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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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D C 中华人民共不口国 国家标,场日 G B5001 6 一 200 6 建 筑设计 防 火 规 范 C ode ofdesign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prevention 2 0 0 6 一 0 7 一 1 2 发布 2 0 0 6 一 1 2 一 0 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 联合发布 日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C ode ofdesignonbuildingfire protection andprevention G B50 0 1 6 一 2 0 0 6 主编部门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安部 批 准部门中华人 民共和 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6年 1 2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 0 0 6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 B 50 0 1 6 一 2 0 0 6 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网址www.jhpreS S 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挥地北里甲n号国宏大厦C座3层 邮政编码1 0 0 0 3 5电话0 1 06 3 9 0 6 4 3 3( 发行部)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 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印刷 85 0 mmx11 6 8mml/3 21 2.2 5印张3 1 3千字 2 0 0 6年1 1月第1版2 0 1 3年9月第1 3次印刷 统 一 书号1 5 80 0 5 8 80 2 定价6 8 . 0 0元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侵权举报电话0 1 06 3 9 0 6 4 0 4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寄本社出版部调换 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 设部公告 第4 5 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 B 50 0 1 6 一 2 0 0 6 ,自2 0 0 6年1 2月1日起 实施。其 中,第3.1.2、 3.2.2、3.2.7、3.2.83.3.1、3.3.2、3.3.7、 3二3.1 1、3.3.1 3、3.3.1 4、3.3.1 5、3.3.1 6、3 3.8、 3.1 8 3.4.2、3.4.3、3.4.43.4.9、3.4.1 1、35.1、3.5.2、 3.6.6、3.6.83.6.1 03.6.1 13.7.13.7.2 3.7.4、3.7.53.7.63.8.1,、3.8.2、3.8.33.8 .7 4.1.3、4.1.44.2.14.2.2、4.2.34.2.54.3.1 4.3.3、4.3.5、4.3.64.4.1、4.4.2、44.3 4.4.4 4.4,6、5.1.1、1.2、5.15.1.6、51.7、51.8 5.1.1 0、5.1.1 1、5.1.1 2、5.1.1 3、5.1.1 5、52.1 3.2.1、 3.3.1 0、 3.4.1、 3.6.2、 3.7.3、 4.1.2、 4.3.2、 4.4.5、 5.1,9、 5.3.1、 5.3.2、5.33、53.4、55、5 .6、58、53.9、53.1 1 5.3.1 2、5.3.1 3、5.3.1 4、5.3.1 6、5.3.1 75.4.2 5.4.3 5.4.4、5.4.5、5.4.66.0 1、6.0.4、6. .6、6.0.73、4)、 6.0.8、6.0 9、6.0.1 0、7 7.1.27.17。1.57.1.6 7,2.1、7 2.2、7.2.3、7.2.47.2.5 7.2 7、7.2.9 7.2.1 1、7.3.5、7.4.11、4、5、6)、7.4.21、2、 7.2.1 0、 3、4)、 1 7.4.3、7.4.4、7.4.1 0、7.4.1 2、7.5.2、7.5.3、7.6.2、 8.1.2、8.1.3、8.2.1、8.2.2、8.2.3、8.2.4、8.2.5、8.2.6、 8.3.1、8.4.1、8.5.1、8.5.3、8.5.4 、 8.5.5、8.5.6、8.6.1、 8.6.2、8.6.3、8.6.4 、 8.6.5、8.6.9、9.1.2、9.1.3、9二1.5、 9.2.21、2、3)、9.3.1、9.3.3、9.4.1、9.4.33)、9.4.5、 1 0.1.2、1 0.1.3、1 0.1.4、1 0.2.2、1 0.2.3、1 0.3.2、1 0.3.5、 1 0.3.61)、1 0.3.8、1 0.3.9、1 0.3.1 0、1 0.3.1 2、1 0.3.1 7、 11.1.1l、 2)、1 1.1.3、1 1.1.4 、 1 1.1.6l)、1 1.2.1、 11.2.4{1 1.3.1、 1 1.3.2、1 1.3.4、1 1.3.5、1 1.4.1、1 1.4.2、 1 1.4.4条(款)为强制性 条 文,必须严 格执行。 原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 B J 1 6 一 87同时废止 。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 中国计划 出版社 出版发 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建设部 二0 0六年七月十二日 .J 名曰 .曰L. 月 lJ青 根据建设部建标「1 9 9 8」9 4号关于印发 “ 一 九九八年工程建 设 国家标准制订 、修订计划(第 一 批) ” 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由公 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 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 兴华工程公 司、上海市 公安消防总 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 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 队、公 安 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 计研究院、东北 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 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 学工程公司、上海 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修订。 