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修改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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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 征求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 修改意见的通知 煤安监司函办〔2010〕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推动小型煤矿加快技术改造步伐,提高机械化水平,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栏目下载),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月 25 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将修改意见反馈到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联系人肖同社、扈天保 电话010-64464294(带传真) 电子邮箱 附件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八日附件 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小型煤矿是我国煤炭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和影响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水平。近年来,通过整顿关闭、整合技改、规范提高,小型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不断好转。但是,小型煤矿规模小、生产工艺落后、设施设备简陋、劳动强度大等突出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导致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低下、事故多发。占全国煤炭产量三分之一的小型煤矿,其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煤矿事故死亡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为切实提高小型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煤矿安全发展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煤炭工业的安全与发展,对煤炭工业机械化、现代化建设做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批示,明确要求小型煤矿要依靠科技进步,实行机械化开采,走规模化、现代化发展之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为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指明了方向。各地区、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重大意义,抓住机遇,推进新形势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发展,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力实施科教兴安,鼓励和引导小型煤矿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大力推进机械化改造,淘汰落后生产方式,提升办矿规模,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减人提效,走规模化、现代化发展之路,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靠科技进步,通过政策引导、行政许可、资金扶持、典型带动等多项措施,推动小型煤矿加快技术改造步伐、推进机械化开采,提高机械化装备水平,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目标。到2012年底,全国小型煤矿机械化程度达到40以上;回采工作面机械化程度达到45以上,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达到70以上。 1.煤层厚度≥0.8米的水平、近水平、倾斜煤层,地质条件简单到中等复杂的煤层实现机械化开采;鼓励具备能力的煤矿企业在地质条件复杂、急倾斜煤层等困难条件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推进机械化开采。 2. 掘进工作面实现机械装载(自溜、高突矿井及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煤巷、半煤巷实现机械化掘进;鼓励岩石巷道采用综合机械化或液压钻车岩石作业线掘进。 3.运输长度超过15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采用机械运送人员;采区实现带式(或刮板)输送机运煤,最大限度减少串车运输;逐步实现辅助运输机械化,鼓励采用带式输送机运送矸石。 三、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基本原则 (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的工作目标和规划,确定本地区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的重点企业,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五)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各地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煤炭开采条件、灾害种类、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从实际出发,找准本地区推行小型煤矿机械化的重点和技术难点,以推行采煤、掘进和运输机械化为重点,按照“能上综采上综采、不能上综采上普采”的原则,全面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开采方法革新,提升开采技术水平。防止不切实际的“一刀切”做法。 (六)科学论证、稳妥推进。小型煤矿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本企业煤层开采厚度、走向长短、断层多少、底板松软程度、矿压显现规律等一系列地质条件,进行科学论证,积极探索适合自身条件的开采方法,确定实施机械化开采方法的改造规划,选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装备,确保通过机械化改造,改变落后的生产方式,提升矿井规模、减人提效,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和保障能力。 (七)依靠科技、确保安全。各地相关部门要发挥科研单位及本地区大型煤矿企业的技术优势,建立技术服务和指导体系,组建专家队伍,定期研究分析小型煤矿在机械化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小型煤矿及时修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机械化改造顺利实施。各煤矿企业在实施开采技术革新、进行开采设计时,要充分依托科研单位及技术力量雄厚的大型煤矿企业,对矿井的采区、水平进行合理划分,并结合实际情况,对矿井的通风、供电、运输、排水系统等进行优化。同时,要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为使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提供基础保障,确保机械化改造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四、工作措施 (八)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部门,建立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实行目标管理。各产煤市(地)、县(市、区)也要明确负责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部门或机构,完善责任制,建立奖惩制度,严格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的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积极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 (九)政策支持、保障投入。小型煤矿进行机械化改造的前期投入大、周期长,各地要按照“政府支持、部门协调、市场运作、企业负责”的原则,不断拓宽融资渠道,为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提供资金保障。要加强引导,采取措施鼓励小型煤矿通过股份制改造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争取金融机构对小型煤矿的信贷支持;要采取大型煤矿企业兼并、托管等方式解决小型煤矿技术力量弱的难题;小型煤矿要注重发挥投入主体的作用,举全矿之力,保投入、保工期,提足用好安全费用和维简费,全力推进矿井机械化改造。 (十)机制约束,强力推进。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政策措施,从产业调整、资源整合、资金扶持、人员分流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小型煤矿积极进行技术改造,推行机械化;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于具备条件而不实行机械化改造的小型煤矿,不得允许其整合其他煤矿和煤炭资源;新建煤矿不采用机械化新工艺、新技术的,在初步设计审查和“三同时”审批及验收时不予通过;技术改造、改扩建煤矿,不实行机械化改造、不依靠科技进步提升生产能力的,不予审批;在生产能力核定时,对于简单地重复再生产,不实施机械化改造,盲目扩大规模的矿井,要予以限制。 (十一)科技兴安,企业为主。煤矿企业是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的主体,也是机械化改造的主要受益者。各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坚持科技兴安,大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依靠科技进步,加快矿井技术改造步伐。各煤矿企业在实行机械化改造过程中,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积极选用先进、适用、成熟的开采技术,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装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实现安全与效益双赢。 (十二)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各地有关部门在推进机械化改造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指导和服务的作用,利用现有资源,建立配套的职工培训计划,帮助企业集中培养一批与机械化装备相适应的高素质技术和管理人员;各煤矿企业要结合机械化改造的需求,采取“自身培养、校企联合、企企联合”等多种方法,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培训,使职工的操作技术及时更新、提高,适应新的开采方法,做到人员操作技能与机械化水平同步提高,鼓励具备能力的企业建立综采工作面安装、试采、撤除专业化施工队伍,为实施机械化开采提供服务,确保机械化改造成功。 (十三)注重“四个结合”,做到相互促进。 一是与支护方式改革相结合。结合机械化开采改造,选用先进、合理的支护方式,改进、淘汰落后支护方式,为机械化开采提供条件; 二是与运输机械化改造相结合。各煤矿在实行机械化开采时,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推广煤炭运输和辅助运输机械化,以适应工作面快速回采和快速掘进的要求; 三是与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相结合,小型煤矿在开展机械化改造过程中,要切实注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保证各生产系统和环节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实现安全质量动态达标; 四是与淘汰落后设备相结合,坚决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 (十四)加强交流、典型引路。各地在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过程中,要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新形势下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的重大意义,提高煤矿经营者开展机械化改造的紧迫感和责任意识。要注重借鉴成功经验,加强交流学习,取长补短。要注重培育先进典型,选择有条件的煤矿先行试点,树立一批机械化改造成功的样板矿,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因势利导、逐矿推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适时召开现场会、组织学习交流,适时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促进全国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工作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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