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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毋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崛昌 G B5 0 7 5 5 一 2 0 1 2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C ode forconstructionof steelstructures 2 0 1 2 一 0 1 一 2 1发布2 0 1 2 一 0 8 一 0 1实施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建 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C odeforconstructionof steelstructures G B5 0 7 5 5 一 2 0 1 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1 2 年 8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 0 1 2北京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C odeforconstructionof steelstructures G B 5 0 7 5 5 一 2 0 1 2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发行 (北京西郊百万庄) 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 司制版 北京市密东印刷有限公司印刷 关 开本85 0 x 1 1 6 8毫米 1/3 2石时长4% 字数1 1 5千字 2 0 1 2年6月第 一 版 2 0 1 2年6月第 一 次印刷 定价2 2 .0 0元 统 一 书号1 5 1 1 2 2 1 82 0 版权所有翻 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 问题,可寄本社退换 (邮政编码1 0 0 0 3 7 本社网址 网上书店 http // http //www .chinobuildi 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1 2 6 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 B 5 0 7 5 5 一 2 0 1 2 ,自2 0 1 2年8月1日起实施。其 中,第 1 1.2.4、 n.2.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 0 1 2年1月2 1日 前 一、 . 自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 0 0 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第 一 批))的通知 (建标[2 0 0 7〕1 2 5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和中 建钢构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是钢结构工程施工的通用技术标准,提出了钢结构工 程施工和过程控制的基本要求,并作为制订和修订相关专用标准 的依据。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 我国几十年来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实践经验,借鉴了有关 国外标 准,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 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最后经 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 6章,主要 内容包括总则、术语 和符号、 基本规定、施工阶段设计、材料、焊接、紧固件连接、零件及 部件加工、构件组装及加工、钢结构预拼装、钢结构安装、压 型金属板、涂装、施工测量、施工监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 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解释, 由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 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 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 