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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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D C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 39PG B5019 4 一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 电安全规范 S afety codeofpowersupplyandconsumption for1nstallation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1 9 9 3 一 1 2 一 3 0 发布 1 9 9 4 一 0 8 一 0 1实施 国 家 技 术 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月哥 月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 电安全规范 S afety codeofpowersupplyandconsumption forinstallation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 B5 0 1 9 4 一 9 3 主编部门 批准部门 施行日期 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建 设 部 199 4 年 8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1 9 9 3北京 (京)新登 字0 7 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 B5 0 1 9 4 一 9 3 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网址www .jhpr哪.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裤地北里甲1 1号国宏大厦C座3层 邮政编码1 0 0 0 3 8电话0 1 06 3 9 0 6 4 3 3( 发行部)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 J匕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印刷 85 0 mmxll6 8r吐nl/3 21.7 5印张4 0千字 1 9 9 4年8月第l版2 0 1 3年7月第2 6次印刷 统 一 书号15 80 0 5 8 2 6 4 定价 1 2 .0 0元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侵权举报电话0 1 06 3 9 0 6 4 0 4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寄本社出版部调换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供用电安全规范的通知 建标【 1 9 9 4 ]2 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1 9 86)第2 6 3 0号文和建设部标准定额 司 (9 O)建标技字第5号文的要求, 由原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 场供用 ’ 电安全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建设工程施 工现 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 B 5 0 19 4 一 9 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 1 9 9 4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 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 责组织。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建设部 1 9 9 3年1 2月3 0日 目次 1总则 ” ” “ ” ” ” ”“ “ ” “ ”一 (1 2发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 ⋯““ ““ ⋯“ ⋯ “ ⋯ (2 2.1发电设施 , ” ⋯ (2 2.2变电设施、配电设施 “ “ ⋯ (3 3架空配电线路及电缆线路 “ ⋯⋯ (5 3.1电杆选择及埋设 , ” ⋯ ⋯ (5 3.2线路架设 ⋯ ⋯ (6 3.3电缆敷设 ⋯⋯ (8 4接地保护及防雷保护 ⋯⋯ ( 1 0 4.1接地保护 , , ⋯ ⋯ (1 0 4.2防雷保护 ⋯⋯ (1 2 5 常用电气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1 3 5.1 一 般规定 , ⋯⋯ (1 3 5.2酉 己电箱和开关箱 ⋯⋯ (1 3 5.3熔断器和插座 , ⋯ ⋯ (1 4 5.4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 “ ⋯ ⋯ (1 4 5.5电焊机 , ⋯⋯ (1 5 5.6起重机 ⋯⋯ (1 6 6 特殊环境 ⋯⋯ (1 7 6.1易燃、易爆环境 “” ⋯ (1 7 6.2腐蚀环境 ⋯⋯ ⋯⋯ (1 7 6.3特别潮湿环境 , ⋯⋯ (1 8 7照明 ” ⋯ ⋯ (1 9 8安全技术管理 , ⋯ ⋯ ( 2 