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矿山生产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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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生产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则 1.0.1 矿山生产规模应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地质资源,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和自然条件,经济技术比较确定,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0.2 矿床开采应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并加速设备的更新换代,以利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 1.0.3 矿体产状按其倾角和厚度分别为 1、 按矿体倾角划分 缓倾斜矿体 小于30 倾斜矿体 3055 急倾斜矿体 大于55 2、 按矿体厚度划分 极薄矿体 小于0.8米 薄矿体 0.85米 中厚矿体 515米 厚矿体 1520米 极厚矿体 大于50米 1.0.4 矿石和围岩的稳固性按允许暴露面积划分为 极不稳固 顶板不允许暴露,不得无支护作业; 不稳固 顶板允许暴露在10米2之内,长时间暴露则需支护; 不够稳固 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200米2之内; 中等稳固 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200600米2之间; 稳 固 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6001000米2之间; 极稳固 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1000米2以上。 第二章 建筑物保护和开采移动范围 2.0.1 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其重要性、用途和引起变形的后果分为三个等级,见表24-1。 表24-1地表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等极 保护 等级 主 要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Ⅰ 国务院命令保护的文物和纪念性建筑物;一级火车站,发电厂主厂房,在同一跨度内有两台重型桥式吊车并三班生产的大型厂房、水泥厂回转窑、选矿厂和冶炼厂主厂房等特别重要和特别敏感的、采动后可能导致发生重大生产、伤亡事故的建筑物、构筑物;铸铁瓦斯管道干线,竖(斜)井、主平硐,提升机房,主扇风机房,空气压缩机房。 Ⅱ 22万伏以上超高压输电铁塔,矿区总变电所,立交桥,高频通讯干线电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设有桥式吊车的工业厂房,铁路矿仓、总机修厂等较重要的大型工业建筑物;办公楼、医院、剧院、学校、百货大楼、二级火车站,三层以上住宅楼;输水管干线和铸铁瓦斯管道干线;架空索道,电视台及其转播塔等。 Ⅲ 无吊车设备的砖木结构工业厂房,三、四级火车站,砖木结构平房或变形缝区段小于20米的两层楼房,村庄民房;高压输电铁塔,钢瓦斯管道等。 2.0.2 矿山必须圈定开采后地表及岩层移动预计范围。开采移动范围的圈定应遵照下列规定 1、 移动区应从开采矿体的最深部划起; 2、 对未探清的矿体应从能做为远景开采的部位划起; 3、 矿体埋藏很深且分期开采时,需分期划出移动区; 4、 矿体轮廓复杂时,应从矿体突出部位划起; 5、 对已进行工程地质及岩石力学研究的矿山,一般应进行开采后岩石体及地表稳定性的评价,分别用数值分析法(包括有限元或边界元分析)和类别法确定; 6、 对未进行岩石力学研究的矿山,可参考同类矿山的观测资料确定; 7、 所圈定的移动区应分别标在总平面图上。 2.0.3 矿山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布置在最终移动区之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保护带宽度应按保护对象的等级而定,Ⅰ级为20米,Ⅱ级为15米,Ⅲ级为10米。 2.0.4 矿山建筑物和构筑物须布置在最终移动区内时,应留设保安矿柱。 第三章 矿床开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矿床开拓系统矿山企业的主要建设工程,它对矿山生产具有 长远影响。矿床开拓必须符合生产安全、工程量少、投资省、经营费低、管理方便的原则。 