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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流出与信用管理审批权限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项目公司在资金流出、经营事项和财务事项等方面的审批权限,做到职责分明,防范经营及财务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金流出的管理与控制,主要包括公司与客户、供应商、承包商、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政府机关等外部单位之间发生的销售或采购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等经济行为和往来关系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资金流出事项。 凡涉及公司资金流出、经营和财务事项,都必须实行事前有预算,预算调整有申请,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双人审核、付款和报账时双签相结合,重大、重要事项报董事会批准的办法。 二、日常费用性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三条 公司日常经营中所发生的经营费用和管理费用必须遵循年度财务预算(或月度资金支出计划),在年度预算内执行总额控制,并且与业务进展合理匹配。 预算范围内的资金支出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双人审批,预算范围外的支出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支付。无论预算内或预算外的支出,若一次性资金流出金额超过10万美元时,必须报董事会审批。 三、经营性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经营性事项包括公司在日常业务中与客户、供货商、中介机构等签订的地质勘探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工程建设合同、销售合同、佣金协议、运输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 经济性支出的行为尽可能签订合同,合同金额无论大小,一律执行按额度、分级会签;经批准后,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署合同。 凡涉及到关联方交易的合同必须报董事会审批。 (一) 地质勘探和规划设计合同 勘查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矿床的勘探和矿区的规划设计合同不论金额大小必须报董事会批准。 (二) 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 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包括当地采购和国外进口。凡涉及到关联方的材料和设备采购必须报董事会审批。 1、当地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由采购部门询价比较,经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会签后签署。单笔合同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报董事会审批。 2、当地没有相关材料或设备,需从中国进口的,由***矿产有限公司帮助询价采购,以项目公司的名义与销售方签订进口合同,并自行结算。合同金额超过10万美元的报董事会审批。 (三) 工程建设合同 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须由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概预算作支持。规划设计方案和编制的概预算必须报董事会批准。 合同金额无论大小必须报董事会审批。 (三)佣金协议 无论数额大小,均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双签后,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四) 销售合同 产品的销售价格根据国际市场行情的变动,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50万美元以上的销售合同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尽可能不采用A/D、D/P 结算方式,若有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以上各类经审批后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要根据进度支付相应的款项,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双人签批。严禁无合同付款和预付款。 四、资本投资性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长期投资 项目公司对外的再投资无论金额大小,由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购置和投资 公司购置或投资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照公司预算管理规定执行。预算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置或投资,由经办人询价比较,经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审批。预算范围外固定资产的购置或投资,通过预算调整申请,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或经董事会批准后,纳入年度预算调整申请。 五、资金拆借性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资金拆借性事项是指公司对股东、子公司和其他关联单位提供的非正常业务性质的短期资金融通。 对外资金拆借,无论金额大小,须由经办部门提请,经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审批后,报董事会最终批准,签订有关协议,并提供相应保证。 六、融资借贷性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融资借贷性事项包括银行借款和贸易融资借款。 项目公司向往来银行申请的信用担保贷款,资产抵押贷款、外债贷款等,以及利用国际贸易单证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贸易融资借款包括出口押汇、进口押汇、票据承兑或贴现等,无论金额大小,须报董事会批准。 七、或有负债性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或有负债性事项包括申请办理的进口信用证、出口银行保函业务和对外提供的信用担保。 (一)进口信用证 签订进口合同后,根据下列规定办理信用证有关审批手续。信用证对外签字根据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安排办理。 单笔信用证金额在5万美元以下,信用证的开立、修改不包括增额修改后信用证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修改、承兑、撤销、展延等由业务部门测算效益、提出申请,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双人审批后交银行办理。单笔信用证金额再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的,须由董事会批准。 (二)银行保函 在执行出口合同时根据合同要求须向往来银行申请出具银行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由业务部门提出,经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批准,由财会部门统一向有关银行申请开立保函。 (三)对关联单位等出具信用担保 严禁对外出具任何性质的信用担保。 八、其它涉及资金流出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对于上述各条未明确规定的业务,若需发生资金流出,金额在1万美元以下,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审批;金额在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经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 九、有关说明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有关金额的限制均包括等值其它货币和物品。 第十三条 有关审批的说明 任何申请和批复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口头批复无效。 若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意见不一致,各自书面表述意见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签字样本 有关需递交金融机构的授权签字样本将由财务部统一行文通知往来金融机构执行。 第十五条 再授权 若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因出差或休假等原因暂时离开公司,则应明确将有关资金流出审批权暂时授予本部门其他人员,但该授权必须经过董事长批准。该授权和批准应有书面记录。 若总经理或财务总监离开公司前没有正式授权他人,遇资金流出事项审批时,则通过传真给予批复,审批人回到公司后补签。 第十六条 违规处罚 任何员工越权办理任何公司与外部往来事项者,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若有触犯法律行为,公司将有关事项和涉嫌人员交司法机关处理。 任何越权行为或个人行为造成的各种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十、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公司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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