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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D C 中华人民共和 国 国家标准 PG B5 0 6 1 7 一 2 0 1 0 建筑电气照 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C 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of electrical lighting installationinbuilding 2 0 1 0 一 0 8 一 1 8 发布 2 0 1 1 一 0 6 一 0 1实施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日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 建筑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C ode 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of electrical lighting installationinbuilding G B5 0 6 1 7 一 2 0 1 0 主编部门 批 准部 门 施行日期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 1 年 6 月 1日 中国计划 出版社 2 0 1 1北京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 建筑 电气照 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G B5 0 6 1 7 一2 0 1 0 中华人 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编 中国计划 出版社 出版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梅地北里 甲n号国宏大厦C座4层) (邮政编码1 0 0 0 3 8电话6 3 9 0 6 4 3 36 3 9 0 6 3 81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 世界知识 印刷厂印刷 85 0 X 1 1 6 8毫米1/3 21.7 5印张4 0千字 2 0 1 1年3月第1版2 0 1 1年3月第1次印刷 印数l 一 4 0 0 0 0册 统 一 书号1 5 80 1 7 7 5 6 8 定价1 2.0 0元 中华人民共和 国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公告 第7 5 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电气 照 明装置施工与验 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 号为G B 5 0 6 1 7 一 2 0 1 0,自2 0 1 1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3.0.6、4.1.1 2、4.1.1 5、4.3.3、5.1.21、2、3)、7.2.1条(款)为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 范 由我部 标 准定额 研 究 所 组 织 中 国计划 出版社 出版 发 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 二O 一 O年八 月+八 日 .舀名.J 卜. 月 lJ吕 根据住房和城 乡建设 部关 于印发<2 0 0 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 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 >的通知 (建标〔 2 0 0 8〕1 0 5号)的要求, 由宁波建工股份有 限公 司和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 限公 司会 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 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 的基 础上,最后 经审 查定稿。 本规 范共分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 括总则,术 语,基本 规定, 灯具,插 座、开关、风扇,照 明配 电箱(板) ,通 电试 运行及测量,工程 交接验 收。