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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D C 中华人民共和 国 国家标准 PG B5 0 1 4 1 一 2 0 0 8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 C odeforconstructionand acceptance of waterand sewerage structures 2 0 0 8 一 1 0 一 1 5 发布 2 0 0 9 一 0 5 一 0 1 实施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住 房和 城乡建 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 合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 C odeforconstructionand acceptance of waterand sewerage strU ctures G B5 0 1 4 1 一 2 0 0 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0 9 年 5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北京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 odeforconst几ctionand acceptanceof waterand sewerage structures G B 5 0 1 4 1 一 2侧) 8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西郊百万庄) 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市兴顺印刷厂印刷 * 开本85 0 x1 1 6 8毫米 1乃 2 印张6%字数1 82千字 2 0 0 9年2月第 一 版 2 0 H年4月第六次印刷 定价3 5.0 0元 统 一 书号1 5 1 1 2 1 6 7 0 0 版权所有翻 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 ( 邮政编码 1 0 0 0 3 7 . cabp .china 一building .C O刃口。C n 刀 刀tP tPhthi 址 店 网 书 社 上 本 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1 3 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 准,编号为G B 5014 1 一 20 0 8 ,自2 0 0 9年5月1日起实施。其 中,第 1.0.3、3.1.1 0 、 3.1.1 6 、 3.2.8、6.1.4、7.3.1 24) 、 8.1.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给水排水构 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 B J1 4 1 一 9 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 0 0 8 年1 0月1 5日 前 、‘ tJ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 “关于 印发二零零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 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 ” (建标[2 0 0 4」6 7号)的要求,由 d匕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给水排水构筑 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 B J1 4 1 一 9 0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人的调查研究和专题研讨, 总结了我国各地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的实践经 验,坚持了 “验评分离 、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 ” 的指 导原则,参考了有关国内外相关规范,并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 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规定的主要内容有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及其分项工 程施工技术、质量、施工安全方面规定;施工质量验收的标准、 内容和程序。 本规范 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 内容的解 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总结 经验和积累资料,随时将发现的问题 和意见寄北京市政建设集团 有限责任公 司。地址北京 市海 淀区 三虎桥路6号,邮编 1 0 0 0 4 4 ; E - mail kjbbmec .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用事业分站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北京市自来水设计公司 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 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上海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西安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重庆大学 广东工业大学 武汉市水务局 武汉市给排水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焦永达 匡噎 国 苏耀军 王洪臣 杨毅姚慧健曹洪林张勤 李俊奇蔡达范曙明袁观洁 王金良包安文岳秀平王和平 吴进科游青城葛金科孙连元 刘青 目次 1 总则 ⋯ ⋯ 1 2 术语 ⋯ ⋯ 2 3 基本规定 ⋯⋯ 4 3.1 施工基本规定 , ⋯⋯ 4 3.2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 7 4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 ⋯⋯ n 4.1 一 般规定 ⋯⋯ 1 1 4.2 围堰 ⋯⋯ 1 2 4.3 施工降排水 ⋯ ⋯ 1 4 4.4 基坑开挖与支护 ⋯⋯ 1 7 4.5 地基基础 ⋯ ⋯ 2 2 4.6 基坑回填 ⋯⋯ 2 5 4.7 质量验收标准 , ⋯⋯ 2 6 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 ⋯⋯ 3 2 5.1 一 般规定 ⋯ ⋯ 3 2 5.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 ⋯ ⋯ 3 3 5.3 地表水固定式取水构筑物 ⋯ ⋯ 3 8 5.4 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 ⋯ ⋯ 4 0 5.5 排放构筑物 ⋯⋯ 4 3 5.6 进、出水管渠 ⋯ ⋯ 4 5 5.7 质量验收标准 , ⋯ ⋯ 4 6 6 水处理构筑物 ⋯ ⋯ 6 4 6.1 一 般规定 ⋯⋯ 6 4 6.2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 ⋯ 6 7 6.3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 ,, ⋯ ⋯ 7 8 6 6.4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 ⋯ 7 9 6.5 砌体结构 ⋯⋯ , ⋯⋯ 87 6.6 塘体结构 ⋯ ⋯ 89 6.7 附属构筑物 ⋯⋯ 9 0 6.8质量验收标准 ⋯ ⋯ 9 6 7 泵房 ⋯ ⋯ 1 2 0 7.1 一 般规定 ⋯ ⋯ 1 2 0 7,2泵房结构 ⋯⋯ , , ⋯⋯ 1 2 1 7.3 沉井 ⋯⋯ 1 2 3 7.4 质量验收标准 , 一 1 2 9 8调蓄构筑物 , ⋯⋯ 1 3 7 8.1 一 般规定 ⋯⋯ 1 3 7 8.2 水塔 ⋯ ⋯ 1 3 8 8.3 水柜 ⋯⋯ 1 4 0 8.4 调蓄池 ⋯ ⋯ 1 4 6 8.5 质量验收标准 , ⋯ ⋯ 1 4 7 9 功能性试验 ⋯⋯ 1 5 6 9.1 一 般规定 , ⋯⋯ 1 5 6 9.2 满水试验 ⋯⋯ 1 5 6 9.3 气密性试验 ⋯⋯ 1 5 8 附录A给排水构筑物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划分 ⋯ ⋯ 1 6 0 附录B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1 6 2 附录C预应力筋张拉记录 ⋯ ⋯ 1 6 8 附录D满水试验记录 , ⋯⋯ 1 7 2 附录E气密性试验记录 ⋯ ⋯ 1 7 3 附录F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评定方法 ⋯ ⋯ 1 7 4 附录G混凝土构筑物渗漏水程度评定方法 ⋯ ⋯ 1 7 5 本规范用词说明 , ⋯ ⋯ 1 7 6 附条文说明 ⋯ ⋯ 1 7 7 7 1 总则 1.0.1 为加强给水、排水( 以下简称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 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 一 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 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企 业中常规的给排水构筑物工程的施工与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企业 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 1.0.3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 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 汰、禁用的产品。 