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矿井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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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 煤炭工业矿井工程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电子邮箱 330969053。 通信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 区浦东路20号;邮政编码 210031。 2022 年 6 月 1 目 次 1 总则.............................................................1 2 基本规定.........................................................2 2.1 一般要求 .....................................................2 2.2 地质保障 .....................................................2 2.3 检验、试运行及验收 ...........................................3 2.4 闭坑 .........................................................3 3 开拓与开采.......................................................5 3.1 井田开拓 .....................................................5 3.2 井下开采 .....................................................9 3.3 井巷施工 ....................................................11 4 通风............................................................14 5 提升、通风、排水、空气压缩设备..................................17 5.1 提升设备 ....................................................17 5.2 通风设备 ....................................................19 5.3 排水设备 ....................................................20 5.4 空气压缩设备 ................................................21 6 井下运输........................................................22 6.1 井下主运输 ..................................................22 6.2 井下辅助运输 ................................................23 7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26 8 通信与信号......................................................31 2 8.1 通信 ........................................................30 8.2 信号 ........................................................32 9 地面建筑........................................................34 10 生态环境保护...................................................38 11 给排水、消防、降尘.............................................39 12 供热、通风与制冷...............................................42 附起草说明.......................................................39 1 1 1 总总 则则 1.0.1 为在煤炭工业矿井建设及闭坑过程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工 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 用、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管理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范。 1.0.2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矿井的咨询、设计、施工、 验收、试运行和闭坑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本规范是矿井的咨询、设计、施工、验收、试运行和闭坑的基本要求。 当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若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 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1.0.4 矿井的咨询、设计、施工、验收、试运行和闭坑,除应遵守本规范外, 尙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2 2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2.12.1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 2.1.1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1.2 矿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2.22.2 地质保障地质保障 2.2.1 矿井设计应根据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矿井建设期间,因 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报告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 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及专题研究工作。 