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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實務及用戶排水設備新制說明,李光軒主辦單位臺北市環境工程技師公會2009年12月19日,河川水質,淡水河由嚴重污染降至中度污染,台灣地區,,主要城市統計至98年8月底公共普及率污水處理率全國21.5546.29臺北市94.88101.76高雄市54.8485.07臺北縣26.9979.82台中市18.3848.31台南市16.2732.37高雄縣7.0628.94台灣省8.6535.55金門縣24.8124.82連江縣68.3270.83福建省29.0529.30,新竹市嘉義市苗栗縣雲林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宜蘭縣6.39基隆市4.86嘉義縣4.29桃園縣2.72南投縣2.48屏東縣2.09台中縣0.82台南縣0.69新竹縣0.16彰化縣0.02,100,0,,97年10月止尚有9縣市無用戶接管98年8月止尚有7縣市無用戶接管,全國現況,,,,97年度已有處理廠之縣市普及率將大幅成長,97年度無接管率之9縣市均有突破,,,,,展望民國103年,商機無限,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成長圖,98年底計畫97.94門牌61.90,陳市長,馬市長,臺北市,新制VS舊制,臺北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圖審簽證制度,,依下水道法第2條第6項指下水道用戶因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所設之管渠及相關設備,,緣起,,,,話說----前處長吳俊賢先生,臺北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圖審簽證制度革新方案,新制-推動歷程,民國96年11月底開始推動『臺北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圖審簽證制度革新方案』即新制民國97年1月15日新制草案簽奉市府核定,同年5月7日函頒草案並刊登市府公報民國97年7月21、23及25日辦理3場次辦理說明會民國97年4月9日、7月30日及8月18日與建管處開會研商確認相關權責之界定原則與內容期間賡續簽辦公告試辦期間相關程序及書表配合建管處建造執照審核新制,自民國97年10月1日起試辦3個月,期間僅28件採行。民國98年1月起再展延試辦期6個月,後於同年7月起再展延試辦3個月。,五大效益,97年10月1日起試辦3個月98年1月起延長試辦6個月,同年7月起再延長試辦3個月98年10月起正式實施新制,先行程序,臺北市污水管渠查詢及套繪圖暨現場會勘案件申請作業須知97年6月30日函頒,並於97年8月1日起實施依本府97年5月7日函頒『臺北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圖審簽證制度革新方案』授權訂定,革新方案先行程序,申請書曾修正,應備文件,申請污水管渠查詢或套繪圖應檢附文件申請書(請詳述所有申請查詢或套繪之地籍地號)建造執照及附表或雜項執照及附表影本(無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免附;整建、維護及既有房屋免附)建造執照地籍套繪圖或地籍圖謄本等影本並應明確標示(可用色筆)欲查詢或套繪之地籍位置(應注意地籍是否合併或分割,如有不實申請人自行負責)申請現場會勘應檢附文件申請書最近3個月內地籍圖謄本,注意事項,污水管渠套繪圖僅供參考,不得作為任何證明之依據,其實際位置及詳細資料仍以現場實物為準設計審查前接入點現場會勘,應於辦理管渠查詢或套繪圖後,始得申請污水管渠查詢及套繪圖暨現場會勘結果,除經管理機關核准者外,有效期間為管理機關發文之日起6個月;現場實物與原申請時所附相關書面資料有變更時,除經管理機關核准者外,應重新辦理申請,設計審查,變更設計,竣工查驗,委託衛工處辦理項目,雨污水是否分流抽測並試水屋頂雨水落水頭或陽台落水頭污水管是否採橘紅色管抽查管線吊管明顯處或明管部分查驗污水處理設施抽量設施槽體結構深度及確認各槽體數量,另內部施工尺寸、污水處理設施應檢附完成後照片,函示-雨污水分流,為貫澈雨、污水下水道分流制鑒於民眾在陽台使用洗衣機之習性,請貴府下水道單位於會審改建或新建建物建造執照時,要求業者於陽台預留洗衣機專用廢水排水孔,並確認廁所污水及生活雜排水均確實導入污水管路系統,俾免污水與生活雜排水排入雨水管路,污染下游河川水質,營建署97年6月9日營署水字第0972909639函,HOT,NEW,如何研訂用排廠商資格,下水道法,下水道法第21條96.01.0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186531號令修正公布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承裝商僱用之技工,應經技能檢定合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前項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內政部96.7.20台內營字第0960804308號令訂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HOT,新舊法條比較,下水道法第21條,,,單軌制轉雙軌制,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176.04.16內政部76台內營字第488652號令增訂發布第17條之196.06.15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60080368號令刪除第17條之1,,技工資格-1,經技能檢定合格OK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水匠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辦法,技工,下水道法第21條第1項技工內政部97.03.20台內營字第0970800940號令下水道法第21條第1項所稱技工,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經技能檢定合格,取得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配管技術士證書或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證書,並經下水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者,始得擔任參加96年度以前依