1 、 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 匕 一 , 、, 附加说 明 , ⋯⋯ 附条文说明 一 2 4 2 5 2 7 1总则 1.0.1为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中贯彻执行“安全第 一 、预 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在施工现场供用电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 全,并使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做到安 全可靠,确保质量,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L 0.2本规范适用于 一 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电压在1O kV及 以下的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 运行及维护。但不适 用于水下、井下和矿井等特殊工程。 1.0 .3建设 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的安全、可靠,除执行本规范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尸, 2发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 2 .1发 电设施 2.1.1在远离电源或电源不能满足要求的施工现场,可装设柴 油发电机、列车电站等发电设施。 2.1.2发电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2.1.2.1靠近负荷中心。 2.1.2 .2交通运输及线路引出方便。 2.1.2.3设在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1.2 .4远离施工危险地段。 2.1.3发电站站区内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1.3.1建筑物力求紧凑,符合生产运行程序。 2.1.3 .2发电机房设在站区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控 制室、配电室设在机房的下风侧。 2.1.3 .3冷却水池、喷水池设在机房和室外配电装置冬季最小 频率风向的上 风侧。 2.1.3 .4站内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5%。 2.1.4燃油罐宜采用钢制油罐,其数量不应少于2个。 2.1.5事故油池应设在发电机房外,其与发电机房外墙的距离 不应小于sm。事故油池的贮油量不应少于全部日用燃油的燃油 上王 月王。 2.1.6柴油机应有单独的排烟管道和消音器;发电机房内架空 敷设的排烟管应设隔热层。地沟内的排烟管穿越油管路时应采取 防火措施。发电机房外垂直敷设的排烟管至发电机房的距离不得 小于lm;排烟管的管口应高出屋檐, 且不小于lm。 2.L 7移动式柴油发电机停放的地点应平坦,并宜高出周围地 2 ’ 面0.2 5 一 o.3 m。柴油发电机拖车的前后轮应卡住。 2.1名 ’ 移动式柴油发电机的拖车应有可靠的接地。 2.1.9移动式柴油发电机拖车上部应设防雨棚。 防雨棚应牢 固、可靠。 2.L 1 0移动式柴油发电机周围4 m内不得使用火炉和喷灯,不 得存放易燃物。 2.1.1 1柴油发电机的总容量应满足最大负荷的需要和大容量电 动机 起 动时 的要 求。起动时母线电压 不应低 于额定 电压的 80 %。 21.1 2并列运行的柴油发电机应装设同期装置。 2.1.1 3柴油发电机的出口侧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及低 电压保护等装置。 2.1.1 4发电站内应设可在带电场所使用的消防设施,并应设在 ,便于取用的地方。 2 .2变电设施、配电设施 2 .2.1 变电所、配电所的所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2 .1.1靠近电源,交通运输方便。 2 L Z接近负荷中心,便于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2 今 翻 2 .2 .L 3所区不受洪水冲浸、不积水,地面排水坡度不小于 0.5 2 .2.1.4 设在污染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并避开易燃 易爆危险地段和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2 .2 .2变压器室、控制室及配电室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 2 .2 .2 .1防雨,防风沙;防火等级不低于三级,其中变压器室 不低于二级。 2.2.2.2 x1 0 mmo 2.2.2.3 采用百叶窗或窗口装金属网,金属网孔不大于1 0 mm 邻街采光高窗的下檐与室外地面高度不小于1 .8m。 2 .2 .2 .4门向外开,其高度与宽度便于设备出入。 2 .2 .2.5面积与高度满足配电装置的维护与操作所需的安全距 离,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3容量在4 0 0 kV A及以下的变压器,可采用杆上安装。杆 上变压器的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2.5 m。 2 .2.4容量在 4 0 O kV A以上的变压器应采用地面安装。装设变 压器的平台应高出地面o.sm,其四周应装设高度不小于1.7 m的 围档。