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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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刃 C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业标准J 履J P J G J/T1 88 一 2 0 0 9 备案号J 9 5 4 一 2 0 0 9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T echnicalcodeof temP oraryhuilding of constructionsite 2 0 0 9 一 1 0 一 3 0 发布 2 0 1 0 一 0 7 一 0 1实施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住房和城 乡建 设部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T echnicalcodeof temporarybuilding of constructionsite J G J/T 1 88 一 2 0 0 9 批准部门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 0 年 7 月 l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 0 0 9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T echnicalcodeoftemporary building ofconstructionsite J G J /T 1 88 一 2 0 0 9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 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市兴顺印刷厂印刷 开本85 0 X 1 1 6 8毫米 l/3 2印张3% 字数9 0千字 2 0 1 0年1月第一版2 0 1 0年1月第 一 次印刷 定价1 6 .0 0元 统 一 书号1 5 1 1 2 1 7 7 6 3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 (邮政编码1 0 0 0 3 7 本社网址.C n 网上书店http//www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4 2 0号 r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 为J G J/T 1 88 一 2 0 0 9 ,自2 0 1 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 0 0 9年1 0月3 0日 前 、- 口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 < 2 0 0 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 修订计划(第 一 批)>的通知 (建标[ 2 0 0 7 〕1 2 5号)的要求, 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 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 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 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 定;4 .基地与总平面;5. 建筑设计;6 . 建筑防火;7.结构设 计;8 .建筑设备;9. 施工安装;1 0 . 质量验收;n . 使用与维 护;1 2 . 拆除与回收;附录A活动房质量检查表;附录B建筑 设备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表;附录C临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 录表。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福建建科建筑设计 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 议,请寄送福建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 省府路83号运管大厦七层,邮编3 5 0 0 0 1,D mailcodetemp 1 6 ) 。 本 规 范 主 编 单位福建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 规 范 参 编 单 位福建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标准化协会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二建建设集团公司 福建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 本 规 范 参 加 单 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莆田学院 中南大学防灾科学与安全技术研究所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王韶国陈国灿焦安亮梁章旋 王建国晏音程宏伟林卫东 郭筱莹陈汉民吴平春 刘忠群 薛经秋王世杰杨家轩王凤官 徐志胜姚建强缘本博亮 叶可明温伯银王延郝玉柱 