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辦法舉辦之考驗,經考驗合格取得自來水(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證(明)書、自來水(水)管技工考驗合格證(明)書或水管裝設技工考驗及格證書,並經下水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後,得擔任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技工,技工資格-2,中央主關機關訓練合格內政部-下水道主管機關OK經濟部-自來水主管機關NG營建署台灣下水道協會水管公會新訓、補訓換領內政部證書,訓練合格-1,下水道法第21條第1項中央主關機關訓練合格內政部97.12.19台內營字第0970809776號令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經技能檢定合格,取得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後,或96年度以前依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辦法考驗合格,取得自來水(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證(明)書、自來水(水)管技工考驗合格證(明)書、水管裝設技工考驗及格證書後,參加內政部營建署與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及台灣下水道協會共同舉辦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技術訓練含新訓及補訓合格取得訓練證明文件,經換領內政部所發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技術訓練合格證書,得認定為下水道法第21條第1項所定經技能檢定合格,並經下水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訓練合格-2,下水道法第21條第1項中央主關機關訓練合格內政部98.5.21台內營字第0980802479號令93至96年度參加內政部營建署與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及台灣下水道協會共同舉辦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技術訓練含新訓及補訓合格取得訓練證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ㄧ,經換領內政部所發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技術訓練合格證書,亦得認定為下水道法第21條第1項所定經技能檢定合格,並經下水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經技能檢定合格,取得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或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配管技術士證書96年度以前依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辦法考驗合格,取得自來水(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證(明)書、自來水(水)管技工考驗合格證(明)書、水管裝設技工考驗及格證書,兩類申辦流程,6個月內,6個月內,營建署97.02.04會議-用排工程承攬廠商資格,事由為研商下水道法第21條有關用戶排水設備工程承攬廠商資格相關事宜結論下水道用戶自行裝設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應由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辦理為增進施工效率,由政府或民間機構辦理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營繕工程得由綜合營造業承攬,惟用戶排水設備承裝部分,應交由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為減少工程施工界面,前開營繕工程得與污水主、次幹管及分支管網工程併案辦理綜合營造業經登記取得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之資格,亦得承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綜合營造業若與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依共同投標辦法承攬政府發包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營繕工程,因涉及採購法令規定,另函請公共工程委員會解釋,內政部令-承裝資格,內政部97.03.20令台內營字第0970801667號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之承裝資格,請確依下列原則辦理下水道用戶自行裝設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應由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辦理為加速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增進施工效率、提昇施工品質及減少工程施工界面,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與污水主、次幹管或分支管網工程併案發包時,得由綜合營造業承攬,惟用戶排水設備部分應交由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為之綜合營造業經登記取得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之資格,亦得承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函釋-綜合營造業,內政部97.10.24內授營工字第0970160725號函衛工處問綜合營造業得否以商業登記項目新增E503011,登記為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經濟部函釋E503011為內政部許可業務,非屬專業經營項目依管理規則第三至六條規定,承裝商之申請需經下水