1.0.4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围堰 cofferdam 在施工期间围护基坑,挡住河(江、海、湖)水,避免主体 构筑物直接在水体中施工的导流挡水设施。 2.0.2 施工降排水 construction drainage 在进行土方开挖或构筑物施工时,为保持基坑或沟槽内在无 水影响的环境条件下施工,而进行的降排水工作。常用方法有明 排水和井点降排水两种。 2.0.3 明排水drainagebyopenchannel 将流入基坑或沟槽内的地表或地下水汇集到集水井,然后用 水泵抽走的排水方式。 2.0.4 井点降排水drainagebywellpoints 又称井点降水。在基坑内或沟槽周边设置滤水管(井),在 基坑(沟槽)开挖前和开挖过程中,用抽吸设备不断从滤水管 (井)中抽水,使地下水位降低至坑(槽)底以下,满足干地施 工条件的、人工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方式。井点类型包括轻型井 点、喷射井点、电渗井点、管井井点和深水泵井点等。 2.0.5 施工缝 construction joint 混凝土浇筑施工时,由于技术或施工组织上的原因,不能 一 次 连续浇筑时,而在预先选定的停歇位置留置的搭接面或后浇带。 2.0.6 后浇带post 一 placedstrip 在浇筑大体积混凝土构筑物时设置的后浇筑的施工缝。 2.0.7 变形缝 deation ioint 为适应温度变化作用、地基沉陷作用和地震破坏作用引起水 平和竖向变位而设置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 2.0.8 止水带 waterstoppingband ; watersealingband 2 在构筑物或管渠相邻部分或分段接缝间,用以防止接缝面产 生渗漏的带状设施,其材质类型有金属、橡胶、塑料等。 2.0.9 沉井opencaisson 在地 面上先制作井筒(井室),然后在井筒(井室)内挖土, 使井筒(井室)靠自重或外力下沉至设计标高,再实施封底和内 部工程的施工方法。 2.0.1 0 装配式混凝土构筑物prefabricated 。oncrete。istern 以预制钢筋混凝土池壁等构件或半成品为主,拼装而成的钢 筋混凝土构筑物。 2.0.1 1 预应力混凝土构筑物prestressed concrete。istern 由配置受力的预应力钢筋通过张拉或其他方法在外荷载作用 前预先施加内应力的混凝土构筑物。 2.0.1 2 塘体构筑物ponding 。istern 以防渗膜或土为主进行防渗处理的水处理或调蓄构筑物。包 括稳定塘、湿地、暴雨滞留塘等。 2.0.1 3 取水构筑物 intakestructure 给水系统中,取集、输送原水而设置的各种构筑物的总称 。 2.0.1 4 排放构筑物 outletstructure 排水系统中,处置、排放污水而设置的各种构筑物的总称。 2.0.1 5水处理构筑物watertewatertrea加lentS tructure 给水(排水)系统中,对原水 (污水)进行水质处理、污泥 处置而设置的各种构筑物的总称。 2.0.1 6调蓄池构筑物 adjusting structure 给水(排水)系统中,平衡调配(调节)与输送、分配处理 水量而设置的各种构筑物的总称。 2.0.1 7满水试验 watering test ” 水池结构施工完毕后,以水为介质对其进行的严密性试验。 2.0.1 8气密性试验air tightness test 消化池满水试验合格后,在设计水位条件下以空气为介质对 其进行的气密性试验。 3 3。1 基本规定 施工基本规定 3.1.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有相应 资格。施工项 目质量控制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质量管理体 系、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3,1.2 施工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 实行 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对施工图有疑问或发现差 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需变更设计时,应按照相应程序 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3.1.3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下列调查研究 1 现场地形、地貌、建(构)筑物、各种管线、其他设施 及障碍物情况; 2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3 气象资料; 4 工程用地、交通运输、疏导及其环境条件; 5 施工供水、排水、通信、供电和其他动力条件; 6工程材料、 施工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 7 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和 航运资料;在寒冷地 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资料和土 层冰冻资料; 8 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3.1.4 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 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 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审批。 3.1.5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保护 环境、降低成本 的措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下列特殊 措施 1 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 水排水中断的措施;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抗浮的应急措施; 2 特殊气候条件下应采取相应施工措施; 3 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采取防汛、防冲刷、 防漂浮物、防冰凌的措施以及对防洪堤的保护措施; 4 沉井和基坑施工降排水,应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原有建 (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3.1.6 给排水构筑物施工时,应按 “先地 下后地上、先深后浅 ” 的顺序施工,并应防止各构筑物交叉施工相互干扰。 对建在地表水水体中、岸边及地下水位以下的构筑物,其主 体结构宜在枯水期施工;抗渗混凝土宜避开低温及高温季节 施工。 3.1.7 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 方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 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3.1.8 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填 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 单位对所交桩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补钉桩校 正,并应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 2 临时水准点和构筑物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且必 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临时水准点的数量不得少于2个; 3 临时水准点、轴线桩及构筑物施工的定位桩、高程桩, 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4 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已建构筑物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 必须校测; 5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测量应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3.1.9 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 .1.9的规定,并应满足 国家现行标准 工程测量规范G B 50 0 2 6和城市测量规范 C J J S的有关规定。