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doc

返回 相似 举报
关于《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1页
关于《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1页
关于《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1页
关于《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1页
关于《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关于印发2005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要求我院对原煤炭工业部1996年6月12日发布实施的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MT/T5016-96)进行升级修订。自2005年3月以来,通过广泛的调研、征求各方意见,至今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及送审稿的编制,现将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送审稿)予以发布,请各单位及个人根据在瓦斯抽采中积累的经验,在2006年11月30日前,将对本次标准修改提出的宝贵意见通过以下方式发往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装备标准编制组(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78号,邮编400016)。 联系方式卿恩东、张刚,电话023-68725089,传真023-68725088,电子邮箱。 后附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送审稿)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2006年10月12日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P GB*****202*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standard for the equipment of ventilative safety of coal mine (送 审 稿) ※※※※发布 ※※※※实施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code for design of the gas drainage engineering of coal mine GB *****200* (送 审 稿)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二○○六年九月 前 言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精神,对原煤炭工业部1996年5月9日施行的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MT/T5016-96)进行修订。 一、本规范修订的主要依据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2005年1月1日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 国家发改委颁发的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05]1119号); 国家发改委颁发的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发改能源[2005]457号); 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05]446号)。 二、本标准与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MT/T5016-96)相比,在内容上有较大变动 矿井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装备; 矿井防隔爆装备; 矿井水害防治装备; 装备配备标准表格形式进行了修改; 对所有装备标准条文进行了修订; 对所有装备(设备、器材)进行了更新替代; 同时,对标准中许多提法和要求也作了修改。 三、经授权、负责本标准具体解释单位为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地址重庆市400016长江二路177号)。 四、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抚顺分院。 五、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 目 次 1、总则 1~2 2、矿井通风、气体检测及救护类装备 3~7 3、火灾检测和防灭火装备 8~10 4、矿井防尘、防爆及隔爆装备 11~13 5、矿井水害防治装备 14~15 6、矿井抽采瓦斯装备 16~17 用词用语说明 18~18 条文说明 19~32 附录A矿井通风安全装备表 33~47 A1低瓦斯矿井通风检测、气体检测及矿山救护基本装备表 33~38 A2高瓦斯矿井需增装备表 39~39 A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需增装备表 40~40 A4火灾检测及防灭火基本装备表 41~41 A5矿井粉尘检测基本装备表 42~43 A6煤层注水配套装备表 44~45 A7瓦斯抽采配套装备表 45~47 附件矿井通风安全设备器材选型参考表 48~24 1 总 则 1.1 修订标准的目的 1.1.1 为了适应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煤炭开发技术和设备不断进步的需要; 1.1.2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1.1.3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等对煤矿安全和瓦斯治理的新政策、新理念和新的指导思想; 1.1.4 为了保证我国煤矿生产安全,提高矿井安全技术和装备水平,规范配备标准; 1.1.5 为了规范煤矿设计中安全装备配置标准,提高设计效率和设计水平,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生产矿井可参照执行。 