道管理機關許可取得營業許可證書後,使得營業綜合營造業需申辦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籌設許可,方得於該公司之商業登記新增E503011,並完成申請營業許可程序並領得證書,始得承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甲等技工3人各項工程乙等技工2人100萬以下丙等技工1人50萬以下,,,,專任承裝技工2人中央主管機關受訓合格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配管技術士尚需1.5-2年,中央主管機關受訓合格,增列營業項目E503011辦理工商登記,,,and,圖解,衛工處招標資格,下水道法第21條內政部民國97年3月20日令衛工處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工程招標資格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E503011完成E503011登記之甲級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級自來水管承裝商、有經中央主關機關訓練合格技工3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綜合營造業並於標前與上述之一簽訂合作協議書,,營建署97.07.03會議結論,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7條暫不刪除,惟應簡化申請程序自來水管承裝商毋需另行增列E503011營業項目,工程標案之承攬廠商資格請參考衛工處辦理方式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分等級及增設技術員俟下水道法修法實再納入考量營建署賡續辦理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技術訓練,自來水管承裝商轉,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7條-98年4月14日修訂自來水管承裝商符合第3條應具備條件者自來水管承裝商有分甲等、乙等、丙等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未分等技工人數資本額新台幣100萬技工2人,業必歸會,內政部98.01.23函--內授中社字第0980703009號依「工業團體法」第13條規定「同一區域內,經營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一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兼營兩種以上工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為會員。」目前「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僅訂定水管工程工業其業務範圍為「從事自來水、雨水、污水管道系統敷設、拆除、修理等之工程工業。」;並無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之團體業別及服務範圍,且尚未籌組工會。如該水管工程工業之業務範圍涵蓋下水道工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自可加入該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否則依法應加入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為會員。,業必歸會,內政部98.03.04函--內授中社字第0980003808號函覆--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依「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規定「水管工程工業」團體業別及其業務範圍為「從事自來水、雨水、污水管道系統敷設、拆除、修理等之工程工業。」準此,有關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如從事上揭工程業務範圍時,自應加入為會員。,業必歸會,內政部98.03.20函--內授中社字第0980005120號函覆臺北市政府依「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規定「水管工程工業」團體業別及其業務範圍為「從事自來水、雨水、污水管道系統敷設、拆除、修理等之工程工業。」且目前該業別已有成立同業公會,茲因尚無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之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爰此,有關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如從事上揭工程業務範圍時,自應加入該會為會員。「水管工程工業」其業務範圍內之「雨水、污水管道」,係屬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稱下水道主要設備之ㄧ環。,廢止營利事業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行政院於98年4月11日以院臺經字第0980084531號令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行政院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內容自98年4月13日起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依商業登記法商業登記後,毋庸再行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監察院87年6月8日函請行政院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及「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目的消除保護交易安全登記制度遭利用作為管理工具之現象行政院88年9月核定照經建會結論辦理同意將行政管理與商業登記分離,相關配套措施,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辦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登記主管機關