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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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刃 C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督日 PG B5 0 2 6 8 一 2 0 0 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 odeforconstructionand acceptance of waterand seweragepipeline works 2 0 0 8 一 1 0 一 1 5 发布 2 0 0 9 一 0 5 一 0 1 实施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住房和城 乡建 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 合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 odeforconstructionand acceptance of waterand seweragepipeline works G B 5 0 2 6 8 一 2 0 0 8 主编部门 批准部门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 9 年 5 月 l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2 0 0 8北京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 edeforconstructionand acceptanceof waterand seweragepipeline works G B 5 0 2 6 8一0 0 8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西郊百万庄) 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J 匕京市兴顺印刷厂印刷 * 开本85 0 x11 6 8 毫米 l / 3 2 日J张8字数2 1 5千字 2 0 0 9年2月第 一 版 2 0 1 1年6月第五次印刷 定价4 0 .0 0元 户, 统 一 书号1 5 1 1 2 1 7 2 1 6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 ( 邮政编码 1 0 0 0 3 7 本社网址llttP刀~ 。abP . C O mcn 网上书店http/ /www.china 一b ,lildingcom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1 3 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管道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 B 5 0 2 6 8 一 2 0 0 8 ,自2 0 0 9年5月l日起实施。其中,第 1.0.3、3.1.9、3.1.1 5、3.2.8、9.1.1 0、9.1.1 1条为强制性条 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 B50 2 6 8 一 9 7和市政排水 管渠工程 质量 检验评 定标 准 C J J 3 一 9 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 0 0 8 年1 0月1 5日 前 、. 曰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 0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 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 2 0 0 4 ] 6 7号)的要求,由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给水排水管道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 B5 0 2 6 8 一 9 7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的深人的调查研究和专题研 讨,总结了我国各地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的实践经 验,坚持了 “验评分离 、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 ” 的指 导原则,参考了有关国内外相关规范,并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 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规定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土石方 与地基处理、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不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 构、沉管和桥管施工主体结构、管道附属构筑物、管道功能性试 验及附录。 本规范 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 内容的解 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 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寄交北京市政建 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虎桥路 6号, 邮 编1 0 0 0 4 4; E 一mail kjbbmec .cn)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 编 单 位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 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用事业分站 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北京市 自来水设计公司 天津市 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广东工业大学 重庆大学 西安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水务局 武汉市给排水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焦永达苏耀军杨毅 王洪臣 应 到 李强郑进玉曹洪林 李俊奇岳秀平王和平 蔡达 袁观洁张勤王金良刘彦林 游青城葛金科孙连元李绍海 刘青 目次 1 总则 ⋯ ⋯ 1 2 术语 一 2 3 基本规定 , ⋯ ⋯ 5 3.1施工基本规定 ,, ⋯⋯ 5 3.2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 ⋯ 7 4土石方与地基处理 , ⋯ ⋯ n 4.1 一 般规定 .. ⋯ ⋯ 1 1 4.2 施工降排水 ⋯⋯ 1 2 4.3 沟槽开挖与支护 ⋯⋯ 1 3 4.4 地基处理 ⋯⋯ 1 8 4.5 沟槽回填 , 二 气 , ⋯ ⋯ 1 9 4.6 质量验收标准 ⋯⋯ 2 3 5 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 , ⋯⋯ 2 8 5.1 一 般规定 ⋯ ⋯ 2 8 5.2 管道基础 ⋯⋯ 3 1 5.3 钢管安装 ⋯ ⋯ 3 3 5.4 钢管内外防腐 , ⋯ ⋯ 3 8 5.5 球墨铸铁管安装 ⋯⋯ 4 6 5.6 钢筋混凝土管及预(自)应力混凝土管安装 ⋯ ⋯ 4 7 5.7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安装 ⋯⋯ 4 9 5.8 玻璃钢管安装 ⋯ ⋯ 5 1 5.9 硬聚氯乙烯管、聚乙烯管及其复合管安装 ⋯ ⋯ 5 3 5.1 0质量验收标准 ⋯ ⋯ 5 4 6 不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 ⋯ ⋯ 6 7 6.1 一 般规定 ⋯ ⋯ 6 7 6 6.2工作井 ⋯ ⋯ 7 3 6.3顶管 ⋯⋯ _ ⋯⋯ 7 7 6.4 盾构 ⋯⋯ 88 6.5 浅埋暗挖 , ,⋯ 9 3 6 . 