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 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和 对 强制性条文 的解 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 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随时寄送宁波建工股份有 限公 司 (地址宁波市兴 宁路4 6号,邮政 编码3 1 5 0 4 0,以供今后修订 时 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 单 位、主要 起 草人 和主要 审 查人 主 编 单 位宁波建工股份有 限公 司 浙 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 限公 司 参编 单 位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 司 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 限公 司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总站 参加 单 位 主 要起草 人 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 照 明学会 宁波工程学 院 谢振苗傅慈英沈立恩沈志桥 钱大治朱跃 忠吴睿力覃军辉 张海云 温伯银龄立成周卫新张新跃 黄 尚敏翟 晓 明连关章李云江 王振 生 刘波平 主 要 审查 人刘 文 山 目 1 总则 ⋯⋯ (1 2 术语 ⋯ ⋯ (2 3基本规定 , ⋯ ⋯ (3 4 灯具 ⋯ ⋯ (5 4.1 一 般规定 ⋯ ⋯ (5 4.2 常用灯具 ⋯ ⋯ (6 4.3 专用灯具 ⋯ ⋯ (8 5 插座、开关、风扇 ⋯ ⋯ (1 2 5.1 插座 ⋯ ⋯ (1 2 5.2开关 ⋯ ⋯ (1 3 5.3风扇 , ⋯ ⋯ (1 4 6照明配 电箱(板) ⋯⋯ (1 5 7 通 电试运行及测量 ⋯ ⋯ (1 7 7.1通 电试运行 , , , , , ⋯ ⋯ (1 7 7.2 照度和功率密度值测量 , ⋯ (1 7 8工程交接验 收 ⋯ ⋯ ( 1 9 本规范用词说明 , , ⋯ ( 2 1 引用标准名录 , ⋯ ⋯ ( 2 2 附条文说明 , ⋯ ⋯ (2 3 C ontents 1 G eneralP rovisions ⋯ ⋯ (1 2T erms , , , , ⋯⋯ (2 3 B asicrequirement , ⋯ ⋯ (3 4L uminaires ⋯⋯ (5 4.1G eneral requirement , , , ⋯⋯ (5 4.2L uminairesforcommonuse ⋯⋯ (6 4.3L uminairesfor sP ecial use , , ,⋯ ( 8 5S ocket ,switchandfan , ⋯ ⋯ (1 2 5.1S ocket , ⋯⋯ (1 2 5.2S witch ⋯⋯ (1 3 5.3F an ⋯⋯ (1 4 6 L ightingdistributionbox P anel) , ⋯ ⋯ (1 5 7P re 一 operationaltestandmeasurementof electrifying ⋯ ⋯ ( 1 7 7.1P re 一 oP erational testofelectrifying , ⋯ ⋯ (1 7 7.2M easurementof illuminanceand lightingpowerdensity ⋯ (1 7 8 H andoverandacceptanceofproiect , ⋯⋯ (1 9 E xplanation ofwordinginthiscode ⋯ ⋯ ( 2 1 L istofquotedstandards , ⋯⋯ (2 2 A ddition E xplanationofprovisions ⋯ ⋯ ( 2 3 1 总则 1.0.1 为保证 电气照 明装置施工质量,促 进施工科学管理、技术 进步,统 一 电气照 明装置施工的工程交接验 收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 于工业 与 民用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 明装置 安装工程 的施工与工程交接验收。 1.0.3 电气照 明装置的施工应按已批 准 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中 的设计变更或按工程 承包合同约定的深化设计均应取得原设计单 位的确认。 1.0.4 电气 照 明装 置 的施工与验 收,除应符合本规 范 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2 术语 2.0.1照 明装置 lighting installation 为实现 一 个 或 几个 具 体 目的且特 性 相 配合的 照 明设备的组 2叹 口0 2.0.2 灯具 luminaire 凡是能分配、透 出或转变 一 个或多个光源发出光线 的 一 种器 具,并包括支承、固定和保护光源必需的所有部件(但不包括光 源 本身),以及 必需 的电路辅助装置 和将它们与 电源连接 的装置。 