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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卷第2期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12 No12 2002年6月Journal of China U niversity of GeosciencesSocial Sciences EditionJun12002 论破坏性采矿罪 吴 占 英 Ξ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0 摘 要破坏性采矿罪出现于我国刑法典尚属首次。本文探讨了该罪的沿革、概念、构成、适用、处罚等问题。 关键词破坏性采矿;犯罪;探讨 中图分类号 D92413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2016922002 0220072203 破坏性采矿罪出现于我国刑法典尚属首次。现 行刑法第343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 定,采取破坏性的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 源严重破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同时,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 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本文拟对该罪 进行探讨。 一、破坏性采矿罪的立法沿革 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 础。我国绝大部分的能源、70左右的工业原料来 自矿产资源。没有矿业为国民经济和其他行业提供 所需要的能源和矿产品原料,整个经济建设事业就 难以运行和发展。同时,矿产资源还是一种不可再 生的资源。我国虽然从总量上说矿产资源丰富,但 从人均的角度讲矿产资源储量却十分有限,有些重 要矿种的储量还不能满足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与利用,我国 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矿产资源 法 、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等。 其中,1986年制定、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 还以附属刑法的形式将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矿行为及 破坏性采矿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依照1979年刑 法第156条规定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处罚。 “应当说,对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以故意毁坏公私财 物罪论处是不伦不类的。 ” [1]这一规定有其明显的缺 陷。因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与一般财物相比其 重要性要大得多,故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比一般的 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将该种行为 依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罚,难以做到罪刑相适 应。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不等于对财物的毁坏, 因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并没有使矿产的价值和使用 价值遭到丧失,所开采的矿物仍然具有价值和使用 价值,其破坏的只是矿物的蕴藏量和可开采性[2]。 有 鉴于此,这次修订1979年刑法时,立法部门对矿 产资源法 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必要的修改与吸收,在 新刑法第343条第二款设立了破坏性采矿罪。 二、破坏性采矿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一破坏性采矿罪的概念 根据现行刑法第343条第二款规定所谓破坏 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 性的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行为。 二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特征 11 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 资源的管理制度。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要 求,开采矿产资源不但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而且开采人要使用合理、科学的方法进行开采,以 求矿产资源利用价值的最大化。行为人采取破坏性 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正是对这种管理制度的破坏。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矿产资源,其他资源不能成 为本罪的对象。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之规 定所谓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 Ξ收稿日期2001207210 作者简介吴占英1964 , 男,河北深泽县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实际 上,矿产资源就是矿物,而且是天然矿物,合成矿 物不是矿产资源[3]。 21 客观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 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具体由以下要素构 成 1必须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这是构成本 罪的前提。这里所言“矿产资源法”是广义的,是 指包括矿产资源法在内的一系列矿产资源保护 与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2采取破坏性的方法开采矿产资源。这一行 为方法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要条件。所谓“采取破 坏性的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在开采矿产资源过 程中,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不合理的开采 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违反开采回收率、采 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的指标进行采矿的行为,如 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厚弃薄等等。矿产资源 法第29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 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 采回收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 要求。 ”所谓“合理的开采顺序”,是指保证回采作 业安全,资源合理回收和采矿效益好的开采顺序; “合理的开采方法”是指生产安全、采矿强度高、矿 产损失和贫化率低,矿产资源利用率好及经济效益 高的开采方法;“选矿工艺” 是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 将矿物原料中的有用成分、无用矿物和有害矿物分 开,或将多种有用成分分离开来的工艺过程。按照 这一规定,采矿单位和个人在开采矿产资源时,必 须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安排开采顺序;必须采用技术 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开采 回收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这三项指标必须 达到设计要求,以使矿产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充分 回收和有效地综合利用。如果不按上述标准和要求 采矿,就是破坏性开采,而破坏性开采必将造成矿 产资源的破坏和浪费。另外,矿产资源法 第30条 还规定“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 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 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 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 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 破坏” 。这一规定要求,采矿单位和个人在采矿过程 中的各个环节上,要杜绝“单打一”及只顾眼前利 益、 局部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 全局利益的做法。 违 反上述保护性开采的规定精神采矿的,其采矿行为 也是破坏性开采。 