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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条文简介2003.04.28,,目录一、关于特种设备的范围和目录二、关于各部门的责任三、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的规定四、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的规定五、关于检验检测的规定六、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七、关于法律责任八、其他有关规定,一、关于特种设备的范围和目录,一定义和范围-第二条定义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二目录-第二条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具体的含义,包括基本目录可见第八十八条。,一、关于特种设备的范围和目录,三范围的特殊规定-第三条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及煤矿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二、关于各部门的责任,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任-第四条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以后各节都明确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除了日常监督管理,各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都有责任外,在行政许可方面有关章节明确规定了国家、省及市的责任。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许可的具体工作由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按照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关于特种设备的分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实施,许可证以质检总局名义颁发。,二、关于各部门的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特种设备维修许可-第十七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某些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品种的许可具体工作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分别实施,许可证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部门的名义颁发,并应当将实施机构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二、关于各部门的责任,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特种设备登记及安装、改造、维修接受告知-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并以其名义颁发许可证。一般情况下,特种设备的登记不应当再由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实施,如必须则采取委托形式,许可证则以委托机构的名义颁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必须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安全监察机构,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通知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压力管道的登记和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压力管道的有关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二、关于各部门的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的考核由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规章、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权限负责设施,并以其名义颁发证书。具体考核的组织工作可以依据规章、安全技术法规的规定由有关机构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由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由那些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具体承担什么范围,依据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安全监察机构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察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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