本规范的修订,遵 照 国家有关基本建设 的方针 和 “ 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 ” 的消防工作方针,在 总结我国建筑防火和消防科学技术 研究成果、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 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同 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 后 经有关部门共同审 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 2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 甲、乙、丙类液体、气 体储 罐( 区 )与 可燃 材 料堆 场,民用建 筑,消 防 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 和灭火设 施,防烟与排 烟,采 暖、通 风 和 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 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 和对 强制性条文 的解 释,公 安部负 责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鉴于本规范是 一 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 和技术性 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 过 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 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 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 将意见和资料径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卫津南路 1 1 0号,邮政编码3 0 0 3 81,以便今后修订 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 主要起草人 主 编 单 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 单 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 上海市公安消 防总 队 四J ll省公安消 防总 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 队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东北 电力设计院 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 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 上海 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J ohnSM anville中国有限公司 H untsman 聚氨醋中国有限公司 H ilti 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经建生倪照鹏马恒沈纹杜霞 庄敬仪陈孝华 王诗萃王万钢张菊 良 黄晓家李娥 飞金石坚王宗存王国辉 黄德祥苏慧英李向东宋晓勇郭树林 郑铁 一 刘栋权冯 长海丁瑞元陈景霞 宋燕燕贺琳王稚 目次 1 总则 .L . ⋯ ⋯ (1 2 术语 , , ⋯ (3 3 厂房(仓库) , , ⋯⋯ (6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 , , ⋯⋯ (6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 限 ⋯ ⋯ (8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 、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 ⋯ (1 0 3.4厂房的防火间距 一 (1 6 3.5 仓库的防火 间距 , , , ⋯ ⋯ (1 9 3.6厂房(仓库)的防爆 一 (2 2 3.7 厂房 的安全疏散 ⋯⋯ (2 4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 ⋯⋯ (2 6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 ( 2 8 4.1 一 般规定 , , , , ,⋯ (2 8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 (2 8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区 )的防火间距 ⋯⋯ (3 3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 区 )的防火间距 ⋯⋯ (3 6 4.5 可燃材料堆场 的防火 间距 , ⋯⋯ (3 8 5 民用建筑 ⋯⋯ ( 4 1 5.1 民用建筑 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 (4 1 5.2民用建筑 的防火间距 ⋯⋯ ” ,⋯⋯ (4 5 5.3 民用建筑 的安全疏散 , ⋯⋯ (4 7 5.4 其他 , , ⋯⋯ (5 4 5.5 木结构民用建筑 , ,, ⋯⋯ (5 6 6 消防车道 ⋯ ⋯ ( 5 9 1 7 建筑构造 , ⋯⋯ ( 6 1 7.1 防火墙 ⋯⋯ (6 1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 , ⋯⋯ ( 6 2 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 (6 4 7.4 楼梯 间、楼梯和门 , ⋯⋯ (6 4 7.5 防火 门和防火卷帘 ⋯⋯‘ ⋯⋯ (6 8 7.6 天桥、栈桥和管沟 , , , ⋯⋯ (6 9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 ⋯⋯ ( 7 0 8.1 一 般规定 ⋯⋯ (7 0 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 ( 7 1 8.3 室 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 ⋯ (7 7 8.4 室 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 (7 8 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 (83 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 ⋯ ⋯ (86 9 防烟与排烟 ⋯⋯ ( 89 9.1 一 般规定 , ⋯⋯ ( 89 9.2 自然排烟 , ⋯ (9 0 9.3 机械防烟 ⋯ ⋯ ( 9 1 9.4 机械排烟 ⋯ ⋯ ( 9 2 1 0 采暖、通风 和空气调节 ⋯ ⋯ ( 9 5 1 0.1 一 般规定 , , , ⋯ ⋯ (9 5 1 0.2 采 暖 , ⋯ ⋯ (9 5 1 0.3 通风和空气调节 ⋯ ⋯ (9 6 1 1 电气 ⋯ ⋯ ( 1 0 0 1 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 ( 1 0 0 n.2 电力线路及 电器装置 , , ⋯ ⋯ (1 0 1 1 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 (1 0 2 1 1.4 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 ⋯ ( 1 0 4 1 2 城市交通 隧道 ⋯⋯‘ ⋯⋯ ( 1 0 6 2 1 2扩1 一 般规定 1 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 ⋯ ’ “ ““““““““““““““““ 1 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1 2.4 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 1 2.5 供 电及其他 附录A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 限试验升温曲线和 相应 的判定标准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 0 6 1 0 8 1 0 9 1 0 9 11 0 1 1 1 11 3 1 1 5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 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 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9层及9层 以下 的居住建筑(包括设 置商业 服务网点的居 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 4 m的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 4 m的单层公共建筑;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 的地下室 、半地下室); 厂房; 仓库;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区 ); 可燃材料堆场; 城市交通隧道。