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产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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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集团有限公司 煤炭产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煤炭产业的需要,公司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部委对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参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参考其他大型企业的煤炭产业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安全管理模式实际,编制了公司煤炭产业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第二条 主要编制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煤炭法; 3.矿山安全法; 4.煤矿安全规程;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7.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9.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0.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1.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1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13.煤矿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14.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15.中国XX集团公司系统规章制度汇编; 16.其它相关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所属经营、管理煤矿企业的公司。 公司煤炭产业安全管理制度之一 安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实现科学决策,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是各级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保证,各级领导应按照要求参加会议,结合各自分管工作,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 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四条 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总结上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部署本季度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安全办公会议召开之前,安全监察部、各事业部等相关部门要根据会议议题作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六条 安全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总经理工作部、安全监察部、煤炭事业部、煤化工事业部、物流事业部、煤化工事业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资产部、计划发展部、党群工作部、监察审计部、信息中心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扩大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总经理因公外出时,可委托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力求重点明确,务实高效,内容主要包括 (一)传达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有关要求,研究部署实施意见; (二)听取公司各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包括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及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公司总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事故隐患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 (三)研究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确定年度、季度和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对安全生产投入、培训、制度建设、考核奖惩等工作做出安排; (四)听取发生死亡事故和各类重大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有关工作汇报,及时做出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安排,议定善后处理意见,分析事故原因和应汲取的事故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研究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五)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按照“四定”(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的原则,提出整改要求,限期完成有关隐患的整改; (六)研究制定生产施工企业年度安全控制指标,确定下季度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 (七)研究解决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宜。 第八条 总经理工作部做好安全办公会议记录,对议定的事项、决定、落实的责任人、措施、期限等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执行,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一并存档备案。 第九条 安全监察部对安全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做好跟踪监督落实。 第三章 子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条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每月应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安全问题。 第十一条 已经建立规范董事会的,董事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定期听取经营管理者的汇报,做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结合企业实际,细化本单位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并督促落实。 第四章落实和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办公会议应形成完整的会议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作为安全检查和责任制落实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安全办公会议召开不认真的,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公司煤炭产业安全管理制度之二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公司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做到各级单位层层有责任,各岗位员工人人有指标,建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激励广大职工自觉搞好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目标制定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国家对中央企业的严格要求,在国有企业中具有先进性。 第三条 公司各子公司的年度安全控制指标要符合公司中长期规划目标要求,具体指标标准要高于行业同期的平均水平。 第四条 安全目标保证体系实行个人保班组,班组保区队,区队保项目部,项目部保矿(处),矿(处)保企业,各企业保公司,建立自上而下一级抓一级,自下而上一级保一级的安全目标保障体系。 第二章 目标内容 第五条 公司煤炭行业总体安全目标是“两杜绝,一控制”,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杜绝瓦斯煤尘事故,有效控制零星伤亡事故,地面企业努力实现零死亡。 第六条 对子公司考核目标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不发生较大及以上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运输、火药放炮事故;不发生其他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 第七条 煤矿安全事故的划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目标管理的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公司中长期安全目标,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制定公司年度或阶段性安全生产目标,并将公司年度安全目标分解到各子公司。 第九条 公司每年年初下达公司和所属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控制指标,并明确考核和奖惩工作内容。公司总经理与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状书,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各矿(处、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状书,矿(处、厂)主要负责人与各区队、项目部、班组签订安全目标责任状书,各区队,项目部班组与各岗位人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状书,将安全指标层层分解,安全压力层层传递。 第十条 在与各级企业领导人任期责任书中,将安全目标作为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是本单位安全目标管理的总负责人,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安全指标,逐级向下分解,使各级安全目标明确,具体,做到责任层层落实。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应制定本单位安全目标实施方案、保证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并组织有效实施,同时将年度安全目标分解及实施方案、措施等报送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企业应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监管,夯实基础管理,严格安全培训,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责任落实,全面建设系统无缺陷,管理无漏洞,设备无故障的本质安全型企业,作为实现企业安全目标的保证措施。 第十四条 各级企业结合目标管理,建立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层层责任分明,事事落实到人,上至单位安全目标管理第一责任人,下至每个职工,人人肩负安全重担。 第四章 检 查 第十五条 强化安全目标实施过程管理,加强检查和考核。各级企业应建立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治理隐患、现场办公、安全奖惩等确保安全的工作制度,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保证各级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十六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目标的考核,对各子公司安全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定期对安全目标实施效果进行评定,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奖优罚劣,同时制定保障措施,组织下一阶段安全目标的实施。 第十八条 按照公司规定,分季度和年度对各子公司安全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公司考核和奖惩规定,对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进行奖励,对未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坚持“安全一票否决”的原则,年度未能实现安全目标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按公司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企业负责人风险抵押金按有关规定兑现,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取消本年度的评优资格。 第二十条 以安全目标管理为主要内容,建立以安全为重点的干部考核制度,把安全业绩作为管理人员晋升奖励的重要因素。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公司煤炭产业安全管理制度之三 煤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财企[2006]478号)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是指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安全费用应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教育、培训,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二章 标 准 第四条 煤炭生产企业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 3.