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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 煤炭工业矿区辅助设施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路20号;邮政编码210031。 2022年6月 目 次 1 总 则 1 2 基本规定 2 3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 3 4 矿区救护设施 5 5 矿区消防站 6 6 矿区爆炸物品库 8 附条文说明 17 1 1 总 则 1.0.1 为在煤炭矿区辅助设施建设和运行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利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煤炭矿区辅助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本规范是煤炭矿区辅助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基本要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若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1.0.4 煤炭矿区辅助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尙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矿区辅助设施选址除应满足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通用规范有关规定外,还应避开城镇村庄和基本农田。 2.0.2 矿区辅助设施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业场地防洪标准重现期不应低于50年。当观测洪水高于防洪标准重现期时,应按观测洪水规划(设计); 2 防洪规划(设计)高程应按规划(设计)洪水重现期计算水位(包括壅水和风浪袭击高度)加安全高度确定,安全高度在平原地区应采用0.5 m,山区应采用1.0 m。 2.0.3 矿区辅助设施的建筑设计必须具备地震、气象、近期实测地形图和相应阶段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原始资料。 2.0.4 矿区辅助设施应根据厂区自然条件中的气象、地质、雷电、暴雨、洪水、地震等情况,预测主要职业安全危险、危害因素,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2.0.5 矿区辅助设施建筑标准应按其在生产上的重要性和使用要求区别对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与矿区的服务年限相适应; 2 改建和扩建厂区的建筑结构,加固改造后的设计工作年限应与改建、扩建后厂区的剩余矿区服务年限相适应。 2.0.6 矿区辅助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2.0.7 矿区辅助设施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0.8 矿区辅助设施严禁采用国家已公布淘汰的低效、高耗能的技术、工艺、设备及材料。 3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 3.0.1 厂区化学危险品库、油脂库、氧气瓶库、乙炔瓶库等应布置在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边缘地区,且应远离火源。 3.0.2 焊接、除锈、喷漆、锻造等工作场所,应采取防尘防毒综合措施。 3.0.3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污染物必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毒有害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2 散发粉尘的作业区应设置排尘、除尘设施。当采用湿式或干-湿联合式时,必须配置相应的废水处理设施。除尘器排出的干灰应密闭储存。污泥应脱水固化,干灰和污泥的运输和处理应避免二次污染; 3 喷涂作业等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形式,产生的漆雾等挥发性有机物应集中收集并经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4 含油废水和乳化液废水应分类收集和处理处理满足相关要求后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或当地集中污水处理厂。厂内污废水处理产生的油泥、浮油应回收利用。污水处理后应全部回用; 5 固体废物应采取回收或综合利用措施。暂时不能利用的应设置贮存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分类贮存。贮存时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3.0.4 电修车间电热烘放应有防爆措施;电气试验站应设隔离栏与车间其他部分分隔;高压试验区应另设金属隔离网,并应设信号报警装置。 3.0.5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中氧气瓶和乙炔瓶的贮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氧气瓶和乙炔瓶不得露天存放,其贮存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避免阳光暴晒,存放场所不得堆放其他物品,要有“严禁烟火”标志; 2 乙炔瓶必须竖立放置,严禁卧睡。乙炔瓶贮存库房应配有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 3 贮存氧气瓶、乙炔瓶的仓库应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3.0.6 噪声防治工程应对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吸声、隔振等控制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dBA] 时 段 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别类型 昼 间 夜 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4 矿区救护设施 4.0.1 煤炭矿区应设立矿区救护队。矿区救护队是矿区救护指挥中心、演习训练培训中心和应急救援中心。 4.0.2 矿区救护队数量、布局必须满足救护队的驻址至服务矿丼的最远距离,在路况正常、无极端天气、车辆正常行驶等情况下,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为限。 4.0.3 矿区救护队的建、构筑物应满足救护队员日常办公、生活、训练等要求,其建设规模指标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3 矿区救护队建设规模指标 项目 救护大队 (附直属中队) 中队 (3个小队) 备注 建筑面积不得小于(m2) 2400 1300 含培训人员宿舍 占地面积不得大于(m2) 15000 5000 含培训场地 4.0.4 矿区救护队氧气充填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应当使用防爆设施; 2 严禁烟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 氧气瓶空瓶和实瓶分别存放,挂牌管理。 