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事項於網站公開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關機關網站資料代之應避免以營利事業登記證,法規實務,簽證,建築師併同設計的條件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8條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新建建築物,其下水道設備得由該建築物之建築師併同設計之營建署93年8月9日內授營工程字第0930085765號函5層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新建建築物設計階段使得併同設下水道設備衛生設備屬建築物範圍非下水道法所規範,如何辦理變更設計,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9條用戶應設置用戶排水設備將污水接入陰井或人孔,排洩於污水下水道,不得經由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再排洩於污水下水道第29條第2項用戶完成前項用戶排水設備後,主管機關應輔導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將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予以填除或拆除第29條第3項建築物地下層污水無法藉重力排入污水下水道者,應設置污水坑及抽水設施,直接抽入陰井或人孔,抽水機出口應設置逆止閥,下水道工程標準,民國92年2月21日制定,民國98年11月27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980811021號令修正人孔設置規定如下下水道管渠在管渠起始點、管渠方向、坡度、管徑變化處、管渠會流點、管渠底部高程驟變或為量測流量、清理之需要,應設置人孔管渠直線部分,人孔設置之間距按清理、維修、管渠接合、施工作業長度等需要,依下表規定,下水道工程標準,人孔為圓形或矩形,得採用預鑄或場鑄人孔入口上部應設不影響交通之人孔蓋,其材質為鑄鐵或耐壓材料製成,且為平整、輕量、緊密設計,具有防止濕滑、掉落、浮跳、輾壓噪音、非法投棄異物、雨水及砂土滲入、臭氣外溢及高度調整功能,並留設安裝開啟機具之孔口。人孔蓋直徑應配合人孔入口內徑為60公分以上人孔入口內徑最小為60公分。入口深度大於50公分時,內徑應漸增至90公分,並應於直壁設置符合國家標準之人孔踏步人孔踏步每階間距30公分,最上一階之間距為30公分至45公分人孔內表面應採防蝕及其保護處理人孔底部依管之形狀設置凹形導水槽,人數計算,,,,,,,,,計算範例-新標準,住宅住宿類H-2面積100平方公尺5戶*4人/戶20人面積125平方公尺5戶*5人/戶25人面積175平方公尺10戶*6人/戶60人面積200平方公尺10戶*7人/戶70人面積225平方公尺5戶*8人/戶40人總計35戶215人污水量215人*225公升/人48.375,計算範例-舊標準,住宅住宿類H-2面積100平方公尺5戶*5人/戶25人面積125平方公尺5戶*6人/戶30人面積175平方公尺10戶*8人/戶80人面積200平方公尺10戶*9人/戶90人面積225平方公尺5戶*10人/戶50人總計35戶275人新標準215人少60人污水量275人*250公升/人68.75新標準48.375少20.375,要不要接管如何接管如何管制,法規依據,事業用戶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規則第10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16條水質須經管理機關構檢驗合格,始得排入污水下水道應設置適當之量水及採樣設施,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實驗、檢(化)驗、研究室學校醫院零售式量販業市場洗車場照相沖洗業及製版業加油站修車廠,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定義從事餐飲、住宿或溫泉泡湯經營之飲食店、餐廳、旅館、飯店、民宿或泡湯場所等之事業。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50立方公尺(噸/日)以上者。作業環境面積達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可同時提供餐飲座位500人以上者。客房75以上者。湯屋25間以上者。綜合經營服務,其規模達下列條件者(餐飲座位數/500)+(客房數/75)+(湯屋數/25)≧1,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10立方公尺(噸/日)以上者。餐飲或住宿產生廢水中所含生化需氧量2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500毫克/公升或懸浮固體500毫克/公升以上者。作業環境面積達300平方公尺以上者。可同時提供餐飲座位100人以上者。客房15間以上者。湯屋5間以上者。綜合經營服務,其規模達下列條件者(餐飲座位數/100)+(客房數/15)+(湯屋數/5)≧1,零售式量販業,定義提供場地供他人或自行從事綜合商品零售,結合倉儲與賣場之事業。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20立方公尺(噸/日)以上者。產生廢水中所含生化需氧量2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500毫克/公升或懸浮固體500毫克/公升以上者。實際用水量24立方公尺/日(噸/日)或720立方公尺/月(噸/月)以上者。,醫院、醫事機構,定義醫院、醫事檢驗所、捐血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20立方公尺(噸/日)以上者。病床數20床以上。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20立方公尺(噸/日)以上者。病床數10床以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洗車場以自動清洗設施從事車輛清洗之事業。實驗、檢(化)驗、研究室具有實驗、檢(化)驗或研究室之學校、學術、研究機構或政府機構。加油站備有地下儲油槽及流量式加油機,直接於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或動力機械等加注汽油、柴油之事業。動物園豢養動物(不含水族類)供觀賞經營管理之事業。