1.3 总体要求 1.3.1 矿井安全装备设计中,首先应根据矿井条件按标准建立矿井集中安全监测及生产测控系统(另有标准)。 1.3.2 对于有专项安全工程设计的内容(如矿井主要通风机)选型设计、矿井抽采瓦斯工程设计、矿井水害专项治理设计等),应首先根据专项设计配足其所有装备。在此基础上,再在初步设计设备目录中增列本标准中的其它装备,不能漏项。 1.3.3 通风安全装备应从国情及矿井具体条件出发,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淘汰落后设备。 1.3.4 国家有新的煤矿安全技术政策出台,应随时根据新政策的要求调整增补相应装备。 1.3.5 安全装备表所列的设备器材、型号及配备数量仅作推荐性规定,实际装备时应根据各矿实际条件酌情增减或变动。 1.4 进行矿井通风安全装备设计时,除应符合本推荐性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矿井通风、气体检测及救护类装备 2.1 低瓦斯矿井 2.1.1 矿井主要通风机装备 ① 所有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且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② 每个安装主要通风机的通风井都必须安装两套以上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一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③ 集团公司(矿务局)按所属矿井及主要通风机数目,应配备1~2台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仪。 ④ 主要通风机风机房应有两趟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线路上不应接任何其它负荷。 ⑤ 主要通风机风机房必须装设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和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⑥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 ⑦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装置。 ⑧ 建设矿井构成通风系统后,也必须符合以上要求。 2.1.2 矿井局部通风机装备 ① 除个别全风压通风掘进工作面外,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1台局部通风机,采用混合式通风方式时安设两台。 ②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瓦斯闭锁,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两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③ 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 ④ 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一般为柔性的,抽出式通风则采用金属风筒或以螺旋弹簧钢丝为骨架的塑料布风筒。 2.1.3 矿井通风检测 ① 矿井必须配备风速、温度、压力等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其数量应能满足日常通风管理和瓦斯管理需要。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校验。 ② 集团公司(矿务局)及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应装备风速测量仪表(含风表、风速传感器)检验装置。根据所属矿井的风表、风速传感器数量,可配备1~2台风速测量仪表检验装置。 2.1.4 矿井气体检测 ① 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应配有适量的高浓度瓦斯检定器,其配备范围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的配备,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矿通风管理干部必须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配备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高浓度CH40%~100% 瓦斯检定器。其数量可按矿井的采区数目配备。 ② 矿井必须配备必要的甲烷、氧气检测仪和一氧化碳检定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甲烷、氧气检测仪可按中、小型矿井5~15台,大型矿井20~45台配备。 一氧化碳检定器的数量按矿井的采区数目配备。一般也可按矿井同时开采的自然发火煤层工作面个数的2倍配备。 ③ 矿井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光干涉甲烷检定器,其数量应根据矿井采掘工作面数量配置。 ④ 矿井应配备光干涉甲烷检定器检定装置,其数量应根据光干涉甲烷检定器的数量确定,矿井一般配备2~4台。 ⑤ 矿井应配备气体仪表(含甲烷、氧气、一氧化碳检测仪和传感器)校验装置。其数量应根据矿井气体仪表的数量,按中、小型矿井2~4台,大型矿井3~8台配备。气体仪表综合试验台宜在2.4Mt/a及其以上大型矿井装备2台。1.8Mt/a及其以下矿井可不单独装备,只在集团公司(矿务局)装备2~3台,集中统一进行气体测量仪表的校验。 ⑥ 不具有甲烷检定器和气体仪表校验资质的单位,不应配备相应的校验装置。 ⑦ 集团公司(或矿务局)必须装备标准气样配气装置,根据所属矿井甲烷检测设备的数量配备1~2套。 2.2 高瓦斯矿井 高瓦斯矿井的基本装备应符合本标准2.1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2.2.1 应配备适量的风动钻机,每个采区配备1~2台。 2.2.2 应配备瓦斯压力测定装置,每个矿井配备1~2台。 2.2.3 应配备钻孔瓦斯流量测定装置,每个采区配备1~2台。 2.2.4 应配备瓦斯含量测定装置,每个矿井配备1台。 2.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基本装备应符合本标准2.1和2.2的规定,在此基础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2.3.1 必须配备防突钻机,每个采、掘工作面配备1~2台。 2.3.2 必须配备用于预测区域性突出的仪器,每个矿井配备1~2台。 2.3.3 必须配备用于预测采、掘工作面突出的仪器,每个采区配备2~3套。 2.3.4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根据矿井的突出煤层和采、掘工作面的情况设置避难所救护装置或压风自救系统,并应符合现行的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有关规定。 2.4 矿山自救救护设备 2.4.1 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配备隔离式自救器。其数量应按矿井在编下井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配备,并有5%~10%的备用量。 2.4.2 隔离式自救器应配备自救器气密检查仪。其数量宜以每200个自救器配l台。 低瓦斯矿井采用的过滤式自救器,还应增配自救器专用称重仪,根据井型大小,配备1~4台。 2.4.3 辅助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救护器材。其数量按煤矿救护规程中辅助矿山救护队最低限度技术装备配备。 3、火灾检测和防灭火装备 3.1 火灾检测 3.1.1 集团公司(矿务局)及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大中型矿井,必须设置配备有CO、O2等各种气体测定管和便携式检测仪表及成套气体分析化验装备的地面试验室。 3.1.2 开采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应配备煤矿专用气相色谱仪和煤自燃性测定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每个矿井应配备一套气相色谱仪。 ② 集团公司(矿务局)和年产量较大的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应配1~2套气相色谱仪。 ③ 大型矿井和集团公司(矿务局)宜配备1台煤自燃性测定仪。 3.1.3 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矿井火灾检测系统。 3.2 防灭火装备 3.2.1 预防性灌浆是防止自然发火最有效,应用最广泛的一项措施,采用灌浆防灭火时要建立健全完善的防灭火注浆系统,取土、制浆、输送和灌浆,设备设施要配套。注浆站可采用集中式或分区式布置,条件适合也可设立井下移动式注浆站。以达到最佳的注浆效果为原则。 根据矿井具体条件,可选择不可燃的下列物料如粘土、岩粉、粉煤灰、砂等作为灌浆材料。 3.2.2 采用氮气防灭火的矿井,除应有稳定可靠的气源外,还必须配备下列三种装备 ① 必须配备1套专用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 ② 能监测采空区气体成份变化的监测系统; ③ 有固定或移动的温度观测站和温度监测手段。 3.2.3 采用阻化剂防灭火的矿井,阻化剂喷射泵对易自燃和自燃矿井每个采煤工作面必须配置1台。 3.2.4 胶带运输机硐室应配置1套火灾报警装备和1套自动灭火系统。主胶带机除在机头硐室配1套外,机尾处也应配置1套自动灭火系统。矿井主要机电硐室也应配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他机电硐室必须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3.3 矿井消防 3.3.1 矿井必须设立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和容积200m3的地面消防水池。如消防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除地面消防水池外,上水平水仓可作下水平的消防水池。 3.3.2 井下消防管路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闸门。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3.3.3 矿井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井下消防材料库应在井下各生产水平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建立。