3.1.2 竖井、斜井、斜坡道和平硐口位置应保证其建筑物不受岩层移动、滑坡、滚石、山洪和雪崩的危害,井口标高应在历年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 3.1.3 每个生产矿井或坑口,应有两个通往地表的安全出口。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大型矿井,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时,应在端部增设安全出口。 3.1.4 每个作业阶段应保有不少于二个作为人行的出口,并使其通往地面的两个出口相通。 3.1.5 矿山两个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中,如果有一个出口适于人员通行时,应停止坑内采掘工作,直至修复或设置出口为止。 3.1.6 主要井巷工程一般应布置在稳固的岩层中,避免开凿在含水层、断层或断层破碎带、岩溶发育的地层中。若难以避开时,应有专门设计,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3.1.7 竖井、斜井、主平硐、主溜井在施工前,一般应打检查钻孔,以查明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 3.1.8 主要井巷工程一般应布置在工程量和总运输功最小的矿体下盘。井(硐)口位置应便于布置各种建(构)筑物、调车场、堆放场地和废石场,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 3.1.9 井巷断面应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确定,并用通过的设备最大尺寸进行较验。 3.1.10 新建矿山,人员上下班通过的竖井、垂直深度超过90米的倾斜井巷、长度超过1500米的井巷,应采用机械设备运送人员;现有矿山应积极创造条件,达到上述规定。 3.1.11 竖井、斜井与各阶段的车场联结处,必须设置阻车器和和高度不小于1.5米的安全栅栏,栅栏下面应高度不小于0.3米整体栏板。 3.1.12 地震区矿山的各主要井巷出口,应按地震部门提供的基本力度和有关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第二节 平硐开拓 3.2.1 矿床有条件利用平硐开拓时,应优先采用。 3.2.2 主平硐排水沟的泄水能力须按井下最大涌水确定,水沟坡度不小于3‰。 3.2.3 平硐人行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力运输的平硐不小于0.7米; 2、 机车运输的平硐不小于0.8米; 3、 无轨运输的平硐不小于1.2米。 3.2.4 平硐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小于0.3米;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间隙不应小于0.6米。 3.2.5 平硐坡度应符合本〈〈规程〉〉第41.2.10条的规定。 第三节 斜井开拓 3.3.1 矿床可用下盘斜井开拓、脉内斜井开拓和侧翼斜井开拓。 3.3.2 斜井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盘斜井必须与矿体保持一定距离,其距离应根据矿体下盘的变化确定,一般应答应15米; 2、 脉内斜井必须在井筒两侧留保安矿柱810米。 3.3.3 斜井开拓按其提升、运输设备的不同,其适用条件如下 1、箕斗或台车提升一般适用于倾角大于30的斜井; 2、矿车组提升一般适用于倾角小于30的斜井; 3、向上运输的胶带输送机一般适用于倾角不大于15的斜井; 4、向下运输的胶带运输机一般适用于倾角不大于12的斜井; 3.3.4 矿车组斜井井筒一般应取同一角度,中途不宜变坡;特殊情况下斜井下段倾角可大于上段23。 3.3.5 斜井倾角等于或大于12时,斜井一侧须设人行台阶;倾角大于15时,应加设扶手。 3.3.6 斜井人行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斜井垂直深度不大于90米,采用轨道运输而无人车运送人员时,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2米;有人车运送人员时,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7米;人行道与车道之间必须隔; 2、胶带运输机斜井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7米; 3、人行道的铅垂高度不小于1.8米。 3.3.7 斜井中运输设备之间、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小于0.3米;胶带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之间的间隙,不小于0.4米。 3.3.8 甩车道的提升牵引角一般不应超过10,主要提升斜井的平曲线半径为1520米,竖曲线半径为2030米,并须满足长材料通过。 3.3.9 为便于布置人行道和管道,一般不采用双向甩车,特殊情况需双向甩车时,甩车道岔口应错开8米以上;双向提升时,斜井井筒一般按双道布置。 