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 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 到其檐口的高 度;当为平屋面( 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 面到 其屋面面层 的高度;当同 一 座建筑物有 多种 屋 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 按上 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 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 的隙望塔 、冷却 塔、水箱 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 和排烟机房以及 楼梯 出口小 间等, 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内。 建筑层数 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的顶板 面高出室外设计地 面 的 高度小于等于1.sm者,建筑底部设置 的高度不超过2.Z m的 自行车库、储 藏室、敞开空 间, 以及 建筑屋顶 上 突 出的局部设备用 房、出屋面 的楼梯间 等,可不计人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2层 一 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 部位 的跃层 以及顶部多于2层 一 套的跃层,应计人层数。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 厂房(仓库)的建筑 1 nU I 3 4 5 6 7 8 9 1 1 . } t 1.0.3 防火设计。 人 民防空工程、石油和 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 、火力发 电 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 其规定。 1.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 全局 出发, 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2 术语 2.0.1 耐火极 限 fire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 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 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 性或隔热性 时止的这 段 时 间 ,用小 时 表示。 2.0.2 不燃烧体 non 一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3 难燃烧体 difficult 一 combustible C omponent 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 做保护层 的建筑构件。 2.0.4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可燃材料做成 的建筑构件。 2.0,5 闪点 flash point 在规定的试 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 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 闭杯法测定)。 2.0.6 爆炸下 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燃 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 的混合物 ,遇火源 即能发 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 比计算)。 2.0.7 沸溢性 油 品boilingspill 0 1 1 含水并在燃烧 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 品,如 原油 、渣 油、重油 等。 2.0.5 半地下 室 semi 一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 的平 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 3 ,且小于等于1/ 2者。 2.0.9 地下 室 basement 3 房间地 面低于室外设计地 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 /2者。 2.0.1 0 多层 厂房(仓库)multi 一 storiedindustrial building 2层及2层 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 4 m的厂房(仓库)。 2.0.1 1 高层厂房(仓库)high 一 riseindustrial building 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 4 m的厂房(仓库)。 2.0.1 2 高架仓库high rack S torage 货架高度超过7 m且机械化操作或 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0.1 3 重要公共建筑important publicbuilding 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 响大的公共建筑 。 2.0.1 4 商业 服务网点 C ommercialS ervicefacilities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设 置 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 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 过3 0 om2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soh的楼板和耐火极 限不低于 2.0 0 h且 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 安全 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 出口 、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 置。 2.0.1 5 明火地点openflame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 具、电磁 炉等除外)。 2.0.1 6 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 site 有飞火 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2.0.1 7 安全 出口safety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 的楼 梯 间、室外楼 梯 的 出人口或直 通 室 内 外安全 区域 的出口。 2,0.1 8 封 闭楼梯间 enclosedS taircase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 和热气进人 的楼梯间。 