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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D C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 PG B5 0 2 2 3 一 2 0 0 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S tandardforclassificationof seismic protection of huilding constructions 2 0 0 8 一 0 7 一 3 0发布2 0 0 8 一 0 7 一 3 0实施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住 房和城乡 建 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 合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S tandardforclassificationof seismic protection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s G B5 0 2 2 3 一 2 0 0 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0 8 年 7 月 3 0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 0 0 8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 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S tandardforclassificationof seisrnic protection ofbuildingconstructions G B 5 0 2 2 3 一 2 0 0 8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 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j匕京市密东印刷有限公司印刷 开本85 0 xn6 8毫米 l 乃 2 印张1万字数4 0千字 2 0 0 8年9月第 一 版 2 0 0 9年4月第四次印刷 定价1 0 .0 0元 统 一 书号1 5 1 1 2 1 6 6 7 1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 (邮政编码1 0 0 0 3 7 本社网址httP 刀~ .cabp.。 。m.。n 网上书店http //www-china- -building .com.。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7 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 ,编号 为G B 5022 3 一 200 8, 自发 布之日起 实施。 其中,第 1.0.3、 3.0.2、3.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工 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 B 5 0 2 2 3 一 2。 。4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 0 0 8 年7月3 0日 前 .、‘ 「 君 本标准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 [ 2 0 0 8 」6 5号文的要 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研究和教学单位对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 B5022 3 一 2 0 0 4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初步调查总结了汉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我国 在1 9 7 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建筑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 按高于设防烈度 一 度的 “大震” 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 的决策,是正确的。本次汉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 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 一 度的地震 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本次修订,考虑到我国经济已有较大发展,按照 “对学校 、 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 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 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 的要求,提高了 某些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并在全国范围内较广泛地征求了有关 设计、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 ,经反复讨论、修 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继续保持19 9 5年版和2 0 0 4年版的分类原则鉴于 所有建筑均要求达到 “大震不倒” 的设防目标,对需要比普通建 筑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并主要采取提 高抗倒塌变形能力的措施。 修订后本标准共有8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调整了分类的定义和内涵。 2,特别加强对未成年人在地震等突发事件中的保护。 3.扩大了划人人员密集建筑的范围, 提高了医院、体育场 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 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抗震能力。 4.增加了地震避难场所建筑、 电子信息中心建筑的要求。 5.进 一 步明确本标准所列的建筑名称是示例,未列人本标 准的建筑可按使用功能和规模相近的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 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 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 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 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 院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 震设 防分类标 准管理组 (邮编 1 0 0 0 1 3 ,D mailieecabrcabr ) 。 主 编 单 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 加 单 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中广电广播电影 电视设计研究院 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王亚勇戴国莹 ( 以 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许鸿业李杰 李虹沈世杰 沈顺高吴德安张相忱苗启松 罗开海郑捷柯长华娄 宇 黄左坚 目次 1 总则 , , , ⋯ 1 2 术语 ⋯⋯ 2 3 基本规定 . ⋯⋯,.⋯ 3 4 防灾救灾建筑 . ...... ..⋯⋯ 5 5 基础设施建筑 一,.... ... ⋯⋯,.⋯ 6 5.1 城镇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 , ,⋯ 6 5.2 电力建筑 , ⋯⋯ 7 5 . 3 交通运输建筑 ⋯ ⋯ 7 5.4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 , , ⋯⋯ 8 6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 ⋯ ,, ’ ⋯⋯ 1 0 7 工业建筑 , ⋯ ⋯ 1 2 7.1 采煤、采油和矿 山生产建筑 ⋯ ⋯ 1 2 7.2 原材料生产建筑 ⋯⋯ 1 2 7.3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 , , , , ⋯ ⋯ 1 3 8 仓库类建筑 . . ....