6 定向钻及夯管 ⋯⋯ 9 9 6.7 质量验收标准 ⋯ ⋯ 1 0 4 7 沉管和桥管施工主体结构 ⋯ ⋯ 1 2 6 7.1 一 般规定 , ⋯ ⋯ 1 2 6 7.2 沉管 ⋯⋯ 1 2 8 7.3 桥管 ⋯ ⋯ 1 3 8 7.4 质量验收标准 , ⋯ ⋯ 1 4 0 8 管道附属构筑物 ⋯ ⋯ 1 5 1 8.1 一 般规定 ⋯⋯ , , ⋯⋯ 15 1 8.2 井室 ⋯⋯ 15 1 8.3 支墩 ⋯⋯ 1 5 3 8.4雨水口 ⋯ ⋯ 1 5 4 8.5 质量验收标准 ‘ , , ⋯ ⋯ 1 5 5 9 管道功能性试验 ⋯ ⋯ 1 5 9 9.1 一 般规定 ⋯ ⋯ 1 5 9 9.2压力管道水压试验 ⋯ ⋯ 16 0 9.3无压管道的闭水试验 ⋯ ⋯ 16 6 9.4无压管道的闭气试验 ⋯ ⋯ 1 6 9 9.5 给水管道冲洗与消毒 , ⋯ ⋯ 1 7 0 附录A给抖冰管道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 1 7 2 附录B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 1 7 4 附录C注水法试验 ⋯ ⋯ 1 81 附录D闭水法试验 ⋯⋯ 1 82 附录E闭气法试验 , ” ⋯ ⋯ 1 84 附录F混凝土结构无压管道渗水量测与评定方法 ⋯ ⋯ 1 87 附录G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评定方法 ⋯ ⋯ 1 9 0 7 附录H聚氨醋( P U)涂层 ⋯ ⋯ 1 9 1 本规范用词说明 ⋯ ⋯ 1 9 4 附条文说 明 ⋯ ⋯ 1 9 5 1 总则 1.0.1 为加强给水、排水( 以下简称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管 理,规范施工技术,统 一 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 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公共设施和工业企 业的室外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 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 1.0.3 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 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 触饮用水的产品必 须符合有关卫 生 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 汰、禁用的产品。 1.0.4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压力管道 pressurepipeline 本规范指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O ,I M P a的给排水管道。 2.0.2 ’ 无压管道 non- - pressurepipeline 本规范指工作压力小于0.I M P a的给排水管道。 2.0.3 刚性管道rigidpipeline 主要依靠管体材料强度支撑外力的管道,在外荷载作用下其 变形很小,管道的失效是由于管壁强度的控制。本规范指钢筋混 凝土、预(自)应力混凝土管道和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道。 2.0.4 柔性管道 flexible pipeline 在外荷载作用下变形显著的管道,竖向荷载大部分由管道两 侧土体所产生的弹性抗力所平衡,管道的失效通常由变形造成而 不是管壁的破坏。本规范主要指钢管、化学建材管和柔性接口的 球墨铸铁管管道。 2.0.5 刚性接口rigidjoint of pipelines 不能承受 一 定量的轴向线变位和相对角变位的管道接口,如 用水泥类材料密封或用法兰连接的管道接口 。 2.0.6 柔性接口 flexible ioint ofpipelines 能承受 一 定量的轴向线变位和相对角变位的管道接口,如用 橡胶圈等材料密封连接的管道接口。 2.0.7 化学建材管 chemicalmaterial pipelines 本规范指玻璃纤维管或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塑料管(简称玻 璃钢管)、硬聚氯乙烯管(U P V C)、聚乙烯管(P E)、聚丙烯管 P P)及其钢塑复合管的统称。 2.0.8 管渠 canal ; ditch ;channel 指采用砖、石、混凝土砌块砌筑的,钢筋混凝土现场浇筑的 或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装配的矩形、拱形等异型(非圆形) 断面的输水通道。 2.0.9 开槽施1 trenchinstallation 从地表开挖沟槽,在沟槽内敷设管道(渠)的施工方法。 2.0.1 0不开槽施工trenchlessinstallation 在管道沿线地面下开挖成形的洞内敷设或浇筑管道(渠)的 施工方法,有顶管法、盾构法、浅埋暗挖法、定向钻法、夯管 法等。 2.0.1 1 管道交叉处理pipeline crossprocessing 指施工管道与既有管线相交或相距较近时,为保证施工安全 和既有管线运行安全所进行的必要的施工处理。 2.0.1 2顶管法 pipejacking 借助于顶推装置,将预制管节顶人土中的地下管道不开槽施 工方法。 2.0.1 3 盾构法 S hield 采用盾构机在地层中掘进的同时,拼装预制管片或现浇混凝 土构筑地下管道的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 4 浅埋暗挖法 shallow undercutting 利用土层在开挖过程中短时间的自稳能力,采取适当的支护 措施,使围岩或土层表面形成密贴型薄壁支护结构的不开槽施工 方法。 2.0.1 5 定向钻法 directional drilling 利用水平钻孔机钻进小口径的导向孔,然后用回扩钻头扩大 钻孔,同时将管道拉人孔内的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 6夯管法 piperamming 利用夯管锤(气动夯锤)将管节夯人地层中的地下管道不开 槽施工方法。 2.0.1 7沉管法sunken pipeline ; immersed pipeline 将组装成 一 定长度的管段或钢筋混凝土密封管段沉入水底或 3 水底开挖的沟槽内的水底管道铺设方法,又称沉埋法或预制管段 沉埋法。 2.0.1 8桥管法 ‘ bridgingpipeline 以桥梁形式跨越河道、湖泊、海域、铁路、公路、山谷等天 然或人工障碍专用的管道铺设方法。 2.0.1 9工作井 working shaft 用顶管、盾构、浅埋暗挖等不开槽施工法施工时,从地面竖 直开挖至管道底部的辅助通道,也称为工作坑、竖井等。 2.0.2 0管道严密性试验leaktest 对已敷设好的管道用液体或气体检查管道渗漏情况的试验 统称。 2.0.2 1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 water pressure testfor pressure pipeline 以水为介质,对已敷设的压力管道采用满水后加压的方法, 来检验在规定的压力值时管道是否发生结构破坏以及是否符合规 定的允许渗水量(或允许压力降)标准的试验。 2.0.2 2无压管道闭水试验waterobturationtestfor noopres - surepipeline 以水为介质对已敷设重力流管道(渠)所做的严密性试验。 2,0.2 3 无压管道闭气试验pneumaticpressure testfornon- - pressurepipeline 以气体为介质对已敷设管道所做的严密性试验。 3 基 本 规 定 3.1 施工基本规定 3.1.1 从事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 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3.1.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 理体系,制订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并贯彻执行 。 3.1.3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 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 (建)筑物 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人沿线 调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 3.1.4 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 实行 自审、会审 (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 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 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3.1.5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关键的分项、 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专项施工方 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 。 