4.0.5 矿区救护队的训练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救护大队应建设模拟演习巷道、综合训练馆、室外训练场; 2 救护中队应建设室外训练场。 4.0.6 矿区救护队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0.7 矿区救护队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满足矿山救援的要求,并具有成套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可靠性。 4.0.8 矿区救护队信息通信系统应能实现与协议服务单位、地方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24小时通讯畅通。 5 矿区消防站 5.0.1 矿区必须有消防站为其服务。 距离应急地方消防队较远的矿区应建立矿区消防站。 5.0.2 矿区消防站的类别应根据矿区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消防站协作情况等因素确定,其建设规模不应低于三级消防站。 5.0.3 矿区消防站应选择在责任区适中位置、矿区中心位置或人口较集中的地点,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便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地点; 2 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口与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 消防站应布置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或侧风向,其用地边界距危险品部位不应小于200m。 5.0.4 矿区消防站的建、构筑物应满足消防队员日常办公、生活、训练等要求,并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物资。 5.0.5 矿区消防站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勤室不应设在3层或3层以上; 2 备勤室设置在二层时,两侧应有楼梯进入车库,且滑杆不应设置在备勤室内; 3 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0.6 矿区消防站内必须设有警铃,并应在车库大门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 5.0.7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责任辖区和跨区域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2 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通信; 3 通信指挥信息管理。 5.0.8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通信接口 1 应急管理指挥中心和矿区信息中心的系统通信接口; 2 矿区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系统通信接口; 3 灭火救援有关单位通信接口。 5.0.9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同时对2起以上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建筑坍塌及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进行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2 采用北京时间计时,计时最小量度为秒,系统内保持时钟同步; 3 矿区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能同时受理2起以上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建筑坍塌及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 4 矿区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从接警到消防站收到第一出动指令的时间不应超过45s。 5.0.10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运行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重要设备或重要设备的核心部件应有备份; 2 指挥通信网络应相对独立、常年畅通; 3 系统软件不能正常运行时,能保证电话接警和调度指挥畅通; 4 火警电话呼入线路或设备出现故障时,能切换到火警应急接警电话线路或设备接警。 5.0.1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6 矿区爆炸物品库 6.0.1 矿区爆炸物品库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远离矿区生活区、生产区,不应建在城市或重要保护设施或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目标附近; 2 不应布置在有泥石流、滑坡等不良地质现象,且采取治理措施工程投资巨大的地段; 3 不得让无关人员和物流通过爆炸物品库区。 6.0.2 矿区爆炸物品库总平面布置及安全距离,应根据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确定。 6.0.3 矿区爆炸物品库的储存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2 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3 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 发放的爆炸物品必须是有效期内的合格产品,并且雷管应当严格按同一厂家和同一品种进行发放。 6.0.4 矿区爆炸物品库同一建筑物内存在不同的危险品时,该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应按其中最高的危险等级确定。 6.0.5 矿区爆炸物品库外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 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 6.0.5-1的规定; 2 覆土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6.0.5-2的规定。 6.0.6 矿区爆炸物品库危险性建(构)筑物与本区内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内部距离的要求。 6.0.7 矿区爆炸物品库区内1.1 级仓库应设置防护屏障。其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防护屏障 1.1 级仓库与邻近有防护屏障仓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 6.0.7-1 的规定; 2 有防护屏障 1.1 级仓库与邻近无防护屏障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6.0.7-1 的规定值增加一倍; 3 与 20kV及以下变电所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4 与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与消防水泵房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 5 与仓库值班室、消防车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6.0.7-2的规定。