5号中建大厦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科 技部;邮政编码 1 0 0 0 3 7 ;电子邮箱gb5 0 7 5 5 ,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 本 规 范 参 编 单 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钢构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上海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宝钢钢构有限公司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赫普(中国)有限公司 中建钢构江苏有限公司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毛志兵张馄肖绪文 王宏 戴立先陈振明张晶波周观根 吴欣之贺明玄侯兆新 路克宽 鲍广鉴费新华陈晓明廖功华 庞京辉孙哲方军 马合生 吴聚龙秦杰吴浩波崔晓强 刘世民卞若宁李小明 马克俭陈禄如 汪大绥贺贤娟 杨嗣信金虎根 柴艇范愁达 郭彦林王翠坤束伟农 目次 1 总则 , ⋯⋯ 1 2 术语和符号 . . .⋯ ⋯ 2 2.1 术语 ⋯⋯ 2 2.2 符号 ⋯ ⋯ 3 3 基本规定 , ⋯⋯ 5 4 施工阶段设计 ⋯ ⋯ 6 4.1 一 般规定 ⋯ ⋯ 6 4.2 施工阶段结构分析 ⋯ ⋯ 7 4.3 结构预变形 , ⋯ ⋯ 8 4 . 4 施工详图设计 ⋯ ⋯ 8 5 材料 , ⋯ ⋯ 9 5.1 一 般规定 ⋯ ⋯ 9 5.2 钢材 , ⋯ ⋯ 9 5.3 焊接材料 ⋯ ⋯ 1 2 5.4 紧固件 ⋯ ⋯ 1 3 5.5 钢铸件、锚具和销轴 ⋯ ⋯ 1 5 5.6 涂装材料 ⋯ ⋯ 1 5 5.7 材料存储 ⋯ ⋯ 1 5 6 焊接 , ⋯ ⋯ 1 7 6.1 一 般规定 , ⋯ ⋯ 1 7 6.2 焊接从业人员 ⋯ ⋯ 1 7 6.3 焊接工艺 ⋯ ⋯ 1 8 6,4 焊接接头 , ⋯ ⋯ 2 1 6 . 5 焊接质量检验 , ⋯ ⋯ 2 4 6 . 6 焊接缺陷返修 ⋯ ⋯, 2 4 6 7 紧固件连接 .. . ⋯ ⋯ 2 6 7.1 一 般规定 ⋯⋯‘ ⋯ ⋯ 2 6 7.2 连接件加工及摩擦面处理 ⋯ ⋯ ⋯ ⋯ 2 6 7.3 普通紧固件连接 ⋯ ⋯ 2 7 7.4 高强度螺栓连接 ⋯ ⋯ 2 8 8 零件及部件加工 ⋯ ⋯ 3 4 8.1 一 般规定 ⋯ ⋯ 3 4 8.2 放样和号料 ⋯ ⋯ 3 4 8.3 切割 . .. ⋯⋯ 3 5 8.4 矫正和成型 ⋯ ⋯ 3 6 8.5 边缘加工 ⋯ ⋯ 3 9 8.6 制孔 ⋯ ⋯ 4 0 8.7 螺栓球和焊接球加工 ⋯⋯ 4 0 8.8 铸钢节点加工 ⋯ ⋯ 4 1 2 牌号为Q Z3 5、Q 3 4 5 且板厚大于或等于 4 0 mm的钢材, 应按同 一 生产厂家、同 一 牌号、同 一 质量等级的钢材组成检验 批,每批重量不应大于6 0 t;同 一 生产厂家、同 一 牌号的钢材供 货重量超过6 O 0 t且全部复验合格时,每批 的组批重量可扩大 至4 0 O t; 3 牌号为Q 3 9 0的钢材,应按同 一 生产厂家、同 一 质量等 级的钢材组成检验批,每批重量不应大于6 0 t;同 一 生产厂家的 钢材供货重量超过6 0 0 t且全部复验合格时,每批的组批重量可 扩大至 3 0 0 t ; 4 牌号为Q Z3 5 G J 、Q 3 4 5 G J、Q 3 9 0 G J的钢板,应按 同 一 生产厂家、同 一 牌号、同 一 质量等级的钢材组成检验批,每批重 量不应大于6 0 t;同 一 生产厂家、同 一 牌号的钢材供货重量超过 6 oot 且全部复验合格时,每批的组批重量可扩大至 3 0 0 t ; 5 牌号为Q 42 0、Q 46 0、Q 4Z O G J、Q 4 6 O G J的钢材,每个 检验批应由同 一 牌号、同 一 质量等级、同 一 炉号、同 一 厚度、同 一 交货状态的钢材组成,每批重量不应大于6 0 t; 6 有厚度方 向要求的钢板,宜附加逐张超声波无损探伤 复验。 5.2.6 进口钢材复验的取样、制样及试验方法应按设计文件和 合同规定执行。海关商检结果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可作为有效 的材料复验结果。 5.3 焊接材 料 5.3.1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 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常用焊接材料产品标准宜按表5,3.1采用。 焊条、焊丝、焊剂、 电渣焊熔嘴等焊接材料应与设计选用的钢材 相匹配,且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 B 5066 1 的有关规定。 表5。