⋯ ⋯ 1 5 本标准用词说明 . .. ........⋯ ⋯ 1 6 附条文说明 ⋯ ⋯ 1 7 1 总 .则 1.0.1 为明确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 标准,以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 1.0.3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 标准的规定。 1.0.4 制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的行业标准,应遵守本标准 的划分原则。 本标准未列出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分类应 按专门规定执行。 2 术语 2.0.1 抗震设防分类 seismicfortification category forS truc - tllres 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 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 各类建筑所做的设防类别划分。 2.0.2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 一 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 度。 一 般情况下,取5 0年内超越概率1 0%的地震烈度 。 2.0.3 抗震设防标准 S eismiCfortificationcriterion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 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3 基 本 规 定 3.0.1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的综合分析 确定 1 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 影响的大小。 2 城镇的大小、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3 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 灾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 4 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 设防类别。下部区段的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 5 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所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 后果和影响不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 注区段指由防震缝分开 的结构单元、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 或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 3.0.2 建筑工程应分 为 以下 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 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 国家公共安全 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 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 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 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 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 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 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 害,允许在 一 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 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3 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 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 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 的抗震设防 目标。 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一 度的要求 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 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 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 一 度的 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 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 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4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 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 度为6度时不 应降低。 一 般情况 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 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 设防类设防。 3.0.4 本标准仅列出主要行业的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示例;使 用功能、规模与示例类似或相近的建筑,可按该示例划分其抗震 设防类别。本标准未列出的建筑宜划为标准设防类。 4 防灾救灾建筑 4.0.1 本章适用于城市和工矿企业与防灾和救灾有关的建筑。 4.0.2 防灾救灾建筑应根据其社会影响及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 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4.0.3 医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 医技、住院 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二 、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具有外科手术 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县级及以上急救中心的指 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及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 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3工矿企业的医疗建筑,可比照城市的医疗建筑示例确定 其抗震设防类别。 4.0.4 消防车库及其值班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4.0.5 2 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和县及县级市防灾应急指挥中心的 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 工矿企业的防灾应急指挥系统建筑,可比照城市防灾应急指 挥系统建筑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4.0.6 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 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 设防类。 2 不属于1款的县、县级市及 以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4.0.7 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 点设防类。 