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应急规发【2024】2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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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晋应急规发20242 号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 限员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省属国有重点煤 炭集团 为严格煤矿劳动定员管理,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从源头 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单班 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矿安2023129 号)和有关 政策规定、规范标准要求,结合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省应 - 2 - 急管理厅、 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制定了 煤矿单班入井 (坑) 作业人数限员规定实施细则,经 2 月 1 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实施细则 2.井工煤矿单班入井作业 “确需增加人员” 申请登记书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2 月 4 日 - 3 - 附件 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 实施细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严格煤矿劳动定员管理,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 力,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矿安2023129 号)和有关政策规定、规范标准要求,结合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西省省内所有的生产、建设煤矿。 第三条第三条本细则中的煤矿类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围的界定如 下 (一)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 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 井。 (二)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 的区域; 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 流汇合处的区域。 第四条第四条煤矿是落实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制度的责 任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明确限员管理分管负 责人和相关机构及职责,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入井(坑)作 业限员制度和减人计划,明确减人目标,落实井(坑)下工作时 - 4 - 间管理制度,加强限员管理,确保达到限员要求。 第第五五条条井工煤矿单班入井作业人数应符合 煤矿单班入井 (坑) 作业人数限员规定 第四条规定, 同时严格落实省有关 “减 人提效”工作要求。 井工煤矿单班入井作业人数规定井工煤矿单班入井作业人数规定 生产能力 K (万 t/a) 灾害严重矿井 (人) 其他矿井(人) K60200100 60K120300180 120K180400200 180K300 500 280 300K500400 K500450 井工煤矿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 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 数分别应符合 煤矿单班入井 (坑) 作业人数限员规定 第五条、 第六条规定。 井工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井工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 矿井类型 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人) 检修班生产班 灾害严重矿井4025 其他矿井3020 - 5 - 井工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井工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 矿井类型综掘工作面(人)炮掘工作面(人) 灾害严重矿井1815 其他矿井1612 第第六六条条露天煤矿单班入坑作业人数应符合 煤矿单班入井 (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第七条规定。 露天煤矿单班入坑作业人数规定露天煤矿单班入坑作业人数规定 生产能力 K (万 t/a) 剥采比 R (m 3/t) 单班入坑作业人数 (人) K100 R680 R6120 100K400 R6200 R6250 400K1000 R6300 R6400 1000K2000 R6550 R6650 2000K3000750 K3000850 露天煤矿入坑通勤车最大乘坐人数不得超过 29 人,一个爆 破区域(100 米范围内)作业人数不得超过 9 人,采剥设备之间 安全距离、运输设备行驶前后安全距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 程有关规定。 - 6 - 第第七七条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审查必须符合 煤矿 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和本细则要求,明确煤矿单 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采掘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建设矿井施 工二、三期工程时,每班同时进行掘进作业人员不得超过 100 人 (灾害严重矿井实施超前治理的除外)。 第第八八条条井工生产煤矿入井作业依法依规外包工程施工人 员、 需通过现有井口入井进行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伸的建设项目 外包工程施工人员, 露天煤矿剥离工程依法依规外包工程施工人 员,要纳入煤矿统一管理,计入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 第第九九条条停工停产整改的煤矿应制定整改方案, 限定单班下 井人数,落实“一停四不停”(停产,不得停电、停风、停止瓦 斯检测、停止排水)措施。整改时同一作业地点控制在 10 人以 内, 并向煤矿上级公司或主体企业报批, 按照属地分级监管原则, 同时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整改作业。 第第十十条条煤矿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 矿安全监管监察等执法人员,煤矿上级公司或主体企业检查人 员,煤矿矿级领导及职能部门巡检人员,巡回安全检查员、瓦斯 检查员 (当班专职安全检查员、 瓦斯检查员除外) , 临时运料 (餐) 、 抽排水、设备调校及检修等人员(以上简称“采掘工作面临时性 进出人员”),上述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时,应严格控制时长, 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活动。 第第十一十一条条煤矿交接班期间井(坑)下瞬时总人数(不包含 - 7 - 采掘工作面)不受限员规定限制,应尽量缩短交接班时间,时间 不得超过 2 小时。井工煤矿其他矿井、生产能力小于 180 万吨/ 年的灾害严重矿井交班期间瞬时总人数不得超过本细则第五条 规定的单班入井作业人数的 2 倍,生产能力 180 万吨/年及以上 的灾害严重矿井交班期间瞬时总人数不得超过 1000 人。露天煤 矿生产能力小于 1000 万吨/年的交班期间瞬时总人数不得超过 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单班入井作业人数的 2 倍,生产能力 1000 万吨/年及以上的交班期间瞬时总人数不得超过 1000 人。 交接班期间井(坑)下停止放炮施工、排放瓦斯、火区密闭 和启封、动火、探放水、揭煤、巷道贯通、煤仓清理、过地质构 造(空巷)、井巷大(扩)修(含更换支护)等危险作业,强化 劳动组织,合理划分交接区域,防止人员过度集中。确因在一个 班或一个正规循环难以完成且需要连续施工的危险作业, 应在该 作业结束后组织该作业地点或区域人员交接班。 露天煤矿除坑下 固定设备操作人员外,原则上在坑上交接班,不具备条件的应选 择在稳定边坡区域交接班。 第十第十二二条条煤矿要全面推进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采 掘(剥)、钻爆、运输、供电、供排水、监测监控、灾害治理等 系统建设,应用智能化成熟技术装备、机器人,实现辅助系统无 人化、井下固定岗位少人或无人值守、重点岗位和危险作业人员 的机器人替代,实现无人则安、少人则安。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煤矿要坚持“先治后掘、先治后采”,优化采掘 - 8 - 作业、设备检修、巷道修复、物料运输、安装回撤、钻孔施工等 作业的劳动组织管理, 尽量避免在同一作业地点或区域安排相互 影响且可能会造成重大安全风险的平行作业、 交叉作业和混岗作 业。 第第十四十四条条煤矿要不断优化生产系统,尽量减少作业地点, 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范关于生产水平、采掘工作 面个数的要求, 并严格按照本矿生产建设规模、 生产布局、 采 (盘) 区设计、采掘(剥)部署、各生产系统布置、灾害治理工程、外 包工程及智能化建设实际和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要求, 合理确定并 严格控制井(坑)下总人数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灾害严重矿 井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第十五十五条条煤矿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要求, 井工 煤矿井下作业、露天煤矿采煤工程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煤矿要通过井(坑)口出入井(坑)登记、矿灯 (自救器)房发放登记、区(队)班(组)班前计划及班后上报、 班中餐出勤登记、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考勤系统等方式,加强出 入井(坑)人员信息比对管理。同时,井工煤矿要在人员入井口 明显位置悬挂全矿井单班作业人数牌板或电子显屏, 采掘工作面 入口悬挂限员牌板,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煤矿应建立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管理工作制度, 严 格井下人员考勤管理,按照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使用与 管理规范(MT/T1198-2023)要求,在各个人员出入井口设置 - 9 - 检测人员定位卡或识别卡工作是否正常和每位下井人员携带 1 张本人定位卡或识别卡唯一性的装置,在采区、采掘工作面等重 点关注区域和明确的准入区域、危险区域、限制区域设置人员位 置监测系统定位或位置监测读卡分站, 露天煤矿应在入坑口处安 装读卡基站,实时监测入井(坑)人员数量、活动路线、工作位 置和时间,并实现超员、超时和其他异常情况监测报警、查询等 功能, 相关数据应实时上传至煤矿上级公司或主体企业和煤矿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监测预警系统。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及定位卡或识 别卡应保证正常运行、实时监测。