3.3.10 斜井于阶段联结采用吊桥时,竖曲线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桥通过人车时,竖曲线半径不小于8米; 2、吊桥不通过人车和长材料时,竖曲线半径不小于4米。 3.3.11 吊桥必须有制锁装置。 3.3.12 斜井井筒中须设纵向水沟,井筒内每3050米设一坡度不小于3‰的横向水沟。 3.3.13 当斜井倾角大于10时,敷设轨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3.3.14 矿车组斜井内必须设防止跑车的装置。下部车场须设躲避硐室。 3.3.15 采用双巷平行斜井开拓时,沿斜井线路每隔100150米须设一联络道将两斜井连通。 3.3.16 胶带输送机斜井中应敷设专用的消防水管。 3.3.17 钢丝绳牵引胶带输送机运送人员时,上、下人员处应设有平台,平台长度不小于5米,宽度不小于0.8米。 3.3.18 本〈〈规程〉〉第41.4.1条也适用于斜井开拓。 第四节 竖井开拓 3.4.1 竖井开拓应根据矿山生产规模、井筒深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可采用罐笼井、箕斗井、混合井。 混合井开拓一般适用于井筒深度较大、地质条件复杂和施工困难的矿床。 3.4.2 在主副井之间布置破碎系统时,主副井间距不小于50米。 3.4.3 辅助提升设施的设置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年产量小于60万吨的矿山可设一套辅助提升设施。 2、 年产量大于100万吨的矿山,应设置两套辅助提升设施; 3.4.4 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备有提升设备和梯子间。梯子间应经常检查和清扫,梯子和梯子间构件须定期进行防锈蚀处理,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3.4.5 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梯子坡度不大于80; 2、 上下两个梯子平台的距离不大于6米; 3、 上下平台的梯子孔应错开,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米和0.6米; 4、 梯子上端要高出平台1米,梯子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米; 5、 梯子宽度不小于0.4米,梯子瞪间距一般为0.3米; 6、 梯子间与提升间、管线间须用金属网隔开。 3.4.6 井筒有淋水时,在马头门以上12米处须设集水圈。 3.4.7 竖井处于地震烈度为89度的地区时,竖井井径支护应直至基岩内5米,其强度必须满足地震烈度的要求;靠近井口的各种预留峒口应尽量错开布置,以免削弱井壁。 3.4.8 本规程第42.1.7条也适用于竖井开拓。 第五节 斜坡道开拓 3.5.1 斜坡道的位置应根据工业场地的总体布置和矿体赋存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般沿走向布置在矿体中部的下盘稳固岩层中。 3.5.2 用盲斜坡道开拓深部矿体时,其上口位置应靠近坑内破碎站卸矿溜井,以缩短矿石运距。 3.5.3 斜坡道须设错车道和信号避锁装置;错车道的长度和宽度应视行驶设备尺寸而定。 3.5.4 斜坡道断面应根据无轨设备的外形尺寸和运行速度、斜坡道用途、支护形式、风水管和电缆等布置方式确定,并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2米; 2、 无轨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小于0.6米; 3、 无轨设备顶部至巷道顶板的距离不小于0.6米 3.5.5 斜坡道坡度应根据采用的运输设备类型、运输量、运输距离和服务年限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用于运输矿石时,其坡度不大于12;用于运输材料设备时,其坡度不大于20。 3.5.6 斜坡道的弯度半径应根据运输设备类型和技术规格、道路条件、行车速度及路面结构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行大型无轨设备的斜坡道干线的弯度半径不小于20米,中间联络道或盘区斜坡道的弯度半径不小于15米; 2、 通行中小型无轨设备的斜坡道的转弯半径不小于10米。 3.5.7 斜坡道弯度加宽和超高以及竖曲线弧长,应根据无轨设备的行车速度、半径大于和路面状况经设计确定。 3.5.8 斜坡道路面结构应根据其服务年限、运输设备的载重量、行车速度和密度合理而定,一般应采用混凝土路面。 3.5.9 斜坡道应设置排水沟,并须定期清理,以利水流畅通。 第六节 井下破碎和溜井系统 3.6.1 井下破碎系统适用于下列条件 1、 箕斗提升井、胶带输送机斜井和平硐,年产矿石量大于30万吨,矿石大而不符合提升运输设备要求的矿山; 2、 破碎系统服务年限一般须大于10年。 3.6.2 粗破碎机形式应根据矿岩的物理机械特性,经设计确定。粗破碎机给矿口宽度应大于最大给矿块度的1520,排矿块度应满足提升、运输设备的要求。 