3.1常用焊接材料产品标准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G B/T5 1 1 7碳钢焊条 G B /T 5 1 1 8低合金钢焊条 G B/T1 4 9 5 7熔化焊用钢丝 G B /T 8 11 0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 丝 续表5.3.1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G B/T1 0 0 4 5碳钢药芯焊丝 G B/T1 7 4 9 3低合金钢药芯焊丝 G B/T5 2 9 3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 G B/T1 2 4 7 0 埋 弧焊用低合金钢焊丝和焊剂 G B /T 1 0 4 3 2.1电弧螺柱焊用无头焊钉 G B /T1 0 4 3 3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 5.3.2 用于重要焊缝的焊接材料,或对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疑 义的焊接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复验时焊丝宜按五个批 (相当 炉批)取 一 组试验,焊条宜按三个批 (相当炉批)取 一 组试验。 5.3.3 用于焊接切割的气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 规范G B 50 6 6 1和表5.3.3所列标准的规定。 表5.3.3常用焊接切割用气体标准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G B /T4 84 2氢 G B/T6 0 5 2 工业液体二氧化碳 H G/T2 5 3 7焊接用二氧化碳 G B1691 2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 B68 1 9溶解乙炔 H G/T3 6 6 1,1焊接切割用燃气丙烯 H G / T3 6 6 1.2焊接切割用燃气丙烷 G B/ T1 3 0 9 7 工业用环氧氯丙烷 H G /T3 7 2 8焊接用混合气体氢 一 二氧化碳 5.4 紧固件 5.4.1 钢结构连接用的普通螺栓、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等紧固件,应符合表5.4 .1所列标准的 1 3 规定。 表5.4 .1 钢结构连接用紧固件标准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G B/T5 7 80六角头螺栓C级 G B/T5 7 81六角头螺栓全螺纹C级 G B/T5 7 82六角头螺栓 G B/T5 7 83六角头螺栓全螺纹 G B/T1 2 2 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 G B /T 1 2 2 9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 G B/T1 2 3 0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 G B/T1 2 3 1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 G B/T3 6 3 2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G B/T3 0 9 8.1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 5.4.2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应分别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出厂合格检验报告, 并随箱带。当高强度螺栓连接副保管时间超过 6个月后使用时, 应按相关要求重新进行扭矩系数或紧固轴力试验,并应在合格后 再使用。 5.4.3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应分别进行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复验,试验螺栓应从 施工现场待安装的螺栓批中随机抽取,每批应抽取8套连接副进 行复验。 5.4.4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 一 级,跨度为4 0 m及以上的螺栓球 节点钢网架结构,其连接高强度螺栓应进行表面硬度试验, 8.8 级的高强度螺栓其表面硬度应为H R C 2 1 一 2 9,1 0.9级的高强度 螺栓其表面硬度应为H R C 3 2 一 3 6,且不得有裂纹或损伤。 5.4.5 普通螺栓作为永久性连接螺栓,且设计文件要求或对其 质量有疑义时,应进行螺栓实物最小拉力载荷复验,复验时每 一 规格螺栓应抽查8个。 5.5 钢铸件、锚具和销轴 5.5.1 钢铸件选用的铸件材料应符合表5.5.1中所列标准和设 计文件的规定。 