露天矿吨煤不低于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 公司各子公司应根据行业标准要求及所在行政区域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安全费用具体提取标准,报公司审查、备案。 公司所属煤矿的井型与自然状况分类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时,须经公司批准,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原则,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督促所属基层煤矿企业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公司安全监察部和财务资产部的监督。 第九条 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十条 安全费用应当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年度节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单位,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应当监督所属基层煤矿企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基层煤矿企业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 安全费用及有关维简费由各基层法人单位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安排使用,各级单位要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费用审批制度,每年年初,各基层煤矿企业应将年度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计划报上一级单位审批,各子公司将所属各单位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汇总后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年中发生重大安全工程费用变更时,必须报公司专项研究审批,年终应将年度安全费用使用情况汇总后报公司备案,对个别安全欠帐多、事故隐患大且自身确实无力解决的基层煤矿企业,由上一级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每年各基层煤矿企业制定年度安全资金使用计划,并纳入单位全面预算。根据安全生产实际,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明确完成时间和责任人,报上一级单位审批。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随时接受各级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基层煤矿企业要对安全投入完成的项目及资金支出情况单独建账和统计,账目及统计要清晰、准确。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和安全监察部对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子公司按季度将所属基层煤矿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一条 各子公司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基层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年度终了,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公司煤炭产业安全管理制度之四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09]1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各类煤矿逐步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管理的依法取得各种必备证照的生产矿井(井工矿和露天矿),基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矿井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 第二章 工作标准 第四条 标准制定的依据 (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施行的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标准、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 (三)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煤安监办字[2004]24号);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五)地方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六)中国XX公司关于发展煤炭产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内部规章制度、文件。 第五条 标准的主要内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包括必备条件和专业项目的基本要求等内容。 (一)必备条件。依法取得“六证”(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且合法有效的生产矿井;考核年度内实现安全考核目标,考核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采掘关系正常;按规定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系统,做到抽采平衡;监测监控系统可靠有效;按规定建立防治水、防灭火、防尘系统;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无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专业项目。必须包括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等专业项目。小型煤矿还必须增加地面设施专业项目。标准中应确定各专业项目的必备条件和考核内容。 (三)安全管理专业项目主要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规章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安全培训、安全奖惩等专项内容。 (四)地面设施专业项目主要指“两堂一舍”(即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和职工宿舍)及矿容矿貌。 第六条 各子公司应督促所属基层煤矿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制定的依据、范围、内容,紧密结合本矿井煤炭开采条件、灾害种类和程度、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找准本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适当调整和合理确定各专业项目的评级权重,组织制定本单位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企业制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各项指标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地方关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公司检查考核时,执行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同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考所在省(区、市)的标准。 第三章考核评级 第八条 公司对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评比定级工作参照国家安全监察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制定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实行分级检查考评,采取定期考评与动态抽检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存在问题的扣分按比例计入季检考核评级分数之中(其中定期检查占70,不定期抽检占30), 第十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每年度全面检查一次,各子公司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普查,煤矿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十一条 子公司每季度至少要对照标准开展一次自检,自检自查资料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专业检查验收评分表、存在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等,检查资料必须真实,对没有开展自检自查活动或自检自查资料不齐全、弄虚作假的子公司,按不达标处理。 对子公司组织的季检或抽查,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各被检单位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存在问题及隐患的整改情况按“四定”原则报子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子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组组织复查,对复查时仍未处理的问题或隐患,除对存在问题或隐患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对其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各煤矿企业组织的自检自查活动中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存在问题及隐患的整改情况按“四定”原则报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部门,各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如复查时仍存在未处理的问题或隐患,对存在问题或隐患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应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考核验收采取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每次检查记录应存档,作为年度考核评级的基础材料。 第十四条 公司组织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和级别若低于煤矿单位自检得分和级别时,以公司考核评级确定的得分和级别为准。 第十五条 对考核年度内核准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给予一定奖励,对不重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滑坡和安全隐患多、整改不力的单位予以处罚。集团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奖罚按照年度考核兑现。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公司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各子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子公司要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考核制度,完善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严格考核,使煤矿各生产系统和环节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由点、线、面达标向全过程、全方位动态达标的提升。 第十八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企业实际,结合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及奖惩办法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细则,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设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是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归口部门,负责与安全质量标准化有关的组织、协调、检查资料收集汇总、考核、奖惩以及向上联络等日常综合性管理工作。 子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下设专业检查验收组,进行定期检查验收和不定期的抽查、等级评定、相关资料管理和业务指导等项工作。 第二十条 基层煤矿企业必须设立由行政正职任组长、行政副职(含安全负责人)任副组长,分管专业的有关人员、安监人员为成员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小组,确定专门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部门,指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公司煤炭产业安全管理制度之五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公司员工的安全素质,增强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注重“强制培训、分级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章 培训目标 第三条 公司所有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员工,一律不准上岗作业。 