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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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D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G B5 0 1 6 6 一 2 0 0 7 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C odefor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firealarm system 2 0 0 7 一 1 0 一 2 3 发布 2 0 0 8 一 0 3 一 0 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 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C ode forinstallationand acceptance of firealarm system G B5016 6 一200 7 主编部门 批准部门 施行日期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安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建设 部 20 0 8年3月 1日 中国计划 出版社 2 0 0 7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 B 5016 6 一 2 0 0 7 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网址www .j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杯地北里甲n号国宏大厦C 座4层 邮政编码1 0 0 0 3 8电话0 1 06 3 9 0 6 4 3 3( 发行部)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 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印刷 85 0 mmX11 6 8mml/ 3 23.1 2 5印张7 7千字 2 0 0 8 年1月第l版 2 0 1 2年6月第6次印刷 统 一 书号 1 5 80 0 5 8 9 6 6 定价 1 9 .0 0元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侵权举报电话0 1 06 3 9 0 6 4 0 4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寄本社出版部调换 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 设部公告 第7 3 3号 建设部关 于发布国家标准 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 准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 验 收规 范为国家标 准,编 号为G B 5016 6 一 2 0 0 7,自2 0 0 8年3月1日起 实 施。其 中,第 1.0.3、2.1.5、2.1.8、2.2.1、2.2.2、3.2.4、5.1.1、5.1.3、 5.1.4、5.1.5、5.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 格执行。原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 B 50 16 6 一 9 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 出版社 出版发 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建设部 二0 0七年十月二+三 日 ,二 鸽抽 -. 月lJ胃 本规 范是 根据建设部建标〔1 9 9 9〕1 5号文 的要求,由公安部沈 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 原 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 工及验 收规范 G B 5016 6 一 9 2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在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 准,进行 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认 真总结了我 国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工程施工验 收 的实践 经验,征求了设计、监 理、施工、产品制造、 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 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最后 经专家审查 由有关部 门定稿。 本次规范修订 主要是结合实际应 用 反 映 的 问题,补充完善了 系统设备部件的安装、调 试、验 收等有关技术内容,增加了通 过管 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的施工及 验 收要求 ,修订 了与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 G B 5011 6 一 9 8不 一 致、不协调的技术 内容,将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 收规范 G B 5016 6 一 9 2中系 统运行 一 节改写为系统使用 和维护,以强化系统 的维护使用,并对 规范从格式 到 内容的编写进行 了全 面修改,进 一 步 明确了建设、施 工、监理单位在施工及 验 收 中的工作 职责、工作 程 序,补充修改 了 施工及验 收工作中需要填写 的各类表格。 本规 范 以黑体字标志 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 理 和对 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 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 安部沈 阳消防研究所 负责具体技 术 内容的解释。在本规 范执行 过程 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 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 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 和建议反馈给公安 部沈阳消 防研究所(地址辽 宁省沈 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 1 8 一 2 0号 甲,邮政编码1 1 0 0 3 4,以供今后修订 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 编 单 位公安部沈 阳消防研究所 参编 单 位辽宁省消防局 北京市消 防局 上海市消 防局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西安盛赛尔电子有 限公 司 上海市松江 电子仪器 厂 深圳赋安安全设备有 限公 司 北京狮岛消防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中安消 防安全工程有 限公 司 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主要起 草人丁宏军徐宝林刘 阿芳张颖琼 沈纹郭树林王世斌朱鸣 赵冀生李宁李少军涂燕平 罗崇篙 沈希文 平 宇 宇 孙 目次 1 总则 ⋯ ⋯ (1 2 基本规定 ⋯ ⋯ (2 2.1 质量管理 ⋯ ⋯ (2 2.2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 ⋯ (3 3 系统施工 ⋯ ⋯ (5 3.1 一 般规定 ⋯ ⋯ (5 3.2布线 , , ⋯ ⋯ (5 3.3控制器类设备安装 ⋯ ⋯ ( 8 3.4 火灾探测器安装 , ⋯ ⋯ (9 3.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 ⋯ (1 2 3.6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 ⋯ ⋯ (1 2 3.7模块安装 ⋯⋯’ ⋯ ’ “““““ 1 3 3.8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 ⋯ ⋯ (1 3 3.9消防电话安装 ⋯ ⋯ (1 4 3.1 0消防设备应急 电源安装 、 ⋯ ⋯ (1 4 3.n系统接地 ⋯ ⋯ (1 5 4 系统调试 ⋯ ⋯’二’““ 1 6 4.1 一 般规定 , ⋯ ⋯” ⋯’““ 1 6 4.2调试准备 , ⋯ ⋯ (1 6 4.3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 ⋯ (1 6 4.4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 (1 8 4.5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 ⋯ (1 8 4.6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 , ⋯⋯ (1 8 1 4.7 通过管路采样 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 ⋯ ⋯ (1 9 4.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 型火灾探测器调试 ⋯⋯ (1 9 4.