当警卫值班建筑物内人员超过9人时,其与1.1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6.0.7-2 规定值增加 40。 16 表 6.0.5-1 矿区爆炸物品库1.1级仓库外部距离(m) 序号 项目 单个仓库内计算药量(kg) 200000 180000 160000 140000 120000 100000 90000 80000 70000 60000 1 人数小于等于 50 人或户数小于等于 10 户的零散住户边缘、职工总数小于等于 50 人的企业围墙、 本厂危险品生产区、加油站、功率小于 1000kW 的风力发电机组 720 700 670 640 610 570 550 530 510 490 2 人数大于 50 人且小于等于 500 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等于 500 人的企业围墙、有摘挂作业的铁路中间站站界或建筑 物边缘、功率大于等于 1000kW的风力发电机组 1110 1070 1030 980 930 880 850 820 780 740 3 人数大于500 人且小于等于5000 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等于 5000 人的企业围墙 1250 1210 1160 1110 1050 990 960 920 880 840 4 人数小于等于 2 万人的乡镇规划边缘、220kV 架空输电线路、110kV 区域变电站围墙 1470 1420 1360 1300 1240 1160 1120 1080 1030 980 5 人数小于等于 10 万人的城镇区规划边缘、220kV 以上架空输电线路、220kV 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 2000 1930 1850 1760 1680 1580 1530 1480 1400 1330 6 人数大于 10 万人的城市市区规划边缘 3890 3750 3610 3430 3260 3080 2980 2870 2730 2590 7 国家铁路线、省级及以上公路用地外缘、通航的河流航道、110kV架空输电线路 830 800 770 740 700 660 640 620 590 560 8 非本厂的工厂铁路支线、县级公路用地外缘、35kV 架空输电线路 500 490 470 450 420 400 390 370 360 340 9 埋地敷设的石油、天然气管道 630 610 585 560 530 500 485 465 445 420 注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2 1.1级仓库与铁路线用地外缘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 200m,与县级及以上公路用地外缘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 100m,与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 600m。当表中距离小于本条规定时,不执行表中距离。 续表 6.0.5-1 矿区爆炸物品库1.1级仓库外部距离(m) 序号 项目 单个仓库内计算药量(kg) 50000 45000 40000 35000 30000 25000 20000 18000 16000 14000 12000 10000 9000 8000 7000 6000 5000 2000 1000 500 300 100 1 人数小于等于50人或户数小于等于10户的零散住户边缘、职工总数小于等于 50 人的企业围墙、 本厂危险品生产区、加油站、功率小于 1000kW 的风力发电机组 460 440 420 400 380 360 340 330 310 300 280 270 260 250 240 230 220 200 180 160 140 130 2 人数大于50人且小于等于500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等于500人的企业围墙、有摘挂作业的铁路中间站站界或建筑 物边缘、功率大于等于 1000kW 的风力发电机组 700 670 650 620 590 550 520 500 480 460 430 410 400 380 360 350 330 250 200 170 160 140 3 人数大500人且小于等于5000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等于5000人的企业围墙 790 760 730 700 670 630 580 560 540 520 490 460 450 430 410 390 370 270 220 190 180 160 4 人数小于等于2万人的乡镇规划边缘、220kV 架空输电线路、110kV区域变电站围墙 920 900 860 820 780 740 680 660 630 610 580 540 520 500 480 460 430 320 250 220 190 170 5 人数小于等于10万人的城镇区规划边缘、220kV以上架空输电线路、220kV 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 1260 1210 1170 1120 1060 990 940 900 860 830 770 740 720 680 650 630 590 430 380 310 290 280 6 人数大于 10 万人的城市市区规划边缘 2450 2350 2280 2170 2070 1930 1820 1750 1680 1610 1510 1440 1400 1330 1260 1230 1160 830 700 600 500 350 7 国家铁路线、省级及以上公路用地外缘、通航的河流航道、110kV架空输电线路 530 500 490 470 440 410 390 380 360 350 320 310 300 290 270 260 250 190 160 140 110 90 8 非本厂的工厂铁路支线、县级公路用地外缘、35kV 架空输电线路 320 310 300 280 270 250 240 230 220 210 200 190 180 170 160 150 140 110 90 80 70 60 9 埋地敷设的石油、天然气管道 395 385 370 350 335 330 320 310 300 290 275 265 255 240 230 215 195 135 105 105 105 105 注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2 1.1 级仓库与铁路线用地外缘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 200m,与县级及以上公路用地外缘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 100m,与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 600m。当表中距离小于本条规定时,不执行表中距离。 