2.0.3 悬 吊式灯具pendant luminaire 用 吊绳、吊链、吊管等悬 吊在顶棚上或墙支架上 的灯具。 2.0.4 1 类灯具 class1luminaire 灯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 还 包括附加的安 全措施,即易触及 的导 电部件连接到设施的 固定布线中的保护接 地导体上,使易触及 的导 电部件在基本绝缘失效时不致带电 。 2.0.5 应 急 照 明emergencylighting 因正常照 明的电源失效而启 用 的照 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 照 明、安全 照 明和备用照 明。 2.0.6 景 观照明landscape lighting 为表现建筑物造 型特色、艺术 特点、功 能特征和周 围环境布置 的照 明,这种 照 明通常在夜 间使用 。 2.0.7 照 明功率密度lightingpowerdensity L P D 单位面积上 的照 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等), 单位 为瓦特每平方米 ( W /mZ)。 3 基本规 定 3.0.1 照明工程采用的设备、材料及 配件进 人施工现场应有清 单、使用说明书、合格证 明文件、检验报告等文件,当设计文件有要 求时,尚需提供电磁兼容检测报告。进口照 明设备除应符合相关 规定外,尚应提供商检证 明 以及中文 的安装、使用、维修等技术文 件。列人 国家强制性认证产 品 目录 的照 明装置必须有强制性认证 标识,并有相应认证证 书。 3.0.2 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 ,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 技术文件应齐全; 2 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灯具及其附件应齐全、适 配,并无损伤、变形、涂层剥落和 灯罩破裂等缺陷; 4 开关、插座 的面板 及 接 线 盒 盒体完 整、无 碎 裂、零 件 齐全, 风扇无损坏,涂层完整,调速器等附件适 配。 3.0.3民用建筑内的照 明设备应符合节能要求,未经建设单位现 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照明设备不得安装。 3.0.4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 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及产品技术 文件的规定 。对 关 键工序,尚应事先制定有 针对 性 的安全技术措施。 3.0.5 电气照 明装 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 电气照 明装 置相关的预 留预埋工作应隐蔽验收合格; 2 有碍照 明装置安装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3顶棚、墙 面等抹灰和装饰工作应结束,地 面清理工作应完 成。 3.0.6 在砌体 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安 3 装固定 电气照 明装置。 3.0.7 当在装饰材料墙面上安装照 明装置时,接线盒口应与装饰 面平 齐。导管管径大小 应与接线 盒孔径 相匹配 ,导管应 与接线盒 连接紧密。 3.0.8 电气 照 明装 置 的接线应牢固、接触 良好;需接保护接地线 P E)的灯 具、开关、插 座等不带电的外露可导 电部分,应有 明显 的 接地螺栓。 3.0.9 安装在绝缘台上 的电气照 明装置,其电线的端头绝缘部分 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 3.0,1 0 防爆 照 明装 置 的验 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 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 验 收规范 G B 50 2 5 7 的有关 规定。 3.0.n 电气 照 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应及 时修复施工中造成 的建 筑物破损。 4 灯具 4.1 一 般 规 定 4.1.1 灯具 的灯头及 接线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头绝缘外壳不 应 有 破损或裂 纹等缺 陷;带开关 的灯 头, 开关手柄不应有裸露 的金属部分; 2 连接 吊灯灯头的软线应做保护扣,两端芯线 应搪锡压线; 当采取螺口灯头 时,相线应接于灯头中间触点的端子上。 4,1.2 成套灯具 的带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Z M n。 4.1.3 引向单个灯具 的电线线芯截面积应 与灯具功率相匹配,电 线线芯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应小 于lmmZ。 