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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工作提升特种设备安全把关能力,二○一○年九月十日,,规范县级质监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工作,目录规范县级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目的现场检查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的普遍问题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工作案例液化石油气瓶监察基础知识(GB5842-2006),规范县级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目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1、预防为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采用行政手段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要求,通过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方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者确保特种设备的状态,相关人员的行为达到预期要求,消除安全隐患.2、全过程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以防止事故为出发点,在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等环节实施的,这全过程的各个环节,相互影响.不可分割,忽略每个环节都会影响安全,导致事故发生.3、强制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国务院赋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使政府赋予的权利,具有强制性.,4.专业性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实行全过程安全监察制度,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七个环节均有较为完善的监管措施,设备从生管到死,安全技术规范繁多,专业性比较突出.5.技术性高。承压类设备以机械加工和材料力学为基础,机电类设备以机械原理和电气控制为基础,设备安全性能与生产缺陷、管理缺陷和人的使用行为密切相关,涉及较深的技术问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6.责任性大。安全监察工作不能有丝毫含糊,如果不懂装懂、似懂非懂甚至瞎指挥,都可能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必要性是预防事故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特种设备现场检查中发现普遍存在的问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建立不健全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建立不健全,未定期进行事故演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建立不完善特种设备未经注册登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未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证件过期安全附件超期未校验运行记录、维保记录未填写或填写不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案例互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工作规范,案例一2009年4月13日,某县级质监局监督监查股行政执法人员王某到某企业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王某直接来到该企业的锅炉房,要求正在作业的司炉人员陈某出示该台锅炉的使用登记证以及陈某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陈某表示其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锅炉也未取得使用登记证。行政执法人员王某针对锅炉超期未检和人员无证上岗问题立即在现场给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陈某立即停止对该台锅炉的作业,锅炉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让陈某签字确认。随后,王某离开该企业,此次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全部结束。,案例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中的错误1、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国质检特[2008]343号)第四条规定未取得安全监察员证,不得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2、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至少需要2名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参加;3、王某开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前,应通知被检查单位主管部门派员到场配合检查。4、王某在进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前,未出示相关证件,也未向被检查人表明来意。,5.现场检查内容不全,如安全阀、压力表、运行记录等。6.现场检查中未使用相应的现场记录表格。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锅炉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7.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后不应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而应给被检查单位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由被检查单位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应由两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签字确认。9.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后没有核查企业的整改情况,整个检查过程没有形成闭环。,案例二2010年7月4日,某县级质监局刘某、詹某(持B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到某溶解乙炔充装站进行专项检查。刘某、詹某向溶解乙炔充装站负责人出示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并说明来意后,刘某、詹某在充装站办公室内先对该溶解乙炔充装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充装记录、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的建立情况进行了检查。为了节约检查时间,刘某给詹某打了声招呼便独自一人进入了充装车间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刘某发现该充装站一名充装人员正在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于是刘某立即拿出手机给充装站技术负责人打电话要求立即赶到充装车间对这一违规行为进行确认,充装站负责人到达充装车间后,执法人员刘某口头上指出了违规行为,让其第二天到质监局接受调查处理。随后,刘某回到充装站办公室。刘某、詹某对检查中发现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以及充装记录不规范等问题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气瓶充装单位于2010年7月19日前将问题整改完毕,双方签字确认后,便离开了气瓶充装站。2010年8月10日,该溶解乙炔充装站缴纳了行政处罚款。此次专项检查的全部工作到此结束。,案例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中的错误1、刘某和詹某执B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不能进行安全技术类监察执法。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国质检特[2008]343号)第六条规定A类安全监察员从事包括行政程序类监察执法(特种设备以及生产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行政许可资格要求等等)和安全技术类监察执法(特种设备以及生产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等等);B类安全监察员从事行政程序类监察执法。。