围栏与变压器外廓的距离不得小于lm,并应在其明显部 位悬挂警告牌。 2.2.5室外变电台变压器的高压侧和低压侧应分别装设高、低 压熔断器;熔断器距地面的垂直距离,高压不宜小于4.sm,低 压不宜小于3.5 m。各相熔断器间的水平距离,高压不应小于 o.sm,低压不应小于o.3 m。 2 .2 .6位于人行道树木间的变压器台,在最大风偏时,其带电 部位与树梢间的最小距离,高压不应小于Z m,低压不应小于 lm。 2 .2 .7 变压器的引线与电缆连接时,电缆及其终端头,均不应 与变压器外壳直接接触。 2.2.8采用箱式变电站供电时,其外壳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接地系统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装有仪表和继电器的箱门,必须 与壳体可靠连接。 2 .2.9箱式变电站安装完毕或检修后,投入 运行前应对其内部 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电气性能试验, ‘ 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架空配电线路及电缆线路 3 .1电杆选择及埋设 3.1.1电杆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杆。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露筋, 并不得有环向裂纹和扭曲等缺陷。若采用木杆和木横担,其材质 必须坚实,不得有腐朽、劈裂及其他损伤。木杆总长度不宜小于 sm,梢径不宜小于1 4 O mm。 3.1.2电杆埋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3.L 2.1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不能满足要求 时应加底盘或卡盘。 3.1.2 .2回填土时应将土块打碎,每回填o.sm夯实 一 次。杆 坑应设防沉土台,其高度应超出地面0.3 m。 3.1.2 3电杆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宜符 合表3.1.2的规定。 电杆埋设深度(m表3.1.2 杆高 8.09.01 0lll2l3 埋深 1.51.61.71.81.92.0 注遇有土质松软、流砂、地下水位较高等情况时,应做特殊处理。 3.1.2 .4严寒地区应埋在冻土层以下。 3.1.2 .5装设变压器的电杆,其埋设深度不宜小于Z m。 3.1.3拉线埋 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3.L 3.1拉线坑的深度宜为1.2 1.sm。 3.L 3 .2拉线与电杆的夹角不宜小于4 5 “ ,当受到地形限制 时不得小于3 0 。 。 3.1.3.3终端杆的拉线及耐张杆承力拉线与线路方向应对正; 5 分角拉线与线路分角方向应对正;防风拉线与线路方向应垂直。 3.1.3 .4拉线从导线之间穿过时,应装设拉线绝缘子。拉线绝 缘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 m。 3 .2线 路 架设 3 .2.1供电线路路径的选择应合理,应避开易撞、易碰、易受 雨水冲刷和气体腐蚀的地带,并应避开热力管道、河道和施工中 交通频繁等场所。 3.2.2施工 现 场内的低压架空线路在人员频繁活动区或大型机 具集中作业区,应采用绝缘线。绝缘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并不 得直接捆绑在电杆、树木、脚手架上,不得拖拉在地而上;埋地 敷设时必须穿管,爷内不得有接头,其管口应密封。 3.2.3导线截面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3 .2 .3.1导线中的负荷电流不应大于导线允许载流量。 3.2.3 .2线路末端的允许电压降不应大于额定值的5%。 3 .2 .3 .3导 线跨越铁路、公路或其他电力线路时,铜绞线截而 不得小于1 6 mmZ;钢芯铝绞线截面不得小于 2 5 mm2;铝绞线不 得小于 3 5 mm2 。 3.2.4线路相互交叉时,不同线路导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 合表3.2.4的规定。 线路交叉时导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m)表3 .2 .4 线路电压(kV l l 一 1 0 交叉电 力线路 kV ll2 1 1 022 3.2.5 3.2.5 线路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在最大弧 垂时应符合表 的规定。 在最大弧垂时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m表3.2.5 区域 线路电压(kV 11tw1 0 人员频繁活动区6 6.5 书 人员频繁活动区 55.5 极偏化辛 区44.5 公路67 铁路轨顶7.57.5 3.2.6线路导线在最大弧 垂和最大风偏时与建筑物凸 出部分的 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导线与建筑物凸出部分之间的最小距离(ln)表3 .2 .6 项目 线路电压( l 垂直距直 2.5 边导线水平距离1.0 kV l 1 0 3.2.7当施工 现场几种线路同杆架设时,高压线路必须位于低 压线路上方;电力线路必须位于通讯线路上方;同杆架设的线路 横担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3.2,7的规定值。 