张忠庚李达明郑云河宋波 冯凯 目次 1 总则 , ⋯⋯ 1 2 术语 , ⋯⋯ 2 3 基本规定 ⋯⋯ 3 4 基地与总平面 , ⋯⋯ 4 4.1 基地 , , ⋯ ⋯ 4 4.2 总平面 , ⋯⋯ 4 5 建筑设计 ⋯⋯ 5 5.1 一 般规定 , ⋯ ⋯ 5 5.2 办公用房 ⋯ ⋯ 5 5.3 生活用房 ⋯ ⋯ 6 6 建筑防火 ⋯ ⋯ 8 7 结构设计 ⋯⋯ 1 0 7.1 一 般规定 ⋯ ⋯ 1 0 7.2 材料 ⋯⋯ 1 1 7.3 荷载与荷载效应 ⋯ ⋯ 1 3 7.4 地基与基础 ⋯⋯ 1 4 7.5 活动房设计与构造要求 ⋯ ⋯ 1 5 7.6 砌体建筑设计与构造要求 ⋯ ⋯ 1 8 7.7 围挡 ⋯⋯ 1 9 8 建筑设备 ⋯ ⋯ 2 1 8.1 一 般规定 ⋯⋯ ” ,⋯ 2 1 8.2 给水排水 , ⋯ ⋯ 2 1 8.3 采暖、通风与空调 ⋯ ⋯ 2 3 8.4 电气 ⋯ ⋯ 2 4 9 施工安装 , , ⋯ ⋯ 2 7 6 9.1 一 般规定 ⋯ ⋯ 2 7 9.2 活动房施工 ⋯ ⋯ 2 8 9.3 砌体建筑施工 ⋯ ⋯ 3 1 9.4 围挡施工 ⋯⋯ 3 2 9.5 建筑设备安装 ⋯⋯ 3 3 1 0 质量验收 ⋯⋯ 3 5 1 0,1 一 般规定 ⋯⋯ 3 5 1 0.2 活动房验收 ⋯⋯ 3 5 1 0.3 砌体建筑验收 ⋯⋯ 3 6 1 0.4 围挡验收 ⋯⋯ 3 7 1 0.5 建筑设备验收 ⋯⋯ 3 7 n 使用与维护 , , ⋯⋯ 3 9 n.1 使用 ⋯⋯ 3 9 n.2维护 ⋯ ⋯ 4 0 1 2拆除与回收 ⋯⋯ 4 1 1 2.1 一 般规定 ⋯ ⋯ 4 1 1 2.2 活动房拆卸 , ⋯⋯ 4 2 1 2.3 砌体建筑拆除 ⋯⋯ 4 2 1 2.4 回收 , ⋯ ⋯ 4 2 附录A活动房质量检查表 ⋯ ⋯ 4 4 附录B建筑设备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表 ⋯⋯ 4 9 附录C临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 ⋯ 5 1 本规范用词说明 ⋯ ⋯ 5 2 引用标准名录 ⋯ ⋯ 5 3 附条文说明 ⋯⋯ 5 5 C ontents 1G eneralP rovisions ⋯ ⋯ 1 2T erms ⋯ ⋯ 2 3 B asicR equirements ⋯ ⋯ 3 4 S iteandG eneralL ayout ⋯ ⋯ 4 4,1S ite ⋯ ⋯‘ ⋯ ⋯ 4 4 .2G eneral L ayout ⋯ ⋯ 4 5 A rchitectura1 D esign , ⋯ ⋯ ’ ⋯ ⋯ ,⋯ 5 5.1G eneral R equirements ⋯ ⋯ 5 5 . 2 T emporary office B ullding , ⋯ ⋯ 5 5 . 3 T emporaryD ormitory , , , ⋯ ⋯ 6 6 B uildingF ireP rotection ⋯ ⋯ 8 7 S tructura1 D esign ⋯ ⋯ 1 0 7.1G eneral R equirements ⋯ ⋯ 1 0 7.2M aterials ⋯ ⋯ 1 1 7.3L oad乙L oadE ffect ⋯ ⋯ 1 3 7.4F oundation D esign , ⋯⋯ 1 4 7.5S tructural D esign 乙D etailing R equirements of P refabricatedM obileH ouse , ⋯ ⋯ 1 5 7.6structural D esign 乙D etaili 吧R equirements of M aS O nry S tructureswith L ightR 。。f ⋯ ⋯ 1 8 7.7S tructural D esign 2 单面连接的单角钢杆件 1 )按轴心受力计算构件强度和连接0.85; 2 )按轴心受压计算构件稳定性0.60.0 0 1 4 七 注其中久为杆件的长细比。 3 两构件的连接采用搭接或其间填有垫板的连接以及单盖 板的不对称连接 0.9 0 。 上述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 7.3 荷载与荷载效应 7.3.1 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应符合表7.3.1 的规定。 表7.3.1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 序号类别标准值(kN/砰 )组合值系数( 叭 ) l 宿舍2.00.7 2 走廊、楼梯3.50.7 3 办公室 2.00.7 4 会议室 2.00.7 5 食堂 2.5O。7 6 资料室2.5 0.9 7 不上人屋面 0.50,7 注1屋面均布活荷载与雪荷载不同时考虑,应取两者中的较大值; 2 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宜取1.O kN/m; 3 当实际荷载较大时,应按实际情况取值; 4 表中未列出的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 范G B 5 0 0 0 9 执行。 7.3.2 风荷载、雪荷载的取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 载规范G B 50 0 0 9执行。 7.3.3 临时建筑结构在永久荷载、可变荷载作用下的内力和变 形宜采用弹性分析的方法计算。 7.3.4 分析临时建筑结构的刚架、屋架、擦条的内力时,应考 虑由于负风压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 且永久荷载的 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 .0。 7.3.5 临时建筑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 B 50 0 0 9的要求采用荷载 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计算。 