消防材料库内应装备消防列车、水泵、泡沫灭火器和其他灭火器材。 3.3.4 矿井必须采用阻燃性皮带、风筒和电缆。 3.4 防火门 3.4.1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按采区开采设计要求设置防火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3.4.2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防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3.4.3 矿井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两道防火门。 4、矿井防尘、防爆及隔爆装备 4.1 矿井粉尘检测 4.1.1 矿井必须采取粉尘浓度测定、粉尘粒度分布测定及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SiO2)含量测定的粉尘检测措施;必须配备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的采样器和测定仪,其数量应根据矿井井型及防尘专业人员数量配备,并根据矿井采掘工作面数量配备个体采样器。 矿井应建立专门的粉尘化验室,配备分析天平、干燥器及其它配套仪表1套。 4.1.2 矿井应装备测定粉尘浓度、粉尘粒度分布的仪器及配套器材各1套,集团公司(矿务局)应装备测定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SiO2)含量的仪器及配套器材各1套。 矿井每个采掘工作面应装备至少1台粉尘浓度传感器。 4.2 矿井防尘 4.2.1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4.2.2 所有矿井都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其地面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 4.2.3 采煤机和掘进机都必须安设内外喷雾装置。内外喷雾的压力应达到规程第69条(四)款和第71条(五)款的规定,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4.2.4 所有井下接尘人员都要配戴防尘口罩。 4.2.5 矿井的锚喷支护巷道应采用混凝土喷射机除尘器除尘,每个锚喷工作面应配备l台,并配有50%的备用量。 4.2.6 每个锚喷工作面应配备1型、2型压风呼吸器各1台。 4.2.7 3.0Mt/a及其以上的大型矿井,可配备1~2台呼吸性粉尘连续测定仪。 4.3 煤层注水 4.3.1 需要进行煤层注水防尘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煤层注水钻机,其数量应按每个工作面1台配备。采用动压注水方式的工作面还应根据日注水量和注水压力配备1~2台煤层注水泵。 4.3.2 每个注水工作面应根据所确定的动压或静压注水系统配足相应数量的注水配套器材。其数量可根据煤层的实际情况酌量调整。 4.3.3 煤层注水孔宜采用机械封孔,每个钻孔应配备1个封孔器。若采用人工封孔,每个注水工作面应配备2台矿用注浆封孔泵,1台工作,1台备用。 4.3.4 注水工作面应配备便携式快速水份测定仪,按每个工作面1台配备。 4.4 矿井防爆 4.4.1 每个回风井井口应至少设置一道防爆装置。 4.4.2 尚未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低瓦斯矿井,应按下列标准采取防爆措施 ① 每个采煤工作面装备一台瓦斯断电仪; ② 每个掘进工作面装备瓦斯风电闭锁装置、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过热保护装置和温度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各一套。 4.5 矿井隔爆 4.5.1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两翼、相邻采区、相邻煤层、相邻采面之间,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第155条规定的其他地方,都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设有岩粉棚或水棚区段的巷道高度应符合行人通风及隔爆要求。 4.5.2 井下隔爆措施优先考虑选择隔爆水槽(袋)棚,组成水棚的水槽应具阻燃性能,未经专门鉴定机构检验合格的水槽,禁止使用。 4.5.3 设置隔爆水棚的巷道,巷道配水量按主要水棚400L/m2计算,棚区长度不小于30m,辅助水棚按200L/m2计算。棚区长度不小于20m。 4.5.4 有煤层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及时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还应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5、矿井水害防治装备 5.1 排水装备 5.1.1 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水泵矿井必须同时配置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有条件的矿井应尽量采用潜水泵。 ② 排水管矿井必须同时配置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③ 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5.1.2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除正常排水装备外,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能力泵房,辖有多个突水淹井危险矿井的省煤管局、集团公司(矿务局)和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应建立抢排站,抢排站要有各种类型的潜水泵,配套发电机组和各种管材。