4.1.4 灯 具 表 面及其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 可燃物时,应采取 隔 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以 卤钨 灯 或 额 定 功率大于等于1 0 O W 的 白炽灯 泡为光 源时,其吸顶灯、槽灯、嵌人灯应采用瓷质灯头,引 人线应采用 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4.1.5 变电所 内,高低压 配 电设备及裸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 具,灯具 与裸母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lm。 4.1.6 当设 计无 要求 时,室外墙上安装 的灯具,灯具底部距 地 面 的高度不应小 于2.sm。 4.1.7 安装在公共场所 的大型灯具 的玻璃罩,应有 防止玻璃罩坠 落或碎裂后向下溅落伤人 的措施。 4.1.8 聚光灯 和类似灯具 出光口面与被 照物体的最短距离应符 合产品技术 文件要求。 4.1.9卫生 间照 明灯具不宜安装在便器或浴缸正上方。 4.1.1 0 当镇流器、触发器、应急 电源等灯具 附件与灯具分离安装 时,应 固定可靠;在顶棚 内安装 时,不得直接 固定在顶棚上;灯具 附 5 件与灯具本体之 间的连接电线应穿导管保护,电线不得外露。触 发器 至光 源 的线路长度不应超过产品的规定值。 4.1.n 露天安装的灯具及其附件、紧 固件、底座 和与其相连 的导 管、接线盒等应有 防腐蚀 和 防水措施。 4.1.1 2 1 类灯具 的不 带 电的外露可导 电部分必须与保护接地线 P E) 可 靠连接,且应有标识。 4.1.1 3 因特定条件而采用 的非定型灯具在尚未由第三方检测其 安全、光学及 电气性能合格前,不应使用 。 4.1.1 4 成排安装 的灯具 中心线偏差不应大 于smm。 4.1.1 5 质量大 于 1 0 kg的灯具,其 固定装置应按 5倍灯具重量 的 恒定均布载荷全数作强度试验,历 时1 5 min,固定装置的部件应无 明显变形。 4.1.1 6 带有 自动通、断电源控制装置 的灯具,动作应准确、可靠。 4.2 常 用 灯 具 4.2.1 吸顶或墙 面上安装的灯具 固定用 的螺栓或螺钉不应少 于 2个。室外安装 的壁灯其泄水 孔 应 在 灯 具 腔体的底部,绝缘台与 墙面接线盒盒口之 间应有 防水措施。 4.2.2 悬 吊式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升降器 的软线吊灯在 吊线展开后,灯具下沿应高于工作 台面0.3 m; 2 质量大于0.skg的软线 吊灯,应增设 吊链(绳); 3 质 量 大 于3 kg的悬 吊灯具,应 固定 在 吊钩上,吊钩 的圆钢 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 销直径,且不应小 于6 mm; 4 采用 钢管作灯具 吊杆 时,钢 管 应 有 防腐措 施,其 内径 不 应 小 于1 0 mm,壁厚不应小 于1.smm。 4.2.3 嵌人式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 的边框应紧贴安装面; 2 多边形灯具应 固定在专设 的框架或专用 吊链(杆)上,固定 6 用 的螺钉不应少 于4个; 3 接线盒 引 向灯具 的 电线应 采 用 导管保护,电线不得裸露; 导管与灯具壳体应采用专用接头连接。当采用 金 属软管时,其长 度不宜大于 1.Z m。 4,2.4 投光灯 的底 座及支架应固定牢固,枢轴应沿需要 的光轴方 向拧紧 固定。 4.2.5 导 轨灯安装 前应 核对灯 具 功率和载荷与导轨额定 载流量 和载荷相适 配。 4.2.6 庭院灯、建筑物附属路灯、广场高杆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灯具与基础应 固定可靠,地脚螺栓应有防松措施;灯具接 线盒盒盖防水密封垫齐全、完 整; 2 每套灯具应在相线上装设相配套 的保护装置; 3 灯杆的检修门应有 防水措施,并设 置需使用专用工具开启 的闭锁 防盗装置。 4.2.7 高压汞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源及附件必须与镇流器、触发器 和 限流器配套使用。触 发器与灯具本体的距离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2 灯具 的额定电压、支架形式 和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电源线应经接线柱连接,不应使电源线靠近灯具表面; 4 光源 的安装朝 向应符合产 品技术文件要求。 4.2.8 安装于线槽 或封 闭插 接式 照 明母 线下方 的灯具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灯具与线槽或封 闭插接式 照 明母线连接应采用专用 固定 件,固定应可靠; 2 线槽或封 闭插接式 照 明母线应 带 有插 接 灯具 用 的 电源插 座;电源插 座宜设 置在线槽或封 闭插接式 照 明母 线 的侧面。 