7.3.6 临时建筑结构构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 1 3 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变形,并应符合相关变形限值的要求。 7.3.7 计算临时建筑结构构件和连接时,荷载效应组合、荷载 分项系数、荷载组合系数的取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 构荷载规范G B 500 0 9的有关要求。 7.4地基与基础 7.4.1 基础应埋人稳定土层,埋置深度不宜小于0.3 m,严寒与 寒冷地区基础埋深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 设计规范J G J1 1 8的有关规定。 7.4.2 同 一 结构单元的基础宜采用同 一 类型,基础底面宜埋置 在同 一 标高上,当基础底面不在同 一 标高上时,应按 1 2的台 阶逐步放坡。 7.4.3 临时建筑宜采用天然地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应小于6 O kP a ,当遇到松散填土、 暗洪时,应根据地基承载力要求进行地基处理或加固; 2 对于符合本规范表7.1.9限值的临时建筑,可按照工程 项目或邻近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 3 对于不符合本规范表7.1.9限值的临时建筑,应按照临 时建筑所在位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 7.4.4 活动房宜采用预制混凝土基础。活动房基础设计除应满 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 B 50 0 0 7和 混凝 土结构设计规范G B5 0 0 1 0的有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活动房的基底宽度不应小于3 0 0 mm ,厚度不应小 于1 5 0 mm; 2 两层活动房的基底宽度不应小于5 0 0 mm,厚度不应小 于Z O O mm 。 7.4.5 砌体建筑、砌体围挡宜采用砖、石砌筑的条形基础或混 凝土条形基础;基础的构造和尺寸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 B 50 0 0 7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宽度不应小于3 0 0 mm ,厚度不应小于1 5 O mm; 2 软弱土层上的砌体条形基础应设置地圈梁。 地圈梁宽度 不宜小于2 0 0 mm,高度不应小于1 2 0 mm;纵 向钢筋不应小于 4丸2,箍筋直径不应小于此, 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 5 0 mm; 3 砌体围挡基础顶面宜高出地面0.Z m。 7.4.6 彩钢板围挡宜采用预制混凝土基础,基础的构造和尺寸 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 B S 。 。 。 7的 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l基础宽度不应小于3 0 0 mm ; 2 基础厚度不应小于1 5 0 mm。 7.4.7 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特殊地质上的地基基础应按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理。 7.5 活动房设计与构造要求 7.5.1 活动房的设计应遵循标准化、定型化及通用化的原则。 7.5.2 活动房结构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 钢结构技术规范G B S 。 。1 8 、钢结构设计规范 G B5001 7的 规定。 7.5.3 活动房节点应按照通用性强、连接可靠、坚固耐用、适 应多次拆装的原则进行设计;各结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栓 连接,不得采用现场焊接。 7.5.4 钢柱脚可采用预埋锚栓与柱脚板连接的外露式做法,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脚底面应至少高出室内地面5 0 mm; 2 门式刚架结构承重体系可采用铰接柱脚;钢排架、钢框 架承重体系应采用刚接柱脚; 3 柱脚锚栓应采用Q 2 3 5钢或Q 3 4 5钢制作,直径不宜小于 1 6 mm,数量不应少于4根。锚固长度不宜小于锚栓直径的2 5 倍;当锚栓的锚固长度小于锚栓直径的2 5倍时,可加锚板,锚 板厚度不宜小于1 2 mm。 7.5.5 活动房的节点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5 1 活动房杆件的轴线宜汇交于节点中心; 2 钢排架承重体系中的梁与柱或主梁与次梁之间应采用直 径不小于1 2 mm的螺栓连接,连接螺栓的数量应根据计算确定, 并不应少于2个。 7.5.6 活动房的柱间垂直支撑宜分布均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钢排架轻型钢结构承重体系时,在山墙、端跨应 设置外墙柱间垂直支撑,中间跨应间隔设置柱间垂直支撑。长度 每超过1 8m应增设 一 道隔墙,并应符合山墙的规定; 2 当采用钢框架或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承重体系时,在山 墙、两端跨和外墙纵向长度每4 5 m应设置 一 道柱间垂直支撑; 3 当采用带花篮式调节螺栓的交叉圆钢作为外墙柱间垂直 支撑时,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 0 mm,圆钢与构件的夹角应在 3 0 0 6 0 0 之间,宜为4 5 “ ; 4 当房屋高度大于1.6倍的柱距时, 柱间垂直支撑宜分层 设置。 