表5.5.1钢铸件标准 标准编号标准名 称 G B/T1 1 3 5 2 一 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G B/T7 6 5 9焊接结构用铸钢件 5.5.2 预应力钢结构锚具应根据预应力构件的品种、锚固要求 和张拉工艺等选用,锚具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国家现行标准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 B/T 1 4 3 7 0 和预应力筋 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 G J 85的有关规定。 5.5.3 销轴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销轴 G B/T882的有关规定。 5.6 涂 装 材 料 5.6.1 钢结构防腐涂料、稀释剂和固化剂,应按设计文件和国 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选用,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 设计文件及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5.6.2 富锌防腐油漆的锌含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行业标准 富锌底漆 H G/T3 6 6 8的有关规定。 5.6.3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品种和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和 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 B 14 90 7等的有关规定。 5.6.4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 B5 0 2 0 5的有关规定。 5.7 材 料 存 储 5.7.1 材料存储及成品管理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应经企业 培训上岗。 5.7.2 材料人库前应进行检验,核对材料的品种、规格、批号、 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和检验报告等,应检查表面质量、 包装等。 5.7.3 检验合格的材料应按品种、规格、批号分类堆放,材料 堆放应有标识。 5.7.4 材料人库和发放应有记录。 发料和领料时应核对材料的 品种、规格和性能。 5.7.5 剩余材料应回收管理。回收人库时,应核对其品种、规 格和数量,并应分类保管。 5.7.6 钢材堆放应减少钢材的变形和锈蚀,并应放置垫木或 垫块。 5.7.7 焊接材料存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条、焊丝、焊剂等焊接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和批号分 别存放在干燥的存储室内; 2 焊条、焊剂及栓钉瓷环在使用前,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 求进行焙烘。 5.7.8 连接用紧固件应防止锈蚀和碰伤,不得混批存储。 5.7.9 涂装材料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存储。 6 焊接 6.1 一 般 规 定 6.1.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施工过程中焊条电弧焊接、气体保护 电弧焊接、埋 弧焊接、电渣焊接和栓钉焊接等施工。 6.1.2 钢结构施工单位应具备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 G B506 6 1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人员资质。 6.1.3 焊接用施工图的焊接符号表示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焊缝符号表示法G B/T 3 2 4和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 B/ T5 0 1 0 5 的有关规定,图中应标明工厂施焊和现场施焊的焊缝部 位、类型、坡口形式、焊缝尺寸等内容。 6.1.4 焊缝坡口尺寸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 B 5 0 6 6 1的有关规定执行,坡口尺寸的改变应经 工艺评定合格后 执行。 6.2 焊接从业人员 6.2.1 焊接技术人员(焊接工程师)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大型重要的钢结构工程,焊接技术负责人应取得中级及 以上技术 职称并有五年以上焊接生产或施工实践经验。 