3.6.3 阶段卸矿站至破碎机和破碎机至计量装置之间,一般应设矿仓(溜井);其容积应各为0.51小时的贮矿量,或各不小于两列车的矿石量。 3.6.4 粗破碎机硐室应设置起重设备,其起升量应满足起吊最大件质量的要求。 3.6.5 破碎系统部位应有可靠的工程地质资料,破碎硐室应布置在岩层稳固地段。 3.6.6 破碎系统必须设有完善的通风系统和出尘设施。 3.6.7 破碎硐室、胶带输送机、计量硐室的大小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和检修要求;硐室应有设备大件出入通道,并兼做安全出口。 3.6.8 溜井位置应选择在开拓工程量和总的运输功最小、施工方便的稳固岩层中。 3.6.9 主溜井和分支溜井的倾角应大于60;当粉矿较多时,应尽可能采用垂直溜井。溜井直径应大于矿石最大块度的3倍,但不得小于2米。 3.6.10 年产矿石量60万吨以上(含60万吨)的矿山,应设置备用溜井。 3.6.11 溜井卸矿口一般不得布置在主运输和通风巷道内,以免粉尘污染风源和减少对运输的干扰。 3.6.12 溜井卸矿口须有专门的通风防尘措施,其污风用风机引入回风系统,或净化达到风源质量标准后送入其他作业区。 3.6.13 矿石粘性大、含泥多、易结块的矿山不宜采用溜井放矿。 3.6.14 防止溜井堵塞和跑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采用合理的溜井型式和结构参数; 2、 卸矿口必须安设格筛; 3、 防止地表水、坑内水流入溜井内;对溜井裂隙水,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4、 严禁废钢钎、钢轨、钢丝绳、木材等杂物卸入溜井; 5、 溜井中断放矿时,应将储矿段的矿石放完; 6、 粉矿、矿块、和泥浆矿应搭配卸入溜井,并严格控制矿石块度及含水量,以利改善放矿条件。 3.6.15 溜井装矿硐室及闸门操作室必须设有安全通道,便于操作人员在发生溜井跑矿时,能安全撤出危险区。 3.6.16 禁止人员进入溜井内处理堵塞。 第七节 井底车场 3.7.1 井底车场可采用环行式和折反式,它应根据提升和运输方式、井筒与运输巷道的距离、运输量和运输品种等因素确定。 3.7.2 井底车场储车线的长度不小于1.5倍列车长度,采用不撤钩卸载时,储车线为1.11.2倍列车长度。 3.7.3 副井井底车场废石线路为11.5倍列车长度;材料和设备等临时占用的线路长度为1530米。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设置人车专用线。 3.7.4 井底车场调车线通常为一列车的长度。 3.7.5 斜井矿车组提升时,其储车线为1.5倍列车的长度。 3.7.6 副井进、出车线为上下班通行要道时,应设双侧人行道、其宽度不小于1米。 第四章 井巷掘进与支护 一、 一般规定 4.1.1 井巷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和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79)施工,如需变更设计,需经原设计部门进行修改。 4.1.2 井巷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流砂、淤泥、砂岩等不稳固的含水表土层施工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设计。 4.1.3 井巷作业地点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面必须无浮石,支护可靠; 2、 工作面空气中粉尘和有害物质的允许浓度以及空气温度应符合本〈〈规程〉〉第45.1.8、45.1.9、45.1.1.10、45.1.11条的要求,并须有良好的照明; 3、 作业地点嘈声应符合本〈〈规程〉〉第36.0.5条的规定。 4.1.4 竖井井筒施工,至少要有两套独立的能上下人员、直达地面的提升装置; 当两条竖井井筒到底后,应及时贯通,以形成两个安全出口。 井下各主要巷道的交叉道口必须设置路标,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4.1.5 工程中所用的材料和构件,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和产品标准,并有出厂合格证。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材料如需代换,需经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4.1.6 井巷工程接近和穿过含水的岩层、断层、溶洞、陷落区,地表水体或与钻孔相通的地质破碎带、积水的老窟、废旧井巷或灌溉泥浆的采空区,以及有水征兆时,应遵守本〈〈规程〉〉46.2的有关规定。 4.1.7 采用爆破方法贯通巷道时,矿山测量部门必须提出准确图纸。当两个相互贯通的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只剩下15米时,只许从一发工作面掘进贯通,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爆破警戒。 4.1.8 主要巷道和硐室施工,宜采用光面爆破。 