站内设备数量视具体情况进行配备。 5.2 探放水装备 5.2.1 所有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都必须装备探水钻和配套设备(包括防喷井口管、反压装置、高压水门、相应的管材及闸门等)。 岩层条件适宜的矿井可配备一台坑透仪探水。 5.3 防水闸门 5.3.1 防水闸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也要考虑设置防水闸门。 ② 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 ③ 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④ 老矿井不具备建筑水闸门的隔离条件,或深部水压大于5MPa,高压水闸门尚无定型设计时,可以不建水闸门,但必须制定防突水措施。 5.4 注浆堵水装备 5.4.1 井巷工程在穿过强含水层或穿过与强含水层沟通的构造破碎带,导水断层,陷落柱等之前,都必须探水前进,并应采取超前予注浆封堵加固措施,并配备钻机和整套注浆设备。 6、矿井抽采瓦斯装备 6.1 矿井抽采瓦斯工程必须经过专项工程设计,根据设计配备足够的设备器材。 6.2 抽采管路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6.2.1 优先选用矿用聚乙烯塑料管、快速管接头、聚氨酯等新材料、新设备。 6.2.2主管、干管、钻场及其它必要地点应装设瓦斯量测定装置。 6.2.3 抽采钻场、管路拐弯、低洼、温度突变处及沿管路适当距离(间距一般为200m~300m,最大不超过500m)应设置放水器。 6.2.4 抽采管路分岔处应设置控制阀门,阀门规格应与安装地点的管径相匹配。 6.2.5 地面主管上的阀门应设置在地表下用不燃性材料砌成、不透水的观察井内,其间距为500m~1000m。 6.2.6 在敷设倾斜管路时,为了防止管路下滑,应采用管卡将管子固定在巷道支架上。管卡间距在巷道倾角≤30时,间距一般为15m~20m;在巷道倾角30时,间距一般为10m~15m。当沿竖井敷设抽采管路时,应将管道固定在罐道梁上或专用管架上。 6.2.7 通往井下的抽采管路应采取防雷设施。 6.3 抽采设备及抽采泵站应满足下列要求 6.3.1 抽采瓦斯泵宜优先选择水环式真空泵。干式抽采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的安全装置。 在一个抽采泵站内,抽采瓦斯泵及附属设备只有一套工作时,应备用一套;两套或两套以上工作时,其备用量可按工作数量的60计。 抽采瓦斯泵房附近管路应设置自动放水器及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装置,设置放空管,放空管的管口要高出泵房房顶3m以上。 抽采瓦斯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及其它电气、检测仪表均应采用矿用防爆型。 抽采瓦斯泵运转时,必须对泵水流量、水温、泵轴温度等进行监测、监控。 抽采瓦斯泵房必须有直通矿井调度室和矿井变配电所的电话。 6.3.2 井下移动抽采瓦斯泵站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 6.3.3 钻机备用量可按工作台数的60计。 抽采系统管材的备用量可取2~5。 6.4 监测、监控 6.4.1 矿井抽采瓦斯系统必须建立监测、监控系统,随时随地监测抽采管路中的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度及一氧化碳等参数,同时监测抽采瓦斯泵站内瓦斯泄露等。当出现抽采瓦斯浓度过低、一氧化碳超限、泵站内有瓦斯泄露等情况时,应能报警。 6.4.2 抽采瓦斯泵站内应配置专用检测瓦斯参数的仪器仪表。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说明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禁止”。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 第 18 页 共 61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P MT*****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standard for the equipment of ventilative safety of collidry 条 文 说 明 目 次 2 矿井通风、气体检测及救护类装备 19~24 2.1 低瓦斯矿井 2.2 高瓦斯矿井 2.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4 矿山自救救护设备 3 火灾检测和防灭火装备 25~28 3.1 火灾检测 3.2 防灭火装备 3.3 矿井消防 3.4 防火门 4 矿井防尘、防爆及隔爆装备 28~30 4.1 矿井粉尘检测 4.2 矿井防尘 4.3 矿井防爆 4.4 矿井隔爆 4.5 煤层注水 5 矿井水害防治装备 30~31 5.1 排水装备 5.2 探防水装备 5.3 防水闸门 5.4 注浆堵水装备 6 矿井抽采瓦斯装备 32~32 6.1 抽采瓦斯系统 6.2 抽采器材 6.3 抽采管路系统 6.4 抽采设备及泵站 6.5 抽采监测、监控 2、矿井通风、气体检测及救护装备 2.1.1 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均为矿井通风最基本的装备,1996年版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以下简称原标准)未将其列入似不妥,本次修订将其补入。 