2.2.2 地质勘探报告、补充地质勘探报告及专题研究报告的地质工作程度除应 满足储量备案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控制井田边界构造,详细查明先期开采地段内落差等于和大于 20m 的断 层; 2 控制先期开采地段主要可采煤层露头位置及风氧化带界线; 3 查明先期开采地段各主采煤层顶底板 30m 范围内地层结构及岩石物理力 学性质; 4 查明各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残存量与解吸量,并对矿井建设及采掘工程 可能影响到的所有 0.3m 以上煤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高瓦斯及煤 与瓦斯突出矿井应绘制原煤瓦斯含量等值线图; 5 有热害的矿井应查明各可采煤层及顶底板岩石热物理参数,绘制各可采 煤层地温等值线图,并对矿井热害热源进行评估; 6 对采深超过 400m 的矿井应进行冲击倾向性评估和冲击危险性评价。 2.2.3 地质勘探报告的水文工作程度应查明含水层介质类型、厚度、空间分布、 边界条件、渗透性和富水性,并符合以下规定 3 1 预测矿井正常涌水量及最大涌水量; 2 评价并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3 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绘制含水层与各可采煤层底板等距线图及突 水系数等值线图; 4 查明邻近老窑、小煤矿和生产矿井的分布和开采情况,查明其采空范围, 并评述其积水、积气、火区情况; 5 进行水体下采煤的矿井,应对开采煤层上覆岩层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 2.2.4 地质勘探报告应对井田内所有含水层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测试,并 确定其水质类型。对主要充水含水层,应至少进行 1 次水质全析测试,测试内 容包括微量元素、有毒有害成分,并评价其对环境影响。 2.32.3 检验、试运行及验收检验、试运行及验收 2.3.1 矿井提升机及提升绞车、提升钢丝绳、提升容器及连接装置、主要带式 输送机、架空乘人装置、主通风机、空气压缩机、主排水泵等大型固定设备应 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技术性能测试报告,取得相应监督检验合格证明 后方可投入使用。 2.3.2 矿井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联合试运转。 2.3.3 井巷工程质量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1 井巷工程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2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3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 文件; 4 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5 分项工程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6 对涉及井巷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2.3.4 矿井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4 2.42.4 闭闭 坑坑 2.4.1 矿井闭坑报告应在批准的闭坑地质报告基础上完成,闭坑报告必须有完 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 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予以说明。 2.4.2 矿井闭坑报告批准后,煤矿企业应完成资料整理归档和有关劳动安全、 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及环境保护工作。 2.4.3 报废的井筒处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报废的立井应填实,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毛断面的坚实的钢筋 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 2 报废的斜井(平硐)应在井口以下斜长 20m 处砌筑1座砖、石或者混凝 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3 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表水影响时,必须设置排水沟。 5 3 3 开拓与开采开拓与开采 3.13.1 井田开拓井田开拓 3.1.1 矿井咨询和设计应依据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中的地质资源量,分别计 算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和矿井设计可采储量。 3.1.2 矿井采区的采出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殊和稀缺煤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厚煤层不应小于 78,其中采用一次采全高的厚煤层不应小于 83; 2)中厚煤层不应小于 83; 3)薄煤层不应小于 88。 2 其他煤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厚煤层不应小于 75,其中采用一次采全高的厚煤层不应小于 80; 2)中厚煤层不应小于 80; 3)薄煤层不应小于 85。 3.1.3 特殊和稀缺煤类资源应实行保护性开采与加工利用,其设计服务年限不 得低于同规模矿井服务年限的 1.2 倍。 3.1.4 新建大中型矿井第一水平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1000m,其中新建煤与瓦斯 突出矿井第一水平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8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 过 1200m;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600m。 3.1.5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 2 个。 3.1.6 井底车场巷道及主要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或有冲击地压 危险的煤层中。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或有严重冲击地压的 煤层中及防水(砂)煤岩柱内。 3.1.7 布置在自燃、容易自燃煤层中的开拓巷道,必须采用锚喷支护或拱碹支 护。