有特定要求的构筑物施工测量还应遵守其特 5 殊规定。 表3.1.,施工测且允许偏差 序号 项目允 许 偏 差 , 1 水准测量高程闭合差 平地士2 0在(mm 山地士6而( 2 导线测量方位角闭合差2 4而( I , 3 导线测量相对闭合差 1/5 0 0 0 4 直接丈量测距的两次较差 1/5 0 0 0 注I L为水准测量闭合线路的长度(km; Z n为水准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 3.1.1 0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 半成品、构 (配)件、设备等产 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 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 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混凝 土、砂浆、防水涂料等现场配制的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 使用。 3.1.1 1 在质量检查、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应经 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 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1.1 2 所用材料、半成品、构(配) ‘件 、设备等在运输、保管 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锈蚀或变质。 3.1.1 3 构筑物的防渗、防腐、防冻层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3.1.1 4 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 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 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1.1 5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 安全、劳动保护、 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6 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对高空作业、井下作业、水 上作业、水下作业、压力容器等特殊作业,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1.1 6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工 程完成后,应进行检验;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 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 工程施工; 3 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 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3.1.1 7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3.2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3.2.1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 自检合格 基础上,按分项工程 (验收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 (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 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 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并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 目, 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7 分项工程(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 目和 一 般项 目进 行验收;每个检查项 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 定外,应全数检查;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 检测; 7 9 承担试验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 0工程的外观质量应 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 确认。 3.2.2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 (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 规范附录B填写。 3.2.3 分项工程(验收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 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 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 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 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 .5倍 范围内; 3 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 、试件检验 合格; 4 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 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全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地 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位置及高程、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 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5 单位(子单位) 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必要时 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后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全部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 量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 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 4 涉及构筑物水池位置与高程、满水试验、气密性试验、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无压管渠严密性试验以及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的抽水清洗和产水量测定、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试运行等 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应符合规定; 5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6 管渠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 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 B 5026 8的有关规定。 