本条是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121条规定的,由于自然风压受空气温度的影响,随季节的变化而变化,其大小与方向变化无常,所以造成井下风流忽大、忽小,甚至停滞、反向,通风系统极不稳定。不仅难以完成向井下各工作场所连续不断地供给新鲜空气,稀释和排出有毒有害气体的矿井通风的任务,而且容易导致重大灾害事故。所以本标准规定任何煤矿矿井不能采用自然通风。 矿井备用的主要通风机必须是同等能力的,且包含同型号的备用电机在内,以便当主要通风机或电机突然发生故障时,也能保障矿井的正常通风。 鉴于各矿井或分区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次数有限,为提高设备利用率和节省矿井投资,本标准确定只在矿务局配备1~2台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仪,供所辖各矿井需进行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时共用。 对于第2.1.1第⑥款是根据规程第122条制订的。矿井反风是在矿井发生灾变时的一项重要而有效的风流调度的救灾措施。进风井筒、井底车场、入风大巷发生火灾时,高温烟流和有害气体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采取反风措施后,有毒有害气体由进风井筒排出,从而保证井下人员的安全撤离和缩小灾害范围。 对于第2.1.1第⑦项,是根据规程第121条(五)款制订的。主要通风机出风井口安装防爆装置的作用是,当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时产生的高压气流(冲击波)冲开防爆门或防煤盖得以卸压,避免其冲向主要通风机,从而保证主要通风机装置不被损坏并保持正常运行,高压气流过后防爆门自动关闭。同时,为井下遇险人员的撤离和抢险救灾提供了有利条件。 2.1.2 第①款是根据规程第128条(六)款规定,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1~2台局部通风机,一般掘进工作面配一台局部通风机,混合式通风时配置两台,其中一台压入、一台抽出。而3台局部通风机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将造成正常掘进管理混乱,容易诱发事故。致于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由于两个通风路长短不一,容易造成一台供风富裕,而另一台掘进工作面风不足,并因此引发重大事故。所以一个掘进工作面既不能配置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也不能和其他掘进工作面共用一台局部通风机。 对于第2.1.2 2第②~④款,均是根据规程第128条(五)(六)两款确定的,以保障掘进工作面的安全。 抽出式掘进通风的风筒内为负压,故必须采用金属风筒或以螺旋弹簧钢丝为骨架的塑料布风筒。 2.1.3 ①款是根据规程第106条结合对矿井实际调查结果制订的。这些仪表出厂前,每台仪表的性能指标都必须进行严格检验,并符合该类仪表的质量标准。由于各矿井井型和灾害程度差异较大,各种基本通风和瓦斯管理所需的仪器仪表数量不易给出定量意见,各矿井以实际情况酌定。 对于2.1.3 ②款的规定,是由于井下环境条件较恶劣,使用一段时间后,应对测风仪表的性能和精度进行定期检验,因此要求配置风速仪表检验装置,但风速测量仪表检验装置使用率不高,不必每个矿井都装备,由集团公司(矿务局)和市县煤炭主管部门根据矿井数目和灾害严重程度配备1~2台即可。 2.1.4 矿井气体检测 本条根据规程及有关文件并结合煤矿安全技术发展而制订的。 第①款是根据规程第137、144、147、149条的有关规定,予以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而光学瓦斯检定器、甲烷报警矿灯是根据关于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决定(以下简称四推)的有关规定,予以配备的。 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配用人员,是参照规程第149条有关规定并经调查确定的。矿通风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准确掌握矿井瓦斯情况,因此规定矿井通风管理干部也必须配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低瓦斯矿井也可能存在高瓦斯区,因此不论高突矿井还是低瓦斯矿井,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高浓度(CH4浓度0%~100%)瓦斯检定器。 第②款本条根据规程、并参照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的规定制订的。 根据规程第149条规定,区(队)长、班(组)长必须配带甲烷、氧气测定仪,而按安监装置规定第23条的规定,班组长还应同时配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如此则该类人员配备的仪器重复。据调查,甲烷、氧气测定仪主要在井下停风地点、火区观测或井下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用于检查氧气浓度,以及在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恢复通风时同时检查瓦斯、氧气浓度,因此只须在矿通风主管部门和通风区队配备必要数量,中、小型矿井5~15台,大型矿井20~45台即可满足生产需要。 参照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所有矿井都必须配备必要数量的便携式一氧化碳、甲烷、氧气测定仪等。其数量根据调查,按矿井采区数目配备较为适当。一氧化碳检定器的数量也可按矿井同时开采的自然发火煤层工作面个数的2倍配备。 第④款是根据四推有关每个矿井都要建立仪器设备的维修校正室的规定制订的。 