同杆线路直线杆分支杆或转角杆 高压与高压 0.80,4 5/0.6宁 卜 高压与低压 1.21.0 低压与低压 0.60.3 低压与通讯 1.2 注转角或分支线为单回路,其分支线横担距 主 干线横担为0.6 m;为双 回路 时,其分支线横担距上排主 干 线横担为o.4 5 m,距下排主干 线横担为 0.6 mo 3 .2.8线路不同档距时的弧 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1 0 峨 及以 下架空线路安装曲线的规定。 ‘几 ; 3 .2.9 在同 一 档距内, 一 根导线的接头不得多于1个;同 一 条 线路在同 一 档距内接头不应超过2个。 3 .2.1 0架空线路跨越公路、铁路或其他电力线路及厂内道路处 不应有接头。 3 .3电 缆 敷设 3 .3.1供电电缆应沿道路路边或建筑物边缘埋设,并宜沿直线 敷设;转弯处和直线段每隔2 0 m处应设电缆走向标志。 3 .3 .2电缆直埋时,其表面距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0.2 一 o.7 m; 电缆上下应铺以软土或砂土,其厚度不得小于1 0 0 mm ,并应盖 砖保护。 3 .3 .3电缆与铁路、厂区道路交叉处,应敷设在坚固的保护管 内;管的两端宜伸出路基Z m。 3 .3 .4低压电缆(不包括油浸电缆)需架空敷设时,应沿建筑 物、构筑物架设,其架设高度不应低于Z m;接头处应绝缘 良 好,并应采取防水措施。 3 .3 .5,电缆直埋时, 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管道、道路、建筑 物等之间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3.5的规定。严禁 将电缆平行敷设于管道的上方或下方。特殊情况应按下列规定执 行 3 .3 .5.1 电力电缆间、控制电缆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在交叉点 前后lm范围内,当电缆穿入管中或用隔板隔开时, 其交叉距离 可减为0 .Z srr、。 .3 .3 .5 .2电缆与热力管道(管沟)及热力设备平行、交叉时, 应采取隔热措施,使电缆周围土壤的温升不超过1。 ’C 。 3 .3 .5 .3电缆与热力管道(管沟) 、油管道 于 , ( 管沟 )、可燃气体 及易燃液体管道(管沟)、热力设备或其他管道(管沟)之间, 8 虽距离能满足要求,但检修管路可能伤及电缆时, lm范围内,尚应采取保护措施;当交叉距离不 应将电缆穿人管中,其距离可减为o .2 5 m。 在交叉点前后 能满足要求时 电缆之间、电缆与管道、道路、建筑物之间 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距离表3.3 .5 项目 最小距离(m 平行交叉 电力电缆之间及其与控制电缆之间0.1 00.5 0 控制电缆间0.5 0 热管道( 管沟) 及热力设备 2.0 00.5 0 油管道( 管沟) 1.0 00.5 0 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 沟道) 1.0 00.5 0 其他管道( 沟道) 0.5 00.5 0 铁路路轨 3.0 01.0 0 公路 1.5 01.0 0 城市街道路面 1.0 00.7 0 电杆基础( 边线) 1.0 0 建筑物基础( 边线) 0.6 0 排水沟 1.0 00.5 0 3 .3.6 进入变电所、配电所的电缆沟或电缆管,在电缆敷设完 成后应将管口堵实。 4 接地保护及防雷保护 4 . 1接 地 保 护 4.1.1 当施工现场设有专供施工用的低压侧为3 80/2 2 0 V中性 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时,其低压侧应采用保护导体和中性导体分 离接地系统(T N 一 S系统) (图4.1.1 一 l)或电源系统接地,保护 导体就地接地系统(T T系统) 4.1,卜2 )。但由同 一 电源供电的 低压系统,不宜同时采用上述两种系统。 只 刀 招 N 吧 rl 丁 上 ‘ 儿 I P 电力 系统接 地 极 外露 导 电部分 图4.1.1 一 1T N 一 S系统 L 1 L 2 L 3 N 电力系统接地外露可导电部分 图4.1.1 一 2T T系统 4.1.2 1 类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与该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 架,必须采取可靠的接地保护。 , 注工类电气设备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4.1.3接零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架空线路终端、 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箱与电源变压器 的距离超过5 0 m以上时,其保护零线(P E线)应作重复接地, 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 0 几。 4.1.3 .2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 保 护零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4.1.3 .3 保护零线和相线的材质应相同,保护零线的最小截面 应符合表4 .1.3的规定。 保护零线最小截面表4.1.3 相线截面(爪mZ保护零线最小截面( mm勺 S1 6S 1 6S3 5S/2 4.1.3 .4接引至移动式电动工具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保护零线 必须采用铜芯 软线,其截面不宜小于相线的1/3,且不得小于 1.smmZ 。 4.1.4用电设备的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应并联接地,并严禁串 联接地或接零。 