3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这是构成本罪必 不可少的结果性要件。何谓“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 坏”,法律未作明确的规定。有的认为,“所谓造成 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是指由于行为人的破坏性开采, 使矿区内尚未开采的矿产资源无法继续开采,或者 对以后的开采工作造成了严重障碍,以及严重影响 以后开采的矿产品的产量、质量等” [4]。有的认为,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这主要指造成矿产资源破 坏面积很大的;致使某一区域的重要矿产资源迅速 丧失开采价值的;致使珍贵稀有的矿产资源损失严 重的,等等” [5]。有的认为, 这里的“造成矿产资源 严重破坏”,“是指使矿体、矿脉受到严重损坏;严 重影响了国家的整体开采计划等” [6]。笔者认为, 上 述种种解释,从不同的角度界定了“造成矿产资源 严重破坏”的范围,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为了司法 中统一标准起见,有关部门应当对这一问题作出明 确的解释。 31 主体特征。关于本罪的主体,绝大多数人认 为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但也有 少数学者认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指取得 采矿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 [7]。 笔者同意少数人的观 点。现行刑法第343条第二款关于破坏性采矿罪的 规定是由矿产资源法第44条修改而来的。该条 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 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 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156条的规定 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从这一规定中的 “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语看得很清楚构成破坏 性采矿罪的主体只能是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 和个人,因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特殊主体。 41 主观特征。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学界认识 不一①有的认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8], 至 于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则未言明。②认为本 罪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 [9]③ “至于过失能否构 成本罪,学术界尚存在争论,但多数学者持否定意 见” [10]。 笔者认为, 行为人犯本罪其主观心理一般表 现为间接故意,但从理论上讲,直接故意和过失也 不是不可能构成本罪,只不过实践中这种情况极少 发生。 三、认定破坏性采矿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37第2卷第2期 吴占英论破坏性采矿罪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因破坏性开采而造成矿产 资源严重破坏的,才构成犯罪;仅有破坏性开采行 为,但尚未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或者虽有破坏性结 果的发生但尚不严重的,均不能认定犯罪。对于这 种情况,只能按一般违法处理。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在此问题上,主要应注意非法采矿罪与本罪的 区别。二者的区别在于①主体特征不同。前罪为 一般主体,没有取得相关矿产开采的主体资格;而 后罪为特殊主体,已取得相关矿产采矿的主体资格。 ②行为特征不同。前罪在行为特征上表现为非法采 矿,但其手段不一定是破坏性的;后罪在行为特征 上表现为使用破坏性方法采矿。 ③成罪标准不同。 前 罪的成罪标准是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 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而后罪的成罪标准并无“经 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要求,成罪的结 果性条件也不同于前罪前罪只要“造成矿产资源 破坏的”即构成犯罪;而后罪只有“造成矿产资源 严重破坏的”才构成犯罪。④量刑档次不同。前罪 有两个量刑档次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3年以 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 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而后罪只有一个量刑档次即造 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可见,后罪的法定最高刑略低于 前罪。 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是,行为人在实施非法采 矿的过程中,又采用了破坏性方法,且对矿产资源 造成了严重破坏,对此,是以一罪还是以数罪定罪 呢有人认为,此种情形构成吸收犯,应按吸收犯 的处理原则处理[11];但也有人认为,“如果未取得采 矿许可证的人或单位采取破坏性的方法开采矿产资 源,则应以非法采矿罪论处” [12]。笔者认为, 此种情 形中不存在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吸收关 系。 成立吸收犯的前提条件是需要有两个犯罪存在。 而在上述情形中,行为人的行为显然已构成非法采 矿罪,但其行为并不成立破坏性采矿罪。因为破坏 性采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已取得采矿主体资 格的单位和个人,而此情形中的行为人是没有取得 矿产开采主体资格者,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破坏性 采矿罪。既然行为人的行为只成立一罪,当然也就 无所谓吸收犯可言。总之,上述情形只成立非法采 矿罪一罪,但鉴于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方法采矿,因 此,量刑时应适当予以从重处罚。 四、破坏性采矿罪的处罚 刑法第343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犯破坏性采 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参考文献 [1] 陈兴良 1 刑法疏议[M ]1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1 [2] 苏长青 1 新刑法导论下册 [M ]1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 20001 [3] 蔡守秋 1 环境资源法学教程[M ]1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1 [4] 赵长青 1 刑法学下 [M ]1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1 [5] 何秉松 1 刑法教科书[M ]1 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 19971 [6] 陈兴良 1 罪名指南下册 [M ]1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 20001 [7] 王作富 1 刑法学[M ]1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 版社, 20001 [8] 肖扬 1 中国新刑法学[M ]1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1 [9] 吴振兴 1 刑法新立罪的理论与实践[M ]1 长春吉林大学出 版社, 19981 [10]高铭暄,马克昌 1 刑法学下编 [M ]1 北京中国法制出 版社, 19991 [11]李培泽 1 新刑法适用[M ]1 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81 [12]王作富 1 刑法[M ]1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1 On the Cri me of M in ing in a DestructiveWay WU Zhan2ying L aw S chool,S outh2Central U niversity f or N ationalities,W uhan430074,China Abstract The cri me ofm ining in a destructivew ay appears in China’s Cri m inalL aw for the first ti me1This paper makes a tentative study on the problem s about the evolution, the concept, the constitution, the appli2 cation and the punishment of the cri me1 Key words m ine in a destructive w ay;cri me; probe 47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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