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 的材料进行处理。 3.1.8 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的巷道与硐室不应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须采 取底板预卸压等专项治理措施。 3.1.9 煤层开采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6 1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或有冲击地压煤层时,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 开采保护层; 2 冲击地压煤层应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 3 矿井开采顺序应确保“抽掘采平衡”; 4 设计井巷工程量应能保证采区和工作面正常接替。高瓦斯矿井、有煤与 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应计入抽采瓦斯和开采保护层所增加的巷道工程量。 3.1.10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 间距不得小于 30m;进风井必须防止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烟火进入;采用 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的安全出口;新建、 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3.1.11 开凿立井时,井口与稳定岩层之间,必须采用混凝土浇筑,且向稳定 岩层内应至少延伸 5m;立井井筒位于地震烈度为 7 度及以上地区,或处于表土 段不稳定地层时,自井口向下 30m 井壁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开凿平硐或斜 井时,井口至稳定岩层之间,必须采用砌碹或者混凝土砌(浇)筑,且砌筑向 稳定岩层内应至少延伸 5m;当地震烈度为 8 度及以上时,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 支护。 3.1.12 立井井筒装备中金属构件及连接件必须采取防腐蚀处理措施。 3.1.13 井筒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为矿井安全出口的立井井筒,必须设置由井下通达地面的梯子间; 2 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的井筒在含水、不稳定地层内严禁设置休息硐室; 3 采用除注浆凿井法以外的特殊凿井法施工的井筒在特殊凿井段内严禁设 置休息硐室; 4 作为矿井安全出口的斜井井筒,当倾角不大于 45 度时,必须在其中设 置人行道。当井筒倾角大于或等于 45 度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梯道间 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 10m; 5 串车提升的斜井井筒的上、下部及各水平甩车场交岔点上方,必须设置 自动常闭的跑车防护装置。 3.1.14 同时布置带式输送机与架空乘人装置的斜井井筒(斜巷),应符合下 列规定 7 1 带式输送机与架空乘人器之间必须设置安全隔离防护装置; 2 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中心至隔离防护装置的距离不得小于 0.7m。 3.1.15 立井井筒中各种梁在井壁上的固定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的井筒,各种梁在含水、不稳定表土层内严禁采用 梁窝固定方式; 2 采用钻井凿井法施工的井筒,各种梁在钻井段,以及采用其他特殊凿井 法施工的井筒在表土层段,严禁采用梁窝固定方式。 3.1.16 冻结凿井法立井井筒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冻结凿井法立井井筒掘砌深度必须进入稳定基岩并设置壁基; 2 冻结凿井法立井井筒掘砌底部必须将内、外层井壁整体浇筑作为壁座。 3.1.17 钻井凿井法立井井筒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井凿井法立井井筒支护深度必须进入不透水的稳定基岩; 2 钢板混凝土复合井壁内层钢板筒内侧必须进行防腐蚀处理,并设置泄水 孔。 3.1.18 立井井筒钻井法施工井壁吊环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热轧碳素圆钢制作,严禁冷弯加工; 2 超出井壁上法兰盘部分的高度不得大于 200mm,下部应采用托架与结构 钢筋或钢板筒焊接固定; 3 埋设在混凝土中的深度应根据井壁重量计算确定。 3.1.19 有机车或无轨胶轮车行驶的巷道,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人行道。 3.1.20 有人员行走的巷道必须设置净高不小于 1.8m 人行道,人行道上不得有 妨碍人员行走的任何设施和物件。在净高 1.6m 范围内人行道的宽度必须符合下 列要求 1 采用无轨运输设备的巷道不得小于 1.0m; 2 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综采矿井不得小于 1.0m,其他矿井不得小于 0.8m; 3 采用单轨吊、架空乘人装置运人的巷道不得小于 1.0m; 4 人车停车地点上、下人侧,不得小于 1.0m。 3.1.21 主变电所和主排水泵房地面应高出硐室通道与井底车场巷道或大巷连 8 接处底板 0.5m;若与硐室通道相连接的巷道铺设双轨且为高低道时,应以高道 一侧巷道底板计算硐室地面高程;当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房联合布置时,其地 面高程不应低于主排水泵房的地面高程。 3.1.22 主排水泵房至少应有 2 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 房底板 7m 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道内,应设置防水、 防火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控制闸门。 3.1.23 主要水仓必须由至少两条互不渗漏的主仓和副仓组成,并应满足清理时 交替使用的要求。 3.1.24 井下爆炸物品库应采用硐室式、壁槽式或含壁槽的硐室式,位置选择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爆炸物品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 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硐室式不得小于 100m; 2)壁槽式不得小于 60m。 2 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硐室式不得小于 35m; 2)壁槽式不得小于 20m。 