5 5 基础设施建筑 5.1 城镇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 5.1.1 本节适用于城镇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 工矿企业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可分别 比 照城市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 别。 5.1.2 城镇和工矿企业 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应 根据其使用功能、规模、修复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划分抗震 设防类别。其配套的供电建筑 ,应与主要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 相同。 5.1.3 给水建筑工程中, 2 0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 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 水质净化 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 室、化验室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1.4 排水建筑工程中, 2 0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 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污水干管(含合流),主要污水处理 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 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雨水泵房,抗震设防类别 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1.5 燃气建筑中, 2 0万人口以上城镇、 县及县级市的主要燃 气厂的主厂房、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调度楼及相应的超 高压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主要设施,抗震 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1.6 热力建筑中, 5 0万人口以上城镇的主要热力厂主厂房、 调度楼、中继泵站及相应的主要设施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 重点设防类。 5.2 电 力 建 筑 5.2.1 本节适用于电力生产建筑和城镇供电设施。 5.2.2 电力建筑应根据其直接影响的城市和企业的范围及地震 破坏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5.2.3 电力调度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国家和区域的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 设防类。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宜 划为重点设防类。 5.2.4 火力发电厂(含核电厂的常规岛)、变电所的生产建筑 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单机容量为3 0 0 M 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 0 M W及以 上的火力发电厂和地震时必须维持正常供电的重要电力设施的主 厂房、电气综合楼、网控楼、调度通信楼、配电装置楼、烟囱、 烟道、碎煤机室、 输煤转运站和输煤栈桥、燃油和燃气机组电厂 的燃料供应设施。 23 3 O kV及以上的变电所和2 2 okV及 以下枢纽变电所的主 控通信楼、配电装置楼、就地继 电器室;3 3 O kV及以上的换流 站工程中的主控通信楼、阀厅和就地继电器室。 3 供应2 0万人口以上规模的城镇集中供热的热电站的主要 发配电控制室及其供电、供热设施。 4 不应中断通信设施的通信调度建筑。 5.3 交通运输建筑 5.3.1 本节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和空运系统建筑和城镇交 通设施。 5.3.2 交通运输系统生产建筑应根据其在交通 运输线路中的地 位、修复难易程度和对抢险救灾、恢复生产所起的作用划分抗震 设防类别。 7 5.3.3 铁路建筑中,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含城际铁路)、客货 共线 工、n级干线和货运专线的铁路枢纽的行车调度 、运转、通 信、信号、供电、供水建筑,以及特大型站和最高聚集人数很多 的大型站的客运候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 5.3.4 公路建筑中,高速公路、 一 级公路、 一 级汽车客运站和 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 区的公路监控室, 一 级长途汽 车站客运候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3.5 水运建筑中, 5 0万人口以上城市、 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7度及以上地区的水运通信和导航等重要设施的建筑, 国家重要 客运站,海难救助打捞等部门的重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 重点设防类。 5.3.6 空运建筑中,国际或国内主要干线机场 中的航空站楼、 大型机库,以及通信、供电、供热、供水、供气、供油的建筑, 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航管楼的设防标准应高于重点设防类。 5.3.7 城镇交通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在交通网络中占关键地位、承担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桥应 划为特殊设防类;处于交通枢纽的其余桥梁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2 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隧道、枢纽建筑及其供电、通风设 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4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5.4.1 本节适用于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5.4.2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应根据其在整个信息网络中 的地位和保证信息网络通畅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其配套的 供电、供水建筑,应与主体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 当特殊设 防类的供电、供水建筑为单独建筑时,可划为重点设防类。 5.4.3 邮电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国家卫 星通信地球站, 国际海缆登陆站,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 省中心及省中心 以上通信枢纽楼、长途传输 一 级干线枢 纽站、国内卫 星通信地球站、本地网通枢纽楼及通信生产楼、应 急通信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3 大区中心和省中心的邮政枢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 点设防类。 5.4.4 广播电视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国家级、省级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 当混凝土结 构塔的高度大于2 5 O m或钢结构塔的高度大于 3 0 om时,抗震设 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国家级、省级的其余发射塔建筑,抗 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国家级卫 星地球站上行站,抗震 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 国家级、省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和电视调频广播发射 台的主体建筑,发射总功率不小于Z O okW的中波和短波广播发 射台、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 国家级和省级广播电视监测台与节 目传送台的机房建筑和天线支承物,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 防类。 