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煤矿采掘工作面人员, 涉及本细则第八条外包工 程人员,灾害治理、充填开采、沿空留巷、“三软煤层”巷道维 修等确需增加人员,涉及本细则第十条“采掘工作面临时性进出 人员”等,应区别各管理人员和各作业区域(地点)岗位(工种) 作业人员定位卡或识别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灾害严重矿井采掘工作面确需增加灾害治理人 员的, “三软煤层” 矿井确需增加巷修人员的, 新水平开拓延伸、 掘进工作面走向距离超过 1000m 确需增加人员的,采用充填开 采、沿空留巷、盾构机掘进工艺确需增加施工人员的,露天煤矿 地质条件复杂、运距过大、受地下水等灾害影响大确需增加入坑 人员的(以上统称“确需增加人员”,下同),必须经省应急管 理厅(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现场审查同意,并报告省能源 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 10 -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煤矿存在“确需增加人员”情形的,要在相关专 项设计、专项措施或作业规程中,合理确定确需增加的人员数量 并说明 “确需增加人员” 理由, 尽量减少和控制确需增加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煤矿“确需增加人员”要按照提出申请上级 公司或主体煤矿企业审批属地县级、 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逐 级审核省级现场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的程序实施。 煤矿向省应急管理厅(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时,要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煤矿“确需增加人员”申请登记书; (二)符合本细则第二十条要求的相关资料及图纸; (三)煤矿劳动定员制度、入井(坑)作业限员制度和减人 计划; (四) 煤矿 “确需增加人员” 上级公司或主体企业审批文件; (五)属地县级、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逐级审核意见(含 在“申请登记书”中) 省应急管理厅(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接到煤矿“确需 增加人员”申请后,适时组织市级、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人员和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并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的 审查意见,并作为煤矿落实限员规定和接受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煤矿“确需增加人员”经现场审查同意后,要 强化定员、限员管理,严禁以“确需增加人员”名义进行采掘作 业。 - 11 - 煤矿在灾害治理、巷道维修、充填开采、沿空留巷等工作结 束后,应按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将单班入 井(坑)作业人数恢复至限员范围内,同时应向市、县(市、区)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煤矿灾害类型发生变化 (由其他矿井鉴定为灾 害严重矿井的),应按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 重新修订入井(坑)作业限员制度并进行限员变更,存在“确需 增加人员”情形的,按本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煤矿上级公司或主体企业要严格审核所属煤 矿“确需增加人员”情形,制定井(坑)下工作时间管理制度, 并通过现场检查、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等方式,加强对所 属煤矿执行限员制度情况的监督管理, 发现超定员等问题隐患立 即纠正。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煤矿执行限员规 定情况作为日常检查的重点内容,强化监督检查,并在开展安全 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 系考核定级、复工复产验收等工作时,对煤矿执行限员规定情况 进行严格审查、 核查、 考核和验收, 督促煤矿认真落实限员要求。 要严格审核审查煤矿“确需增加人员”申请事项,发现煤矿不符 合 “确需增加人员” 情形而提出申请的, 不予审核; 现场审查时, 发现煤矿 “确需增加人员” 申请信息虚假或者以 “确需增加人员” 名义进行采掘作业的,不予通过现场审查。 - 12 - 对未达到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要求的煤矿,煤 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查处煤矿自整改完成起半年 内,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予通过一、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体系考核定级。露天煤矿 3 年后执行本条规定。 对煤矿存在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 或者 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 限员规定20以上的,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的,矿长 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未 安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以及对系统数据 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等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依法责令停产 整顿并进行督办;对未经省级现场审查同意擅自增加“确需增 加人员”并从事生产作业的,不带、替带、共用、人卡不符、一 人多带人员定位卡或识别卡作业的, 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停产 整顿。