3 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硐室式不得小于 30m; 2)壁槽式不得小于 15m。 3.1.25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 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巷道净断面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设计; 2 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 2m。架线电机车运 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 2.4m;其它地点,行 人的不小于 2.2m,不行人的不小于 2.1m; 3 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 2m,薄煤层内的不 得低于 1.8m。 3.1.26 运输巷道直线段的安全间隙、检修与操作空间必须符合表 3.1.26 的规 9 定 表 3.1.26 运输巷道直线段安全间隙、检修与操作空间的最小值(mm) 序号项 目最小值 1 综采矿井轨道运输设备与巷道侧帮的支护、管线、设施之间的安全间隙 500 2 综采矿井轨道运输设备与巷道顶部的支护、管线、设施之间的安全间隙 300 3 其他矿井轨道运输设备与巷道的支护、管线、设施之间的安全间隙 300 4 双轨运输巷道两股道列车之间的安全间隙 200 5 带式输送机与巷道侧帮的支护、管线、设施之间的检修空间 500 6 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与巷道侧帮的支护、管线、设施之间的检修空间 700 7 采区装载点两股道列车之间的操作空间 700 8 矿车摘挂钩点两股道列车之间的操作空间 1000 9 移动变电站、工作面平巷设备列车与巷道侧帮的支护或管线之间的安全间隙 300 10 移动变电站、工作面平巷设备列车与输送机之间的检修空间 700 11 无轨运输设备与巷道顶部、侧帮的支护、管线、设施之间的安全间隙 500 12 无轨运输设备运送的液压支架与巷道顶部的支护、管线、设施之间的安全间 隙 300 13 架空乘人装置蹬座中心与巷道侧帮的支护、管线、设施之间的安全间隙 700 14 架空乘人装置物料斗箱与巷道侧帮的支护、管线、设施之间的安全间隙 500 15 架空乘人装置蹬座、物料斗箱与巷道底板之间的安全间隙 300 16 循环运行的架空乘人装置运载索中心之间的安全间隙 900 17 循环运行的架空乘人装置物料斗箱之间的安全间隙 500 18 单轨吊运输设备与巷道侧帮的支护或管线、设施之间的安全间隙 850 19 单轨吊运输设备与巷道底板之间的安全间隙 300 20 单轨吊运输设备与巷道顶部的支护或设施之间的安全间隙 500 注1 运输设备包括设备本身及运送的物件,管线包括管线本身和敷设装置; 2 安全间隙按运输设备、支护结构、管线及其他设施的最突出部分计算; 3 运输巷道曲线段及与之相连的一定长度的直线段中,运输设备两侧的人行道与安全间隙,应在直线 段人行道与安全间隙的基础上加宽。 10 3.23.2 井下开采井下开采 3.2.1 采区车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道布置的采区车场摘挂钩段应设双侧人行道, 双道布置的采区车场摘 挂钩段应设中间人行道和一侧人行道 ; 2 采区车场应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3.2.2 采区变电所通道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栅栏两用门,并应满足通风要求,防 火栅栏两用门打开时不得妨碍交通。 3.2.3 矿井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 2 个。 3.2.4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 (盘)区,必须设置至少 1 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 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 1 条专用回风巷。采(盘)区进、回风 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3.2.5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采(盘)区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盘)区上下山布 置在突出煤层中时,必须布置在评估为无突出危 险区或者采用区域防突措施(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除外)有效的区 域; 2 位于突出煤层中的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开切眼等回采巷道,应布置 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泄压区域。 3.2.6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 进式采煤方法。 3.2.7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 2 个便于行人上下的安全出口,1 个应通到进 风巷道,另 1 个应通到回风巷道。 3.2.8 采煤工作面的采出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厚煤层不应小于 93; 2 中厚煤层不应小于 95; 3 薄煤层不应小于 97。 3.2.9 采区上山采用自溜运输时,溜煤上山的溜槽与人行道之间必须设置高度 不低干 1.8m 的隔板或隔墙。 11 3.2.10 开采急倾斜煤层的上山采区,当采用溜煤眼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溜煤眼严禁人员通行,也不得兼作进、回风眼; 2 溜煤眼的上口应有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 3.2.11 工作面滚筒采煤机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煤机必须装备内、外喷雾装置; 2 工作面倾角大于 15时,滚筒采煤机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工作面 倾角大于 35时,工作面滚筒采煤机必须有可靠的制动装置。 3.2.12 工作面刮板数输送机选型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当工作面倾角大于 12时,与刨煤机配套的刮板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滑、 锚固装置; 2 当工作面倾角大于 15时,与滚筒采煤机配套的刮板输送机,必须装 设防滑、锚固装置; 3 当工作面倾角大于 25时,刮板输送机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溜槽伤 人的措施。 