4.1.9井巷工程应按批准的设计和验收规范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1.10 本〈〈规程〉〉第38.1.4条也适用于井巷掘进。 二、 平巷(硐) 4.2.1 平巷(硐)施工一般应一次成巷;平峒开口应严格按照设计及时砌筑挡墙、硐门和支护。 4.2.2 永久支护和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矿岩的稳固程度和使用的机械作业条件确定,但不应大于40米;支护工作一般应由外向里进行。 4.2.3 在压力大,易风化和膨胀的软岩中,应采用短段掘砌(喷)法施工,并须加强临时支剧。 4.2.4 大断面巷道通过松软破碎地带时,一般采用导硐超前掘进的施工方法,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采用单一导硐法施工时,其长度不应不超过30米;采用两侧导硐法时,导硐长度不宜超过4米; 2、 导硐的位置与断面,应能满足通风和装运的要求; 3、 导硐的刷砌(喷)与掘进一般不应采用平行作业; 4、 导硐刷大后,应及时支护;采用混凝土支护而先拱后墙法施工时,拱基应采取补墙措施,以防移位和落拱。 4.2.5 长平巷施工,临时支护应架至工作面,以确保复工时顶板不致冒落。 4.2.6 巷道临时停工时,临时支护应架至工作面,以确保复工时顶板不致冒落。 停工时间超过三个月,或水大、岩石易风化时,应将全部已掘巷道进行永久支护。 三、 斜井和斜坡道 4.3.1 斜井和斜坡道开口应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及时砌筑挡墙、峒门和进行永久支护。斜井和斜坡道口顶部覆盖岩土的厚度不得小于2米。 4.3.2 斜井和斜坡道通过表土层的施工方法,应根据表土层的稳固性和井巷段面确定,一般可采用全段面掘进法、导峒法、先拱法墙法和板桩法。 4.3.3 斜井和斜坡道揭盖部分用料石或混凝土块砌筑井壁时,旋外侧必须在抹设防水层后回填表土,并应分层夯实。 4.3.4 斜井和斜坡道通过涌水地段,应及使进行永久支护,支护时应采取防,排水措施。 4.3.5 斜坡道掘进采用铲运机出渣的单程运距一般不大于150200米,大于200米时,应采用井下自卸汽车。 4.3.6 长斜坡道施工时,一般需要设置会车道或调车硐室。其间距为150200米,作为每次爆破循环中载重自卸汽车装载和临时卸载,铲运机和汽车之用。会车线长度一般为15米,其宽度应根据无轨设备外形尺寸,错车时的最小间隙和回车所需尺寸确定。 4.3.7 斜坡道掘进时,应使其底板平整,以利无轨设备行驶。 4.3.8 斜坡倾角大于20时,不宜采用掘进与支护平行作业(锚喷支护除外)。 4.3.9 斜井施工应设有防止跑车和坠物的安全措施,并须开掘躲避硐室和临时转水硐室。 4.3.10 在斜井中移动耙斗式装载机时,其下方不准有人员停留。 第四节 坚井 4.4.1 竖井井颈一般应在旱季破土施工,并做好防水和排水工作。 4.4.2 竖井井口必须装置严密可靠的井口盖和能自动启闭的井盖门,卸渣装置必须严密,不许漏渣。禁止向井筒内投掷物料。 4.4.3 竖井应及时锁口和安设施工井架。 4.4.4 竖井井颈施工初期,井内应设梯子;深度超过15米时,应采用卷扬机提升人员。 4.4.5 竖井井颈掘完一段后,一般应随即向上构筑永久井壁;当井颈长度小于30米且土层稳定时,可全部掘完后一次构筑永久井壁。 4.4.6 井颈临时支护形式应根据土层的稳定性和含水情况确定。土层无水而稳定时,一般采用喷锚支护,其空帮距离不大于23米,土层稳定性较差时,一般采用井圈支护,其圈距不大于1米,空帮距离不大于1.2米。 4.4.7 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前必须对稳车、悬吊钢绳及信号装置进行严格检查,并撤出吊盘以下所有人员,吊盘升降完毕,必须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帮空隙盖严。 4.4.8 竖井施工必须设置挂式的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稳车能力不得小于5吨,并应具有手摇装置,以备断电时用以提升井下人员。 4.4.9 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都要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要有明显的区别,并指定专人负责,所有信号须经井口信号室转发。 4.4.10 井筒施工可采用单行或平行作业,当井筒深度超过400米时,净直径大于5.5米,且岩石较稳固时,宜采用平行作业。 4.4.11 井筒掘进段高,应根据穿过岩层的稳固程度和掘进、支护速度确定。采用挂圈背板或喷锚临时支护,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时,段高为3040米,最大不超过60米,采用短段法掘进及永久支护时,段高为23米。 4.4.12 井筒延伸一般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当有巷道可以利用,且岩层稳定时,应尽量采用自下而上的延伸方式。 