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 ⋯⋯ (2 0 4.1 0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 ⋯⋯ (2 0 4.n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 ⋯ ⋯ (2 2 4.1 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 ⋯⋯ (2 3 4.1 3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 ⋯⋯ (2 4 4.1 4 消防电话调试 ⋯⋯ (2 4 4.1 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 , ⋯⋯ ( 2 5 4.1 6 系统备用 电源调试 ⋯ ⋯ (2 5 4.1 7消防设备应急 电源调试 , ⋯ ⋯ ( 2 6 4.1 8消防控制 中心图形显示装置调试 ⋯⋯ (2 7 4.1 9 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 ⋯ ⋯ (2 8 4.2 0 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 , ⋯ ⋯ (2 9 4.2 1 其他受控部件调试 ⋯⋯ (2 9 4.2 2 火灾 自动报警 系统性能调试 ,⋯ (3 0 5 系统验 收 ⋯ ⋯ ( 3 1 5.1 一 般规定 , , ⋯ ⋯ ( 3 1 5.2 验收准备 ⋯ ⋯ (3 5 5.3 验收 ⋯ ⋯ (3 5 6 系统使用 和维护 , ⋯ ⋯ ( 4 3 6.1 使用前准备 ⋯ ⋯ (4 3 6.2 使用和维护 ,, , , , ⋯ ⋯ (4 3 附录A火灾 自动报警 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 工程划分 ⋯ ⋯ ( 4 5 附录B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 录 ⋯⋯ ( 4 7 附录C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 录 ⋯ ⋯ ( 4 8 附录D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控制 资料 核查记 录 ⋯ ⋯ ( 5 5 附录E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 录 , ,⋯ ( 5 6 2 附录F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日常维护检查记 录 ⋯⋯ t ’ 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 ⋯ ”““““““““““ ““““““ . 附条文说明 5 8 5 9 6 1 1 总则 1.0.1 为 了保障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 和使用功能,预防 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 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 置 的火灾 自动报警系 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 用 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 存场所设 置 的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 收。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 必须经过验收。 1.0.4 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 质 量管理 2.1.1 火 灾 自动报警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 按本规 范 附录A划分。 么.1.2 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 工单位承担。 2.1.3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 按 设计要求编写 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 全 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和工程质量 检 验 制 度,并 应 按本规 范 附 录 B 的要求填写有关 一记 录。 2.1.4 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2 系统设备、材料及 配件齐全并能保证 正常施工。 3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 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2.1,5 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 的施工,应按 照批 准的工程设计 文件 和 施工技 术标 准进行。不得 随意 变 更。确 需变 更 设计 时,应 由原 设 计 单位负责更 改。 2.1.6 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 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工序应 按 施工技术标 准 进 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 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人下道工序。 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 间交接时,应 进 行检验,并经 监 理工程 师签证后方 可进人下道工序。 3 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 调试规定进行调 试。 4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 向建设单位提交 质量控制资 2 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 录。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 应由监 理工程师组 织 施工单位人 员完 成。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 录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填写。 2.1.7 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 求填写。 2.1.8 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 设备、材料及 配件进行现 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1.9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 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 位项 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 目负责人等进行,并按本 规范附 录E的要求填写火灾 自动报警 系统工程验收记 录。 2.2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2.2.1设备、材料及 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 明书、质 量合格证 明文件、国家 法定 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 灾 自 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 ( 认可 )产品还应有认证 ( 认可 ) 证书和认 证( 认可 ) 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验相关材料。 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 要设备应 是 通 过 国家认证 ( 认 可 ) 的产 品。产 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 一 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认证(认可)证 书、检验报告 与产品。 2.2.3 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中非 国家强制认证(认 可)的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应 与检验报告 一 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 与产品。 2.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 、毛刺等 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 动。 3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2.5 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 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 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相关资料。 3 系 统 施工 3.1 一 般 规 定 3.1.1 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 图、接线图、安装图 以及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 要 的技术文 件。 3.1.2 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 (包 括隐蔽工程验 收)、检验(包 括 绝缘电阻、接 地 电阻)、调试 、设 计 变 更等相关记 录。 3.1.3 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 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 3.1.4 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 报告。 3.2布线 3.2.1 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 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电 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 B 5030 3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 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2 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 国家标准火灾 自 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 B 5 0 1 1 6的规定,对 导线 的种类、电压等级 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对相关资料。 3.2.3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 面工程结束后 进行,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水及 杂物。 