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13 - 附件 2 编号 井工煤矿单班入井作业“确需增加人员” 申请登记书 煤矿名称县管市管 经办人联系方式 填写日期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制 - 14 - 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申请井工煤矿单班入井作业 “确需增加人员” 时填写本申 请登记书。本申请书可以通过互联网下载打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 迹应清晰、工整。 2.编号由审查机关填写。 3.煤矿名称应与工商注册信息一致。 4.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填写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号码。 5.申请单位对照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的确需增加人员情形,在申 领煤矿“确需增加人员”申请登记表中填写如实填写有关情况,在处打 “”。 6.申请单位在相应意见栏目中填写 “以上信息及所提交的文件、 资料、 图纸真实、 有效, 符合井工煤矿单班入井作业 确需增加人员 申请条件。 ” 主要负责人使用钢笔、签字笔签字,单位盖章;可打印后由主要负责人签 字,单位盖章。 7.上级公司或主体企业组织审查人员对申请文件、 资料、 图纸进行审 查。 审查人在审查表的审查意见一栏中填写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 并在 对应审核意见签字一栏中签字,单位盖章;审核意见为不符合规定的,简 要写明理由。 8.监管部门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同意增加单班入井 (坑) 作业人员的,写同意;不同意增加单班入井(坑)作业人员的,写不予批 准,并写明理由。 9.装订时,按照封面、填写说明、申请登记书内容、提供资料原件的 顺序依次装订。 - 15 - 基本基本 信息信息 煤矿名称煤矿性质 隶属企业煤矿类型生产建设 详细地址 主要负责 人及联系 方式 证照证照 情况情况 证件名称证件名称证件编号证件编号颁证日期颁证日期 有效期截止有效期截止 日期日期 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 许可证 营业执照 主要主要 生产生产 要素要素 生产能力 (万 吨/年) 设计能力核定能力 开拓方式 立井开拓 斜井开拓 平硐开拓 综合开拓 开采煤层 开采煤层编号现采煤层 开采水平 个数标高 生产采区 个数名称 准备采区 个数名称 回采工作面 个数名称 掘进 工作面 个数名称 采煤方法综采智能化其他掘进方法 综掘炮掘智能化 灾害灾害 情况情况 瓦斯等级低瓦斯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自燃倾向性 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 煤尘爆炸性 无有(说明煤层) 水文地质 类型 简单中等 复杂极复杂 冲击地压 无 有(说明煤层) 煤层三软 带压开采无有 - 16 - 从业从业 人员人员 情况情况 全矿从业人员数量单班最大入井人数 采煤工作面 单班作业总人数 检修班 个数人数 生产班 个数人数 掘进工作面 单班作业总人数 原煤 综掘 个数人数 原煤 炮掘 个数人数 开拓延伸 掘进 个数人数 盾构机 掘进 个数人数 瓦斯抽采 巷掘进 个数人数 其他掘进 个数人数 符合细则第七条规定的 外包工程情形及人员数量 矿级领导人数职能部门人数 巡回安检员人数巡回瓦检员人数 其他临时性工作 人员类型及人数 - 17 - 从业从业 人员人员 管理管理 负责机构 名称 定员、 限员制度和减人 计划建立情况 是 否 是否取消夜班作业 是 否 外包人员纳入煤矿 统一管理情况 是 否 人员位置监测 系统设置情况 区别管理人员和 作业人员定位卡 或识别卡情况 是 否 ““确需增加人员确需增加人员””情形情形 相关情况相关情况 拟增加拟增加 人数人数 增加理由增加理由 灾害严重矿井采掘 工作面确需增加灾 害治理人员 “三软煤层”矿井 确需增加巷修人员 新水平开拓延伸 确需增加人员 掘进工作面走向距离超 过 1000m 确需增加人员 采用充填开采工艺 确需增加施工人员 采用沿空留巷工艺 确需增加施工人员 采用盾构机掘进工艺 确需增加施工人员 煤矿煤矿““确需增加人员确需增加人员”” 是否落实细则是否落实细则 第二十条要求第二十条要求 (填写相关材料名称) 煤矿煤矿““确需增加人员确需增加人员”” 是否经上级公司或是否经上级公司或 主体企业审批主体企业审批 (相关审批材料原件附后) - 18 - 煤矿煤矿 意见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煤矿上级煤矿上级 公司或主公司或主 体企业审体企业审 批意见批意见 分管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县级煤矿县级煤矿 监管部门监管部门 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审核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级煤矿市级煤矿 监管部门监管部门 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审核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省级煤矿省级煤矿 监管部门监管部门 审查意见审查意见 现场核查 负责人意见 现场核查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部门意见单位盖章 年月日 - 19 - - 20 -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2024 年 2 月 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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