4.4.13 自上向下延伸井筒,一般应利用原生产井筒内预留的延伸间或可能腾出的空间,如条件不具备时,宜在原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内开延伸辅助小井和辅助水平至原井筒位置,利用延伸辅助水平向下延伸。 4.4.14 利用延伸间或井筒内可腾出的空间延伸井筒穿过岩保护盖时,一般应增设梯子间;保护盖上方设有贮水仓,保护盖下方应进行维护并设立固定盘。 4.4.15 为保证井筒眼身时的安全,在提升天轮间顶部的上方应设保护盖。当采用预留岩柱作保护盖时,岩柱的厚度应根据岩性确定,一般不宜小于井筒荒直径。当安设人工保护盖时(原井筒内为延深工作而预留的深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人工保护盖的结构、强度,应依据断绳坠罐的冲击力设计,并有严密的封水截水设施。 2、 当采用楔形人工保护盖时,其漏斗夹角一般应为1825。漏斗中间,可用竹芭或其他弹性物料作为缓冲层。 3、 砌筑人工保护盖时,应预埋引放井筒中心线的垂直管,钢管上口应保持高出生产井筒的井底水面。 4.4.16 延深工作所设置的保护盖,应在井筒基本装置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掘砌(喷)完后才允许撤除。撤除岩柱保护盖,允许以钻孔或不大于4米2的小断面从下而上先与大井连通。全面拆出岩柱工作,一般宜自上而下进行。 4.4.17 井筒延深5-10米后安装封口盘,在封口盘下35米处装设固定盘;天轮固定盘距离封口盘的垂高,不得小于15米,倒废石固定盘应高与封口盘5米。 4.4.18 自下而上延深井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反井小断面应根据延深井筒的直径,可能达到测量精确度,施工方法和地址条件等确定,但一般不宜按井筒全断面掘进。 2、 反井掘进到保护岩柱位置时,即应停止掘进,然后自上而下按井筒设计规格分段刷大,并进行永久支护。 3、 刷大井筒前,应将反井与上一水平或上部井筒贯通,如采用反井与上部井筒直接贯通时,其断面不应大于4米2。 4.4.19 刷大反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刷大反井一般宜采用短段法施工,条件不允许时可按正常凿井顺序施工。 2、 用漏斗下放废石的最大块度,不应超过300毫米, 3、 拆除的框料、井圈、背板等,不得从废石间下放。 4.4.20 井筒局部的荒半径不应大于设计150毫米,平均不大于75毫米。 4.4.21 井筒掘进应经常监测井筒的杂散电流,当超过30毫安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杂散电流的措施。 4.4.22 井筒与相连的巷道口,应与井筒同时砌筑永久支护,其长度不得小于5米。 4.4.23 施工期间,必须绘制实测平面图、断面图、剖面图和展开图;对井筒所穿过的岩(土)层性质、厚度、倾角、涌水量、壁座和预留梁窝的位置、规格、结构以及隐蔽工程验收等均应进行详细记录。 第五节 天井和溜井 4.5.1 天井和溜井的施工方法,应根据其倾角和矿岩的稳固程度确定。一般可采用普通法、吊罐法、爬罐法、深孔爆破法和钻进法。 4.5.2 天井和溜井掘进距上部阶段7米时,测量人员必须给出贯通位置,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最后一次贯通的高度不得小于2米;矿岩不够稳固时,最上部5米应采用由上向下掘进。 4.5.3 普通法适用于矿岩不稳固至稳固和不同倾角的天井、溜井掘进。 4.5.4 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采用吊挂工作台和横撑工作台时,必须牢固稳定,并用盖板盖严;工作台距工作面的铅垂高度不低于1.8米。 2、 必须设置安全棚,其距离工作面的高度不大于6米。 3、 掘进高度超过7米时,应设梯子间、石间等设施;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本规程第25、4、5条的规定。 4、 作业人员进入天井和溜井之前,必须用局扇 进行通风。 4.5.5 吊罐法适用于矿岩中等以上稳固的垂直或近于垂直的天井和溜井掘进. 4.5.6 采用吊罐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吊罐中心孔的孔不得小于100毫米,钻孔偏斜率海里大于1.5 2. 吊罐提钢丝绳的安全系数海里小于13,任何一个捻距离内的断丝根数不得超过总根数的5,磨损不得超过原直径的10. 3. 必须有可靠的信号通讯装置,信号通讯线路禁止设置在吊罐孔内; 4. 必须采用抗散电流的和确保作业人员到达安全地点的起爆方法; 5. 必须采取防止吊罐中心孔堵塞的措施. 4.5.7爬罐法适用于矿岩中等以上稳固的各种角的天井和溜井掘进. 采用爬罐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1、爬罐接近导轨顶端时,必须时,必须将保护伞接近工作面,工作台接近导轨顶端, 2、禁止在导轨旁扩帮放炮。 3、本规程第26.5.6条第四款也适用于爬罐法。 26.5.9 深孔爆破法一般使用于矿岩中等稳固以上稳固,倾角从6090天井和溜井掘进。 4.5.8 采用深孔爆破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1、凿岩爆破参数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炮孔偏斜率不得大于1.2。 