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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D C 中华人民共不口国 国家标准遏冒 G B5 0 2 1 0 一 2 0 0 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 odeforconstruction qualityacceptance of building decoration 2 0 0 1 一 1 1 一 0 1发布2 0 0 2 一 0 3 一 0 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 联 合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 odeforconstruction qualityacceptance O fbuildingdecoration G B5 0 2 1 0 一 2 0 0 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2年 3月1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 0 0 1北京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 odefor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 f building decoration G B 5 0 2 1 0 一 2 0 0 1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 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j 匕京市兴顺印刷厂印刷 * 开本85 0 x1 1 6 8 毫米 1/ 3 2 印张3%字数9 8千字 2 0 0 2年1月第 一 版 2 0 0 7年1 0月第十七次印刷 印数5 1 9,0 0 1 一 石2 7,0 0 0册 定价1 9.0 0元 统 一 书号1 5 1 1 2 1 1 87 5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 ( 邮政编码 1 0 0 0 3 7 本社网址 网上书店 http / / . cabp comcn http / / .china 一 building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 关于印发 一 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 修订计划 ( 第二批)的通知 ( 建标 [1 9 9 8」2 4 4号)的要求, 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 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 B 5 0 2 1 O 一 2 0 0 1 ,自2 0 0 2年3月 1日起 施 行。其 中,3.1.1、3.1.5、 3.2.3、3.2.9、3.3.4、3.3.5、4.1.1 2、5.1.1 1、6.1.1 2、 8.2.4、8.3.4、9.1.8、9.1.1 3、9.1.1 4、1 2.5.6为 强 制 性 条 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悦习2 1 0 一 83)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 G J 7 3 一 9 1)和建筑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汀3 0 1 一 88)中第十章、第十 一 章同 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 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 行。 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设部 2 0 0 1年1 1月1日 前 、‘ 东 斗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 9 9 8〕2 4 4号文关于印发 一 九 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 第二批)的通知的 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 建筑装饰工 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 G J 7 3 一 9 1)和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标准(G B J3 0 1 一 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 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材料、 施工等方面的经验,按照 “ 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 程控制 ” 的方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 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 定稿。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1 0个子分部工 程,除地面子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其他9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 验收均由本规范作出规定。 本规范共分1 3章。前三章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4 章至第1 2章为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中每章的第 一 节为 一 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的各节为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第1 3章 为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 条文内容将刊登在 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 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 究院 ( 通 讯地 址北 京 市 北三环东 路3 0号, 邮 政 编 码 1 0 0 0 1 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 规 范 主 编单 位 本 规 范 参 编 单 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中国建筑 一 局装饰公司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上海汇丽 ( 集团)公司 深圳市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孟小平侯茂盛张元勃熊伟 李爱新龚万森李子新吴宏康 庄可章张鸣 目次 1总则 , , , ⋯⋯ 1 2 术语 ⋯ ⋯ 2 3基本规定 , , , , , , 一 3 3.1设计 ⋯⋯ 3 3.2材料 ⋯⋯“ ⋯ ⋯ 3 3.3施工 ⋯ ⋯ 4 4 抹灰工程 , ⋯ ⋯ 6 4.1 一 般规定 , , ⋯ ⋯ 6 4.2 一 般抹灰工程 , ⋯⋯ 7 4.3 装饰抹灰工程 , , , , , , , , , ⋯ 9 4.4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 ⋯⋯ n 5门窗工程 , ⋯⋯ 1 2 5.1 一 般规定 , , ⋯⋯ 1 2 5.2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 ⋯⋯ 1 3 5.3金属门窗安装工程 ⋯⋯ 1 6 5.4塑料门窗安装工程 ⋯⋯ 1 9 5.5特种门安装工程 , , , ⋯ ⋯ 2 1 5.6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 2 4 6吊顶工程 , ⋯⋯ 2 6 6.1 一 般规定 , ⋯⋯ 2 6 6.2暗龙骨吊顶工程 ⋯⋯ 2 7 6.3明龙骨吊顶工程 ⋯⋯ 2 9 7 轻质隔墙工程 ⋯⋯“ ⋯⋯ 3 1 7.1 一 般规定 ⋯⋯ 3 1 7 7.2板材隔墙工程 ⋯ ⋯ 3 2 7.3骨架隔墙工程 , , ⋯ ⋯ 3 3 7.4活动隔墙工程 ⋯ ⋯ 3 5 7.5玻璃隔墙工程 ⋯⋯八 ⋯ ⋯ 3 6 8饰面板 ( 砖)工程 ⋯ ⋯ 3 9 8.1 一 般规定 , , , ⋯⋯ 3 9 8.2饰面板安装工程 ⋯⋯ 4 0 8,3饰面砖粘贴工程 , ⋯⋯ 4 2 9 幕墙工程 ⋯⋯ 4 4 9.1 一 般规定 ⋯⋯ 4 4 9.2玻璃幕墙工程 , ⋯⋯ 4 7 9.3金属幕墙工程 ⋯⋯ 5 2 9.4石材幕墙工程 ⋯⋯ 5 4 1 0涂饰工程 ⋯⋯ 5 8 1 0.1 一 般规定 ⋯⋯ 5 8 1 0.2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 ⋯ ⋯ 5 9 1 0.3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 6 1 1 0,4美术涂饰工程 ⋯⋯ 6 2 n 裱糊与软包工程 ⋯ ⋯ 6 4 1 1.1 一 般规定 ⋯ ⋯ 6 4 n.2裱糊工程 ⋯ ⋯ 6 5 n.3软包工程 ⋯ ⋯ 6 6 1 2细部工程 ⋯ ⋯ 6 8 1 2.1 一 般规定 ⋯ ⋯ 6 8 1 2.2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 ⋯ ⋯ 6 8 1 2.3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 ,, ⋯ 7 0 1 2.4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 ⋯⋯ 7 1 1 2.5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 ⋯ 7 2 1 2.6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 , , , , ⋯⋯ 7 3 1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 ⋯ 7 5 附录A木门窗用木材的质量要求 ⋯ ⋯ ,- 7 7 8 附录B子分部工程及其分项工程划分表 ⋯⋯ 7 9 附录C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 ⋯⋯ 80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 81 条文说明 、 , , , ⋯⋯ 83 1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 一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 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 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 一 标准 G B 5 0 3 0 0 一 2 0 0 1)配套使用。 1.0.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装饰装修buildi 鳍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 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 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基体 P 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基层base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3基 本 规 定 3.1设计 3.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 设计文件。 3.1.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 单位负责。 3.1.3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 等有关规定。 