3.2.13 工作面运输巷破碎机入料口必须设置防止人员误入破碎机的安全防护 措施。 3.33.3 井巷施工井巷施工 3.3.1 井巷工程施工,应采用双回路供电。特殊情况下拟采用一回路供电时, 必须设有临时备用电源,其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高瓦 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进入开拓巷道和井底硐 室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必须形成两回路供电。 3.3.2 穿过马头门、硐室、巷道的冻结管与地层之间的环形空间必须封堵充填, 充填长度自马头门、硐室、巷道顶板向上不应小于 100m。 3.3.3 立井、暗立井、斜井或斜巷施工时,工作面、吊盘、井筒中间转水站、 井口信号房、斜井或斜巷中部车场、绞车房及调度室等重要工作和指挥场所, 必须安装本安型通信设备。 3.3.4 井巷工程的施工,必须采取湿式凿岩、水封爆破、放炮喷雾、洒水出矸、 冲刷岩帮、加强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对主要进风大巷、掘进工作面及局部通 12 风机的入风口附近应设置水幕。 3.3.5 采用特殊法施工的井筒,在冲积层中严禁预留或后凿梁窝。井梁的安装 应采用锚杆固定或其它不破坏井壁的方法。单层井壁的锚杆深度不得超过井壁 厚度的 3/5,双层井壁的锚杆深度不得超过内层井壁厚度的 4/5。 3.3.6 矿井井壁预制工程中每节井壁必须留置不少于一组标准养护试样。 3.3.7 煤矿井筒固井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壁后注浆质量检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孔的单孔出浆量必须小于 0.1m3,出水量必须小于 0.5m3/h; 2)出水量历经 24h 后严禁继续增加,且水中严禁带砂; 3)检查孔有出浆出水的,必须重新补注浆。 2 壁后注浆充填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锅底至井底车场连接处以上 30m 充填段的注浆充填量严禁少于测算量; 2)其他充填段注浆充填量严禁少于测算量。 3.3.8 在探放水钻孔施工前,必须通知邻近巷道的施工作业人员,并应预先确 定避灾路线。 3.3.9 井筒穿过煤与瓦斯突出地层时,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应采取防治 突出措施,并应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同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3.10 井筒施工进入基岩段后,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 所有矿井进入 二期工程后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3.3.11 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切割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指定瓦检员随时 测量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在确认作业地点附近 20m 范围内瓦斯浓度低 于 0.5时,方准作业。 3.3.12 核放射源罐必须具有卫生防疫站和公安部门的使用许可证,安全标志 齐全醒目,长时间不使用和确要在放射源下方检修和操作时,必须将旋转挡块 关闭,并锁住固定插销。 3.3.13 煤矿机械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设备制造厂家技术 文件的规定,在试运转中需要调试的装置,必须在试运转中完成调试,其功能 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设备联轴器、传动装置中的传动键、传动带等转动 13 部位均应安装防护罩。 3.3.14 变压器试运行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变压器本体应两点接地;接 地引线及其与主接地网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应可靠。 3.3.15 井下铺轨工程采用 30kg /m 及其以上轨型的钢轨在使用前,必须逐根 调直整平;严禁在主要运输线路使用磨耗超过限度的钢轨,严禁在同一条运输 线路上铺设不同型号的钢轨。主要运输线路钢轨垂直磨耗限度见表 3.3.15。 表 3.3.15 主要运输线路钢轨垂直磨耗限度表 钢轨类型(kg/m)11、1522、30备注 垂直磨耗限度(mm) 69 3.3.16 在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已揭煤的尚未贯通的井筒和处 于回风的井筒,严禁进行井筒装备施工。 3.3.17 煤矿井巷工程施工必须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 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共用一个系统时, 应由建设单位统一通风管理。 14 4 4 通通 风风 4.0.1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 风速不得超过 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 4m/s,并应采取 防尘措施,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4.0.2 矿井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证井下采煤、掘进工作面、机电硐室等工作场所风量充足; 2 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应根据该地点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 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每人供风量等计算确定,要分别计算矿 井通风容易和困难时期的风量; 3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能够将足够的新鲜空气有效地送到井下工作场所,保 证安全生产和良好的劳动条件; 4 必须具有抗灾应变能力,发生事故时,保证人员能够安全撤出; 5 必须设置井下环境及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4.0.3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4.0.4 新建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 井应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 个采区生产。 