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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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盐井一矿矿及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列入“渝煤监办(2011)105号”文分类目录中的10类作业人员,即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含矿井主扇风机)、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等10类作业人员及矿山救护队员。 上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项目部安全办及各用人部门必须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管理档案,确保持证上岗。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 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制度。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予以注销。 第九条 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安全生产处罚规定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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