4.1.5当施工现场不单独装设低压侧为3豹/2 2 0 V中性点直接 接地的变压器而利用原有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原系统要 求作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4.L 6 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 他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 4.1.7 低压用电设备的保护地线可利用金属构件、钢筋混凝土 构件的钢筋等 自然接地体,但严禁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 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保护地线。 4.1.8利用 自然接地体作保护地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8.1保证其全长为完好的电气通路。 4.1.8.2 利用串联的金属构件作保护地线时,应在金属构件之 间的串接部位焊接金属连接线,其截面不得小于I O O mm “ 。 4 .2防 雷 保 护 4 . 2.1 位于山区或多雷地区的变电所、配电所应装设独立避雷 针;高压架空线路及变压器高压侧应装设避雷器或放电间隙。 4.2.2施工 现场和临时生活区的高度在2 0 m及以上的井字架、 脚手架、正在施工的建筑物以及塔式起重机、 机具、烟囱、水塔 等设施,均应装设防雷保护。 4 .2 .3高度在Z O m以上的大钢模板,就位后应及时与建筑物的 接地线连接。 5 常用电气设备 5 . 1 一 般 规 定 5.1.1 采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 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5.L Z使用 中的电气设备应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严禁带故障 运行。 5.1.3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运行。 5.1.4固定式电气设备应标志齐全。 5 .2配电箱和开关箱 5 .2.1 配电箱和开关箱应安装牢固,便于操作和维修。 5.2.2 落地安装的配电箱和开关箱,设置地点应平坦并高出地 面,其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毛 5 .2 .3酉己电箱、 开关箱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宜设在箱的下面或侧 面,电源的引出线应穿管并设防水弯头。 5 .2 .4配电箱、 开关箱内的导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固定 牢固,导线端头应采用螺栓连接或压接。 5.2 .5具有3个回路以上的配电箱应设总刀闸及分路刀闸。每 一 分路刀闸不应接2台或2台以上电气设备, 不应供2个或2个 以上作业组使用。 5 .2 .6照明、动力合 一 的配电箱应分别装设刀闸或开关。 5 .2 .7配电箱、 开关箱内安装的接触器、刀闸、开关等电气设 备,应动作灵活,接触良好可靠,触头没有严重烧蚀现象。 5 .3熔断器和插座 5.3.1熔断器的规格应满足被保护线路和设备的要求;熔体不 得削小或合股使用,严禁用金属线代替熔丝。 5 .3 .2 熔体应有保护罩。管型熔断器不得无管使用;有填充材 料的熔断器不得改装使用。 5.3 .3熔体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装 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5.3.4更换熔体时严禁采用不合规格的熔体代替。 5.3 .5 ’ 插销和插座 必须配套使用。 1类电气设备应选用可接保 护线的三 孔插座,其保护端子应与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连结。 5 .4 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5 .4.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 规程的规定。 5.4.2长期停用或新领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测绝缘。 5 .4.3 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通电前应做好保护接 地或保护接零。 5 .4.4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 关和保护,严禁1台开关接2台及2台以上电动设备。 5 .4.5 ’ 移动式电动工具的电源 开关应采用双 刀开关控制,其开 关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地方。 5 .4.6 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当采用插座连接时, 其插头、插座应无损伤、无裂纹,且绝缘良好。 5 .4.7 使用移动式电动工具因故离开现场暂停工作或遇突然停 电时,应拉开电源开关。 ‘ 共 5 .4.8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高灵敏动作 1 4 钓漏电保护器。 5.4.9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 铜芯多股橡套软电缆或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电缆 应避开热源,且不得拖拉在地上。