2、天井和溜井的高度一般不大于50米。 3、炮孔钻进应使用导向管。 4、天井下口必须用浅孔上掘4米。 4.5.9 钻进法适用于矿岩不够稳固至稳固、急倾斜至垂直的天井和溜井。 4.5.10 钻进法钻凿天井和溜井,一般应采用上扩法。 4.5.11 采用钻进法钻凿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1、钻机机座底板,一般应铺设混凝土垫层。 2、导孔偏斜率不得大于1。 第六节 硐室 4.6.1 硐室掘进方法应根据岩石的稳固程度、断面大小和支护形式确定,一般采用全断面开挖法,导硐开挖法、留渣开挖法。 4.6.2 当岩石坚硬、节理裂隙不发育、整体性好,不需要临时支护,硐室高在5米以下时,一般采用全断面开挖法。 4.6.3 箕斗装载硐室与井筒连接处,必须砌筑成整体。 4.6.4 翻笼硐室和矿仓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翻笼硐室宜先掘砌硐室,后掘砌设备基础。 2、 用钢轨或铸铁板敷设矿仓底板时,其接头位置必须错开。 4.6.5 破碎机硐室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采用导硐光面爆破法施工时,应先拱后墙,最后清除岩柱,并掘砌设备基础; 2、 硐室采用锚喷支护时,承重混凝土立柱应于喷射混凝土墙连成一体。 4.6.6 中央水泵房、变电所和水仓,一般采用全断面开挖法施工,在施工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水泵房施工时,吸水小井与水泵房连接部分的支护应一次完成。 2、 为加快水仓掘进,可增开临时斜巷和通道,但斜巷位置必须避开水泵房和变电所。 第七节 井巷支护 4.7.1 井巷支护形式应根据矿岩的工程地质条件,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经设计确定。 4.7.2 井巷支护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 4.7.3 井巷支护采用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支护时,应遵守〈〈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的有关规定。采用型钢和木材支护时,应分别进行防锈和防腐处理。 4.7.4 采用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时,应遵守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批准的〈〈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设计施工规定〉〉的有关规定。 4.7.5 采用锚杆支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锚杆直径一般小于14毫米; 2、 固结锚的砂浆不应低于20兆帕,锚杆锚固力一般不小于50千牛; 3、 锚杆间距不宜大于杆体长度的一半; 4、 锚杆孔的直径、角度、深度及布置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孔距误差不大于200毫米,孔深误差不大于50毫米; 5、 锚杆杆体插入长度不小于设计规定的95,锚杆端部不宜露出喷层表面。 4.7.6 采用喷射混凝土、钢筋喷射混凝土支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喷射混凝土支护厚度不宜小于50毫米,不宜大于250毫米; 2、 混凝土强度不低于15兆帕,竖井和重要硐室等工程的混凝土强度低于20兆帕, 4.7.7 采用预应力长锚素支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锚素孔布置形式和方向须经设计确定,锚素间距和排距一般不大于锚素长度的1/3; 2、 锚素孔底不得位于同一平面上,应参差不齐,避免拉应力集中。 4.7.8 喷射砂浆的厚度不宜大于50毫米。 4.7.9 喷射混凝土(或砂浆)施工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的有关规定。 4.7.10 锚喷支护应按照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设计施工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检查。 