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宣贯培训,2015年4月,一、修订背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新形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新形势,特种设备数量急剧增长,人机不匹配矛盾突出,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新规定,特种设备监管体制调整改革全面推进,二、修订重点,检查对象,检查分类,经营环节监管压力管道监管,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方式企业自查长效机制,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检查方式,检查内容,三、修订特点,新规则,操作性,风险性,合法性,技术性,规则概况,较试行规则正文增加2条,减少2个附件,但附件2增加1个附表。,四、正文解读,是督促特种设备相关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有效方式。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的特点决定必须对其进行规范。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制定目的,制定依据,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法、条例等行政法规范。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思想重视不够管理制度不健全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的特点,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的对象涵盖了特种设备设计、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检查对象量大面广、内容环节众多。现场监督检查行为规范与否,将对广大特种设备相关单位的利益造成直接影响,关系监管部门的政风行风和形象。与此同时,在现场监督检查中,程序是否规范、措施是否得当等也直接影响检查效果,甚至带来监管工作风险。虽然总体情况较好,但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人员变动大、专业能力不足、责任心不强等原因,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中还存在着行为不规范、程序不合法、措施不恰当、处置不一致等现象。,党和国家的新要求,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决不能踩的“红线”。,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制定依据,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近些年来,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最重要的是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在监管对象、范围等方面都做出了调整。行政法规范现场监督检查作为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其程序必须遵循一般的行政法规范。,适用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适用于国家质检总局及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适用范围,例外情形,证后监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查,检查类别,必要性是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最主要的形式。检查计划按本规则要求制定检查计划。检查项目和内容附一、二,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必要性是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的重要形式,也是强化隐患治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手段。特点针对具体情况、统一部署、规定时间、特定设备和项目,人数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资质须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安全监察人员,技术人员,主要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行业机构的专家等等。,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生产单位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的确定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生产单位当年检查重点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由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计划的报告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数量,并制定检查计划1、检查计划应当体现当年监督检查的重点。2、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的数量。3、检查计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按照重点监管和分类监管的原则,分别由市、县两级监管部门分级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和重点监督检查目录备案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规定在规则的附件1之中,检查重点是生产条件是否能够持续保持,主要包括许可证、从业人员、生产档案、不合格整改等九个方面。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两个方面。安全管理情况检查项目包括机构及制度建立情况、设备档案情况以及人员档案情况。设备使用情况检查项目主要包括作业人员、使用登记及检验标志、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设备运行情况以及维保情况等。,专项监督检查分类及其定义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检验过程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3、拒绝监督检验的;4、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交付用户使用的。(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4、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专项监督检查实施权限和时限要求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实施。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未设立县的地方,由市级监管部门实施。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针对投诉举报的内容,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接到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或者由其通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检查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检查项目和内容,应当按照相应部署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无专门明确的,参照日常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执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由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根据报告和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确定。,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方式一般规定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行抽查方式。特殊规定1、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在抽查实施前,应当部署特种设备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按照相应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2、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各级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带队参加。,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设备现场)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整改复查(形成闭环),监督检查的权力和义务权力现场检查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权。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权。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处罚权。对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义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要求,保证自身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文书文书格式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记录要求应当客观、真实的反映检查的情况,文字表述要准确、简洁、合法,而不应带有主观色彩。记录程序1、填写检查记录前,交换意见,2、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3、记录一份交给被检查单位,一份由监察机构存档。除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应采用监管部门统一执法文书。,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情况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监察指令书的格式及内容规则附4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统一格式,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地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内容,包括指令书的文书号,被检查单位的名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违反的法律规定,责令整改的措施、期限和依据,以及复议和诉讼机构。发出监察指令书的要求1、事实认定清楚。2、适用法律准确3、整改措施合法合理。,不经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特殊规定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查封、扣押情形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一)在用特种设备存在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二)有证据表明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三)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四)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不予查封扣押的情形(一)隐患当场能够整改的,(二)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的程序对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扣押前,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取得同意。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经监管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责令停止使用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隐患整改情况复查复查的时限1、被检查单位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之内实施复查。2、被检查单位未提交整改报告、未完成整改的,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复查。复查的方式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方式实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整改复查的方式,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复查的程序复查的现场检查程序应当按照本规则关于现场检查的程序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和通报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一)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二)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三)出现第二十三条情形但按该条最后一款规定暂不实施查封、扣押的;(四)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发现本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通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接到通报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一、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情形1、对下级监管部门进行指导。2、组织排查、整治。3、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二、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的情形组织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理。,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程序依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或相关程序办理。特种设备案件的管辖、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执行和结案、期间和送达等均应符合该规定。二、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分工1、撤销、吊销、暂停许可的案件,由许可实施机关办理。2、其他行政处罚的案件的办理。仅作原则性规定。可以移交监管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3、隐患整改复查,谁承办案件谁负责隐患整改复查。,涉嫌构成犯罪的处理一、移送对象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涉及的金额、违法情节及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二、关于案件移送的标准一要看行政违法行为性质与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否相符。二要看是否属于应当及时移送的案件。三要看行为人是否有主观故意。三、案件移送程序应当依据有关程序,提出移送建议。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应当依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予以相应处理。同样,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和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问题,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特种设备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的规定一、对特种设备出租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出租单位的监督检查参照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规定实施,其检查项目和内容也应按照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执行。二、对特种设备销售和进口单位的监督检查一般仅安排针对投诉举报的专项监督检查。,检查信息录入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一般而言,检查信息的录入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即在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中录入。如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应当在整改复查或者收到整改材料就应录入。息录入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检查资料存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收集的资料和制作的文书等,是检查行为的重要证据,其本质属于国家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根据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等规定,对于这些材料,各单位应当及时立卷归档。同时,归档的材料保存等应当符合档案法等有关规定。,解释权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本规则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施行日期国家质检总局于2015年1月17日以2015年第5号公告的形式发布了本规则,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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