3.2.7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分项工程,应 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 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 3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 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项 工程,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 (子分部)工程, 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 件进行验收。 3.2,8 ’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 求的分部 (子分部)工程、单位 (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9 分项工程(验收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 目 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2.1 0 分部工程(子分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 目负 责人及其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等分部 (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 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 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3.2.n 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 自行检验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提 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 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并对 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 总承包单位。 3.2.1 2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应由建设 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负责 人应参加验收,该工程 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也应参加 验收。 3.2.1 3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 一 致时,可由工程 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2.1 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单位工 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3.2.1 5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 归档。 4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 建(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资料,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4.1.2 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石方运 距最短、运程最合理和各个工程项 目的合理施工顺序等,做好土 石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4.1.3 降排水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 一 切正常后方可开始 施工。 4.1.4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 流水方向的坡度大于或等于 0.2%。 4.1.5 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围堰或围护结构的类型 、工 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地面荷载等因素制定施工方案,经 审批后方可施工。 4.1.6 围堰、围护结构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坑开挖。 挖 至设计高程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合格后进人下道工序施工 ,.并应 减少基坑裸露时间。基坑验收后应予保护,防止扰动。 4.1.7 深基坑应做好上、下基坑的坡道,保证车辆行驶及施工 人员通行安全。 4.1.8 有防汛、防台风要求的基坑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4.1.9 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出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4.1.1 0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勘察、 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发现岩、土质与勘察报告不符或有 其他异常情况时,由建设单位会同上述单位研究确定处理措施。 4.1.n 土石方爆破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 的单位进行施工。 4.2 围堰 4.2.1 围堰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围堰平面布置图; 2 水体缩窄后的水面曲线和波浪高度验算; 3 围堰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 4 围堰断面施工图; 5 板桩加工图; 6 围堰施工方法与要求,施工材料和机具选定; 7 拆除围堰方法与要求; 8 堰内排水安全措施。 4.2.2 围堰结构应满足设计要求,构造简单,便于施工 、维护 和拆除。围堰与构筑物外缘之间,应留有满足施工排水与施工作 业要求的宽度。 4.2.3 围堰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基坑及河道的水文地质、 施工方 法和装备、环境保护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不同围堰 类型的适用条件应符合表4 .2.3的规定。 表4 .2.3 围堰适用条件 序 号围堰类型 适 用 条 件 最大水深( m 最大流速(m/ s l 土围堰2.00.5 2 草捆土围堰 5.03.0 3 袋装土围堰3.5 2.0 4 木板桩围堰 5.03.0 5 双层型钢板桩填芯围堰 1 0.03.0 6 止水钢板桩抛石围堰3.0 7 钻孔桩围堰3.0 8 抛石夯筑芯墙止水围堰3.0 4.2.4 土、袋装土、钢板桩围堰的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间 的最高水位0.5 0.7 m;草捆土围堰堰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的 最高水位1.。 一 1.sm;临近通航水体尚应考虑涌浪高度 。 4.2.5 围堰施工和拆除,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临近取水水源的 水质。 4.2.6 围堰内基坑排水过程中必须随时对围堰进行检查,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围堰坑内积水、渗水量应进行测算,并应绘制排水量与 下降水位值之间的关系曲线,在堰内设置水位观测标尺进行观测 与记录; 2 排水量与水位下降发生异常时,应停止排水,查明原因 进行处理后,再重新进行排水; 3 排水后堰内水位不下降,甚至上升时,必须立即停止排 水,进行检查;如发现围堰变形、结构不稳定,必须立即向堰内 注水,使其恢复至平衡水位后,查明原因并经处理合格后方能抽 除堰内水并重新排水。 4.2.7 土、袋装土围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筑前必须清理基底; 2 填筑材料应以赫性土为主; 3 填筑顺序应 自岸边起始,双向合拢时,拢口应设置 于水 深较浅区域; 4 围堰填筑完成后,堰内应进行压渗处理,堰外迎水面进 行防冲刷加固; 5 土、袋装土围堰结构尺寸应符合表4 .2.7的规定。 表4.2.7土、袋装土围堰结构尺寸 序号围堰形式 断面尺 寸 堰顶超高 (施工期最高 水位以上) m 堰顶宽 m 边坡坡度 堰内侧堰外侧 1土围堰 妻1.5 1 11 3 0.50.7 2 袋装土围堰1 21 0.2 1 1 1 0.5 1 1 0.50.7 注表中堰顶宽度指不行驶机动车时的宽度。 3 施工时应保证基坑边坡的稳定和地基不被扰动; 4 集水井施工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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