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 取防止重物压坏电缆等措施。 5 .4.1 0 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需要移动时,不 得手 提电源线或转动部分。 5 .4.1 1 移动式电动 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完毕后;必须在 电源侧将电源断开。 5 .4.1 2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应戴绝缘手套或站在绝缘台上 。 5 .5电 焊机 5 .5.1根据施工需要, 电焊机宜按区域或标高层集 中设置,并 应编号。 5.5.2布置在室外的电焊机应设置在干燥场所,并应设棚遮 蔽。 5 .5 .3电焊机的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得多台串联接地。 5.5.4电焊机各线卷对电焊机外壳的热态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 0.4 M 0。 5.5.5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应装安全保护罩。直 流电焊机的调节器被拆下后,机壳上露出的孔洞应加设保护罩。 5.5.6电焊机 一 次 侧 的电源线 必须绝缘 良好,不得随地拖拉, 其长度不宜大于sm。 5.5.7电焊机的电源开关应单独设置。直流电焊机的电源应采 用启动器控制。 5 .5 .8电焊把钳绝缘必须良好。 5.5.9 ’电焊机二 次侧引出线宜采用橡皮绝缘铜芯软电缆,其长 度不宜大于3 0 m。 5 .6起重机 5.6.1 ’ 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 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5.6 .2塔式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 起重机安全规程中的要求。 5 .6 .3 , 起重机电源电缆的长度,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5.6 .4轨道式起重机电源电缆收放通道附近应清洁,不得堆放 其他设备、材料和杂物。 5 .6 .5轨道式起重机 自动卷线装置动作必须灵活可靠; 电缆不 得在地上拖拉。 5 .6 .6中、小型起重机上或其附近, 应设能断开电源的开关。 5.6 . 7起重机械的电源电缆应经常检查,必要时应设专人维 护己 5.6.8未经有关人员批准,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和接线方式不 得随意改动。 5.6.9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缺陷应及时处 理。在起吊过程中不得进行电气检修工作。 5.6.1 0起重机电气设备的检修和试运行,必须取得其他专业人 员的配合。 5 .6,n 塔式起重机的防雷及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 起重机安全规程的规定及产品技术要求,其接地应可靠。利用 自然接地体时,应保证有良好的电气通路。 5 .6.1 2轨道式起重机轨道两端,应各设 一 组接地装置,当轨道 较长时,每隔2 0 m应加装 一 组接地装置。 6特 殊 环 境 6 .1易燃、易爆环境 6.1.1 施工现场供用电电气设备及电力线路的选型和安装,应 瘾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及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 范的规定。 6.L Z在易燃、易爆环境 中,严禁产生火花。当不能满足要求 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6.1.3照明灯具应选用防爆型,导线应采用防爆橡胶绝缘线。 6.1.4使用手持式或移动式电动工具应采取防爆措施。 6.1.5严禁带电作业。更换灯泡应断开电源。 6.1.6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必须接地或接 零。保护零线不得随意断开;当需要断开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工作完结后应立即恢复。 6 .2 腐 蚀环境 6 .2.1 变电所、配电所宜设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不 宜设在有腐蚀性物质装置的下风侧。 6.2.2变电所、配电所与重腐蚀场所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2.2 的规定。 变电所、配电所与重腐蚀场所的最小距离( m)表6 .2 .2 工类腐蚀环境1 1类腐蚀环境 露天变电所、配电所5 08O .室内变电所、配电所 3 O5 O 注I ,类腐蚀环境和且类腐蚀环境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1 7 6 .2.3 6 一 I O kV配电装置设在户外时,应选用户外防腐型电气 设备。 6 .界4 6 一 I O kv配电装置设在户内时,应选用户内防腐型电气 设备。户内配电装置的户外部分, 可选用高 一 级或两级电压的电 气设备。 6 .2 .5在腐蚀环境的I O kV及以下线路采用架空线路时,应采用 水泥杆、角钢横担和耐污绝缘子。绝缘子和穿墙套管的额定电 压,应提高 一 级或两级。I kV及以下架空线路,宜选用塑料绝 缘电线或防腐铝绞线。