5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4火 灾自动 报警系统应 单独布线,系统内不 同电压等级、不 同电流 类别 的线 .路 ,不应布在同 一 管内或 线槽的 同 一 槽孔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5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 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6 ‘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 引到探测器底 座、控制设备、扬声器 的 线路,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 时,其长度不应大于Z 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7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做 密封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8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 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 管子长度每超过3 0 m,无弯曲时; 2 管子长度每超 过2 0 m,有1个弯曲时; 3 管子长度每超过1 0 m,有2个弯曲时; 4 管子长度每超过sm,有3个弯曲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9 金属管子人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 吊顶 内敷 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人盒应采取相应 固定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 3.2.1 0 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 吊装或支 撑物 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 吊杆直径不应小 于6 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n 线槽敷设 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 吊点或支点 1 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距接线盒0.Z m处; 3 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4 直线段不大于3 m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1 2 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 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1 3 管线经 过建筑物 的变形 缝(包括 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 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 的两侧应 固定,并留有适 当余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1 4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 导 线敷设 后,应 用5 0 0 V兆 欧表测 量 每个回路导线对地 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 于 2 0 M 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兆欧表测量。 3.2.1 5 同 一 工程 中的导线,应根据 不 同用途选择不 同颜色加 以 区分,相同用途 的导线颜色应 一 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 为蓝色或黑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 3.3 控 制器类设备 安装 3.3.1 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消防 联动控制器等控制器类设备(以下称控制器)在墙 上安装时,其底 边距 地(楼)面高度宜 为1.3 一 1.sm,其靠近 门轴的侧面距 墙 不应 小 于0.s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 小 于 1.Z m;落地 安装 时,其底 边 宜 高出地(楼)面0.1 一 0.Z 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3.2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 时,应采取 加固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3.3 引人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 应 固定牢靠。 2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 一 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3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4 电缆芯 和导线,应 留有不小 于Z O O mm的余量。 5 导线应绑扎成束。 6 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3.4 控制器 的主 电源应有 明显 的永久性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 电源连接,严禁使用 电源插 头。控制器 与其外接备用 电源 之间应 直接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3.5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 明显 的永久性标志。 8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 火灾探测器 安装 3.4.1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 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sm。 2 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sm内,不应有遮挡物。 3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 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sm; 至多孔送 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sm。 4 在宽度小 于3 m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 测器 时,宜居中安 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 0 m;点型感烟火 灾探测器 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 5 m。探测器 至端墙的距离,不应 大于安装间距的 一 半。 5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 4 5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2 线型红外光束感 烟火灾探测器 的安装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探测 区域的高度不大于2 0 m时,光束轴线至 顶棚的垂 直距离宜为0.3 一 1.O m;当探测区域的高度大于2 0 m时,光束轴 线距探测 区域 的地(楼)面高度不宜超过2 0 m。 2 发射器 和接收器之间的探测 区域长度不宜超过 1 0 O m 。 3 相邻两组探测器 光束轴线的水平距离不 应大于1 4 m。探 测器光束轴线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 m,且不应小于。.sm。 4 发射器 和接收器 之 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 5 发射器 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并不应产生位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3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 9 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 上敷设时,宜敷设 在装置 的过热点附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4 敷设 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 0.lm,相邻探测器之 间水平距离不宜大于sm;探测器 至墙 壁距离 宜为1 一 1.s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5 可燃气体探测器 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位置应根据探测气体密度确定。 若其密度小 于 空气 密度,探测器应位 于可 能 出现 泄漏 点 的上方 或探 测气体的最高可 能聚集点上方;若其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 出现泄漏点的下方。 2 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3 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应按防爆要求施工 。 4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 和接收器 的窗 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器 与接收器之 间不应有遮挡物,两组探 测器之 间 的距离不应 大于1 4 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6 通 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的安装应符合下 列要求 1 采样管应 固定牢固。 