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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7 生产事故考核办法 我矿生产系统环节复杂,影响因素较多。随着矿井生产机械化水平的提高,为进一步加强机电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开机率,减少生产事故影响,确保矿井的生产能力,特制定生产事故考核办法。 各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生产系统管理,做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坚持正常的设备检修制度,保证系统运转和运行。 一、生产事故的汇报 1、坚持生产事故汇报制度,发生生产事故后,事故单位要如实向矿调度室汇报,隐瞒事故不报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发生事故后迟报的,对单位罚款500元,有专业调度的单位,对调度员考核100元,并联责考核党政主要领导、跟班副队长(或单位值班领导)各100元。如果事故地点距电话较远时,事故汇报时间与发生时间相差不得超过20分钟。 2、事故单位汇报生产事故时,要准确汇报事故的发生时间、事故地点、汇报人单位、姓名、事故的组织处理情况,报告事故的影响范围。事故处理好以后,向调度室汇报处理好的时间,汇报不全的罚事故单位200元,由单位落实到责任人。 3、事故单位在处理生产事故过程中或处理事故需从地面下配件或设备的,根据事故的处理进度、配件或设备的运送进度,随时向矿调度室报告处理进程,直至该事故处理好为止。否则罚事故单位200元。 4、对发生的生产事故,有可能当时对故障判断不清,可以在查明原因后进行补充汇报。在进行故障原因汇报时应使用专业术语。 二、生产事故的考核 1、采掘生产系统 (1)采掘单位发生煤机、溜子、电气开关、皮带、耙装机、绞车等电气机械设备故障影响的生产,每小时罚款100元。 (2)采掘工作面发生跑风、漏水影响生产的,每小时罚款100元。 (3)两个以上采掘单位(或其它施工单位)使用同一系统,而其中一个单位影响其它单位生产的并列影响事故,影响生产1小时以内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影响生产两个小时以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400元;以此类推。 (5)采掘单位发生顶板等影响事故,影响当班计划产量和计划进尺的,生产事故连续影响生产达8小时以上的,按每小时100元罚款,但最多不超过3000元。 (6)采区煤流系统发生煤仓卡楼、窜仓,除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外,对生产影响大或影响其它单位生产的还要按第(4)款处罚影响生产的责任。 2、辅助生产系统 (1)主副井提升系统(包括地面选煤厂影响主井提升和水提)发生事故影响生产,每半小时罚款100元。 (2)大煤流系统(除主井提升和大巷运输以外的)发生事故影响采掘生产,每小时罚款200元。 (3)大巷运输、轨道上下山、地面副井口至矸石山,发生生产事故,影响材料、车皮供应、大巷拉煤,每小时罚款200元。 (4)选煤厂煤炭装车外运系统影响煤炭外运,影响矿井生产,每小时罚款200元;影响洗煤生产,每小时罚款100元。 (6)供风供水系统(包括静压水)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其中影响全矿井生产的,每小时罚款300元;影响一个采区生产的每小时罚款200元;影响一个工作面或掘进头生产的,每小时罚款100元。 (7)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其中影响全矿井生产的,每小时罚款500元;影响一个采区生产的,每小时罚款300元;影响一个工作面或掘进头生产的,每小时罚款200元。 (8)注浆管路系统发生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 3、检修 (1)矿井系统的机电设备检修必须有检修报告,检修单位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报送检修项目报告,否则每次对该单位罚款500元。 (2)正常的生产检修必须在报告时间内完成,检修超时影响生产1小时以上的,按生产事故系统分类标准进行追查考核。 4、说明 以上各条,影响两个以上工作地点的即为影响一个采区;影响时间以半小时为考核单位的,影响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按半小时考核;影响时间以小时为考核单位的,影响30分钟以上按小时考核。 三、事故的追查 1、按照一事故一追查一分析的原则,各单位对本单位发生影响生产的事故都必须自行追查原因,落实责任人。 2、影响生产较严重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故责任单位初步追查分析,拿出书面报告后,生产部作进一步追查,落实责任。 (1)事故影响到两家以上单位的; (2)事故影响范围较大的; (3)事故责任不清、互相扯皮的; (4)事故影响特殊的; (5)不能确定责任单位的; 四、考核说明 1、因自然因素、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影响,或遇有非常特殊的原因不在考核之列。 2、为促进全矿机电设备管理,严格控制生产事故影响,矿对综采、综掘、机电科、运输科、皮带队、选煤厂等单位规定月度生产事故影响时间定额,各单位在影响时间定额内每减少影响1小时,奖励单位500元,奖罚两条线,可相互抵扣,在矿月度考评中兑现。凡是当月隐瞒事故的,无论事故大小,一律取消奖励,对隐瞒事故的单位加倍考核。 各单位月度生产事故影响时间定额如下 (1)机电科10小时; (2)运输科5小时; (3)皮带队6小时; (4)选煤厂4小时; (5)综采6小时,综掘3小时。 4、因不负责任等个人行为造成的生产事故,查明原因后根据情节轻重要给予加倍罚款、停工待岗、直至开除矿籍留矿查看等处罚和处分。 5、遇有特别严重影响生产的事故,生产部可根据情况给予一次最多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达到等级事故的由安全科追查按矿1文考核。 6、本办法仅限于生产事故的考核,原生产管理办法中的生产事故考核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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