6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6.0.1 本章适用于体育建筑、影剧院、博物馆、档案馆、商场、 展览馆、会展中心 、教育建筑、旅馆、办公建筑、科学实验建筑 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 6.0.2 公共建筑,应根据其人员密集程度、使用功能、规模、 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划分抗震设防 类别。 6.0.3 体育建筑中,规模分级为特大型的体育场,大型、观众 席容量很多的中型体育场和体育馆(含游泳馆),抗震设防类别 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0.4 文化娱乐建筑中,大型的电影院、剧场、礼堂、图书馆 的视听室和报告厅、文化馆的观演厅和展览厅、娱乐中心建筑, 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0.5 商业建筑中,人流密集的大型的多层商场抗震设防类别 应划为重点设防类。当商业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分别判断, 并按区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6.0.6 博物馆和档案馆中,大型博物馆,存放国家 一 级文物的 博物馆,特级、甲级档案馆,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0.7 会展建筑中,大型展览馆、会展 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 划为重点设防类。 6.0.8 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 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6.0.9 科学实验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 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 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 (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的建筑,抗震设 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6.0.1 0电子信息中心的建筑中,省部级编制和贮存重要信息的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国家级信息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高于重点设防类 。 6.0.n 高层建筑中,当结构单元内经常使用人数超过80 0 0人 时,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类。 6.0.1 2居住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7工 业建 筑 7.1 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7.1.1 本节适用于采煤、采油和天然气以及采矿的生产建筑。 7.1.2 采煤、采油和 天然气、采矿的生产建筑,应根据其直接 影响的城市和企业的范围及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 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1.3 采煤生产建筑中,矿井的提升、 通风、供电、供水、通 信和瓦斯排放系统,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1.4 采油和天然气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 划为重点设防类 1 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气站泵房、阀 组间、加热炉建筑。 2 大型计算机房和信息贮存库。 3 油品储运系统液化气站、轻油泵房及氮气站、长输管道 首末站、中间加压泵站。 4 油、气田主要供电、供水建筑。 7.1.5 采矿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 设防类 1 大型冶金矿山的风机 室、排水泵房、变电室、配电室等。 2 大型非金属矿山的提升、供水、排水、供电、通风等系 统的建筑。 7.2 原材料生产建筑 7.2.1 本节适用于冶金、化工、 料等工业原材料生产建筑。 7.2.2 冶金、化工、石油化工、 石油化工、建材和轻工业原材 建材、轻工业的原材料生产建 筑,主要以其规模、修复难易程度和停产后相关企业的直接和间 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2.3 冶金工业、建材工业企业的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 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l 大中型冶金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 ,油库及油泵房,全厂 J性生产管制中心 、通信中心的主要建筑。 2 大型和不容许中断生产的中型建材工业企业的动力系统 建筑。 7.2.4 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 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主要生产建筑以及对正常运 行起关键作用的建筑。 2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 的供热、供 电、供气和供水 建筑。 3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通讯、生产指挥中心建筑。 7.2.5 轻工原材料生产建筑中,大型浆板厂和洗涤剂原料厂等 大型原材料生产企业中的主要装置及其控制系统和动力系统建 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2.6 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轻工业原料生产建筑中, 使用或生产过程中具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当具有泄 毒、爆炸或火灾危险性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3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7.3.1 本节适用于机械、船舶、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纺 织、轻工、医药等工业生产建筑。 7.3.2 加工制造工业生产建筑,应根据建筑规模和地震破坏所 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3.3 航空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 重点设防类 1 部级及部级以上 ’ 的计量基准所在的建筑,记录和贮存航 空主要产品(如飞机、发动机等)或关键产品的信息贮存所在的 建筑。 2 对航空工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整机或系统性能试验设施、 关键设备所在建筑(如大型风洞及其测试间,发动机高空试车台 及其动力装置及测试间,全机电磁兼容试验建筑)。 3 存放国内少有或仅有的重要精密设备的建筑。 4 大中型企业主要的动力系统建筑。 7.3.4 航天工业 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 重点设防类 .户 1 重要的航天工业科研楼、生产厂房和试验设施、动力系 统的建筑。 2 重要的演示、通信、计量、培训中心的建筑。 7.3.5 电子信息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 划为重点设防类 1 大型彩管、玻壳生产厂房及其动力系统。 2 大型的集成电路、平板显示器和其他电子类生产厂房。 3 重要的科研中心、测试中心、试验中心的主要建筑。 7.3.6 纺织工业的化纤生产建筑中,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建筑, 其抗震设防类别宜按本标准7.2.4条划分。 