表 6.0.5-2 矿区爆炸物品库覆土库的外部距离(m) 序号 项目 单个仓库内计算药量(kg) 200000 150000 100000 90000 80000 70000 60000 50000 45000 40000 35000 30000 20000 18000 16000 14000 12000 10000 8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1 人数小于等于50人或户数小于等于10户的零散住户边缘、职工总数小于等于50人的企业围墙、本厂危险品生产区、加油站 655 595 520 500 480 460 440 415 400 385 365 350 305 295 280 270 255 240 225 205 190 180 160 140 110 2 人数大于50人且小于等于500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等于500人的企业围墙、有摘挂作业的铁路中间站站界或建筑物边缘、功率大于等于1000kW的风力发电机组 760 690 605 580 560 535 510 480 465 450 425 405 355 340 330 315 300 280 260 240 225 210 190 165 130 3 人数大于500人且小于等于5000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等于5000人的企业围墙 920 835 730 705 675 650 615 580 560 540 515 490 430 410 395 380 360 340 315 285 270 250 230 200 160 4 人数小于等于2万人的乡镇规划边缘、220kV架空输电线路、110kV区域变电站围墙 1035 940 825 795 765 730 695 655 630 605 580 550 480 465 445 430 405 380 355 320 300 280 255 225 180 5 人数小于等于10万人的城镇区规划边缘、220kV以上架空输电线路、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 1310 1190 1040 1005 965 925 880 830 800 770 735 695 610 590 565 540 515 485 450 410 385 355 325 280 225 6 人数大于10万人的城市市区规划边缘 2115 1920 1680 1620 1560 1490 1415 1330 1285 1235 1185 1125 980 950 910 870 830 780 725 655 620 575 520 455 360 7 国家铁路线、省级及以上公路用地外缘、通航的河流航道、110kV架空输电线路 655 595 520 500 485 460 440 415 400 385 370 350 305 295 285 270 255 240 225 205 190 180 160 140 115 8 非本厂的工厂铁路支线、县级公路用地外缘、35kV架空输电线路 415 375 330 320 305 295 280 260 250 240 230 220 190 185 180 170 160 150 140 130 120 115 105 90 70 9 埋地敷设的石油、天然气管道 745 680 590 570 550 525 500 470 455 435 415 395 345 335 320 305 290 275 255 235 220 200 185 160 125 注1 表中的计算药量为按梯恩梯当量值折算后的药量。 2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3 覆土库与铁路线用地外缘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 200m,与县级及以上公路用地外缘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 100m,与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 600m。当表中距离小于本条规定时,不执行表中距离。 表 6.0.7-1 有防护屏障 1.1 级仓库距邻近有防护屏障仓库的内部距离(m) 序号 危险品名称 单库计算药量(kg) 200000 150000 100000 50000 30000 20000 10000 5000 2000 1000 500 1 黑索今、太安、奥克托今、黑梯药柱、导爆索、起爆具 - - 100 80 70 60 50 40 35 30 25 2 梯恩梯及其药柱、苦味酸、震源药柱(高爆速)、爆裂管 50 45 40 35 30 25 20 20 20 20 20 3 工业雷管(含电雷管、导爆管雷管、数码电子雷管、磁电雷管、地震勘探电雷管等)、基础雷管、继爆管 - - - - 70 65 50 40 35 30 25 4 铵梯(油)类炸药、粉状铵油类炸药(含膨化硝铵炸药、改性铵油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粘性粒状炸药、水胶炸药、浆状炸药、胶状和粉状乳化炸药等、含火药含水工业炸药、震源药柱(中低爆速)、射孔弹、穿孔弹、黑火药、小粒发射药(2/1 樟等、水含量不小于 12) 45 40 35 30 25 25 20 20 20 20 20 注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2 对单库计算药量小于等于 1000 ㎏,在两仓库间各自设置防护屏障的部位难以满足构造要求时,该部位处应设置一道防护屏障。 3 导爆索与工业炸药同库存放时,应设单独隔间存放,且应将导爆索的药量按照梯恩梯当量值折合成同库工业炸药的药量计入仓库的计算药量,并应按相应工业炸药的要求确定仓库的内部距离。 表6.0.7-2 有防护屏障1.1级仓库距仓库值班室、消防车库的内部距离(m) 序号 值班室设置防护屏障情况 单库计算药量(kg) 200000 150000 100000 50000 30000 20000 10000 5000 1000 500 1 有防护屏障 250 230 200 170 140 130 110 90 60 50 2 无防护屏障 350 325 300 250 200 180 150 120 90 70 注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6.0.8 矿区爆炸物品库不同品种危险品同库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受条件限制时,各种包装完整无损不同品种的危险品成品同库存放时,应符合表6.0.8的规定; 表6.0.8 危险品同库存放表 危险品名称 雷管类 炸药类 导爆索类 导爆管 雷管类 ○ ○ 炸药类 ○ ○ ○ 导爆索类 ○ ○ ○ 导爆管 ○ ○ ○ ○ 注1 ○表示可同库存放,表示不得同库存放。 2 雷管类含工业雷管(含电雷管、导爆管雷管、数码电子雷管、磁电雷管、 地震勘探电雷管等)、基础雷管、继爆管。 3 导爆索类含导爆索和爆裂管。 2 当危险等级相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一个品种的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当危险等级不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危险等级最高品种的允许最大计算药量; 3 任何废品不应与成品同库存放; 4 当符合同库存放的不同品种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应储存在分隔间内。 6.0.9 矿区爆炸物品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6.0.10 矿区爆炸物品工程必须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6.0.11 各种高低压架空线路不应跨越矿区爆炸物品库危险性建筑物。 6.0.12 矿区爆炸物品库建设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含土建)、消防、防雷等设施通过验收和检测; 2 安全预评价、设计文件以及设计文件审查时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已全部落实; 3 工程竣工图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完整并归档; 4 应经安全验收评价合格。 17 起 草 说 明 一、起草说明 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号),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启动了构建强制性标准体系、研编工程规范工作。