6.2.2 焊接质量检验人员应接受过焊接专业的技术培训,并应 经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的质量检验资格证书。 6.2.3 焊缝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国家专业考核机构颁发的等级 证书,并应按证书合格项 目及权限从事焊缝无损检测工作。 6.2.4 焊工应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应在认可的范围内 焊接作业,严禁无证上岗。 6.3 焊 接工艺 工焊接工艺评定及方案 6.3.1 施工单位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 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等各种参数及参数的组合,应在钢 结构制作及安装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试验。焊接工艺评定试验方 法和要求,以及免予工艺评定的限制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结构焊接规范G B50 6 6 1的有关规定。 6.3.2 焊接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以合格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或 采用符合免除工艺评定条件为依据,编制焊接工艺文件,并应包 括下列内容 1 焊接方法或焊接方法的组合; 2 母材的规格、牌号、厚度及覆盖范围; 3 填充金属的规格、类别和型号; 4 焊接接头形式、坡口形式、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5 焊接位置; 6 焊接电源的种类和极性; 7 清根处理; 8 焊接工艺参数(焊接电流、焊接电压、焊接速度、焊层 和焊道分布); 9 预热温度及道间温度范围; 1 0 焊后消除应力处理工艺; n 其他必要的规定。 n焊接作业条件 6.3。3 列规定, 1 2 1 8 焊接时,作业区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和风速等应符合下 当超出本条规定且必须进行焊接时,应编制专项方案 作业环境温度不 应低于 一 1 0 ℃; 焊接作业区的相对湿度不应大于9 0; 3 当手工电弧焊和自保护药芯焊丝电弧焊时 ,焊接作业区 最大风速不应超过sm/S;当气体保护电弧焊时,焊接作业区最 大风速不应超过Z m/s。 6.3.4 现场高空焊接作业应搭设稳固的操作平台和防护棚 。 6.3.5 焊接前,应采用钢丝刷、砂轮等工具清除待焊处表面的 氧化皮、铁锈、油污等杂物,焊缝坡口宜按现行国家标准 钢结 构焊接规范G B 5 0 6 6 1 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6.3.6 焊接作业应按工艺评定的焊接工艺参数进行。 6.3.7 当焊接作业环境温度低于O ℃且不低 于 一 1 0℃时,应采 取加热或防护措施,应将焊接接头和焊接表面各方向大于或等于 钢板厚度的2倍且不小于1 0 omm范围内的母材,加热到规定的 最低预热温度且不低于2 0℃后再施焊。 班定位焊 6.3.8 定位焊焊缝的厚度不应小于3 mm,不宜超过设计焊缝厚 度的 2 /3;长度不宜小于 4 0 mm和接头中较薄部件厚度的4倍; 间距宜为3 0 0 mm 6 0 0 mm 。 6.3.9 定位焊缝与正式焊缝应具有相同的焊接工艺和焊接质量 要求。多道定位焊焊缝的端部应为阶梯状 。采用钢衬垫板的焊接 接头,定位焊宜在接头坡口内进行。定位焊焊接时预热温度宜高 于正式施焊预热温度2 0℃一 5 0℃b I V引弧板、引出板和衬垫板 6.3.1 0 当引弧板、引出板和衬垫板为钢材时,应选用屈服强度 不大于被焊钢材标称强度的钢材,且焊接性应相近。 6.3.n 焊接接头的端部应设置焊缝引弧板、引出板。焊条电弧 焊和气体保护电弧焊焊缝引出长度应大于 2 5 mm,埋弧焊缝引出 长度应大于80 mm。焊接完成并完全冷却后,可采用火焰切割、 碳弧气刨或机械等方法除去引弧板、引出板,并应修磨平整,严 禁用锤击落。 6。3.1 2 1.smm 钢衬垫板应与接头母材密贴连接,其间隙不应大于 ,并应与焊缝充分熔合。手工电弧焊和气体保护电弧焊 时,钢衬垫板厚度不应小于4 mm;埋弧焊接时,钢衬垫板厚度 不应小于6 mm;电渣焊时钢衬垫板厚度不应小于2 5~ 。 V预热和道间温度控制 6.3.1 3 预热和道间温度控制宜采用电加热、火焰加热和红外线 加热等加热方法,并应采用专用的测温仪器测量。预热的加热区 域应在焊接坡口两侧,宽度应为焊件施焊处板厚的1 .5倍以上, 且不应小于1 0 0 ~ 。温度测量点,当为非封闭空间构件时,宜 在焊件受热面的背面离焊接坡口两侧不小于 7 5 mm处;当为封 闭空间构件时,宜在正面离焊接坡口两侧不小于1 0 0 mm处。 