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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D 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履 」 P J C J1 84 一 2 0 0 9 备案号J 9 6 4 一 2 0 0 9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及使用标准 S tandardforouifitand usedoflabour protection articles onC ollstyllC t1 0 nS lte 2 0 0 9 一 1 1 一 1 6 发布 2 0 1 0 一 0 6 一 0 1实施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住 房和城 乡建 设部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 品配备 及使用标准 S tandardforoutfitand usedO f labour protection articles onconstructionsite J G J1 84 一 2 0 0 9 批准部门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 0 年 6 月 l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 0 0 9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 品配备及使用标准 S tandardforoutfitand usedof labour protection articles onconstructionsite J G J1 84 一 2 0 0 9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 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j 匕京市兴顺印刷厂印刷 开本85 0 只 11 6 8毫米 2 0 0 9年1 2月第 一 版 关 l/3 2印张% 字数2 2千字 定价 统 一 书号 版权所有 2 0 0 9年1 2月第 一 次印刷 1 0,0 0元 1 5 1 1 2 1 7 7 5 3 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 (邮政编码1 0 0 0 3 7 本社网址httP 刀~ .cabp.C 网上书店http//www.china- -build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4 3 9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作业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为行 业标准,编号为J G J1 84 一 2 0 0 9 ,自2 0 1 0年6月1日起实施。其 中,第 2.0.4 、 3.0.1、3.0.2、3.0.3、3,0.4、3.0.5、3.0.6、 3 .0 .1 0、3 . 0.1 4、3.0.1 7、3.0.1 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 0 0 9年1 1月1 6日 前 . 犷 右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 < 2 0 0 2 一 2 0 0 3年度工程建设城建、 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 2 0 0 3 〕1 0 4号) 文件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深人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实践经 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基本规定;劳 动防护用品使用及管理。 本标准 中以黑体字标志 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 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监 管部(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 1号2 0 0 9室, 邮政编 码1 0 0 0 5 5)。 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笃 匕京六建集团公司 本 标 准 参 编 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 山东省建筑安全监督站 北京建工 一 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标 准 主要 起 草 人张立元丁传波陈卫东阮景云 秦春芳陈晓峰王维瑞唐伟 孙宗辅戴贞洁牛福增马志远 李印魏鹏胡鹏杨楠 金雅静冯世基李岱 李宗亮孙京燕魏铁山 王颖群 ’ 赵京生孟樊军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魏吉祥胡军姜华 朱恒武张佳张志成 高秋利潘国锢张晓飞 张广宇 李云祥 解金箭 翟家常 目次 1 总则 ⋯ ⋯ 1 2 基本规定 , , ⋯⋯ 2 3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 ⋯ 4 4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及管理 ⋯⋯ 7 本标准用词说明 , ⋯⋯ 8 附条文说明 , ..⋯ ⋯,.⋯ 9 C ontents 1G eneralP rovisions . ⋯ ⋯ 1 2 B asicR equirements ⋯⋯ 2 3O utfitofL abourP rotectionA rtides ⋯ ⋯ 4 4 U sedandM anagementofL abourP rotectionA rticles ⋯⋯ 7 E xplanation ofW ordingin T hisS tandard ⋯⋯ 8 E xplanation ofP rovisions , ⋯ ⋯ 9 7 1 总则 1.0.1 为贯彻 “安全第 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 的安全生产 方针,规范建筑施工现场作业的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和管 理,保障从业人员在施工生产作业 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 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程施工 现场作业的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及管理。 1.0.3 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的施工企 业,应依据本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使其免 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 1.0.4 进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和其他人员,应依据本标准正 确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1.0.5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及 管理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标准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 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6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及管理,除应符 合本标准以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 规 定 2.0.1 本标准所列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人员和 进人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 2.0.2 从事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使用。 2.0.3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应按照 “谁用工 ,谁负责 ” 的原 则,由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按作业工种配备。 2.0.4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 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 须戴安 全帽、穿工作鞋和工 作服;应按作业 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 品。在Z 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 业时,必须 系挂安全带。 2.0.5 从事机械作业的女工及长发者应配备工作帽等个人防护 用品。 2.0.6 从事登高架设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 止滑落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为从事 自然强光环境下作业的施工人 员配备防止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2.0.7 从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 触电的劳动防护用品。 2.0.8 从事焊接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灼伤、强光 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2.0.9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安装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 防止触电、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2.0.1 0 从事防水、防腐和油漆作业 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 电、中毒、灼伤的劳动防护用品。 