7.3.7 大型 医药生产建筑中,具有生物制品性质的厂房及其控 制系统,其抗震设防类别宜按本标准6.0.9条划分。 7.3.8 加工制造工业建筑中,生产或使用具有剧毒、易燃、易 爆物质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抗震设防 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3.9 大型的机械、船舶、纺织、轻工、医药等工业企业 的动 力系统建筑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3,1 0 机械、船舶工业的生产厂房,电子 、纺织、轻工、医药 等工业的其他生产厂房,宜划为标准设防类。 8 仓库类建筑 8.0.1 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仓库类建筑。 8.0.2 仓库类建筑,应根据其存放物品的经济价值和地震破坏 所产生的次生灾害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8.0.3 仓库类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高、中放射性物质或剧毒物品的仓库不应低于重点 设防类,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危险品仓库应 划为重点设防类。 2 一 般的储存物品的价值低、人员活动少、无次生灾害的 单层仓库等可划为适度设防类。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 ,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l)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 “必须, ; 反面词采用 “严禁” ;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应” ;反面词采用 “不应” 或 “不得”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宜” ;反面词采用 “不 宜 ” ; 表示有选择,在 一 定条件下可 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 ⋯⋯ 的规定 ” 或 “应按 ⋯⋯ 执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 防分类标准 G B 5 0 2 2 3 一 2 0 0 8 条文说 明 目次 1 总则 ⋯ ⋯ 1 9 2 术语 ⋯ ⋯ 2 0 3 基本规定 , ⋯⋯ 跄 4 防灾救灾建筑 ⋯⋯ 2 6 5 基础设施建筑 ⋯ ⋯ 2 8 5.1 城镇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 ⋯⋯ 2 8 5.2 电力建筑 ⋯⋯ 2 9 5.3 交通运输建筑 ⋯⋯ 3 0 5.4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 ⋯⋯ 3 1 6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 ⋯ 3 3 7工业建筑 ⋯ ⋯ 3 6 7.1 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 3 6 7.2 原材料生产建筑 ⋯ ⋯ 3 6 7.3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 ⋯ 3 8 8 仓库类建筑 , , , ⋯⋯ 3 9 1 8 1 总则 1.0.1 按照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 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建筑功能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将建筑工程划 分为不同的类别,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根据我国 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实际情况,达到减轻地震灾害又合理控制 建设投资的重要对策之 一 。 1.0.2 本次修订基本保持1 9 9 5年版以来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抗震设防烈度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的对应关系,按建筑 抗震设计规范G B 5 0 0 1 1的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本标准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基础 设施建筑的相关内容。 1.0.3 本条是新增的,作为强制性条文,主要明确两点其 一 , 所有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时均应确定其设防分类;其二 ,本标 准的规定是最低的要求。 鉴于既有建筑工程的情况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故 本标准的规定不包括既有建筑。 1.0.4 本标准属于基础标准,各类建筑的抗震设计规范、规程 中对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需以本标准为依据。 由于行业很多,本标准不可能 一一 列举,只能对各类建筑作 较原则的规定。因此,本标准未列举的行业,其具体建筑的抗震 设防类别的划分标准,需按本标准的原则要求,比照本标准所列 举的行业建筑示例确定。 核工业、军事工业等特殊行业,以及 一 般行业中有特殊要求 的建筑,本标准难以作出普遍性的规定;有些行业 ,如与水工建 筑有关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需依附于行业主要建筑,本标准 不作规定。 1 9 2 术语 2.0.1 术语提到了确定抗震设防类别所涉及的几个影响因素。 其中的经济损失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类,是为了在抗震设防类别划 分中区别对待。 直接经济损失指建筑物、设备及设施遭到破坏而产生的经济 损失和因停产、停业所减少的净产值。间接经济损失指建筑物、 设备及设施遭到破坏,导致停产所减少的社会产值、修复所需费 用、伤员医疗费用以及保险补偿费用等。其中,建筑的地震灾害 保险是各国保险业的 一 种业务,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震减灾 法中已经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发生严重破 坏性地震时,灾区将丧失或部分丧失 自我恢复能力,需要采取相 应的救灾行动,包括保险补偿等。 社会影响指建筑物、设备及设施破坏导致人员伤亡造成的影 响、社会稳定、生活条件的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对国际 的影响等。 2.0.2、2.0.3 这两个术语,引 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 B 5 0 0 1 1的 “抗震设防烈度” 和 “抗震设防标准” 。 关于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和对应的设计基本加速度,根据建 设部1 9 9 2年7月3日发布的建标 [1 9 9 2」4 1 9号文关于统 一 抗震设计规范地面运动加速度设计取值的通知的规定,均指当 地5 0年设计基准期内超越概率1 0%的地震烈度和对应的地震地 面运动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这里需注意,设计基准期和设计使用 年限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各本建筑设计规范、规程采用的设计基准期均为5 0年,建 筑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建筑结构可靠 度设计统 一 标准 G B 50 0 6 8 一 2 0 0 1提出了设计使用年限的原则 规定,要求纪念性的、特别重要的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 1 0 0 年,以提高其设计的安全性。然而,要使不同设计使用年限的 建筑工程对完成预定的功能具有足够的可靠度, 所对应的各种 可变荷载(作用)的标准值和变异系数 、材料强度设计值、设 计表达式的各个分项系数、可靠指标 的确定等需要相互配套, 是 一 个系统工程,有待逐步研究解决。现阶段,重要性系数增 加0 .1,可靠指标约增加0.5,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 一 标准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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