检测设备; 3 使用频繁,稳定性差,使用环境恶劣的检测设备。 4.2.4 B 类检测设备的范围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第C .0.2条的 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测量准确度有 一 定的要求,但寿命较长、可靠性较好 的检测设备; 2 使用不频繁,稳定性比较好,使用环境较好的检测设备。 4.2.S C 类检测设备的范围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第C .0.3条的 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只用作 一 般指标,不影响试验检测结果的检测设备; 2 准确度等级较低的工作测量器具。 4.2.6 A 类、 B类检测设备在启用前应进行首次校准或检测。 4.2.7 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应送至具有校准或检测资格的实 验室进行校准或检测。 4.2.S A 类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周期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 规范的要求,检测设备出厂技术说明书等,并结合检测机构实际 情况确定。 4.2.gB 类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周期应根据检测设备使用频 次、环境条件、所需的测量准确度,以及由于检测设备发生故障 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4.2.1 0 检测机构应制定A类和B类检测设备的周期校准或检 测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4.2.1 1 C 类检测设备首次使用前应进行校准或检测,经技术负 责人确认,可使用至报废。 4.2.1 2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结果应 由检测项目负责人进行 管理。 4.2.1 3 检测机构 自行研制的检测设备应经过检测验收,并委托 校准单位进行相关参数的校准,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4.2.1 4 检测机构的所有设备均应标有统 一 的标识,在用的检测 设备均应标有校准或检测有效期的状态标识。 4.2.1 5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设备校准或检测周期台账,并建立 设备档案,记录检测设备技术条件及使用过程的相关信息。 4.2.1 6检测机构对大型的、 复杂的、精密的检测设备应编制使 用操作规程。 4.2.1 7 检测机构应对主要检测设备作好使用记录,用于现场检 测的设备还应记录领用、归还情况。 4.2.1 8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设备的维护保养、 日常检查制度, 并作好相应记录。 4.2.1 9 当检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 时,应进行校准或检测 1 可能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改装、移动、修复和维修后; 2 停用超过校准或检测有效期后再次投人使用; 3 检测设备出现不正常工作情况; 4 使用频繁或经常携带运输到现场的,以及在恶劣环境下 使用的检测设备。 4.2.2 0 当检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 时,不得继续使用 1 当设备指示装置损坏、刻度不清或其他影响测量精度时; 2 仪器设备的性能不稳定,漂移率偏大时; 3 当检测设备出现显示缺损或按键不灵敏等故障时; 4 其他影响检测结果的情况。 4.3 检 测场所 4.3.1 检测机构应具备所开展检测项 目相适应的场所。房屋建 筑面积和工作场地均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并应满足检测设备布 局及检测流程合理的要求。 4.3.2 检测场所的环境条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并应满足检测工作及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要求。对有环境要 求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记录环境条件。 4.3,3 检测场所应合理存放有关材料、物质,确保化学危险品、 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等物品安全存放;对检测工作过程中产生的 废弃物、影响环境条件及有毒物质等的处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 人身健康、安全等方面 的相关规定,并应有相应 的应 急处理 措施。 4.3.4 检测工作场所应有明显标识,与检测工作无关的人员和 物品不得进入检测工作场所。 4.3.5 检测工作场所应有安全作业措施和安全预案,确保人员、 设备及被检测试件的安全。 4.3.6 检测工作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存放于明显和便 于取用的位置,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4.4 检 测 管理 4.4.1 检测机构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 立检测技术管理体系,并按管理体系运行。 4.4.2 检测机构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发现技术管理中的不足 并进行改正。 4.4.3 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对工程检测活动各 阶段中产生的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维护和使用。 4.4.4 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宜覆盖全部检测项 目的检测业务流程, 并宜在网络环境下运行。 4.4.5 检测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应采用数据库管理系 统,应确保数据存储与传输安全、可靠;并应设置必要的数据接 口,确保系统与检测设备或检测设备与有关信息网络系统的互联 互通。 4.4.6 应用软件应符合软件工程的基本要求,应经过相关机构 的评审鉴定,满足检测功能要求,具备相应的功能模块,并应定 期进行论证。 4.4.7 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信息化管理工作,管理信息系统 软件功能应满足相关检测项 目所涉及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技术 规范更新时,系统应及时升级更新。 