2.0.1 1 从事基础施工、主体结构、屋面施工、装饰装修作业人 员应配备防止身体、手足、眼部等受到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2 2.0.1 2 冬期施工期间或作业环境温度较低的,应为作业人员配 备防寒类防护用品。 2.0.1 3 雨期施工期间应为室外作业人员配备雨衣、雨鞋等个人 防护用品。对环境潮湿及水中作业的人员应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 用品。 3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3.0.1 架子工、起重吊装工、信号指挥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工应配备灵便 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2 信号指挥工应 配备专用标志服装。在 自然强光环境条件 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3.0.2 电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 2 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 3 高压电气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 和有色防护眼镜。 3.0.3 电焊工、气割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 电 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在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 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 2 从事清除焊渣作业时,应 配备防护眼镜。 3 从事磨削钨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 口罩和防护 眼镜。 4 从事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时,应配备防腐蚀性工作服、耐 酸碱胶鞋,戴耐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 5 在密闭环境或通风 不良的情况 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 面罩。 3.0.4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锅炉及压 力容器安装工、管道安装工应配备紧口 工作服 4 和保护足趾安全鞋。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 应配备有色防护 眼镜。 2 在地下或潮湿场所,应 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鞋和绝缘 手套。 3.0.5 油漆工在从事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 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砂纸打磨作 业时,应配备防尘 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 3.0.6 普通工从事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 鞋 盖、手套和防尘口罩,应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拾、扛物料作业 时,应配备垫肩;从事人工挖扩桩孔孔井下作业时,应配备雨 靴、手套和安全绳;从事拆除工程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 鞋、手套。 3.0.7 混凝土工应配备工作服、系带高腰防滑鞋 、鞋盖、防尘 口罩和手套,宜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应配备 胶鞋和手套;从事混凝土振捣作业时,应配备绝缘胶靴、绝缘 手套。 3.0.8瓦工、砌筑工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手套和普通 工作服。 3.0.9 抹灰工应配备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手套,宜配备防护 眼镜。 3.0.1 0 磨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胶靴、绝缘手套和 防尘 口罩。 3.0.n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尘 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3.0.1 2木工从事机械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防噪声耳罩 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3.0.1 3钢筋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从 事钢筋除锈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3 . 0.1 4 防水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事涂刷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鞋 5 盖、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2 从事沥青熔化、 运送作业时,应 配备防烫工作服、高腰 布面胶底防滑鞋和鞋盖、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 护眼镜。 3.0.1 5 玻璃工应配备工作服和防切割手套;从事打磨玻璃作业 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3.0.1 6司炉工应配备耐高温工作服、 保护足趾安全鞋、工作 帽、防护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添加燃料作业 时,应配备有色防冲击眼镜。 3.0.1 7 钳工、铆工、通风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从事使用锉刀、刮刀、堑子、扁铲等工具作业时,应配 备紧口工作服和防护眼镜。 2 从事剔凿作业时,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从事搬拾作 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3 从事石棉、玻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时, 操作人员应配 备防异物工作服、防尘口罩、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 3.0.1 8筑炉工从事磨砖、 切砖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 护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3.0.1 9 电梯安装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从事安装、 拆卸和维 修作业时,应 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3.0.2 0 其他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绝缘鞋 、 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 2 从事蛙式夯实机、振动冲击夯作业时,应配备具有绝缘 功能的保护足趾安全鞋、绝缘手套和防噪声耳塞(耳罩)。 3 从事可能飞溅渣屑的机械设备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 4 从事地下管道检修作业时,应配备防毒面罩、防滑鞋 (靴)和工作手套。 4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及管理 4.0.1 建筑施工企业应选定劳动防护用品的合格供货方,为作 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应具备生产 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 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厂家名称、无产品合格证 、 无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4.0,2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年限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劳动防护用品达到使用年限或报废标准的应由建筑施工企业统 一 收回报废,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新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 品有定期检测要求的应按照其产品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 。 4.0.3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购买、验收、保 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制度。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前,应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4.0.4 建筑施工企业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 定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0.5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支付建 筑工程的施工安全措施费用。