第四条 各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新招收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露天煤矿建设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后重新上岗的,应当重新接受区、队和班组级安全培训。 第七条 公司、各子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持证上岗,且每年参加安全再培训时间不得低于16小时。 第三章培训要求 第八条 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及考核情况。 第九条 通过安全培训和教育,各类人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子公司经理班子(包括安监、生产负责人)了解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发展趋向、现代安全管理的基本方法和原则、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制定、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正确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具备检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安全情况和提出采取工作具体措施的能力。 (二)矿级领导班子、区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安监人员应会按照行业规程要求指挥生产;会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标准和管理标准,掌握质量标准;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熟悉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三)特殊工种和班组长熟悉本工种规程有关规定及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的质量标准,操作、监测安全技术;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和构造,会熟练地使用和操作,并排除一般故障。 (四)一般工种和新工人要了解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及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了解企业重大危险源和本岗位面临的各类风险及排除这些风险的措施和基本知识,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能自救和互救。 第十条 应加强安全培训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机构,配备足够的师资力量和良好的培训场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基地,承担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矿安全教育室专、兼职教育人员、安全监察员、矿山救护队员和特殊工种的培训任务。 第十二条 各基层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教育室,任务是负责一般工种及新工人入矿的安全培训;开展安全教育展览,对事故案例、安全生产经验和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教育;播放有关安全方面的录音、录像;讲授安全技术知识、演示安全仪器、仪表的实际操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性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采取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确保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切实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子公司及所属煤矿应结合实际,开展丰富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采取固定和流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章 职责及分工 第十四条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是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管部门,由各级分管安全的领导每年组织工会、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安全培训和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所需培训教育人员、工种、培训内容造册,并对计划施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计划与组织工作归口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安全监察部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带头自觉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负责建立本单位和所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体系。 第十七条 公司负责组织所属企业负责人、矿处级以上领导和公司总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举办两次各为期一周的安全培训班。 第十八条 公司所属企业负责本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明确分管负责人和有关机构具体负责,落实责任,制定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教育培训的周期,内容、方式、标准与考核办法,保证经费投入,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各基层煤矿企业负责或委托行业专业机构对所属生产矿(段、处)以下的在岗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专职安监员进行全面的教育培训,使各岗位人员都能达到熟悉业务、掌握技能、胜任岗位及特殊工种能持证上岗的要求。 第五章 经费保证 第二十条 安全培训和教育的经费,按照财建[2006]317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提取,各单位都必须保证安全培训和教育的开支。 第六章 检查与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培训教育结业,培训教育部门要进行严格考核验收,并留有记录。对于考核不合格者继续强制培训教育,直至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公司煤炭产业安全管理制度之六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杜绝较大事故和瓦斯煤尘事故,有效控制零星伤亡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企业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为基础来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危险源分级管理制度,努力实现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逐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长效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子公司及基层煤矿企业。 第二章事故隐患分类、分级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具体内容参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执行。 第六条 各子公司应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管理,结合所属煤矿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隐患排查工作实施细则,重点排查。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立即停止生产,及时排除隐患,并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已整改复查完的应及时报告。 第七条 按事故性质和行业事故分类,煤矿事故隐患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共计10类。 第三章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确认与上报 第八条 各基层煤矿区队班组要积极开展日常班前危险预知和风险评价活动,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辨识,分级预警预报。 第九条 煤矿应在日常隐患排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各职能部门分系统、按专业全面排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 第十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季组织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汇总后于下月10日前报送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十一条 各企业报送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事故隐患可能影响的范围及程度分析 (四)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 (五)事故资金的来源及保障措施 (六)整改目标 (七)事故应急预案 (八)整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第四章 事故隐患管理与整改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事故隐患四级排查,五级管理制度;四级排查即班组级、区队级、矿处级和子公司级;五级管理即班组级、区队级、矿处级、子公司级和集团级。 第十三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建立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档案,指导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管理,督促、跟踪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应成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法定代表人任组长,同时必须指定分管领导及专门人员和机构具体负责事故隐患的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掌握本单位事故隐患情况,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 (二)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情况。 (三)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组织从业人员防范重大事故的安全教育培训。 (四)保持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完好有效。 (五)督促、检查、监督实施重大隐患的整改。 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对查处的事故隐患必须建立档案,分类定级管理,制定措施,做到“项目、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五落实。 第十六条 事故隐患的整改贯彻“严格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基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及技术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存在的事故隐患负责整改;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存在的事故隐患负责整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整改的,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对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必须立即停产整改。 第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事故隐患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报告,并纳入计算机管理。 第十九条 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必要时公司组织审查验收。 第二十条 各子公司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煤矿安全规程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责令限期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监察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处罚办法,将逐级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安全监察部、人资部或监察部提出处分建议,并由安全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一)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 各单位、各级安监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基层煤矿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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