6.3.1 4 焊接接头的预热温度和道间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结构焊接规范 G B506 6 1的有关规定;当工艺选用的预热温 度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 B 5066 1的有关规定 时,应通过工艺评定试验确定。 班焊接变形的控制 6.3.1 5 采用的焊接工艺和焊接顺序应使构件的变形和收缩最 小,可采用下列控制变形的焊接顺序 1 对接接头、 T 形接头和十字接头,在构件放置条件允许 或易于翻转的情况下,宜双面对称焊接;有对称截面的构件,宜 对称于构件中性轴焊接;有对称连接杆件的节点,宜对称于节点 轴线同时对称焊接; 2 非对称双面坡口焊缝,宜先焊深坡口侧部分焊缝,然后 焊满浅坡口侧,最后完成深坡口侧焊缝。特厚板宜增加轮流对称 焊接的循环次数; 3 长焊缝宜采用分段退焊法、跳焊法或多人对称焊接法。 6.3.1 6 构件焊接时,宜采用预留焊接收缩余量或预置反变形方 法控制收缩和变形,收缩余量和反变形值宜通过计算或试验 确定。 6.3.1 7 构件装配焊接时,应先焊收缩量较大的接头、后焊收缩 量较小的接头,接头应在拘束较小的状态下焊接。 皿焊后消除应力处理 6.3.1 8设计文件或合同文件对焊后消除应力有要求时,需经疲 劳验算的结构中承受拉应力的对接接头或焊缝密集的节点或构 件,宜采用电加热器局部退火和加热炉整体退火等方法进行消除 应力处理;仅为稳定结构尺寸时,可采用振动法消除应力。 6.3.1 9 焊后热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碳钢、 低合金钢焊接 构件焊后热处理方法 J B /T 6 0 4 6的有关规定。 当采用电加热 器对焊接构件进行局部消除应力热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配有温度 自动控制仪的加热设备,其加热、测温、 控温性能应符合使用要求; 2 构件焊缝每侧面加热板 (带)的宽度应至少为钢板厚度 的3倍,且不应小于2 0 0 mm; 3 加热板(带) 以外构件两侧宜用保温材料覆盖。 6.3.2 0 用锤击法消除中间焊层应力时,应使用圆头手锤或小型 振动工具进行,不应对根部焊缝 、盖面焊缝或焊缝坡口边缘的母 材进行锤击。 6.3.2 1 采用振动法消除应力时,振动时效工艺参数选择及技术 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焊接构件振动时效工艺参数选择 及技术要求J B/T 1 0 3 7 5 的有关规定。 6.4 焊 接 接 头 工全熔透和部分熔透焊接 6.4.I T 形接头、十字接头、角接接头等要求全熔透的对接和 角接组合焊缝,其加强角焊缝 的焊脚尺寸不应小 于t/ 4 [ 图 6.4.1 a) 一 图6.4 .1C)〕,设计有疲劳验算要求的吊车梁或 类似构件的腹板与上翼缘连接焊缝的焊脚尺寸应为 t/ 2,且不应 大于1 0 mm[ 图6.4 .1d )〕 。焊脚尺寸的允许偏差为O 一 4 mm。 不 b 图6.4焊脚尺寸 6.4.2 全熔透坡口焊缝对接接头的焊缝余高,应符合表 6.4.2 的规定 表6.4.2对接接头的焊缝余高(mm 设计要求焊缝等级焊缝宽度焊缝余高 一 、二级焊缝 2 0O 3 2 0 O 4 三级焊缝 2 0O 3.5 妻2 0 O 5 6.4.3 全熔透双面坡口焊缝可采用不等厚的坡口深度,较浅坡 口深度不应小于接头厚度的1/ 4。 6.4.4 部分熔透焊接应保证设计文件要求的有效焊缝厚度。 T 形接头和角接接头中部分熔透坡口焊缝与角焊缝构成的组合焊 缝,其加强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应为接头中最薄板厚的 1 /4,且不 应超过I O mm。 1 1 角焊缝接头 6.4.5 由角焊缝连接的部件应密贴,根部间隙不宜超过Z mm; 当接头的根部间隙超过2~时,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应根据根部 间隙值增加,但最大不应超过smm。 6.4.6 当角焊缝的端部在构件上时,转角处宜连续包角焊,起 弧和熄弧点距焊缝端部宜大于1 0 .O mm;当角焊缝端部不设置引 弧和引出板的连续焊缝,起熄弧点(图6.4 .6 ) 距焊缝端部宜大 于1 0 .omm,弧坑应填满。 护 起熄弧点 图6.4.6 越 谁笃 起熄弧点位置 6.4.7 间断角焊缝每焊段的最小长度不应小于4 0 ,焊段之 间的最 大 间距不应 超 过 较 薄 焊 件 厚 度 的2 4倍,且 不应 大 于3 0 O mm。 flI 塞 焊 与 槽 焊 6.4.8 塞焊和槽焊可采用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电弧焊及 自保 护电弧焊等焊接方法。平焊时,应分层熔敷焊接,每层熔渣应冷 却凝固并清除后再重新焊接;立焊和仰焊时,每道焊缝焊完后, 应待熔渣冷却并清除后再施焊后续焊道。 6.4.9 塞焊和槽焊 的两块 钢板接触 面 的装配间隙不得超过 1.smm。塞焊和槽焊焊接时严禁使用填充板材。 I V电渣焊 6.4.1 0电渣焊应采用专用的焊接设备,可采用熔化嘴和非熔化 嘴方式进行焊接。电渣焊采用 的衬垫可使用钢衬垫和水冷铜 衬垫。 