I kV以上架空线路,宜选用防腐钢芯铝 绞线。 6 .么6酉 己电线路宜采用全塑电缆明敷设。在工类和且类腐蚀环 境片,不宜采用绝缘电线穿管的敷设方式或电缆沟敷设方式。 6 .2 .7腐蚀环境 中的电缆芯线 中间不宜有接头。 电缆芯线的端 . 部,宜用接线鼻子与设备连接。 6 .2 .8密封式配电箱、控制箱等设备的电缆进、出口处,应采 取密封防腐措施。 6 .2 .9重腐蚀环境中的架空线路应采用铜导线。 6 .2.1 0重腐蚀环境中的照明,应采用防腐密闭式灯具。 6 .3 ,特别潮湿环境 6 .3.1在特别潮湿的环境 中,电气设备、电缆、导线等,应选 用封闭型或防潮型。 6 .3 .2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金属构架和管道均应接地良好。 6 .3.3 移动式电动工具和 手提式电动工具,.应加装漏电保护器 或选用双重绝缘设备。长期停用的电动工具, 使用前应测绝缘。 6 .3 .4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Z V。 6 .3.s’潮湿环境不宜带电作业, 一 般作业应穿绝缘靴或站在绝 缘台上。 7照明 7 .0 . 1照明灯具和器材必须绝缘 良好,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 标准的规定。 7 .0 .2照明线路应布线整齐, 相对固定。室内安装的固定式照 明灯具悬挂高度不得低于2.sm,室外安装的照明灯具不得低于 3 m。安装在露天工作场所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水型灯头。 7 .0 .3现场办公室、宿舍、工作棚内的照明线,除橡套软电缆 和塑料护套线外,均应固定在绝缘子上,并应分开敷设;穿过墙 壁时应套绝缘管。 7.0.4照明电源线路不得接触潮湿地面,并不得接近热源和直 接绑挂在金属构架上。 在脚手架上安装临时照明时, 在竹木脚手 架上应加绝缘子,在金属脚手架上应设木横担和绝缘子。 7 .0 .5照明开关应控制相线。 当采用螺口灯头时,相线应接在 书乙触头上。 7』五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7 .0 .6.1电压不得超过3 6 V。 7 .0 .6 .2 在金属容器和金属管道内使用的行灯,其电压不得超 过1 2 V。 7 .0 .6 .3 行灯应有保护罩。 7 .0 .6 .4 行灯的手柄应绝缘良好且耐热、防潮。 7 .0 .6 .5 行灯的电源线应采用橡套软电缆。 7 .0 .6 .6 行灯变压器必须采用双绕组型。行灯变压器 一 、二次 侧均应装熔断器;金属外壳应做好保护接地或接零措施。 7 .0 .7严禁将行灯变压器带进金属容器或金属管道内使用。 7 .0 .8变电所及配电所内的配电盘、配电柜及母线的正 上方, 。 1 -9 - . 不得安装灯具(封闭母线及封闭式配电盘、配电柜除外) 。 7 .0 .9照明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应保持 一 定的安全距离,普通 灯具不宜小于3 0 0 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不宜小于 5 0 0 mm ,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 措施。 8安全技术管理 .0.1 3室外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除经常维护外,遇大风、暴 雨、冰雹、雪、霜、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加强对电气设备的巡视 和检查;巡视和检查时,必须穿绝缘靴且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 针 一 。 丢 8.0.1 4新投入运行或大修后投入运行的电气设备,在7 2 h内应 加强巡视,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按正常周期进行巡视。 8.0.1 5供用电设施的清扫和检修,每年不宜少于2次,其时间 应安排在雨季和冬季到来之前。 8.0.1石 ‘ 电气设备或线路的停电检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反面词采用“严禁 ’ , o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夕或“不得,, o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 夕 或“可,, ; 反面词采用 “不宜, , o A.0 .2条文中规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 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 符合 ⋯⋯ 的规定 ”或“应按⋯ ⋯ 执行,, o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 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 单 位 参加单 位 主要起草人 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电力部建设协调司 北京电力建设公司 冶金部 自动化研究院 铁道部专业设计院 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李岗易开森李志耕刘寄平 周敏峰马长赢张春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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