3.1.4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 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 须保证 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 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 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 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的规定。 3.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 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材料 3.2.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 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 B 5 0 2 2 2)、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 B J1 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 G B 5 0 0 4 5)的规定。 3.2.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 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 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 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5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 目应符合本规范各 章的规定。同 一 厂家生产的同 一 品种、同 一 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 少抽取 一 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 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3.2.7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 .2.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 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2.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 防腐和防虫处理。 3.2.1 0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 品说明书配制。 3.3施工 3.3.1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 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 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 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 证书。 3,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 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 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3.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 自改动 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 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 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 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 防火和防毒 的法律法规,位 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 具和标识。 3.3.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 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 范的要求。 3.3,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 间 ( 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3.9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 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 3.3.1 0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 ’ 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 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 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n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 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3.3.1 2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 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 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3.1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 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 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4抹 灰工程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本章适用于 一 般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 工程的质量验收。 4.1.2 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 复验报告。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施工记录。 4.1.3 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4.1.4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 目进行验收 1 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 5~时的加强措施。 2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4.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相 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 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 0 0 一 1 0 0 0时 应划分为 一 个检验批,不足5 0 0时 也应划分为 一 个检验 批。 2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 0个 自然 间 ( 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3 0 衬 为 一 间)应划分为 一 个 检验批,不足5 0间也应划分为 一 个检验批。 4.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 0 ,并不得少于3间;不 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 0 0 讨 应至 少 抽查 一 处,每处不得小 于1 0时。 4.1.7 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并 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4.1.8 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 1 5 d; 罩面用的磨细 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 d。 4.1.9室内墙面、柱面 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 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 Z 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 0~ 。 4.1.1 0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 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 浆。 4.1,n 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 水冲、撞击、 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站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 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4.1.1 2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 之 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 结牢固。 4.2 一 般抹灰工程 4.2.1 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 物水泥砂浆和麻刀石灰、纸筋石灰、石膏灰等 一 般抹灰工程的质 量验收。 一 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当设计无要求 时,按普通抹灰验收。 主 控项目 4.2.2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 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3 一 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 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 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 施工记录。 4.2.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 5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 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 宽度不应小于1 0 0 ~ 。