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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修工区区长 巷修工区区长是本区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巷修工区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巷修工区区长必须合理组织巷修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巷修队(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巷修计划、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3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巷修。 第4条 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 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9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巷修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0条 按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及时排除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11条 负责区队(班、组)巷修计划、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12条 做好井巷维修制度的落实。 第13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5条 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6条 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7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8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9条 组织落实巷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2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巷修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巷修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 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巷修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5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巷修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 巷修工区区长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巷修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巷修工区区长对本工区巷修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在巷修过程中,没有按照巷修计划、安全措施组织施工,巷修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巷修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在巷修作业过程中,巷道维修后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没有组织好巷修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没有组织好巷修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巷修工区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8条 巷修工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巷修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分管的巷修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巷修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巷修工区支部书记 巷修工区支部书记是巷修工区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巷修工区支部书记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配合区长组织本工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 抓好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 第4条 经常组织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5条 参加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 第6条 监督区长、副区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7条 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8条 监督本区队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巷修工区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巷修工区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巷修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巷修工区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不参加工区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巷修工区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巷修工区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巷修工区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巷修工区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巷修工区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在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巷修工区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 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是巷修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巷修工区的技术管理工作。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必须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 编制的巷修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 定期复查巷修作业规程,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 负责巷修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必须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 定期组织对巷修工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8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9条 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0条 分析研究工区安全生产动态,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1条 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有关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巷修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6条 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对巷修工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巷修工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在编制的巷修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巷修班组长 巷修班组长是巷修施工现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巷修班组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巷修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巷修班组长必须合理的组织巷修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本班组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在需要连续作业的巷修地点进行作业时,巷修班组长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3条 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员(验收员)一起对作业地点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 第4条 协调好各工种之间的工作,根据其工种和工作要求、巷修计划和操作规程等组织巷修施工。 第5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巷修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第6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7条 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8条 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9条 巷修施工中需要放炮的,巷修班组长要监督放炮员执行放炮有关规定,并协助放炮员进行检查和警戒等操作。 第10条 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立即纠正、汇报。 第11条 保证巷修工程质量。 第12条 组织落实巷修劳动安全竞赛、巷修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13条 发现巷修工作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不能正常工作,巷修班组长应及时汇报。 第14条 巷修工作地点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的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5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6条 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顶作业。 第1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巷修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巷修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 巷修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巷修班组长对本巷修班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没有按照巷修计划、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学习,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巷道维修后的支护质量、巷道形状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巷修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巷修班组长负主要责任。 第27条 巷修施工中放炮未执行放炮有关规定的,巷修班组长负主要责任。 第28条 不认真协助放炮员进行检查和警戒等操作,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发现作业地点顶板情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巷修工作检查不认真,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巷修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4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仍安排工作操作,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巷修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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