4.4.8 检测机构宜按规定定期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主要技 术工作 8 1 按检测业务范围进行检测的情况; 2 遵守检测技术条件(包括实验室技术能力和检测程序等) 的情况; 3 执行检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情况; 4 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包括工作行为、人员资格、检测 设备及其状态、设施及环境条件、检测程序、检测数据、 检测报 告等; 5 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事项。 4.4.9 检测机构应定期作比对试验,当地管理部门有要求的, 并应按要求参加本地 区组织的能力验证。 4.4.1 0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 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1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2 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3 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 4 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5 检 测 程 序 5.1 检 测委托 5.1.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以工程项 目施工进度或工程实际需 要进行委托,并应选择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5.1.2 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书面合同,检测合同应注 明检测项 目及相关要求。需要见 证的检测项 目应确定见证人员。 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宜符合本规范附录D 的规定。 5.1.3 检测项目需采用非标准方法检测时,检测机构应编制相 应的检测作业指导书,并应在检测委托合同中说明。 5.1.4 检测机构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应事前编制检测方案,经 技术负责人批准;对鉴定检测 、危房检测,以及重大、重要检测 项 目和为有争议事项提供检测数据的检测方案应取得委托方的 同意。 5 . 2 取 样 送 检 5.2.1 建筑材料的检测取样应由施工单位、见证单位和供应单 位根据采购合同或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共同对样品的取样、制样 过程、样品的留置、养护情况等进行确认,并应做好试件标识。 5.2.2 建筑材料本身带有标识的,抽取的试件应选择有标识的 部分。 5.2.3 检测试件应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 一 性标识。标识应 包括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要求和组号等信息。 5.2.4 施工过程有关建筑材料、工程实体检测的抽样方法、 检 测程序及要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2.5 既有房屋、市政基础设施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抽样方法、 检测程序及要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6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构件、部位、检测点确定后,应绘 制测点图,并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5.2.7 实行见证取样的检测项 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定的 见证人员每个工程项目不得少于2人,并应按规定通知检测 机构。 5.2.8 见证人员应对取样的过程进行旁站见证,作好见证记录。 见证记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取样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 取样用的方法及工具模具情况; 3 取样、试件制作操作的情况; 4 取样各方对样品的确认情况及送检情况; 5 施工单位养护室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6 检测试件标识情况。 5.2.9 检测收样人员应对检测委托单的填写内容、试件的状况 以及封样、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在检测委托单上 签收。 5.2.1 0试件接受应按年度建立台账,试件流转单应采取盲样形 式,有条件的可使用条形码技术等。 5.2.n 检测机构 自行取样的检测项 目应作好取样记录。 5.2.1 2检测机构对接收的检测试件应有符合条件的存放设施, 确保样品的正确存放、养护。 5.2.1 3 需要现场养护的试件,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 度,配备取样、制样人员,及取样、制样设备及养护设施。 5.3 检 测 准 备 5.3.1 检测机构的收样及检测试件管理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检测 工作,并不得将试件的信息泄露给检测人员。 5.3.2 检测人员应校对试件编号和任务流转单的 一 致性,保证 与委托单编号、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相关联。 5.3.3 检测人员在检测前应对检测设备进行核查,确认其运作 正常。数据显示器需要归零的应在归零状态。 5.3.4 试件对贮存条件有要求时,检测人员应检查试件在贮存 期间的环境条件符合要求。 5.3.5 对首次使用的检测设备或新开展的检测项 目以及检测标 准变更的情况,检测机构应对人员技能、检测设备、环境条件等 进行确认。 5,3.6 检测前应确认检测人员的岗位资格,检测操作人员应熟 识相应的检测操作规程和检测设备使用、维护技术手册等。 5.3.7 检测前应确认检测依据、相关标准条文和检测环境要求, 并将环境条件调整到操作要求的状况。 5.3.8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应有完善的安全措施 。检测危险房屋 时还应对检测对象先进行勘察,必要时应先进行加固。 5.3.9 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异常情况处理预案。 5.3.1 0 检测前应确认检测方法标准,确认原则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有多种检测方法标准可用时,应在合同中明确选用的检 测方法标准; 2 对于 一 些没有明确的检测方法标准或有地 区特点的检测 项 目,其检测方法标准应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5.3.n 检测委托方应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准备,并提供必要 的条件。按时提供检测试件,提供合理的检测时间,现场工程实 体检测还应提供相应的配合等。 5.4 检 测 操 作 5.4.1 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场工 程实体 检测方案进行。 5.4.2 检测操作应由不少于2名持证检测人员进行。 