4.0.5 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 10min 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 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 40%。每季度对反风设施至少检修 1 次,每年应进行 1 次反风演习,反风时间 不少于 2 小时。 4.0.6 压入式通风的风道应至少装设两道防火门,防火门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并应具有防腐蚀性能。 4.0.7 井下采用防爆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 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 150℃; 2 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井下空气中的 CO 浓度不得超 过 0.0024%、NOX(换算成 NO2)浓度不得超过 0.00025%; 3 行驶车辆巷道的供风量还应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校核巷道配风量, 15 配风量不小于 4m3/minkW。 4.0.8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2 个采煤工作面不得串联通风。开采有 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 10m 的区域掘进施 工时,任何 2 个掘进工作面之间不得串联通风。 4.0.9 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危险区,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 2 道反向风门。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 的突出强度确定。 4.0.10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 4.0.10 规定 表 4.0.10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允许风速/(ms-1) 井巷名称 最 低最 高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15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风桥 10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进、回风巷 8 架线电机车巷道 1.08 输送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0.256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0.254 掘进中的岩巷 0.154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0.15 注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者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 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 许风速可以按表 4.0.10 规定执行。 4.0.11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4.0.12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4.0.13 掘进巷道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 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通风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配备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 2 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 4.0.14 井下爆炸物品库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直接引入矿井的总 16 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并应保证爆炸物品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 4 倍的风量。 4.0.15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 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4.0.16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 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17 5 5 提升、通风、排水、空气压缩设备提升、通风、排水、空气压缩设备 5.15.1 提升设备提升设备 5.1.1 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箕斗容积设计必须与提升选型设计所确定 的载重量相适应。立井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在井筒内作业或者因其他原因, 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者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5.1.2 提升设备的卷筒、摩擦轮、天轮、导向轮的直径与钢丝绳公称直径之比 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落地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及天轮、有导向轮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 摩擦轮,井上不得小于 90,井下不得小于 80;围包角为 180无导向轮的塔式 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井上不得小于 80,井下不得小于 70;摩擦提升装置的 导向轮,不得小于 80; 2 井上缠绕式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围抱角大于 90的天轮,不得小于 80; 围抱角小于 90的天轮,不得小于 60; 3 井下缠绕式提升绞车的卷筒、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主导轮和尾导轮、围 抱角大于 90的天轮,不得小于 60;围抱角小于 90的天轮,不得小于 40; 4 矸石周转场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导向轮,不得小于 50; 5 倾斜井巷提升系统的游动天轮,围包角小于 35的不得小于 20,围包 角在 35~60的不得小于 40,围包角大于 60的不得小于 60; 6 悬挂水泵、吊盘、管子用的卷筒和天轮,凿井时运输物料的提升机卷筒 和天轮,矸石周转场绞车的压绳轮以及无极绳运输的导向滚,不得小于 20; 7 提升设备使用密封式提升钢丝绳时,应将各相应的直径比值增加 20。 