3.1.6 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 ,并有总体布置 方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 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3.1.7 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填 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 ” 单位对所交桩进行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及时补 钉桩校正,并应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 2 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不易 被扰动且 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 时水准点,每2 0 0 m不宜少于 1个; 3 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 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4 不开槽施工管道,沉管、桥管等工程的临时水准点、管 道轴线控制桩,应根据施工方案进行设置 ,并及时校核; 5 对既有管道、构(建)筑物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 和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3.1.8 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 .1.8的规定, 并应满 足国家现行标准 工程测量规范G B 5 0 0 2 6和城市测量规范 C J J S 的有关规定;对有特定要求的管道还应遵守其特殊规定。 表3.1.8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 项目允 许 偏 差 水准测量高程闭合差 平地士2 0成店(mm 山地士6石( 导线测量方位角闭合差4 0石( 1 1 导线测量相对闭合差 开槽施工管道1/1 0 0 0 其他方法施工管道 1/3 0 0 0 直接丈量测距的两次较差l/5 0 0 0 注I L为水准测量闭合线路的长度( km ; Z n为水准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 3.1.9工程所用的管材、 管道附件、构 配)件和主要原材料 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 。进场验收 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 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 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 0现场配制的混凝土、 砂浆、防腐与防水涂料等工程材料 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1.n 所用管节、半成品、构(配)件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 6 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损坏、锈蚀或变质。 3.1.1 2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 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 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1.1 3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 安全、劳动保护、 防火、 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对不开槽施工、过江河管道 或深基槽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1.1 4 在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 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 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1.1 5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 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 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 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 分项工程。 3.1.1 6管道附属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 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3.1.1 7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 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等各 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3.1.1 8 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3.2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3.2.1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 自检基础上, 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 程的顺序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 的基础_匕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 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 目, 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7 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 目和 一 般项 目进行验收;每个 检查项 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 检查;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 检测; 9 承担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 0 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2.2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和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在工程施工前确定,质量验 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 3.2.3 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 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 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 .5倍 范围内; 3 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 合格; 4 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 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 2 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正确; 有关质量保证资料和试验检测资料应齐全、正确。 3.2.5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分部(子分部)工程 中, 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 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管道接口连接 、管道位置及高程、金 属管道防腐层、水压试验、严密性试验、管道设备安装调试、阴 极保护安装测试、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 范的有关规定; 4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6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 收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 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涉及金属管道的外防腐层、钢管阴极保护系统、管道设 备运行、管道位置及高程等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以及管道使用 功能试验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5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7 给排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管节、管件 