5.4.3 检测原始记录应在检测操作过程中及时真实记录,检测 原始记录应采用统 一 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室检测原始记录内容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第E .0.1 条的规定; 2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原始记录内容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第 E.0.2条的规定。 5.4.4 检测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 并在杠改处由原记录人签名或加盖印章。 5.4.5 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当因检测设备故障导致原始数据异 常时,应予以记录,并应由检测人员作出书面说明,由检测机构 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更改。 5.4.6 检测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数据整理和出具检测报告,并应 做好设备使用记录及环境、检测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对已检试 件的留置处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1 0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已检试件留置应与其他试件有明显的隔离和标识; 2已检试件留置应有唯 一 性标识,其封存和保管应由专人 负责; 3已检试件留置应有完整的封存试件记录,并分类、分品 种有序摆放,以便于查找。 5.4.7 见证人员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进行见证时,应对检测的 关键环节进行旁站见证,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见证记录内容应包括 下列主要内容 1 检测机构名称、检测内容、部位及数量; 2 检测日期、检测开始、结束时间及检测期间天气情况; 3 检测人员姓名及证书编号; 4 主要检测设备的种类、数量及编号; 5 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记录; 6 现场工程检测的影像资料; 7 见证人员、检测人员签名。 5.4.8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活动应遵守现场的安全制度 ,必要时 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4.9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时应有环保措施,对环境有污染的试 剂、试材等应有预防撒漏措施,检测完成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并将 有关用后的残剩试剂、试材、垃圾等带走。 5.5检 测 报 告 5.5.1 检测项 目的检测周期应对外公示,检测工作完成后,应 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5.5.2 检测报告宜采用统 一 的格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 检测项 目,应通过系统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应符合检测 委托的要求,并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第 E.0.3、 第E .0.4条的 规定。 5.5.3 检测报告编号应按年度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重复和 空号。 5.5.4 检测报告至少应由检测操作人签字、检测报告审核人签 字、检测报告批准人签发,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还 应加盖骑缝章。 5.5.5 检测报告应登记后发放。登记应记录报告编号、份数、 领取日期及领取人等。 5.5.6 检测报告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的试验报告结论应按相关材料、质量标准给出明确 的判定; 2 当仅有材料试验方法而无质量标准,材料的试验报告结 论应按设计要求或委托方要求给出明确的判定; 3 现场工程实体的检测报告结论应根据设计及鉴定委托要 求给出明确的判定。 5.5.7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应对涉及 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项 目按规定报送时间报告工程 项 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5.6 检测数据的积累利用 5.6.1 检测机构应对日常检测取得的数据进行积累整理。 5。6。2 5.6.3 数据。 检测机构应定期对检测数据统计分析。 检测机构应按规定 向工程建设主管部 门提供有关检测 6 检 测 档 案 6.0.1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检测档 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分类编 目和利用工作。 6.0.2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资料档案室,档案室的条件应能满 足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长期存放。 6.0.3 检测资料档案应包含检测委托合同、委托单、检测原始 记录、检测报告和检测台账、检测结果不合格项 目台账、检测设 备档案、检测方案、其他与检测相关的重要文件等。 6.0.4 检测机构检测档案管理应 由技术负责人负责,并 由专 (兼)职档案员管理。 6.0.5 检测资料档案保管期限,检测机构 自身的资料保管期限 应分为5年和2 0年两种。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及结构建 筑材料的检测资料汇总表和有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 市政基础设施主体结构的检测档案等宜为2 0年;其他检测资料 档案保管期限宜为5年。 6.0.6 检测档案可是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应与相应 的纸质文件材料 一 并归档保存。 6.0.7 保管期限到期的检测资料档案销毁应进行登记、造册后 经技术负责人批准。销毁登记册保管期限不应少 于5年。 附录A检测项 目、检测设备及 技术人员配备表 表A检测项 目、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表 检测项目 (参数)主要设备检测人员 ①水泥、粉煤灰 的物理力学性能和 化学分析 ②建筑钢材、钢 绞线锚夹具力学工 艺性能和化学分析 ③混凝土用骨料 物理性能和有害物 质检测 ④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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