7.5.7 当采用钢排架轻型钢结构承重体系时,应设置屋面垂直 支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设置纵向柱间垂直支撑的开间应 同时设置屋面垂直 支撑; 2 当屋架跨度不大于6 m时,沿跨度方向设置的屋面垂直 支撑不应少于2道; 3 当屋架跨度大于6 m时,沿跨度方向设置的屋面垂直支 撑不应少于3道。 7.5.8 活动房屋面水平支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纵向柱间支撑的开间宜同时设置屋面横向水平支撑。 当采用钢排架轻型钢结构承重体系时,宜在屋架的上、下弦同时 设置屋面横向水平支撑; 2 未设置屋面垂直支撑的屋架间,相应于屋面垂直支撑的 屋架上、下弦节点处应沿房屋纵向设置通长的刚性系杆 ; 3 在柱顶、屋脊处应设置沿房屋纵向通长的刚性系杆, 刚 性系杆可由擦条兼作,凛条应按压弯杆件验算其强度、刚度和稳 定性; 4 由支撑斜杆组成的水平衔架,其直腹杆应按刚性系杆 考虑。 7.5.9 山墙屋架的腹杆与山墙立柱宜上下对齐,在立柱与腹杆 连接处沿立柱内、外两侧应设置长度不小于Z m的条形连接件, 并应采用螺栓连接。 7.5.1 0 楼板、屋面板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采用木楼板时,宜将木格栅和木楼板预制成标准的装配 单元,木楼板装配单元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3 5mm。木格栅的间 距不应大于6 0 0 ~ 。木格栅可采用矩形、木基材工字形截面, 截面尺寸应通过计算确定; 2 上弦节点处的凛条与屋架上弦应通过擦托板用螺栓连接; 3 穿透屋面螺栓处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7.5.n 活动房结构构件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承重构件的钢板厚度不应小于2.O mm,且不宜大于 6.O mm;用于凛 条 和墙梁 的冷弯薄 壁 型钢 的壁厚 不应小 于 1.smm;用于H型钢主刚架的钢板厚度不宜小于2.3 mm; 2 结构构件中受压板件的最大宽厚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 B5001 8的规定。 7.5.1 2 构件的允许长细比不宜超过表7.5.1 2的限值。 表7.5.1 2构件的允许长细比 构件类别允许长细比 主要承重构件(如受压柱、梁式析架中的受压杆等) 1 5 0 其他构件及支撑 2 0 0 受拉构件 3 5 0 门式刚架 1 80 注张紧的圆钢拉条的长细比不受此限。 7.5.1 3 活动房的层间位移不宜大于柱高的 1 / 1 5 0 ;当采用门式 刚架时,层间位移不宜大于柱高的1/6 0。 7,5,1 4 受弯构件的允许挠度应符合表7 ,5.1 4的规定。 表7.5.1 4受弯构件的允许挠度 构 件 类 别允许竖向挠度 楼( 屋 )面梁、析架 L/2 0 0 擦条、楼面板、屋面板、围护墙板 L/1 5 0 门式刚架 L/1 80 悬挑构件 L/4 0 0 注L为受弯构件的长度。 7.5.1 5 走道托架应采用螺栓与结构柱可靠连接,当走廊宽度超 过1.om时,走道托架端部应设置落地柱。 7.5.1 6 活动房结构构件不宜采取对接焊接的方式进行拼接,当 需要采用焊接时,焊接的形式、焊缝质量等级要求、焊接质量保 . 证措施等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G B5 0 0 1 8 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柱的拼接应设置在杆件内力较小的节间内,且应与 杆件等强; 2 每根构件的接头不应超过1个; 3 焊接材料应与主体金属材料相匹配,当不同强度等级的 钢材连接时,可采用与低强度钢材相适应的焊条; 4 焊缝的布置宜对称于构件的形心轴。 7.6 砌体建筑设计与构造要求 7.6.1 砌体建筑的结构静力计算应采用刚性方案,横墙间距不 应大于1 6 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布置应闭合,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在平面内 宜对齐;同 一 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纵、横墙交接处应有 拉结措施;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不应削弱墙体承载力; 1 8 2 横墙中开有洞口时,洞口的水平截面积不应超过横墙面 积的5 0; 3 横墙长度不宜小于其高度; 4 承重墙厚度不宜小于180 mm。 7.6.2 砌体建筑的屋盖宜采用钢木或轻钢屋架。 7.6.3 砌体建筑应在屋架下设置闭合的钢筋混凝土圈梁,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圈梁宽度应与墙厚相同,高度不应小于1 2 O mm ,圈梁纵 向配筋不应少 于4笋1。,钢筋搭接长度应根据受拉钢筋确定,箍 筋宜为势 62 5 O mm ; 2 纵横墙交接处的圈梁应有可靠的连接; 3 圈梁与屋盖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 7.6.4 砌体建筑应在外墙、大房间四角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的墙体应砌成马牙搓; 2 应沿墙高每隔5 0 omm设2此拉结钢筋,每边伸人墙内不 少于lm。 