5.1.3 提升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最低值,必须符合表 5.1.3 的规定; 18 表 5.1.3 提升钢丝绳安全系数最低值 用 途 分 类安全系数最低值 专为升降人员 9 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人员时 混合提升时 升降物料时 9 9 7.5 缠绕式提升装置 专为升降物料 6.5 专为升降人员 9.2-0.0005H 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人员时 混合提升时 升降物料时 9.2-0.0005H 9.2-0.0005H 8.2-0.0005H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 专为升降物料 7.2-0.0005H 运 人 6.5-0.001L 但不得小于 6 倾斜无极绳绞车 运 物 5-0.001L 但不得小于 3.5 架空乘人装置 运 人 6 注H 为钢丝绳悬挂高度(m),L 为无极绳绞车驱动轮到尾轮的斜长(m)。 5.1.4 提升设备的运行速度和正常运行加、减速度及加速度变化率,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立井罐笼升降人员时的最大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 0.75m/s2,升降 人员时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 H5 . 0 m/s(H 为提升高度),且最大不得超过 12 m/s; 2 立井升降物料时的最大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 1.2m/s2,立井升降 物料时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 H6 . 0 m/s(H 为提升高度)。斜井升降物料时 的最大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 0.5m/s2,斜井采用串车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 度不得超过 5m/s;斜井采用箕斗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 7m/s,当铺设 固定道床并采用大于或等于 38kg/m 钢轨时,速度不得超过 9m/s; 3 提升系统的加速度变化率,不得超过 0.5 m/s3; 4 采用固定曲轨卸载方式时,滚轮进出曲轨时的速度不得大于 1.5m/s; 5 斜井提升容器在甩车道上的运行速度,不得大于 1.5m/s。 5.1.5 摩擦式提升机防滑安全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9 1 摩擦式提升机工作闸或保险闸所产生的制动力矩,均不得小于提升最大 静荷重旋转力矩的 3 倍;并应根据设计实用最大不平衡负载,按闸间隙 2mm 时 的弹簧力配备制动器对数; 2 上提重载安全制动时全部机械的减速度,不得大于 5m/s2;下放重载安 全制动时全部机械的减速度,不得小于 1.5m/s2;在各种载荷和各种提升状态下, 安全制动系统所产生的制动减速度计算值,不能超过滑动极限。钢丝绳与摩擦 轮间摩擦系数的取值不得大于 0.25,必须计入由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最大不平 衡质量差; 3 经安全制动防滑校验,当一级制动装置不能满足防滑要求时,必须采用 二级制动装置或恒减速制动装置。 5.1.6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距离不得小于表 5.1.6 所列数值。 表 5.1.6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距离 提升速度/(ms-1) ≤3468≥10 过卷、过放距离/m 4.04.756.58.2510.0 注提升速度为表 5.1.6 中所列速度的中间值时,用插值法计算。 5.1.7 提升装置应装设过卷和过放保护、超速保护、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限 速保护、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护、闸瓦间隙保护、仓位超限保护、减速功能保 护和错向运行保护,缠绕式提升机应设松绳保护。过卷保护、超速保护、限速 保护和减速功能保护应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 5.1.8 倾斜井巷绞车提升,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倾斜巷道中轨道提升系统与架空乘人装置同巷布置时,应设置电气闭锁, 两种设备不得同时运行,并应确保斜巷串车提升的跑车防护装置与架空乘人装 置不相互干涉; 2 一次串车提升的终端载荷不得大于矿车连接器允许强度。 5.25.2 通风设备通风设备 5.2.1 矿井的每一风井必须安装 2 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应 作为备用,备用通风设备必须能在 10min 内启动。新建矿井每一风井的主要通 风机及辅助装置的型号、规格必须相同。 20 5.2.2 主要通风机站的控制和监测仪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通风机电动机必须装设电压表和电流表,并应装设有功电度表和无 功电度表。同步电动机还应装设功率因数表,转子回路还应装设直流电流表和 直流电压表; 2 主要通风机站内应装设下列仪表及传感器 1)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 2)主要通风机设备开停传感器; 3)主要风门开关传感器; 4)通风机风量和负压传感器; 5)井下风流中瓦斯和一氧化碳含量传感器; 6)连续检测通风机轴承温度和大容量电动机的定子绕组温度等检测保护 仪表,并在超温时能发出声光超温信号。 5.2.3 煤矿主要通风机站噪声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矿主要通风机站内的噪声值不得超过 85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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