在研编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规范起草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建设方针及产业发展政策,收集和整理了国内外关于煤炭工业矿区辅助设施项目的资料,组织了实地调研,认真总结分析了多年来对煤炭工业矿区辅助设施项目的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收录强制性条文数量为49条,涵盖煤炭工业矿区辅助设施项目的规划、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 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内容有总则,基本规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矿区救护设施,矿区消防站,矿区爆炸物品库。 本规范中的条文为全文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二、起草单位、起草人员和审查人员 (一)起草单位 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用技术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陕煤集团神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圆之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二)起草人员 徐鸿明、陈 刚、史爱民、赵星明、杨 平、张 利、张漫雪、董万江、王小伟、李世忠、顾建军、孙新城、丁建国、谢修明、曹海青、郭瑞刚、张振国、林 森 (三)审查人员 三、条文说明 为便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规范起草研编组按照条、款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但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煤炭工业矿区辅助设施项目规范 条 文 说 明 目 次 1 总 则 23 2 基本规定 25 3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 28 4 矿区救护设施 29 5 矿区消防站 31 6 矿区爆炸物品库 35 21 1 总 则 1.0.1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明确要求“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在此基础上修改成本条。 矿区辅助设施中的矿区爆炸物品库、消防站、救护队等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运行关系到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在矿区辅助附属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利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强化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执法的“技术底线”,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煤炭工业矿区辅助设施 --- 是指充分利用煤炭工业矿区资金、土地、水、电、能源等资源,合理地运用现代管理与技术,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积极效应,以提高工作效益和效率为目标而集中或分散设立建设的,为矿区范围内各煤矿及部分区外煤矿企业提供高水平专业化、规模化服务的专业机构或设施,如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矿区救护队、矿区消防站、矿区爆炸物品库、矿区井巷掘进专业服务队、工作面设备安装与撤出服务队、设备租赁站、机电设备管理中心、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质测量中心、培训中心、矿区物资交易及仓储中心、物流配送中心、铁路运输处、矿区医院等。 目前国内各大型煤炭矿区(企业集团)都设有矿区辅助设施,但各家配置的类型和规模各不相同,组织机构和管理方法也是各有特色。 如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神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就是为集团公司所属榆林神府南区的原煤生产矿井提供的专业化辅助配套服务的大型“矿区辅助附属”企业。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注册资本金13.8亿元,固定资产40.76亿元,占地面积915亩,由陕西煤业化工集团、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红柳林矿、柠条塔矿、清水川能源、张家峁矿、孙家岔龙华矿、中能煤田、陕西陕北矿业有限公司九家单位出资成立。公司下设八个专业化生产中心,分别为搬家中心、 23 掘进中心、机电设备维修中心、机电设备管理中心、地质测量中心、救护中心、质监中心、培训中心,从事矿山机电、矿务工程和安全保障三大板块的服务。 矿区专业服务中心 --- 是煤炭工业矿区辅助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概念,各大型煤炭企业对矿区专业化服务设施的命名及机构设置也不尽相同,如神华集团神东公司取名“神东专业化服务基地”,内设生产服务中心、车辆管理中心、检测中心、矿用无轨胶轮车维修车间、综采设备安装与撤出服务中心、矿用车辆发动机维修中心、培训中心等,而机修厂(设备维修中心)、皮带机公司、救护队等设施则不属于这个“基地”;神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则包含了八个专业化生产中心,分别为搬家中心、掘进中心、机电设备维修中心、机电设备管理中心、地质测量中心、救护中心、质监中心、培训中心,从事矿山机电、矿务工程和安全保障三大板块的服务。 在本规范中,“矿区专业服务中心”是指除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矿区救护队、矿区消防站、矿区爆炸物品库以外的矿区辅助设施。 1.0.2 本条文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包含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炭矿区辅助设施项目建设周期各阶段。 1.0.3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本规范并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现状已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通过评估论证后,可实施。评估单位和专家应对论证评估结果负责。 1.0.4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高于本规范,同时也应遵守其他强制性规范。 24 2 基本规定 2.0.1 本条是场址选择最基本的要求,严格限制了不能作为场址的区域。由于在这些区域建设,将直接影响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及公共利益,因此作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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