2、刘某独自一人进入充装现场进行检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至少需要两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3、刘某未立即制止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4、刘某在气瓶充装站内打电话。,5、刘某口头通知受检查单位第二天到质监局接受调查处理。(应在现场做好该单位在充装的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记录工作,并让充装站负责人签字确认这一违法事实。)6、对正在充装的非自有产权气瓶应做调查笔录,而不能以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上说明的做法来记录违法事实。7、非自有产权气瓶应该立即予以查封或扣押8、安全检查中未使用相应的现场记录表格,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情况记录于相应的现场检查表格(检查原始记录表应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人员在现场签字确认后,作为此次检查的档案存档)。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气瓶充装单位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9、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没有核查企业的整改情况,整个检查过程没有形成闭环。应填写特种设备日常专项监督检查后续跟踪记录表.,案例三2010年1月8日,A县质监局王某、张某、陈某(其中陈某持B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张某、王某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3名工作人员到该县域内由B水电公司负责修建的A县水电站施工现场开展特种设备专项安全检查。王某、张某和陈某在未与水电站施工单位联系说明来意和现场出示证件的情况下,直接进入该水电站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由于现场在用特种设备有压力容器、汽车起重机、焊割使用的用工业氧气瓶和民用液化石油气瓶。检查过程中,施工单位B水电公司无相关人员在场,其中陈某检查的现场在用8台汽车起重机均系B水电公司在A县租用,陈某现场见汽车起重机具有A县所在市的质监部门发放的使用登记证后便未对其它情况进行检查;王某和张某检查的压力容器(储气罐)现场无操作人员且设备本体无制造铭牌,现场无法提供使用登记证明;3人现场均未对焊割用工业氧气瓶和民用液化石油气瓶进行检查。由于临近下班时间,于是王某、张某、陈某3人决定不再前往B水电公司现场项目部进行有关管理情况和资料方面的检查,也未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有关文书,仅针对压力容器存在的问题由王某向B水电公司书面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于2010年2月10日前向A县质监部门提供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明,并由该公司设置于施工现场入口处门卫刘某负责签收,同时口头通知刘某要求B水电公司派人于1月9日前往A县质监局接受相关调查。2010年1月9日,B水电公司A县水电站项目部门负责人赵某在未开具公司法人委托书的情况下便来到A县质监局接受有关调查,A县质监局负责检查的王某、张某对赵某仅就检查发现的压力容器无使用登记的问题进行调查后,于2010年1月20日对B水电公司以“在用特种设备未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便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作出了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实施。至此,对B水电公司的专项检查全部工作到此结束。,本案中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中存在的错误有1、王某、张某、陈某在开展现场检查前未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和现场出示监察(执法)证件的情况下进入使用单位开展检查(此点违反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的规定);2、检查过程设备使用单位无相关人员在场共同参与检查(此点违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致使使用单位对检查现场情况无从知情);3、现场检查的设备种类不全(现场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和气瓶等,但检查人员仅检查了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未对气瓶情况进行检查);4、所检查设备需检查的内容不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对使用单位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应包括从安全管理和具体设备使用情况2方面内容,其中管理方面应检查“机构及制度、设备档案、人员档案”等方面内容,设备使用情况应检查包括“作业人员、登记及检验标志、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运行参数、本体(阀门)状况及维保状况”等方面内容;5、查找问题不全(现场发现的民用液化气瓶替代焊割用气瓶是国家质检总局明令禁止的违规行为,检查人员未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与指出);,,本案中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中存在的错误有6、现场检查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全(质监行政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过程规定现场检查时所需作的原始资料应当包括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涉及检查相关内容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等,而该案中质监检查人员现场仅作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项原始记录);7、告知方式不符合规定(质监行政执法规定凡需通知行政相对人的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而该案中执法人员通知被检查单位接受调查事宜系采用口头告知而非书面告知方式);8、所下达的监察指令书不具备法律效力(质监总局关于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中明确规定必须由2名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的监察人员或至少1人持监察员证另一名持行政执法证的2名人员共同下达并签字的指令书方为有效;,本案中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中存在的错误有9、调查的对象不符合规定(该案中质监部门对B水电公司A县水电站项目部负责人赵某进行调查,而赵某未取得B水电公司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便前来接受调查,对其的调查取证材料不具备法律效力);10、行政处罚程序不符合规定(行政执法涉及处罚的案件必须经过现场检查、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案件初审、案件审理、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结案报告等法定程序;而该案中仅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便决定实施行政处罚);11、证据收集不充分、不全面(涉及特种设备方面的行政案件,其调查取证应包括对使用单位、设备使用登记部门、检验机构等方面和环节的调查内容,而该案中A县质监部门仅对B水电公司进行调查取证);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未形成闭环,不符合特种设备日常或专项安全检查的程序规定(该案中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和实施行政处罚后,A县质监局没有核查B水电公司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整个检查过程未形成闭环同时应填写特种设备日常专项监督检查后续跟踪记录表)。,开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检查应注意“五要五不要”,。