7.6.5 屋盖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屋架端部应用直径不小 于势1 4的锚栓与圈梁或构造柱锚固,锚栓的数量应经过计算确 定,且不应少于2根。 7.6.6 擦条与析架上弦锚固应根据屋架跨度、支撑方式及使用 条件选用螺栓或其他可靠的锚固方法。 7.6.7 屋盖应根据结构的形式和跨度、屋 面构造及荷载等情况 选用上弦横向支撑或垂直支撑。 7.7 围挡 7.7.1 围挡宜选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并应保证施 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全众 7.7.2 在软土地基上 、深基坑影响范围内、城市主干道、流动 人员较密集地 区及高度超过Z m的围挡应选用彩钢板。 7.7.3 彩钢板围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挡的高度不宜超过2.sm; 2 当高度超过1.sm时,宜设置斜撑,斜撑与水平地面的 夹角宜为4 5 。 ; 3 立柱的间距不宜大于3.6 m; 4 横梁与立柱之间应采用螺栓可靠连接; 5 围挡应采取抗风措施。 7.7.4 砌体围挡的高厚比、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 构设计规范G B 50 0 0 3的规定。 7.7.5 砌体围挡的结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围挡不应采用空斗墙砌筑方式; 2 砌体围挡厚度不宜小于2 0 0 ,并应在两端设置壁柱, 壁柱尺寸不宜小于37 0 mm X 4 9 0 mm ,壁柱间距不应大于5.om; 3 单片砌体围挡长度大于3 0 m时,宜设置变形缝,变形缝 两侧均应设置端柱; 4 围挡顶部应采取防雨水渗透措施; 5 壁柱与墙体间应设置拉结钢筋,拉结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6 mm,间距 不应大于5 0 0 mm ,伸入 两侧墙 内的长度均不应小 于I 0 0 0 mm。 8 建筑 设 备 8.1 一 般 规 定 8.1.1 建筑设备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 并应整体协调。 1.2 临时建筑应考虑声、光、废弃物等对环境的影响,并应 便 .8 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1.3 临时建筑应采用节能和节水措施,并应采用节能型设备 和节水型器具。 8.2 给 水 排 水 8.2.1 临时建筑宜设置室内、外给水排水系统。 8.2.2 临时建筑的市政引人管上应设水表,各用水点可根据管 理的需要分别设置水表。 8.2.3 临时建筑的水源可采用市政水源或 自备水源。生活给水 的饮用水系统、杂用水系统和热水系统的水质应满足使用要求,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 8.2.4 临时建筑的用水定额,宜根据用途、卫 生器具完善程度 和区域条件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 B S。 。1 5及有关标准确定。 8.2.5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当城镇管网的压力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且供水条件许可时,宜采 用管网叠压供水方式。 8.2.6 市政引人管严禁与 自备水源供水管道直接连接。生活饮 用水管网严禁与非饮用水管网连接。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 器(或槽)直接连接。 8.2.7 临时建筑的生活用水和施工用水,应在引人管后分成各 自独立的给水管网,其中施工用水管网的起端应采取防回流污染 措施。 8.2.8 当采用非饮用水或 自备水源作为施工、冲洗和浇洒等用 水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8.2.9 生活饮用水池(或水箱)应与其他用水的水池(或水箱) 分开设置,且应有明显的标识。生活饮用水池( 或水箱)应采用 独立的结构形式,、不宜埋地设置,且应采取防污染措施。 8.2.1 0 临时建筑各用水点压力应满足使用要求。各配水横管的 给水压力大于0.3 5 M P a时,应设置减压或调压设施。 8.2.n 室内、外给水系统应采用卫生安全、耐压、耐腐蚀 、连 接密封性好的管材、配件和阀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网漏 损现象。 8.2.1 2 在严寒地 区和寒冷地区等有可能结冻的场所,给水排水 管道和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8.2,1 3 临时建筑宜设置饮水供应点,饮水供应点不得设在易被 污染的场所。 8,2,1 4 浴室等场所宜设置热水供应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热源的 选择,应根据施工现场、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综合确定 ,宜 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8.2.1 5 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 当采用燃气作为热源时,除平衡式燃气热水器外,其他燃气热水 器不得设置在淋浴室内,并应设置可靠的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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