4.2.9埋地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地灯 防护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7 埋 地灯光源 的功率不应超过灯具的额定功率; 埋地灯接 线 盒 应 采 用 防水接线 盒,盒 内 电线接头 应做防 水、绝缘处理。 4.3 专用 灯 具 4.3.1 应急照 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 急照 明灯具必须采用 经消防检测中心检测合格 的产 品; 2 安全 出口标志灯应设 置在疏散方向的里侧上方,灯具底边 宜在 门框(套) 上方 0.Z m。地面上 的疏散指示 标 志灯,应有 防止被 重物 或外力损坏 的措施。当厅 室 面积较大,疏散指示标 志灯 无 法 装设 在墙 面上 时,宜装设在顶棚下且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2.sm; 3 疏散照 明灯投入使用后,应检查灯具始终处 于点亮状态; 4 应急照 明灯回路的设 置除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防火 分区设 置 的要求; 5 应 急照 明灯具安 装 完毕,应检 验 灯 具 电源转换 时 间,其值 为备用 照 明不应大于5 5;金融商业交易场所 不应大于 1.5 5;疏散 照 明不应大于5 5;安 全 照 明不 应 大 于0.2 5 5。应急照 明最 少持续 供电时 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4.3,2 霓虹灯 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管应完好,无破裂; 2 灯管应采用专用 的绝缘支架 固定,固定应牢 固可靠。固定 后 的灯管与建筑物、构筑物表 面 的距 离不应小 于2 0 mm; 3 霓虹灯灯管长度 不 应 超过 允许 最 大长 度。专 用 变 压 器在 顶棚 内安装 时,应 固定 可靠,有 防火 措施,并不 宜被非检修人 员 触 及;在 室外安装 时,应有 防雨措施; 4 霓 虹灯专用变压 器 的二次侧电线 和灯管间 的连 接 线应 采 用额定电压 不低于1 5 kV的高压绝缘电线。二次侧电线与建筑 物、构筑物表 面 的距离 不应小 于2 0 mm; 5 霓虹灯托架及其附着基 面应用难燃 或不燃材料制作,固定 8 可靠。室外安装时,应耐风压,安装牢固。 4.3.3建筑物景观 照 明灯具 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 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 安装的灯 具,无围栏 防护 时 灯具底 部距地面高度应在2.sm以上; 2 灯 具及 其金属构 架和金属保 护 管 与保 护 接地线 ( P E) 应连 接可靠,且有标识; 3灯 具 的节 能分级应符合设计 要求。 4.3.4 航空障碍标志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安装牢固可靠,且应设 置维修和更换光源 的设施; 2 灯具安装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外时,应设 置避雷小针, 并与屋 面接 闪器可靠连接; 3 当灯具 在 烟 囱顶 上安 装 时,应 安装 在低 于烟 囱口 1.sm 一 3 m的部位且呈正 三角形水平 布置。 4.3.5 手术台无影 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灯座 的螺栓数量 不应 少 于灯具 法 兰底座上 的 固定孔 数,螺栓直径应与孔径匹配,螺栓应采用双螺母锁紧; 2 固定无影灯基座 的金 属构架应与楼板内的预埋件焊接连 接,不应采用膨胀螺栓 固定; 3 开关 至灯具 的电线应采用额定 电压不低 于4 5 oV/7 5 O V的 铜芯多股绝缘电线。 4.3.6 紫外线杀菌灯 的安装位置不得 随意变更,其控制开关应有 明显标识,且与普通 照 明开关位 置分开设 置 。 4.3.7 游泳池 和类似场所用灯具,安装前应检查其防护等级 。自 电源引人灯具 的导管必须采 用绝缘导管,严禁采 用金 属或有 金 属 护层 的导管。 4.3.8 建筑物彩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 物彩灯采 用 防雨专用灯 具 时,其灯罩 应 拧 紧,灯具 应有泄水孔; 2 建筑物彩灯宜采用 L E D等节 能新 型光 源,不应采用 白炽 9 灯泡; 3 彩灯配管应为热浸镀锌钢管,按 明配敷设,并采用 配套的 防水接线盒,其密封应完好;管路、管盒 间采用螺纹连接,连接处 的 两端用专用接地卡固定跨接接地线,跨接接地线采用绿/黄双色铜 芯软电线,截面积不应小于4 mmZ; 4 彩灯 的金属导管、金属支架、钢索等应与保护接地线( P E 连接可靠。 