,一要克服形式主义,不要大轰大哄二要不断学习新技术、新法规,不要说外行话,不做外行事三要明确安全责任,不要出现责任盲区四要严谨履职,不要轻浮工作五要突出重点,不要包揽一切,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节选)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2、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检查程序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作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整改复查,检查程序2、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3、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或者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4、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检查原始记录表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放在案卷中。,检查程序5、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制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6、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之一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检查程序7、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意。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等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待被检查单位正常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8、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9、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发现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检查程序10、质监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1、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的,经现场报告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同意或者经本质监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明知故犯或者屡次违规、违法的。妨碍监督检查的。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按新事故分级标准执行)的。,检查程序12、第二十六条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13、被检查单位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检查程序14、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15、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16、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存档。,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应形成闭环,特种设备现场检查相关记录表格,液化石油气瓶监察基础知识(GB5842-2006),已充装的液化石油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型号与参数钢瓶型号YSP△□YSP表示液化(Y)石油气(S)钢瓶(P)△特征参数□改型序号钢瓶的改型序号用来表示YSP系列中某一规格钢瓶的结构、瓶阀型号等发生了改变,用罗马数字Ⅰ、Ⅱ、Ⅲ按改型后依次选用。如无改变,改型序号可不标注。钢瓶的特征参数用来表示钢瓶的公称容积,L。,液化石油气钢瓶型号与参数,液化石油气钢瓶瓶体按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的钢瓶,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一、钢瓶瓶体结构公称容积小于40L(含40L)的钢瓶,瓶体由两部份组成,只有一条环焊缝,采用缩口插入式装配;公称容积大于40L的钢瓶,瓶体由三部分组成,有两条环焊缝和一条纵焊缝(纵焊缝不得有永久衬板),封头和筒体采用缩口插入式装配。如图钢瓶附件有结构形状及其与瓶体的连接应防止积液,底座应有通风、排液孔。钢瓶配有用以保护瓶阀的护罩,钢瓶与护罩、底座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结构。钢瓶的密封材料应与所盛装的液化石油气不发生化学反应。YSP4.7和YSP12钢瓶因其轻便,适用于旅游、度假、野外炊事;YSP26.2和YSP35.5钢瓶主要用于家庭住户;YSP118钢瓶主要用于宾馆、饭店、餐厅;YSP118-II钢瓶用于汽化装置的液化石油气储存设备。,液化石油气钢瓶瓶体,钢瓶标志,钢瓶的制造钢印标志是识别钢瓶的依据。钢印标志必须由制造单位在钢瓶出厂前准确、请晰、完整地直接压印在焊接护罩或封头上,也可压印在焊在封头上的钢印标牌上。钢印标志必须是永久性的,不得用铭牌代替。,注LPG是“液化、石油、气体”英文单位的词头字母组合,钢瓶涂敷,钢瓶经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表面涂敷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瓶色为银灰色,钢瓶表面应印有“液化石油气”红色字样。工业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瓶色为棕色,钢瓶表面应印有“液化石油气”白色字样。,钢瓶注册,钢瓶注册是对钢瓶登记内容的全面性、正确性加以确认,对其投入使用予以认可,并对钢瓶发放注册登记编号的行为。钢瓶的注册编号是识别注册钢瓶的依据,不允许更改。注册钢印标志应由充装单位尽量采用机械方法以永久标记的形式准确、清晰、完整地压印在瓶肩、阀座或不可拆卸的附件上,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和钢瓶编号。,气瓶使用登记代码,(一)气瓶使用登记代码由登记机关编制(二)结构由气瓶品种代码、省级行政区域代码、使用单位代码、排序代码组成XXXXXXXXXXXX气瓶品种代码省级行政区域代码使用单位代码排序代码如3514XL000734液化石油气钢瓶四川省星力公司排序代码,气瓶品种代码如下表,,钢瓶充装前检查操作,一、钢瓶在充装之前应逐只检查符合下列要求国产钢瓶应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钢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应清晰可辩,并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相关规定;未经改装的钢瓶或不是报废后翻新使用的钢瓶;钢瓶的出口螺纹型式应是左旋(俗称反扣);钢瓶内有剩余液化石油气,余气重量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钢瓶外表面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钢瓶在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内;钢瓶的安全附件齐全并符合安全要求;二、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钢瓶,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在未处理合格之前,不得将钢瓶转入充装工序。三、将钢瓶充装前检查结果及时填写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查与充装记录,液化石油气瓶产品合格证,气瓶警示标签,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周期,在用的YSP-0.5、YSP-2.0、YSP-5.0、YSP-15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至第3次定期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4次检验的有效期为3年;对在用的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1次。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任何类型钢瓶,均按报废处理。当钢瓶受到严重腐蚀、损伤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时,应提前进行检验,但瓶体被撞击严重变形或被火烧痕迹的必须做报废处理.2007年2月1日以后生产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从制造日期起至第4年进行定期检验),检验钢印与色标,钢瓶检验钢印标志有两种形式,如图,A标志打在瓶肩部分,B标志(金属检验标志环)固定在瓶阀根部与瓶口之间。,报废气瓶,报废气瓶,钢瓶检验色标的颜色和形状检验色标每10年为1个循环周期,通过抓培训、抓示范、抓规范,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基本规范,进一步提升基层局监管把关能力和服务地方发展水平,为促进我省质监事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刘云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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