,竣工查驗,工程查驗,政府獎勵施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處理違反下水道法污水下水道部分案件執行要點第4條臺北市用戶於管理機關用戶接管施工前,依公告期限內申請或同意接管者,得免費辦理接管;未配合申請接管之用戶,於管理機關接管竣工後,應於公告開始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自費接管用戶自行接入,工程查驗,用戶自行接入公告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已到達地區非公告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未到達地區達專用下水道規模達百戶或500人以上住宅未達專用下水道規模,下水道法,下水道法第20條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下水道用戶自行負責第22條用戶排水設備須經下水道機構檢驗合格,始得聯接於下水道,其檢驗不合格者,下水道機構應限期責令改善,工程查驗,公告地區建築物外下水道法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核對設計圖、竣工圖、工地現場竣工丈量管線長度.設施深度.跌落人孔等是否相符接入既有公共管線設施部分是否已完成修復建築物外至公共污水管線之用戶排水設備管線以TV檢視管線材質橘色、接頭、管壁等等是否有脫節或破損管線內部是否有混凝土砂漿淤積或因坡度不良等造成嚴重積水現象,TV檢視,工程查驗,公告地區達水污染防治法所規定之事業用戶應加設採樣設施及止水閥隱蔽部分請拍照存證其施工過程及後續交由管委會前,仍應由專業技師及承裝商簽章負責,工程查驗,公告地區建築物內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達水污染防治法所規定之事業用戶應就其產生之事業廢水性質設置適當前處理設施如油脂截留器或中和酸鹼槽等等建築物地下一樓橫主管、管道間、管線材質橘色等配置與設計圖、竣工圖是否相符建築物透氣管已完成至頂樓並設置防蟲罩,工程查驗,公告地區衛生排水設備應裝設存水彎、透氣管隱蔽部分請拍照存證施工過程及後續交由管委會前,仍應由監造建築師簽證負責,工程查驗,非公告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未到達地區未達專用下水道規模達專用下水道規模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17條污水下水道未到達地區預設之用戶排水設備,其銜接建築物地下層污水處理設施之污水管,應設置切換裝置及供地上層污水匯流後直接排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線,並應設置可供單獨收容地下層污水量之污水坑及抽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工程查驗,未達專用下水道規模依下水道法及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為考量日後公共污水管線到達銜接,應設置預留自設陰井深度污水處理設施場鑄式--抽量現場各處理單元配置孔蓋、深度尺寸、控制盤、鼓風機、透氣管與設計圖、竣工圖、藍晒建築副本圖是否相符預鑄式--檢視現場裝置位置、孔蓋、並核對施工照片、出廠證明、規格、型號、廠牌有效期限等,工程查驗,達專用下水道規模依下水道法及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為考量日後公共污水管線到達銜接,應設置預留自設陰井污水處理設施由專業技師規劃設計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核對設計圖、竣工圖、工地現場竣工丈量污水管線長度.設施深度.跌落人孔等是否與圖說相符抽量現場各處理單元配置孔蓋、深度尺寸、控制盤、鼓風機、透氣管與設計圖、竣工圖、藍晒建築副本圖位置及深度等是否相符環保局採樣井及流量計之設置專用下水道設置報告書之資料,竣工查驗查事項-1,外部管線TV檢視有否蛇行或沉陷、管件有否破損或淤積、污水管顏色是否正確接入衛工處既有設施管線接縫處是否處理完整,壁體有無因接入而致滲漏水侵入,管件有否與壁體齊平(跌落設施除外)、接入點有否影響爾後衛工處人員之進出維管、既有設施有否因管件接入而致髒污(混凝土塊、泥漿等)流入自設陰井框蓋是否正確(厚度、鏈條長度是否足夠、鏈條是否固定)外管施工後之附近地面層(或地坪)是否恢復平整及復舊完畢(含水溝、路面AC層及其他涉及本處竣工查驗範圍內之公私有設施等)竣工圖說相關管線及設施其位置及屬性是否與現場量測吻合正確,竣工查驗查事項-2,接入既有設施內設置之跌落設施(含跌落管或不銹鋼設施)是否完整,有無緊靠設施壁體,及是否牢固自設消能陰井或採樣井是否依規定設置污水管線是否為橘紅色設計備查係採雙系統排水者,現場應予確認是否按圖設置污水管渠應於起點、終點、會合點、彎折點及管徑變化段設置陰井及清除孔,在相同管徑管渠直線部份之設置間隔,不得超過管徑之二百倍污水管渠應於起始點、變更方向、坡度變化、斷面變化、地形急下降或管渠會合點設置陰井或人孔,同一管徑直線部分應設置人孔,其管徑六百毫公尺以下,最大間距為一百公尺,竣工查驗查事項-3,新開發社區達專用下水道規模時,竣工備查時,需提出【超過500時】廢(汙)水處理設施操作維護管理切結書(一式三份)、廢(汙)水處理設施功能切結書(新開發社區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切結書【500以上時需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廢水處理技術員,若未達應委由代營運操作公司代為處理】切結書(新開發社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切結完成領證手續)汙泥處理(含處置)切結書、說明書(收容人數)】等表其他承諾或應辦事項(著重於建築物之外部環境及接管事宜),如有否因施工因素損及鄰屋構造、附屬設施或動產財務等而有爭議尚未協調解決完畢者(竣工查驗前均須解決完成,否則衛工處不予辦理竣工查驗,避免爭議),查驗重點,按圖施工雨污水分流TV檢視接入點管線接合坡度尺寸深度污水管顏色,壓力管切換閥制水閥配電盤處理單元OT有效容積污水坑既有及公共設施修復,授後服務,李光軒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營運管理科臺北市103大同區酒泉街235號辦公室電話02-25973183轉100行動電話0935-596-4320968-838-530E-maildcaanmail.sew.gov.tw衛工處網頁www.sso.taipei.gov.tw,謝謝聆聽期待再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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