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法规和标准,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4.0.6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场所及具有尘 毒危害的作业环境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应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标 识牌。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 ,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 “必 须 ” ,反面词采用 “严禁” ;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应” ,反面词采用 “不应” 或 “不得”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 面词采用 “宜” ,反面词采用 “不 宜, ; 4 )表示有选择,在 一 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 的,采用 “可” 。 2 条文 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 ⋯⋯ 的规定 ” 或 “应按 ⋯⋯ 执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 品配备 及使用标准 J G J1 84 一 2 0 0 9 条文说明 制 定 说明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 G J1 84 - 2 0 0 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 0 0 9年n月1 6日以第4 3 9号公告 批准发布。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总 结了我国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及管理的多年实 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的现行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 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 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编写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 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 效力 ‘ ,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目次 1 总则 ⋯ ⋯‘⋯ 1 2 2 基本规定 ⋯t. ⋯ 1 3 3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 1 4 4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及管理 ⋯⋯ 1 6 1 总则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1.0.3 本标准规定的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施工生产活动的所有人 员。本条规定了标准的使用范围。 本条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 1 )头部防护类安全帽、工作帽; 2 )眼、面部防护类护 目镜、防护罩(分防冲击型、防腐 蚀型、防辐射型等); 3 )听觉、耳部防护类耳塞、耳罩、防噪声帽等; 4 )手部防护类防腐蚀、防化学药品手套,绝缘手套,搬 运手套,防火防烫手套等; 5 )足部防护类绝缘鞋、保护足趾安全鞋、防滑鞋、防油 鞋、防静电鞋等; 6 )呼吸器官防护类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 7 )防护服类防火服、 防烫服、防静电服、防酸碱服等; 8 )防坠落类安全带、安全绳等; 9 )防雨、防寒服装及专用标志服装、 一 般工作服装。 2 基 本 规 定 2。0。1 2.0。2 2.0.3 条制定。 2.0.4 术规范 本条定义了标准中所指的劳动防护用品。 本条规定了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本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 本条所规定安全带的使用以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 J G J 80为依据。本条规定的陡坡是指大于2 5 ”的坡度 。 3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3.0.1 本条规定的信号指挥工是指垂直运输机械的专职指挥人 员。自然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是指人员在面向太阳光直接照射的环 境条件下,有可能影响视觉和操作准确性的作业。 3.0.2 本条规定的高压电气作业是指高压电气设备的维修、调 试、值班。 3.0.4 本条规定的从事管道作业应配备绝缘手套是指从事电焊 或使用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时,避免人身触电事故发生。 3.0.6 本条规定的淋灰、筛灰作业产生粉尘,污染环境。为保 护操作人员身体健康应穿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普通工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应按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劳动 防护用品。 本条规定的安全绳是指其抗拉力不低于l0 0 0 N的锦纶绳。 3.0.7 本条规定的浇筑混凝土作业是指混凝土振捣器操作及现 场泵送混凝土的泵管安装、维护作业。 3.0.8 本条规定的砌筑工是指从事墙体砌筑和石材安装的工种。 3.0.9 本条规定的抹灰工是指从事地面、墙面和屋顶进行细石 混凝土、水泥砂浆、白灰砂浆摊铺、抹面等的工种 。 3,0.1 2 本条规定的操作人员必须戴防噪声耳罩,应按照 工业 企业噪声卫生标准配备。 3.0.1 3 本条规定的钢筋工是指钢筋搬运、加工、绑扎的工种。 3.0.1 6本条规定不包括使用清洁燃料 的锅炉及茶炉 的操作 人员。 3.0.1 7 本条规定的防异物工作服应是 “ 三紧 ” (衣领、袖口、 裤脚)。 3.0.2 0 本条规定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以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 1 4 全技术规范J G J4 6 一 2 0 0 5中第9.6节手持式电动工具为依据。 本条规定的操作人员是指扶夯和整理电源线的人员。 蛙式夯 实机、振动冲击夯的使用以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 G J4 6 一 2 0 0 5中第9.4节夯土机械为依据。 本条规定的防护眼镜是指对眼睛有伤害的危险工种作业人员 所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眼镜的类型分为防冲击型、防腐蚀 型、防辐射型。因本人视力缺陷自配的眼镜,可作为 一 般防护眼 镜使用。 4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及管理 4.0.1 本条规定参照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 条制定。 本条规定的相关资料是指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有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生产厂家合格证、产品标准和 相关技术文件;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属于国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管理的,生产厂家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其产品 应有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和检测、检验合格证。由购置单位的 相关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4.0.2 本条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年限应按其产品的国家 标准或行业标准,按照地区实际情况,由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部 门负责。防寒服装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6年; 一 般工作服装的使 用年限不应超过3年。 4.0.3 本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应通过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购买、 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制度,确保劳动防护 用品的使用质量,达到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目的。对于 在易燃、易爆、烧灼及静电场所的作业人员,禁止发放和使用化 纤材质的劳动防护用品。 4.0.4 本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应教育从业 人员正确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 令 }}⋯}}}⋯⋯}⋯姗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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