2.0.1 9 防烟楼梯间 smoke 一 proof staircase 在楼梯间人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 的阳台、凹 4 廊等,且通 向前室和楼梯 间的门均为乙级 防火 门的楼梯间。 2.0.2 0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 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 施分隔 而成,能在 一 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 一 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 的局 部空间。 2.0.2 1 防火 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 一 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 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2.0.2 2 防烟分区 smoke bay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 板、吊顶 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 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 一 定蓄烟能力的空间。 2.0.2 3 充实水柱 fullwaterspout 由水枪喷嘴起到射流9 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 8om 。圆孔 处的 一 段射流长度。 3 厂房(仓库) 3.1火灾危 险性分类 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 的物质性质及 其数量等因素,分为 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 1的规定。 表3.1.1生产 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 类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甲 1.闪点小于2 8 ℃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 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 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 到水或空气 中水蒸气 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 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 易 引起燃烧或爆炸 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 1.闪点大于等于2 8 ℃,但小于6 0 ℃的液体; 2.爆炸下 限大于等于1 0%的气体; 3.不属于 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 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 爆 炸性 混合物 的浮游状 态 的粉 尘、纤 维、闪点大于等于 6 0℃的液体雾滴 丙 1.闪点大于等于6 0 ℃的液体; 2,可燃 固体 丁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 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 花或火焰 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 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 的生产 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3.1.2 同 一 座 厂房 或厂房 的任 一 防火分 区 内有不 同火灾危 险性 生产时,该厂房 或 防火分 区内的生产火 灾 危 险性 分类应 按火 灾危 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 之 一 时,可 按火灾危 险性 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 险性较大 的生产部分 占本 层 或本 防火分区面积 的 比例小于S%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 于1 0,且发生火灾 事故时不足 以蔓延到其他 部位或火灾危 险性较大的生产 部分采取 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 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 闭喷漆工艺,封 闭喷 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 置 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 自动 抑爆系统,且 油漆工段 占其所在防火 分 区面 积的比例小 于等于 2 0%。 3.1.3 储存物品 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 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3的规定。 表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仓库类别}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1.闪点小于2 8 ℃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 0%的气体,以及受 到水 或 空气 中水蒸 气 的作用,能 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 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 自行分解或在空气 中氧化能导致迅速 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 中水蒸气 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 引起燃烧 或爆炸 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 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 的无机物,极易引 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闪点大于等于2 8 ℃,但小于6 0 ℃的液体; 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 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 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 自燃 的物品 续表3.1.3 仓库类别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丙 1.闪点大于等于6 0 ℃的液体; 2.可燃 固体 丁 ’ 难燃烧物品 戊不燃烧物品 3.1.4 同 一 座仓库或仓库的任 一 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 性物品时,该仓库或 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 应 按其中火灾危险性 最大的类别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 /4 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3.2 厂房(仓库) 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 限 3.2.1 厂房( 仓库 ) 的耐火等级可分 为 一 、二、三、四级。