2 采样管(含支管)的长度和采样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3 非高灵 敏度 的吸气 式 感 烟火 灾 探 测 器 不 宜安装 在 天棚高 度大于1 6 m的场所。 4 高灵敏度 吸气式 感 烟火 灾 探 测 器 在 设 为高灵 敏度 时可安 装在天棚高度 大 于1 6 m的场所,并保证 至 少 有2个 采 样 孔低于 l0 1 6 m 。 5 安装在大空 间时,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应符合点型感烟 火灾探测器 的保护面积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7 点型火焰探测器 和 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 要求 1 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探测 区域。 2 与保护目标之 间不应有遮挡物。 3 安装在室外时应有 防尘、防雨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8 探测器的底座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 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9 探测器底座 的连接导线应 留有 不小 于1 5 O mm的余量,且 在其端部应有 明显标 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1 0 探测 器底 座 的穿线孔 宜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应 采取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1 1 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朝 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人口方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1 2 探测器 在 即将调试 时方可安装,在调试前应妥善保管并 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l1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3.5.1 手动火灾报警按 钮应安装在 明显 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 安装在墙上 时,其底边距 地(楼)面高度宜为1.3 一 1.s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5.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5.3 手 动 火 灾 报警按 钮 的连接导线 应 留有 不 小 于1 5 O mm的 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6 消 防 电气控制装置安装 3.6.1 消防 电气控制装置在安装前,应进 行功能检查,检查结果 不合格 的装置严禁安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6.2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 明显的永久性标 士 、 』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6.3 消防 电气控制装 置箱体内不 同电压等级、不 同电流类别的 端子应分开布置,并应有明显 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 2 3.6.4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 上 时,应采取加 固措施。消 防 电气控制装置 在消防控制室内安装 时,还应符合本规范第3.3.1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7 模 块 安 装 3.7.1 同 一 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集中安装在金属箱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7.2 模块(或金属箱乏 应 独立支撑或固定,安装牢固,并应采取 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7.3 模块的连接导线应 留有不 小 于 1 5 0 mm 的余量,其端部应 有 明显标 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7.4 隐蔽安装时,在安装处应有明显 的部位显示 和检修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8火灾应 急广播扬声器和火 灾警报装置安装 3.8.1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 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应牢 固可靠,表 面不应有破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8.2 火灾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安全 出口附近 明显 处,距 地 面 1.sm以上。光警报器与消防应 急疏散 指示标 志不 宜在同 一 面墙 1 3 上,安装在同 一 面墙上时,距离应大于l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 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8.3 扬声器 和火灾声警报装置宜在报警区域内均匀安装。 3.9 消防 电话 安装 3.9.1 消防 电话、电话插 孔、带电话插孔 的手动报警按钮 宜安装 在 明显、便于操作的位置;当在墙面上 安装时 ,其底边 距 地(楼)面 高度宜为1.3 一 1 .s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9.2 消 防 电话 和 电话插孔应有 明显 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 0 消 防设备应 急 电源 安装 3.1 0.1 消防设备应 急 电源 的 电池 应 安装在通 风 良好 地方,当安 装在密封环境中时应有通风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 验方法观察检查。 3.1 0.2 酸性 电池 不得 安装在带有碱性介质的场所,碱性 电池不 得安装在带酸性介质的场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 0.3 消 防设备应 急 电源 不 应 安 装 在靠近带 有 可燃 气体的管 道、仓库、操作间等场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 0.4 单相供电额定功率大 于3 0 kw、三相供电额定功率大 于 1 4 1 2 O kW的消防设备应安装独立 的消防应急 电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 1 系 统 接 地 3.1 1.1 交流供电和3 6 V以上直流供电 的消防用 电设备的金 属 外壳应有接地保护,其接地线应与 电气保护接地 干线( P E )相 连 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 1.2 接地 装 置 施工完毕后,应 按 规定测 量接地 电阻,并做 记 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仪表测量。 4 系统调 试 4.1 一 般 规 定 4.1.1 4.1.2 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3. 1.1 一 3.1.4 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他文件。 4.1 4.1 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3 4 4.2 调 试 准 备 4.2.1 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应 按 设计要求查 验。 4.2.2 系统的施工质量应按本规范第3章的要求检查,对属于施 工中出现 的问题,应会 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应有文字记 录。 4.2.3 系统线路应按本规范第3章的要求检查,对 于错线、开路 、 虚焊、短路、绝 缘 电阻小 于2 0 M n等问题 ,应 采 取 相 应 的 处 理措 施。 4.2.4 对 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 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 防 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 电源、消 防应 急广播设备、消防 电话 、传输设备、消防控制 中心图形 显示装置、消防电动装 置、防火卷帘控制器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 盘)、消防应 急灯具控制装置、火灾警报装置等设备应分别进 行单 机通 电检查。 4.3 火 灾报警控 制器调试 4.3.1 调试前应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 的所 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 任 一 个 总线回路的火灾探测器 以及该总线回路上 的手动火灾报警 按钮等部件连接后,方可接通 电源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3.2 按 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 G B4 7 1 7的有关要求 对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 录 1 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 使控制器与探测 器 之 间 的连线断路和 短路,控制器 应 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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