、管道设备等的验收批, 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 验收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 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验 收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 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 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9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 求的分部 ( 子分部)工程、单位 ( 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9 验收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 工程师组织施工项 目的 技术负责人(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3.2.1 0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 目 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非开挖管道、 桥 管、沉管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 目负责 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3.2.n 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 自行检验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向 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 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总承包单位 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 单位。 3.2.1 2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 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等有关负责人以及该 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应参加验收。 3.2.1 3 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 一 致时,可由工程 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2.1 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竣工验 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1 5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 归档。 4 土石方与地基处理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 (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资料,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4.1.2 给排水管道工程的土方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涉 及围堰、深基(槽)坑开挖与围护、地基处理等工程,还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 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G B 5 0 1 4 1 及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1.3 沟槽的开挖、支护方式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施工方法、 周围环境等要求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保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要求。 4.1.4 沟槽断面的选择与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槽底宽、槽深、分层开挖高度、各层边坡及层间留台宽 度等,应方便管道结构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并尽可能减 少挖方和占地; 2 做好土(石)方平衡调配,尽可能避免重复挖运;大断 面深沟槽开挖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 沟槽外侧应设置截水沟及排水沟,防止雨水浸泡沟槽。 4.1.5 沟槽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 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勘察、 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验槽;发现岩、土质与勘察报告不符或有其 他异常情况时,由建设单位会同上述单位研究处理措施。 4.1.6 沟槽支护应根据沟槽的土质、地下水位、沟槽断面、荷 载条件等因素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支护。 4.1.7土石方爆破施工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由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4.1.8 管道交叉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管道间最小净距的要求,且按有压管道避让无压 管道、支管道避让干线管道、小口径管道避让大口径管道的原则 处理; 2 新建给排水管道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应按设计要求处理; 施工过程中对既有管道进行临时保护时,所采取的措施应征求有 关单位意见; 3 新建给排水管道与既有管道交叉部位的回填压实度应符 合设计要求,并应使回填材料与被支承管道贴紧密实。 4.1.9 给排水管道铺设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 回填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钢筋混凝土管道的现浇筑基础的混凝土强度、水泥 砂浆接口的水泥砂浆强度不应小于 S M P a ; 2 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的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3 混合结构的矩形或拱形管渠,砌体的水泥砂浆强度应达 到设计要求; 4 井室、雨水口及其他附属构筑物的现浇混凝土强度或砌 体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5 回填时采取防止管道发生位移或损伤的措施; 6 化学建材管道或管径大于9 0 0 mm的钢管、球墨铸铁管 等柔性管道在沟槽回填前,应采取措施控制管道的竖向变形; 7 雨期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漂浮。 4.2 施工降排水 4.2.1 对有地下水影响的土方施工 ,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地 质、水文地质、周围环境等要求,制定施工降排水方案,方案应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降排水量计算; 2 降排水方法的选定; 3 排水系统的平面和竖向布置,观测系统的平面布置 以及 抽水机械的选型和数量; 4 降水井的构造,井点系统的组合与构造,排放管渠的构 造、断面和坡度; 5 电渗排水所采用的设施及电极; 6 沿线地下和地 上管线、周边构(建)筑物的保护和施工 安全措施。 4.2.2 设计降水深度在基坑(槽)范围内不应小于基坑(槽) 底面以下。 .sm。 4.2.3 降水井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沟槽两侧应根据计算确定采用单排或双排降水井,在 沟槽端部,降水井外延长度应为沟槽宽度的1 一 2倍; 2 在地下水补给方向可加密,在地下水排泄方向可减少。 4.2.4 降水深度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抽水试验,以验证并完善降 排水方案。 4.2.5 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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