其构件 的 燃烧 性 能 和 耐 火极 限除本 规范 另有 规定 者 外,不 应低 于表3.2.1 的规定。 表3.2.1厂房 ( 仓库 )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 限( h { } 一一 蔽癫厂 一一一一 一 一 构件名称 防火墙 承重墙 楼梯 间和 电梯井的墙 疏散走道两侧 的隔墙 非承重外墙 房 间隔墙 一 级 不燃烧体 3。0 0 不燃烧体 3。0 0 不燃烧体 2。0 0 不燃烧体 1。0 0 不燃烧体 0.7 5 不燃烧体 0。7 5 二级 不燃烧体 3。0 0 不燃烧体 2。5 0 不然烧体 2。0 0 不燃烧体 1。0 0 不燃烧体 0。5 0 不燃烧体 0。5 0 三级 不燃烧体 3.0 0 不燃烧体 2。0 0 不燃烧体 1.5 0 不燃烧体 0。5 0 难燃烧体 0。5 0 难燃烧体 0。5 0 四级 不燃烧体 3。0 0 难燃烧体 0。5 0 难燃烧体 0.5 0 难燃烧体 0.2 5 难燃烧体 0.2 5 难燃烧体 0。2 5 续表3.2.1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 级 二级三级四级 柱 不燃烧体 3.0 0 不燃烧体 2.5 0 不燃烧体 2.0 0 难燃烧体 0.5 0 梁 不燃烧体 2.0 0 不燃烧体 1.5 0 不燃烧体 1.0 0 难燃烧体 0.5 0 楼板 不燃烧体 1.5 0 不燃烧体 1.0 0 不燃烧体 0.7 5 难燃烧体 0.5 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 0 不燃烧体 1.0 0 难燃烧体 0.5 0 燃烧体 疏散楼梯 不燃烧体 1.5 0 不燃烧体 1.0 0 不燃烧体 0.7 5 燃烧体 吊顶 【 包括 吊顶搁栅 ) 不燃烧体 0.2 5 难燃烧体 0.2 5 难燃烧体 0.1 5 燃烧体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 限不限。 3.2.2 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 限应按本规 范表3 .2.1的 规定提高1.0 0 h 1 甲、乙类厂房; 2 甲、乙、丙类仓库。 3.2.3 一 、二级 耐火等级 的单层 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 限可 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降低0.5 0 h 。 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的梁、柱可采用无 防火保护 的金属 结构,其中能受到 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 响的部位,应 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1 设 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 2 丁、戊类厂房(仓库)。 3.2.5 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 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当非承重外 墙采 用 不燃 烧 体时,其耐火 极 限不应低于 ‘ 0.2 5 h ;当采 用难燃烧体时,不应低 于 0.5oh; 9 2 4 层及 4层 以下 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 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 限不 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 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 性能不应低于B Z级。 B l、B Z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 G B 862 4的有关要求。 3.2.6二级 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 时,其耐火极 限应提高0.2 5 h 。 3.2.7二级 耐火等级 的多层厂房或 多层仓 库 中的楼板 ,当采用预 应 力和预 制钢筋 混凝 土楼 板 时,其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 0.7 5 h 。 3.2.8 一 、二级 耐火等级 厂房 ( 仓 库 ) 的上 人 平屋顶,其屋面 板 的 耐火极 限分别不应低 于1.5 0 h和1.0 0 h。 一 级 耐火等级 的单层、多层 厂 房 ( 仓 库 ) 中采用 自动 喷水灭火 系统进行 全保护 时,其屋顶 承重构件 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 0 h 。 二级 耐火等级厂房 的屋顶承重构 件可 采用无保 护层 的金属构 件,其 中能 受到 甲、乙、丙 类液体 火焰 影 响 的部位 应 采取 防火 隔热 保护措 施。 3.2.9 一 、二级 耐火等级 厂房(仓库)的屋 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 料,但其屋 面防水层 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丁、戊类厂房(仓 库)不超 过 4 层 时,其屋 面可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 复合屋 面板,但 该板材 的表 面材料应 为不 燃 烧 材 料,内填 充 材料 的燃 烧性 能不 应 低于 B Z级。 3.2.1 0 除本规 范 另有规定者外,以木 柱 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 为墙体 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 3.2.n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 部位,应采取 防火保护 措施,且该节点的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 的规定。 3.3 厂房 ( 仓库 ) 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 厂房 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除本规范 另有规定者外,应 符合表3.3.1的规定。 lO 表3.3.1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产 别 生 类 厂房的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每个防火分 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耐) 单层 厂房 多层 厂房 层 房 高 厂 地下、半地下厂房, 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甲 一 级 二级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 者外,宜采用单层 4 0 0 0 3 0 0 0 3 0 0 0 2 0 0 0 乙 一 级 二级 不限 6 5 0 0 0 4 0 0 0 4 0 0 0 3 0 0 0 2 0 0 0 1 5 0 0 丙 级 级 级 一 二 三 不限 不限 2 不 限 80 0 0 3 0 0 0 6 0 0 0 4 0 0 0 2 0 0 0 3 0 0 0 2 0 0 0 5 0 0 5 0 0 丁 一 、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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