4.3.9 太 阳能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表 面应 平 整 光 洁,色 泽 均 匀;产 品无 明显 的裂 纹、划 痕、缺损、锈蚀及变形;表面漆膜不应有明显 的流挂、起泡、橘皮、针 孔、咬底、渗色和杂质等缺陷; 2 灯具 内部短路保护、负载过载保护、反 向放 电保护、极性反 接保护功能应齐全 、正确; 3 太 阳能灯具应 安装 在 光 照充 足、无 遮 挡 的地 方,应 避免靠 近热源; 4 太 阳能电池组件应根据安装地 区的纬度,调整 电池板 的朝 向和仰角,使受光 时间最长。迎光 面上无遮挡物阴影,上方不应有 直射光 源。电池组件与支架连接时应牢固可靠,组件的输出线 不 应裸露,并用扎带绑扎固定; 5 蓄电池在运输、安装过程 中不得倒置,不得放置在潮湿处, 且不应暴晒于太 阳光下; 6 系统接线顺 序应 为蓄 电池 一 电池板 一 负载;系统拆卸顺序 应为负载 一 电池板 一 蓄电池; 7 灯具与基础 固定可靠,地 脚螺栓 应 有 防松措施 ,灯 具接线 盒盖 的防水密封垫应完整。 4.3.1 0 洁净场所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安装时,灯具与顶棚之 间的间隙应用密封胶条和衬垫 密封。密封胶条和衬垫应平整,不得扭曲、折叠; 2 灯具安装完毕后,应清除灯具表 面 的灰尘。 lO 4.3.1 1 防爆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灯具 的防爆标志、外壳防护等级 和温度组别应与爆炸 危险环境相适配; 2 灯具的外壳应完整,无损伤、凹陷变形 ,灯 罩 无 裂纹,金 属 护 网无扭曲变形,防爆标志清晰; 3 灯具 的紧 固螺栓应无松 动、锈蚀现象,密封垫圈完好; 4 灯具附件应齐全,不 得使用非防爆零件代替防爆灯 具 配 件; 5 灯具 的安装位置应离开释放源,且不得在各种管道 的泄压 口及排放口上方或下方; 6 导管 与 防爆灯具、接线盒之 间连接应紧密,密封完好;螺纹 啮合扣数应不少于5扣,并应 在螺纹上涂 以电力 复合醋或导 电性 防锈酉 旨; 7 防爆弯管工矿灯应在弯管处用镀锌链条或型钢拉杆加固。 5 插座、开关、风扇 5.1 _插座 5,1.1 当交 流、直 流或不 同电压等级 的插 座安装在 同 一 场所 时, 应有明显的区别,且必须选择不 同结构、不同规格和不能互换 的插 座;配套的插 头应按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 区别使用。 5.1.2 插座 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 插座,右孔或上孔应 与相线连接,左孔 或下孔应 与 中性线连 接;单相三孔插座 ,面 对 插座,右 孔应 与相 线 连接,左 孔应 与 中性线连接; 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 座 的保 护接 地 线 ( P E 必须接在 上孔。插座 的保 护接地端子不应与 中性线端子连接。 同 一 场所 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应 一 致; 3 保护接地线(P E)在插座 间不得串联连接。 4 相线与中性线不得利用插 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 5.1.3 插 座 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幼儿 园及 小学等儿童活动场所 电源插座底边距地 面高度低 于1.sm时,必须选 用安全 型插座; 2 当设计无要求时,插 座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3 m;无 障碍场所插 座底边距地 面高度 宜 为0.4 m,其 中厨 房、卫生 间插 座 底边距 地 面高度宜为0.7 m 一 0.sm;老 年 人专用 的生 活场所 插 座 底边距地 面高度宜为0.7 m 一 0 . sm; 3 暗装 的插 座面板 紧贴 墙 面 或装饰 面,四周无 缝 隙,安 装 牢 固,表 面光 滑整洁、无碎裂、划伤,装 饰 帽(板)齐全;接线盒应 安 装 到位,接线盒 内干净整 洁,无 锈 蚀。暗装 在装 饰 面上的插 座 ,电线 不得裸露在装饰层 内; 1 2 4 地 面插座应紧贴 地 面,盖板 固定牢固,密封良好。 地 面插 座应用配套接线盒。插 座接线盒 内应干净整洁,无锈蚀; 5 同 一 室 内相 同标高的插 座高度差 不 宜 大 于 smm ;并列安 装相 同型号 的插座高度差不宜大于lmm; 6 应急 电源插座应有标识; 7 当设计无要求时,有触电危险的家用 电器 和频繁插拔 的电 源插座,宜选 用能断开 电源 的带开关的插 座 ,开关断开相线;插 座 回路应设 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每 一 回路插座数量不 宜超过 1 0个;用 于计算机 电源 的插 座数量 不 宜 超 过5个(组),并应 采用 A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潮湿场所应采用 防溅 型插座,安装高 度不应低 于1.sm。 