6.4.1 1 箱形构件内隔板与面板T形接头的电渣焊焊接宜采取 对称方式进行焊接。 2 3 6.4.1 2 ‘ 电渣焊衬垫板与母材的定位焊宜采用连续焊。 V栓钉焊 6.4.1 3栓钉应采用专用焊接设备进行施焊。首次栓钉焊接时, 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并应确定焊接工艺参数。 6.4.1 4 每班焊接作业前,应至少试焊3个栓钉,并应检查合格 后再正式施焊。 6.4.1 5 当受条件限制而不能采用专用设备焊接时,栓钉可采用 焊条电弧焊和气体保护电弧焊焊接,并应按相应 的工艺参数施 焊,其焊缝尺寸应通过计算确定。 6.5 焊接质量检验 6.5.1 焊缝的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和内部质量,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 B 502 0 5和钢结构焊 接规范 G B 506 6 1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6.5.2 栓钉焊接后应进行弯曲试验抽查,栓钉弯曲3 0 0后焊缝 和热影响区不得有肉眼可见裂纹。 6.6 焊接缺陷返修 6.6.1 焊缝金属或母材的缺欠超过相应的质量验收标准时,可 采用砂轮打磨、碳弧气刨、铲凿或机械等方法彻底清除。采用焊 接修复前,应清洁修复区域的表面。 6.6.2 焊缝缺陷返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缝焊瘤、凸起或余高过大,应采用砂轮或碳弧气刨清 除过量的焊缝金属; 2 焊缝凹陷、弧坑、咬边或焊缝尺寸不足等缺陷应进行 补焊; 3 焊缝未熔合、焊缝气孔或夹渣等,在完全清除缺陷后应 进行补焊; 4 焊缝或母材上裂纹应采用磁粉、渗透或其他无损检测方 法确定裂纹的范围及深度,应用砂轮打磨或碳弧气刨清除裂纹及 其两端各5 0 mm长的完好焊缝或母材,并应用渗透或磁粉探伤 方法确定裂纹完全清除后,再重新进行补焊。对于拘束度较大的 焊接接头上裂纹的返修,碳弧气刨清除裂纹前,宜在裂纹两端钻 止裂孔后再清除裂纹缺陷。焊接裂纹的返修,应通知焊接工程师 对裂纹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应制定专门的返修工艺方案 后按工艺要求进行; 5 焊缝缺陷返修的预热温度应高于相同条件下正常焊接的 预热温度3 0℃ 一 5 0℃,并应采用低氢焊接方法和焊接材料进行 焊接; 6 焊缝返修部位应连续焊成,中断焊接时应采取后热、保 温措施; 7 焊缝同 一 部位的缺陷返修次数不宜超过两次。当超过两 次时,返修前应先对焊接工艺进行工艺评定,并应评定合格后再 进行后续的返修焊接。返修后的焊接接头区域应增加磁粉或着色 检查。 7 紧固件连接 7.1 一 般 规 定 7.1.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制作和安装中的普通螺栓、扭剪型高 强度螺栓、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钢网架螺栓球节点用高强度螺 栓及拉铆钉、自攻钉、射钉等紧固件连接工程的施工。 7.1.2 构件的紧固件连接节点和拼接接头,应在检验合格后进 行紧固施工。 7.1.3 经验收合格的紧固件连接节点与拼接接头,应按设计文 件的规定及时进行防腐和防火涂装。接触腐蚀性介质的接头应用 防腐腻子等材料封闭。 7.1.4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 B 5020 5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 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高 强度螺栓连接节点按承压型连接或张拉型连接进行强度设计时, 可不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的试验。 7.2 连接件加工及摩擦面处理 7.2.1 连接件螺栓孔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加工, 螺栓孔的精度、孔壁表面粗糙度、孔径及孔距的允许偏差等,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 B 502 0 5 的有关规定。 7.2.2 螺栓孔孔距超过本规范第7.2.1条规定的允许偏差时, 可采用与母材相匹配的焊条补焊,并应经无损检测合格后重新制 孔,每组孔 中经补焊重新钻孔 的数量不得超过该组螺栓数量 的2 0%。 7.2.3 高强度螺栓摩擦面对因板厚公差、制造偏差或安装偏差 2 6 等产生的接触面间隙,应按表7.2. 3规定进行处理。 表7.2.3接触面间隙处理 项目示意图处理方 法 1 1 扛王 获 吕熬 △< 1 .0~ 时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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