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2.5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 层应无脱层 、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 般项目 4.2.6 一 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搓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 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 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2.7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 光滑;管 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4.2.8 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 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9 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 , 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 0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 ( 槽) 。滴水线 ( 槽)应 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 1 0 1 nnl 。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n 一 般抹灰工程质量 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4.2.1 1的规定。 表4 . 2.n 一 般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项 目 允许偏差( 检 验 方 法 普通抹灰高级抹灰 1立 面垂直度43用Z m垂直检测尺检查 2表面平整度43用Z m靠尺和塞尺检查 3阴阳角方正43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分格条 ( 缝)直线 度 43 拉sm线,不足sm拉通线, 用钢直尺检查 5 墙裙、勒脚上口直 线度 43 拉sm线,不足sm拉通线, 用钢直尺检查 注1 ) 普通抹灰,本表第3项阴角方正可不检查; 2 ) 顶棚抹灰,本表第2项表面平整度可不检查,但应平顺。 4.3 装饰抹灰工程 4.3.1本节适用于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等装饰抹 灰工程的质量验收。 / 主 控 项 目 4.3.2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 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3.3装饰抹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 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 施工记录。 4.3.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 5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 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 宽度不应小于1 0 0 ~ 。 9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3.5 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 抹灰 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 般 项 目 4.3.6装饰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刷石表面应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 一 致,应无掉粒和接搓痕迹。 2斩假石表面剁纹应均匀顺直、深浅 一 致,应无漏剁处; 阳角处应横剁并留出宽窄 一 致的不剁边条,棱角应无损坏。 3干粘石表面应色泽 一 致、不露浆、不漏粘,石粒应粘结 牢固、分布均匀,阳角处应无明显黑边。 4 假面砖表面应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齐、色泽 一 致, 应无掉角、脱皮、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3.7 装饰抹灰分格条 ( 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宽度和 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平整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4.3.8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 ( 槽) 。滴水线 ( 槽)应整 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 I O n叮n。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3.9 装饰抹灰工程质量 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4.3.9的规定。 表4 .3.9装饰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项目 允许偏差( 检 验 方 法 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 1立面垂直度5455 用Z m垂直检测尺检查 续表 项次项目 允许偏差 ( 检 验 方 法 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 2表面平整度3354 用Z m靠尺和塞尺检查 3阳角方正3344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分格条 ( 缝) 直线度 3333 拉sm线,不足sm拉通线, 用钢直尺检查 5 墙裙、勒脚上 口直线度 33 拉sm线,不足sm拉通线, 用钢直尺检查 4.4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4.4.1 本节适用于清水砌体砂浆勾缝和原浆勾缝工程的质量验 收。 主 控项目 4.4.2 清水砌体勾缝所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 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4.3 清水砌体勾缝应无漏勾。勾缝材料应粘结牢固、无开裂。 检验方法观察。 一 般 项目 4.4.4 清水砌体勾缝应横平竖直,交接处应平顺 ,宽度和深度 应均匀,表面应压实抹平。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4.5灰缝应颜色 一 致,砌体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 5门 窗工程 5.1 一 般 规 定 5.1.1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窗安装、塑料门 窗安装、特种门安装、门窗玻璃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 复验报告。 3特种门及其附件的生产许可文件。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施工记录。 5.1.3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2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 和雨水渗漏性能。 5.1.4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 目进行验收 1预埋件和锚固件。 2 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5.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 一 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 金属门窗、塑料门窗 及门窗玻璃每1 0 0橙应划分为 一 个检验批,不足1 0 0橙也应划分 为 一 个检验批。 2 同 一 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 0橙应划分为 一 个检 验批,不足5 0橙也应划分为 一 个检验批。 5.1.6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 1 2 应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橙,不足3橙时应全数检查;高 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 0 ,并不得少于6橙, 不足6橙时应全数检查。 2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 0 ,并不得少于1 0橙, 不足1 0橙时应全数检查。 5.1.7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验。 5.1.8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 , 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 51.9 木门窗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处应进行防腐 处理并应设置防潮层;埋人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砖应进行防腐处 理。 5.1.1 0当金属窗或塑料窗组合时,其拼橙料的尺寸、规格、壁 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5.1.n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 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 射钉固定。 5.1.1 2特种门安装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 合有关专业标准和主管部门的规定。 5.2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5.2.1本节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 控 项目 5.2.2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 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规定材质等级 时,所用木材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5.2.3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 建筑木门、 木窗(J G/ T1 2 2)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5.2.4木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5.2.5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配件处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 节。木门窗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时,应用 同 一 材质的木塞加胶填补。对于清漆制品,木塞的木纹和色泽应 与制品 一 致。 检验方法观察。 5.2.6门窗框和厚度大于5 0~的门窗扇应用双桦连接。桦槽 应采用胶料严密嵌合,并应用胶楔加紧。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5.2.7胶合板门、纤维板门和模压门不得脱胶。胶合板不得刨 透表层单板,不得有哉搓。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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