为使光干涉甲烷检定器能及时校准并有利于生产,各矿均应配备光干涉甲烷检定器检定装置,鉴于各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的数量,因此配备数量一般为1~2台。 第⑤款是根据四推有关每个矿井都要建立仪器设备的维修校正室的规定制订的。 鉴于各矿井的气体测量仪表数量,少的数十台,多则几百台,为使气体测量仪表能及时校准并有利于生产,因此各矿均应配备气体仪表校验装置。其数量应根据矿井气体测量仪表的数量,按中、小型矿井1~3台,大型矿井3~8台配备。气体仪表综合试验台宜在2.4Mt/a及其以上大型矿井装备2台。1.8Mt/a及其以下矿井可在集团公司(矿务局)装备2~3台,集中统一进行气体测量仪表的校验。 第⑦款主要根据四推有关集团公司(矿务局)通风实验室必须装备标准气样配气装置的规定制订的,结合调研结果,确定各矿务局按1~2套装备。 2.2 高瓦斯矿井 2.2.1 本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的有关规定制订的。 按规定在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在此情况下,使用轻型风动钻机(重仅15kg)打排放钻孔、抽放孔、采样孔、浅注水孔等最为适合。根据调查,每个采区配备1~2台较为合适。 2.2.2、2.2.3、2.2.4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要求,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同时根据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第14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掌握煤层瓦斯压力、含量及其它等参数,因此本标准要求高瓦斯矿井配备瓦斯压力测定仪、瓦斯含量测定仪及钻孔瓦斯流量计。 2.2.4 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采用U形通风时,上隅角瓦斯较易超限,严重影响安全和制约生产,为此本标准对高瓦斯矿井配备塑料气动局部通风机,用以解决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超限和积聚。根据调查,每个采煤工作面配备1~2台较为合适。 2.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除瓦斯灾害严重外,还须进行突出防治,因此除应配备本标准2.1、2.2条规定的设备外,还应配齐规定的设备。 2.3.2、2.3.3 本条是根据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关于“突出危险性预测”的规定制定的。 2.3.3 本条是根据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关于“设置避难所或急救袋”的规定制定的。 2.4 矿山自救救护设备 2.4.1 本条参照煤矿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84煤安字第1071号文]和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制订的,其数量根据矿井相关调查,按两个班井下交接期为自救器使用量最大时段,再加510备用,既能满足安全需要,也不致造成装备的闲置浪费。 2.4.2 根据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及其附录的要求,所有矿井都应配备自救器气密检查仪,天平等检验装置。 自救器气密检查仪的配备数量,应与自救器的数量相适应。煤矿安全仪器产品技术数据简明手册1991年版意见认为,每200个自救器配备1台检查仪为宜,本标准予以采纳。 2.4.3 本条是根据煤矿救护规程中辅助矿山救护队的技术装备的规定制订的。其数量以煤矿救护规程中辅助矿山救护队最低限度技术装备为准。 3、火灾检测和防灭火装备 3.1 火灾检测 3.1.1 根据基本要求第三(二)条1和9款要求,每个矿井都要建地面试验室,对井下气体进行经常性检测和分析化验。 3.1.2 本条是根据下列文件精神结合矿井生产实践制订的。 根据矿井防灭火规范第32条的规定,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装备分析CO、CO2、沼气可燃气体和氧气的气相色谱仪,本标准予以采用。 考虑到该仪器既可检测火灾标志等气体,又能标定配气站标准气样,用途广泛,故本标准确定每个自燃矿井至少配备1套,根据所属矿井数目和自燃严重程度,矿务局也应配备1~2套以备矿务局对所辖各矿井防灭火管理之需。 3.1.3 本条根据规程第241条和矿井防灭火规定第30条的规定制订的。 通过对易自燃和自燃矿井井下空气,温度及其它火灾征兆的连续监测,可以预测预报出矿井发生井下火灾的可能性和危险性,从而达到预防和消除火灾的目的,因此本标准规定易自燃和自燃矿井必须建立矿井火灾监测系统。 3.2 防灭火装备 3.2.1 本条根据规程第232、233条、规范第10.2.4条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部分重点任务第二(三)条意见制订。条件合适的自燃矿井对防灭火灌浆应予优先采用。 3.2.2 本条是根据规程第238条的规定编制的。采取氮气防灭火应有稳定可靠和气源,否则由于注氮量过小、浓度过低而达不到预期的防灭火效果。同时若没有完善的输氮管道和监测系统,则可能发生泄氮伤人事故。 3.2.3 喷洒阻化剂是规程第235条的规定的必须采用的基本防火措施之一,本标准予以采用。其阻化剂喷射泵的配置数量是根据调查确定的。 3.2.4 本条是根据矿井防灭火规范第26条和基本要求第三(
展开阅读全文

资源标签

最新标签

长按识别或保存二维码,关注学链未来公众号

copyright@ 2019-2020“矿业文库”网

矿业文库合伙人QQ群 3073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