5.2开关 5.2.1 同 一 建筑物、构筑物内,开关的通断位置 应 一 致,操作灵 活,接触可靠。同 一 室内安装的开关控制有序不错位,相线应经开 关控制。 5.2.2开关 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同 一 建筑物 内开关边缘距 门 框(套)的距离宜为0.1 5 m 一 0.Z m。 5.2.3 同 一 室 内 相 同 规 格 相 同标高的 开 关高度 差 不 宜 大 于 smm;并列安装相 同规格 的开关高度 差 不 宜 大 于lmm;并列安装 不 同规格 的开关 宜底 边 平 齐;并 列 安 装 的拉线 开关 相邻间距 不小 于Z O mm。 5.2.4 当设计无要求 时,开关安装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关面板底边距地 面高度宜为1.3 m 一 1.4 m; 2 拉线开关 底 边 距 地 面高度 宜 为Z m 一 3 m,距 顶 板 不 小 于 。.lm,且拉线 出口应垂直 向下; 3 无障碍场所开关底边距地 面高度宜为0.gm 一 1.lm; 4 老年人生活场所 开关宜选用宽板按键 开关,开关底边距地 面高度宜为1.om 一 1.Z m。 1 3 5.2.5 暗装的开关面板应紧贴 墙 面或装饰面,四周应无 缝隙,安 装应牢固,表面应光滑 整洁、无碎裂、划伤,装饰帽(板)齐全;接线 盒应安装到位,接线盒内干净整洁,无锈蚀。安装在装饰面上的开 关,其 电线不 得裸露在装饰层 内。 5.3 风扇 5.3.1 吊扇 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扇挂 钩应安装牢 固,挂钩 的直径不应小 于 吊扇挂销 的直 径,且不应 小于smm;挂 钩销钉应设防震橡胶 垫;销钉 的防松装置 应齐全可靠; 2 吊扇扇叶距地面高度不应小 于2.sm; .3吊扇组装严禁改变扇 叶角度,扇叶 固定螺栓 防松装置应齐 全; 4 吊扇应接线正确,不带电的外露可导 电部分保护接地应可 靠。运转时扇叶不应有明显颤动; 5 吊扇涂层应完整,表 面无 划痕,吊杆 上 下扣碗安装应牢固 到位; 6 同 一 室内并列安装 的 吊扇开关安装高度应 一 致,控制有序 不错位。 5.3.2 壁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壁扇底座应采用膨胀螺栓固定,膨胀螺栓的数量不应少 于 3个,且直径不应小于smm。 底座 固定应牢固可靠; 2 壁扇防护罩应扣紧,固定可靠,运转时扇 叶和防护罩均应 无 明显颤动 和异常声响。壁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 电部分保护接地 应 可靠; 3 壁扇下侧边缘距 地 面高度不应小 于1.sm; 4 壁扇涂层完整,表 面无划痕,防护罩无变形。 5.3.3 换气扇安装应紧贴安装面,固定可靠。无专人管理场所 的 换气扇宜设 置定时开关。 1 4 6 照 明配 电箱(板) 6.0.1 照 明配电箱(板)内的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 的电源, 应具有 明显 的标识。 6.0.2 照 明配 电箱(板)不应采用 可燃材料制作。 6.0.3 照 明配 电箱(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正确,部件齐全;箱体开孔与导管管径适配,应 一 管 一 孔,不得用 电、气焊割孔;暗装 配 电箱箱盖应 紧贴墙 面,箱(板)涂层 应完整; 2 箱(板)内相线、中性线( N )、保护接地线( P E )的编号应齐 全,正确;配线应整齐,无 绞接现象;电线连接应紧密,不得损伤芯 线和断股,多股电线应压接接线端子或搪锡;螺栓垫圈下两侧压 的 电线截面积应相 同,同 一 端子上连接的电线不得多于2根; 3 电线进 出箱(板)的线孔应光 滑无 毛刺 ,并 有绝缘保护套; 4 箱(板)内分别设 置 中性线( N )和保护 接地 线( P E )的汇流 排,汇流排端子孔径 大小、端子数量应与电线线径、电线根数适配; 5 箱(板)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经测试合格;箱(板)内 装设 的螺旋熔 断器,其电源线应接在 中间触 点 的端子上,负荷线接 在螺纹 的端子上; 6 箱(板)安装应牢 固,垂直度偏差不应 大 于1.5%。。照 明配 电板底边距楼地 面高度不应 小 于1.sm;当设 计 无 要求时 ,照 明配 电箱安装高度宜符合表6.0.3的规定; 7 照 明配 电箱(板)不 带 电的外 露 可导 电部 分 应与保 护 接地 线( P E)连接可靠;装有电器的可 开启门,应 用 裸铜编织软线 与箱 体内接地 的金属部分做可靠连接; 8 应急照 明箱应有明显标识。 1 5 表6.0.3照明配电箱安装高度 配 电箱高度(mm 配 电箱底边距楼地面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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