第五章 采矿方法 5.1.1 采矿方法划分分为空场采矿法、留矿法、充填法和崩落法四类,各类的采矿方法名称如表27-1 表27-1 采矿方法类别 采矿方法名称 空场法 全面采矿法 房柱采矿法 分段采矿法 爆力运矿采矿法 阶段矿法采矿法 留矿采矿法 浅孔溜矿采矿法 极薄矿脉采矿法 深孔溜孔法 充填采矿法 上向水平分层干式、水砂充填采矿法 上向胶结充填采矿法 下向胶结充填采矿法 削壁充填采矿法 方框支柱充填采矿法 崩落采矿法 壁式崩落采矿法 分层崩落采矿法 有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 无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 阶段强制崩落采矿法 阶段自然崩落采矿法 5.1.2 选择采矿方法应根据矿体的赋存特征和开采技术条件,从实际出发,并应尊循安全、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和最佳的经济效益为原则,经技术经济比较,进行实验和试采,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确定,生产矿山改变采矿方法时,须进行可行性研究或试验,并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5.1.3 采矿方法设计应包括矿房和矿柱回采、地压管理以及空气处理。 5.1.4 根据不同的采矿方法,矿体可划分为采场或盘区进行开采。采场或盘区须具备独立的回采顺序;出矿和完善的通风系统;材料和设备输送以及压气、水、电供给系统。 5.1.5 采场必须有两个置于两端的人行通道,其中一个必须连通上、下阶段巷道。人行天井应设置梯子间,并须符合本规程第25.4.5条的规定。 5.1.6 同一矿体的上下相邻阶段和同一阶段相邻平行矿体的矿房和矿柱,其规格应相同,上下和前后均应对应。 5.1.7 在上下相邻的两个阶段,沿倾斜相对应布置的采场采用空场采矿法和留矿法回采时,不得同时回采。 5.1.8 准确圈定矿体顶底板界线,严格控制采高,降低矿石损失与贫化。 5.1.9 采准、切割工程应尽量利用探矿工程。 5.1.10 采准斜坡道的坡度不大于20,斜坡道断面应符合本规程第25.5.4条的规定。采用锚杆或锚索护顶时,应遵守本规程第二十六章第七节的有关规定。 5.1.11 电耙出矿的采场,电耙绞车应置于进风侧,逆风流耙矿;有污风串联时,禁止人员作业。 5.1.12 采场控顶高度一般不大于4米;当矿岩稳固,采场配有服务车辆或其他措施检查顶板,或有可靠的护顶措施,能保证作业安全的条件下,控顶高度可增加到68米。 5.1.13 浅孔、中深孔和深孔崩矿的矿石大块率应分别控制在5、10和15以下,并应及时进行二次破碎。 5.1.14 采场溜井应安设格筛。采用电耙底部结构的采场,出矿溜井口一侧应设不小于0.8米的人行道。 5.1.15 开采极薄或薄矿体时,采场回采空间的铅垂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应满足采、装、运设备作业的要求。 第六章 空场采矿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1.1 空场采矿法适用于矿体和围岩中等以上稳固、矿岩接触面较明显、形态较稳定的矿体。 6.1.2 矿山应加强顶板管理, 6.1.3 及时回采矿柱和处理空区。 6.1.4 矿山应对矿柱进行应力、变形观测,当应力增加较大时,应编制与采矿计划相应的低压动态图。 6.1.5 在矿房回采过程中,不得破坏顶板,采用中孔或深孔爆破时,应严格控制炮孔深度和方位。 第二节 全面采矿法 6.2.1 全面采矿法主要适应于厚度不大于5米的缓倾斜矿体。 6.2.2 顶板岩石稳固性较差,但采取维护顶板措施,能保证作业安全的条件下,亦可采用全面采矿法。 6.2.3 采场沿矿体走向布置,其长度一般为5060米,沿倾斜长度一般不大于60米。 6.2.4 采场可根据情况留或不留底柱。采场内一般留直径不小于3米的不规则矿柱,其间距以支撑顶板、确保作业安全为原则。 6.2.5 开采价值较高的矿体或富矿段,应考虑采取人工矿柱支护顶板的措施;不回采的矿柱,应布置在夹石带,或低品位地段。 6.2.6 采场运输平巷,分为脉内及底盘脉外两种形式。平巷运输线路较长,要求漏斗有一定的存矿量时,一般采用脉外运输平巷;矿体走向长度不大,或能利用原有探矿沿脉巷道时,可采用脉内布置。 6.2.7 切割巷道,沿矿体底板接触面布置;若矿体底板起伏不平,可适当低于接触面。 6.2.8 矿体厚度小于1.8米时,为降低贫化和不使顶板受到破坏,切割巷道的高度不应超过设计采幅。 6.2.9 切割巷道应从贯通上下阶段的天井中开始施工,禁止才能感盲漏斗中进行。 6.2.10 矿体厚度小于3米时,全厚一次回采;矿体厚度大于3米时,一般分层或分阶段回采。 6.2.11 回采工作面可采用直线式或阶梯式。采用阶梯式时,阶梯长820米,阶梯间超前距离为35米。 6.2.12 回采一般用浅眼落矿。当矿体顶板岩石极稳固,落矿后,人员能安全进入矿房作业,也可采用中深孔落矿。 6.2.13 确定专人经常检查处理顶板,并定期进行观测;局部不稳固时,应采取临时性支护措施,以确保作业安全。 6.2.14 凿岩与电耙出矿、顶板处理不得同时进行。 6.2.15 顶板出现漏水等异常现象时,应先打探水孔,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6.2.16 采场回采结束时,应及时回收顶板粉矿。 第三节房柱采矿法 6.3.1 房柱采矿法主要适用于厚度不大于8米、矿石价值不高或品位较低的缓倾斜矿体。回采价值高的矿体时,必须考虑回采矿柱。 6.3.2 盘区沿矿体走向布置。在盘区内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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